1. 内河船舶和海船适航证书过期怎么办船舶适航证书要过期,需要提前60天申请换证书。 逾期未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证书已经失效。那么你们需要做的不是换证,而是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2. 内河船舶适航证书有效期不超过证书的有效期 (1) 客船适航证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 2 年; (2) 高速船安全证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5 年; (3) 货船适航证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 5 年; (4) 船舶载重线证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 5 年; (5) 浮船坞安全证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 5 年; (6) 防止油污证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5 年; (7) 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5 年; (8) 船舶吨位证书、乘客定额证书在正常情况下为长期有效; (9) 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之日前3 个月内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从原证书到期之日算起,客船不超过2 年,货船不超过5 年; (10) 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日后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从原证书到期之日算起,客船不超过2 年,货船不超过5 年; (11) 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日前 3 个月之前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从换证检验完成日期算起,客船不超过2 年,货船不超过5 年; (12) 如换证检验到期时船舶不在预定进行检验的港口,经船舶检验机构认为正当和合理时,可将 证书给予不超过3 个月的展期。经展期的船舶在抵达预定进行检验的港口后,不能再继续航行,必须进 行换证检验。换证检验后的证书从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从展期前证书到期之日算起,客 船不超过2 年,货船不超过5 年; 3. 海船适任证转内河答:轮船驾照按行驶区域海运和内河驾照,操作分为驾驶和轮机,船舶大小所需等级分一类、二类、三类,驾驶等级分:船长、大副、二副、舵工,轮及职务分:轮机长、大管轮、二管、三管、机工,舱面操作的是水手。有海运证的,没有内河证的船长是不能在内河里行船的,逮住要罚款的,当时公司里找了个船长只有海运证,没有内河证,每次进长江都要找拖船引路,每次都要好几万。 4.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过期了怎么办第一,需要原海员证办理的单位开具海员证遗失证明。证明你确实是那里所属的海员,而且确实是不小心遗失了。 第二,由单位到海事主管机关先申请注销原海员证。 第三,你需要申请办理新的海员证。 补办周期: 3-4周时间,视海事局办理实际情况而定。 补证所需要资料: 01.船员提交的丢失/污损经过说明(时间、地点、原因、证书号码及有效期限); 02.船员所在公司出具的丢失证明(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海事局报备,经报备60天后放可办理新证)或污损证明; 03.被污损的海员证原件(仅限于污损补发) ; 04.船员服务簿原件; 05.专业培训合格证原件; 06.护照及无犯罪证明原件; 07.适任证书复印件(G证除外); 08.二寸白底彩色照片2张; 09.身份证复印件1张; 10.海员证申请表; 11.办理海员证批件(任务批件及政审批件); 12..船员证件办理工作单 5. 船舶适航证书过期 处罚飞行执照并不是终身有效的,就像你的汽车驾照第一次是六年有效期。飞行驾照不仅有有效期,为了维持飞行执照日常权力,每一种执照都有相应的年度检查,只有实施了正常检查你的执照才能正常使用,就像你的汽车要定期检查。如何才能让你的飞行执照变得有效期无限长呢? 1 各类飞行执照的有效期 执照持有人在执照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行使该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学生驾驶员执照 学生驾驶员执照在颁发月份之后第 24 个日历月结束时有效期满。如果你是2019年5月25日取得的学生驾驶员执照,在2021年5月31日前执照是有效的,可以行使学生驾驶员的权利。 只要你在有效期之前取得更高一级的执照,就会以最高等级的执照有效期代替低等级的执照有效期。例如,在2021年5月31日通过了商照的实践考试,那么你的商照权利覆盖了你的学生执照和私照权利,你的商照有效期就会变成2027年5月31日。 飞行教员等级有效期 教员等级的有效期是三年,等级的有效期和执照的有效期有所不同,如果你2019年5月25日参加了教员等级的实践考试,在2019年6月20日取得教员等级签注,那么必须在2022年5月25日之前,可以提前三个月提出实践考试申请,并完成实践考试。 其他飞行执照有效期 除学生驾驶员执照外的其他驾驶员执照(私照、商照和航线执照)有效期限为六年,且仅当执照持有人满足本规则和有关中国民用航空运行规章的相应训练与检查要求、并符合飞行安全记录要求时,方可行使其执照所赋予的相应权利。这里所谓的检查包括:私照的定期检查、商照的熟练检查、航线执照的熟练检查。 依据外国驾驶员执照颁发的认可函的持有人,仅当该认可函所依据的外国驾驶员执照和体检合格证有效时,方可行使该认可函所赋予的权利。 2 飞行执照的更新 如何让你的飞行执照始终保持在有效期呢? 重新颁发执照 执照持有人应在执照有效期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局方申请重新颁发执照。提前量不能大,5月到期的话,只能在3月才能提出重新颁发执照的申请。 并出示最近一次有效的熟练检查或定期检查记录。如果你的执照不符合定期检查或者熟练检查的要求,首先要恢复定期检查或者熟练检查。 执照等级或备注发生变化 执照在有效期内因等级或备注发生变化重新颁发时,其有效期自重新颁发之日起计算。 1.等级变化是指双发等级、仪表等级、教员等级的颁发后,以最新等级签注的日期向后推六年。 2.备注变化到底是什么呢?我们经常看到的备注信息就是无线电通讯资格,你的英语和汉语ICAO等级,如果你的英语或者汉语ICAO正常复考,你的执照有效期就可以跟着ICAO等级无限延长了,所以不用担心你的执照有效期。 3 飞行执照过期怎么办 执照过期的申请人须重新通过相应的理论及实践考试,方可申请重新颁发。 过期12个月以内 执照有效期过期12个月以内的话,可以通过所持执照等级中的一个进行实践考试,比如,双发等级或者教员等级实践考试就可以恢复执照有效期了。 过期12个月以上 如果执照有效期过期超过12个月,必须重新通过相应的理论及实践考试,方可申请重新颁发。如果商照过期了,必须通过商照理论和商照实践考试。 有人可能会存在疑问,如果仪表等级是否存在有效期呢?仪表等级并无有效期的要求,只要符合近期经历要求或者仪表熟练检查就可以正常恢复仪表。 6. 货船适航证书有效期CCAR-46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46号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已经1995年12月14日中国民用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2月14日起施行。 局长 陈光毅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加强对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维修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从事维修的人员,是指维修单位所有直接从事民用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维修和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从事民用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维修和管理工作的人员实施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 对取得相应资格的维修人员,按照第二章至第六章的规定分别发给下列证件: (一)维修人员上岗证; (二)维修人员执照; (三)维修检验人员执照; (四)维修管理人员培训证书; (五)外籍维修人员认可证。 第四条 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视情况对证件持有人进行抽查或考核,或者对《维修人员执照》和《维修检验人员执照》的持有人实施年度检查。 对维修作业中发生的严重人为差错,由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管理部门颁发《维修人员管理指令》。 第五条 本规定内用语的定义如下: (一)“维修放行”是指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经过维修并经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具有资格人员确认其技术性能符合要求后重新使用或者返回使用。 (二)“维修必检项目”是指维修单位根据民航总局批准的维修工程技术文件确定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在维修过程中必须进行检验的项目。 第二章 维修人员上岗证 第六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由经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维修单位发给《维修人员上岗证》: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在第七条规定的工种范围内,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维修人员上岗证》必须填写的项目,由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维修单位应当根据本章的规定制定维修人员上岗证颁发和管理办法,确定证件持有人的工作范围及权限,并报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 《维修人员上岗证》颁发的工种范围如下: (一)民航总局制定的《民航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及培训大纲》中《航空机务维修》部分的全部工种和《航空器材》部分的航空材料员和航空器材封存员; (二)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规定的通用工种; (三)民航总局规定的特殊工种。 第八条 维修人员上岗培训和考试,由民航总局批准或者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并按照民航总局制定的《民航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及培训大纲》和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通用工种培训大纲的内容要求进行。 第九条 《维修人员上岗证》的有效期,由维修单位根据维修工种和维修人员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维修人员上岗证》仅在发证维修单位内有效。 第十条 取得《维修人员上岗证》的人员,可以独立从事相应工种范围内的维修工作,并有权在相应的技术文件上签字,但无权签字放行。 第三章 维修人员执照 第十一条 《维修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机型或修理项目部分。 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下列专业、项目分类颁发《维修人员执照》: (一)基础部分。其专业划分和英文代码为: 1.航空器机体(A); 2.动力装置(P); 3.航空电器(E); 4.航空仪表(I); 5.航空无线电(R); 6.航空电子(AV)。 (二)机型或修理项目部分。其中修理项目的划分和英文代码为: 1.航空器机体(F); 2.机械附件(FC); 3.动力装置本体(P); 4.动力装置附件(PC); 5.电气附件(EC); 6.仪表附件(IC); 7.无线电附件(RC); 8.电子附件(AVC); 9.其他附件(MC)。 第十二条 申请《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21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专业学历,并从事所申请专业的维修工作在二年以上;或者取得《维修人员上岗证》,并从事所申请专业的维修工作在三年以上; (三)在连续的十二个月内通过第十三条规定的考试。 第十三条 对申请《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人员的考试,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或者民航总局批准或者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并按照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管理部门制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培训大纲》的内容要求进行。 前款的考试包括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各项考试成绩均在70分以上为合格;考试不合格者,自成绩公布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再次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 申请《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人员,应当按规定表格填写申请书,并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合格后,领取执照。 第十五条 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人员应当申请签署机型或修理项目。 申请签署机型或修理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申请签署的机型或修理项目,通过民航总局批准或者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门培训并考试合格; (二)从事申请签署的机型或修理项目的实际维修工作在一年以上,并且未发生严重人为差错。 对经前款第(一)项的培训并考试合格者,由培训机构发给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 申请签署《维修人员执照》(机型或修理项目部分)的人员,应当按规定表格填写申请书,并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经申请人所在维修单位审核后,向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 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在其《维修人员执照》上签署相应的机型或修理项目。 第十七条 经签署机型的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对其执照上所签署型别的航空器整体具有维修放行资格。 经签署修理项目的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对其执照上所签署修理项目相应的航空器部件,只有经过该类航空器部件的培训并考试合格,才具有维修放行资格。 第十八条 《维修人员执照》在下列情况下失效: (一)被持有人主动放弃; (二)持有人连续中断维修工作在二年以上,但参加业务培训的除外; (三)经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年检或抽检不合格。 第十九条 《维修人员执照》遗失,持有人应当及时向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说明原因,经其所在维修单位审核后申请补发。 《维修人员执照》损坏,持有人应当向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更换,并交回原执照。 《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变更姓名或者通讯地址时,应当向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变更,提交所在维修单位的证明文件,同时交回原执照。 第四章 维修检验人员执照 第二十条 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下列专业分类颁发《维修检验人员执照》: (一)维护检验。其专业划分和英文代码为: 1.航空器机体(I/A); 2.动力装置(I/P); 3.航空电气(I/E); 4.航空仪表(I/I); 5.航空无线电(I/R); 6.航空电子(I/AV)。 (二)修理检验。其专业划分和英文代码为: 1.航空器机体(I/F); 2.机械附件(I/FC); 3.动力装置本体(I/P); 4.动力装置附件(I/PC); 5.电气附件(I/EC); 6.仪表附件(I/IC); 7.无线电附件(I/RC); 8.电子附件(I/AVC); 9.其他检验(I/M)。 第二十一条 申请《维修检验人员执照》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第三章的规定,取得《维修人员执照》; (二)从事所申请检验专业的维修工作在三年以上; (三)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严重人为差错; (四)通过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培训和考试; (五)身体健康。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维修检验人员执照》的人员的培训和考试,由申请人所在维修单位的质量保证部门或者由申请人所在维修单位委托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或者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并且按照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管理部门制定的维修检验人员培训要求进行。 第二十三条 申请《维修检验人员执照》的人员应当向所在维修单位的质量保证部门提出申请,由质量保证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审核。 维修单位的质量保证部门负责对经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填写规定的表格向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申报,并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维修检验人员执照》,并签署检验专业。 第二十四条 取得《维修检验人员执照》的人员,对与其执照上所签署检验专业相应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可从事该型别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维修必检项目的检验。 取得《维修检验人员执照》的人员在其取得的检验权限范围内行使质量否决权,并可越级反映质量问题。 第二十五条 《维修检验人员执照》在下列情况下失效: (一)被持有人主动放弃; (二)持有人连续中断检验工作一年以上,但参加业务培训的除外; (三)持有人脱离所在的维修单位; (四)经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年检或抽检不合格。 执照的遗失、损坏和内容变更时的补发程序,参照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维修管理人员培训证书 第二十六条 民航总局对维修单位的下列人员进行维修管理培训: (一)维修单位的负责人和质量、技术、生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 (二)航空器营运人主管机务工程的负责人和机务部门的负责人; (三)需要培训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七条 维修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试,由经民航总局批准或者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并且按照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管理部门编制的培训大纲和教材进行。 第二十八条 维修管理人员的培训,由申请人所在维修单位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请。 民航总局对按照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发给《维修管理人员培训证书》。 第二十九条 取得《维修管理人员培训证书》的人员,具有担任下列负责人的资格: (一)维修单位的负责人和质量、技术、生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 (二)航空器营运人主管机务的负责人和机务部门的负责人。 第六章 外籍维修人员认可证 第三十条 外籍维修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中国境内维修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 (一)持所在国相应执照或者等效证件,向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外籍维修人员认可证》; (二)按照本规定取得相应种类的合格证件。 第三十一条 《外籍维修人员认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被认可的原执照或者证件的有效期。 《外籍维修人员认可证》与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相应种类的维修人员证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放单位暂停或者吊销有关合格证件: (一)未按有关规定经过培训、考试并按程序提出申请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提交虚假证明文件的; (三)涂改或者转借执照的; (四)证件持有人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三条 对规定的考试,有任何作弊或者其他未经许可的行为者,取消其该次考试资格,自被取消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参加考试。情节严重的,由主管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取得《维修人员上岗证》、《维修人员执照》、《维修检验人员执照》和《外籍维修人员认可证》的人员从事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时,必须随身携带有关证件或者将有关证件存放在其通常行使证件权限的工作区域内,随时接受检查。 第三十五条 颁发证件、进行资格审查和培训、考试,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的实施办法,由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2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的说明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在对原规定(民航局第17号令)进行修改后制定的。原规定自从1991年2月颁布,经过近五年的贯彻执行,对规范维修人员的资格,促进维修人员素质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1992年7月到1993年底,对维修人员的管理工作进行整顿后,从法规建设、执照培训大纲、考试题库到考试方法基本形成了一套有效的管理手段并建立了持照人员档案。同时,随着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维修人员队伍的迅速扩大,对维修人员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管理思想和工作重点上也发生了一定变化。因此从1994年下半年开始酝酿对原规定进行全面修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定》。 《规定》分为八章,共三十七条。基本保留了原规定中有关维修人员、检验人员执照的管理方法和程序。同时,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几年来的实践经验,扩大了对维修人员管理的范围,并对不同工作性质的维修人员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分层次进行管理。《规定》的发布实施必将全面强化维修人员的适航管理,促进维修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对保证维修质量、保障飞行安全起到积极的作用。 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对维修人员资格的要求与《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相衔接 一九九三年七月修改后的《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对维修单位中不同工作岗位的维修人员,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并要求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件。对直接独立工作的维修人员要求取得上岗证,对航空器和航空产品的放行人员才要求取得维修人员执照,而不再要求所有维修人员取得执照。检验人员也只有对执行必检项目的检验人员才要求持有检验人员执照。《规定》在人员权限和合格证件的分类上,与其规定相衔接。 二、《规定》扩大了维修人员的合格审定范围 《规定》保留了对持有维修人员执照、检验人员执照和外籍维修人员认可证的维修人员的合格审定。增加了对持有维修人员上岗证从事直接维修工作的人员和需取得维修管理人员培训证书的管理人员的合格审定。 三、《规定》强调了对维修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规定》根据我国目前维修人员的现状,强调了对持证的维修人员加强管理的要求,提出了对合格证持有人视情况进行抽查或考核,或者实行年度检查;对维修人员在实施维修工作中,发生的严重人为差错将颁发《维修人员管理指令》,以便及时通报情况,总结经验教训,防范未然。 四、关于《规定》的编号 《规定》的中文通用本编号改为CCAR-65AA-R1 7. 内河船舶船员证书几年失效一类船舶,25年以上; 二类船舶,30年以上;三类船舶,31年以上;四类船舶,33年以上 (其中黑龙江水系船舶,39年以上);五类船舶,35年以上(其中黑龙江水系船舶,41年以上) 相关政策太多字,我把文件名写下:1、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9修正) ;2、交通部关于加强报废船舶管理的通知;3、交通部关于同意延长黑龙江水系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年限的批复;4、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 这个比较少,就写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废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渔业船舶报废之日前7个工作日内,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注销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逾期不申请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自渔业船舶报废之日起失效,并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注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8. 内河船舶适航证书查询1.申请 【窗口提交】 2.受理 符合受理条件,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口头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没有收到补正材料通知的,即视为申请自动放弃。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 3.实人认证 不需要 4.审核 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5.审批 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江西省港航管理局办公电话查询。 7.办理结果 给予核准的,核发《船舶名称核定使用/变更通知书》交申请人;不予核准的,不予注册并说明理由。 8.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现场领取 9. 船舶适航证书取消了吗目前还没有消息,美国FAA还未给ARJ21发适航证书,具体原因大家都懂。 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于2014年12月30日,在北京向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商飞)颁发ARJ21-700飞机型号合格证。这标志着中国首款按照国际标准自主研制的喷气支线客机通过中国民航局适航审定,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5部《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3)要求。 10. 船舶适航证书过期多久不需展期(1) 客船适航证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 2 年; (2) 高速船安全证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5 年; (3) 货船适航证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 5 年; (4) 船舶载重线证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 5 年; (5) 浮船坞安全证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 5 年; (6) 防止油污证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5 年; (7) 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5 年; (8) 船舶吨位证书、乘客定额证书在正常情况下为长期有效; (9) 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之日前3 个月内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 期从原证书到期之日算起,客船不超过2 年,货船不超过5 年; (10) 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日后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从原证 书到期之日算起,客船不超过2 年,货船不超过5 年; (11) 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日前 3 个月之前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 效期从换证检验完成日期算起,客船不超过2 年,货船不超过5 年; (12) 如换证检验到期时船舶不在预定进行检验的港口,经船舶检验机构认为正当和合理时,可将 证书给予不超过3 个月的展期。经展期的船舶在抵达预定进行检验的港口后,不能再继续航行,必须进 行换证检验。换证检验后的证书从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从展期前证书到期之日算起,客 船不超过2 年,货船不超过5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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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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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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