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官网app 为船舶与海洋工程行业提供技术支持与动力,是船舶行业最大门户分类网站
全国: | 上海:
水上物流产品分类
主页 > 通讯导航 > 工程船售后回租风险(船公司原因造成货物损失)
工程船售后回租风险(船公司原因造成货物损失)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31 14:05 点击:242 编辑:admin

1. 船公司原因造成货物损失

应该由船运公司和保险公司承担

当发现货物受损时,首先第一时间与当地船公司或代理取得联系,将货损信息第一时间通知他们。要求船公司对货损做出书面的证实,此证明对日后向船公司索赔和向保险公司索赔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据。

2. 船公司原因造成货物损失货代有责任吗

这个由卖方还是卖方进行索赔是可以协商的,CIF条件下索赔可以参照如下:

1、首先要找你定舱的公司讨个说法,让这边的船公司跟他们目的港的代理交涉。

2、货物如果被提走,会有书面记录。没有该记录,证明箱子没有被提。箱子在每一个环节都有交接记录,可以查到是哪个环节丢的哪里受到损失,各责任方分摊。

3、既然已经投保,肯定能够索赔。船公司一般自己也是对船只上面的货物进行投保的,要让他们查清楚货物是在那个环节丢失的,跟他们索赔。扩展资料: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按CIF术语成交,虽然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和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送到约定目的港的义务,因为CIF是属于装运交货的术语,而不是目的港交货的术语,也就是说CIF不是“到岸价” 。CIF到岸价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在装运港被装上承运人船舶时即完成交货。CIF通常是指FOB+运费+保险费。C&F(CFR)和CIF不同,C&F:cost and freight, 指成本+运费,后面跟目的地港口名称,也就是说运费要算到目的港,责任也止到装货港。C&F(CFR)通常是指FOB+运费。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是,在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

3. 船长失误造成货物损失

船舶碰撞也是侵权行为的一种,在确定责任分担的原则方面,我国《侵权责任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主要存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公平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占据主导地位,在船舶碰撞中亦是如此。在我国,船舶碰撞如何归责在《海商法》第167、168、169条有明确解答,我们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非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导致的船舶碰撞

我国《海商法》第167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就不可抗力而言,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就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而言,《1910年碰撞公约》将其归纳为“意外”,即我们所称的“意外事故”。

就无法查明的原因而言,随着科技的发展,船舶碰撞无法查明原因的情形越来越少。

二、一船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

我国《海商法》第168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即有过失的船舶不但应承担自身的损失,还要对对方船舶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互有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

我国《海商法》第169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最为复杂,根据上述法条,可以细分为三种情形:

一是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一船可以就本船遭受的损失按照对方船舶的过错程度的比例,向对方船舶索赔。而实践中,船舶碰撞过失程度的比例最小单位为5%,大于或等于55%时,承担主要责任,小于或等于45%的,承担次要责任。结合上述法条的第二款,船上第三人的货物、其他财产的损失,各船按照过失程度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意味着不承担连带责任,换言之,第三人追责时必须有所区分。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大多数国家现行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法规,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失免责,在此种情况下,货物所有者只能按非承运货物的船舶的过失程度向该船索赔。

二是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是“平分损害原则”的体现,主要是在确定过失程度比例的证据不充分的情形下进行适用。

三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第一种情形相对,为了保护人身伤亡受害人的利益,第三人主张相碰船舶承担连带责任。特别说明一下,相碰船舶的船员、旅客或其他人员无论是否是船舶所有人或光船租赁人,均属于第三人。

4. 船运货物损失责任

字面意思理解就是由于承运人的失误导致产生的损失,由船公司承担的赔偿,可以理解为海运赔偿费。常见的海运赔偿有货物遗失,缺损,损坏等由于船公司看管不善造成的损失,或者由于船公司原因导致的航行变更,距离缩短等产生的运费退费,都可以称之为海运赔偿。

5. 船公司原因造成货物损失怎么办

有效就不用说了;失效是已经过了时效但是没有新文件明确指出该文件废止的;作废应该是有新文件明确指出此文件已经作废或者废止的文件。客户投诉处理五大技巧1.虚心接受客户投诉,耐心倾听对方诉说。

客户只有在利益受到损害时才会投诉,作为客服人员要专心倾听,并对客户表示理解,并做好记要。

待客户叙述完后,复述其主要内容并征询客户意见,对于较小的投诉,自己能解决的应马上答复客户。

对于当时无法解答的,要做出时间承诺。在处理过程中无论进展如何,到承诺的时间一定要给客户答复,直至问题解决。

2.设身处地,换位思考。当接到客户投诉时,首先要有换位思考的意识。如果是本方的失误,首先要代表公司表示道歉,并站在客户的立场上为其设计解决方案。

对问题的解决,也许有三到四套解决方案,可将自己认为最佳的一套方案提供给客户,如果客户提出异议,可再换另一套,待客户确认后再实施。

当问题解决后,至少还要有一到二次征求客户对该问题的处理意见,争取下一次的合作机会。

例如,某货运公司的A、B两名销售人员分别有一票FOB条款的货物,均配载在D轮从青岛经釜山转船前往纽约的航次上。

开船后第二天,D轮在釜山港与另一艘船相撞,造成部分货物损失。

接到船东的通知后,两位销售人员的解决方法如下:

A销售员:马上向客户催收运杂费,收到费用后才告诉客户有关船损一事。

B销售员:马上通知客户事故情况并询问该票货物是否已投保,积极协调承运人查询货物是否受损并及时向客户反馈。

待问题解决后才向客户收费。

结果A的客户货物最终没有损失,但在知道真相后,对A及其公司表示不满并终止合作。

B的客户事后给该公司写来了感谢信,并扩大了双方的合作范围。

3.承受压力,用心去做。当客户的利益受到损失时,着急是不可避免的,以至于会有一些过分的要求。

作为客服人员此时应能承受压力,面对客户始终面带微笑,并用专业的知识、积极的态度解决问题。

例如,某货运公司接到国外代理指示,有一票货物从国内出口到澳洲,发货人是国内的H公司,货运公司的业务员A与H公司业务员D联系定舱并上门取报关单据,D因为自己有运输渠道,不愿与A合作,而操作过程中又因航班延误等原因D对A出言不逊,不予配合。

此时,A冷静处理,将H公司当重要客户对待。

此后,D丢失了一套结关单据,A尽力帮其补齐。

最终,A以自己的服务、能力赢得了D的信任,同时也得到了H公司的信任,使合作领域进一步扩大。4.有理迁让,处理结果超出客户预期。纠纷出现后要用积极的态度去处理,不应回避。在客户联系你之前先与客户沟通,让他了解每一步进程,争取圆满解决并使最终结果超出客户的预期,让客户满意,从而达到在解决投诉的同时抓住下一次商机。

例如,C公司承揽一票30标箱的海运出口货物由青岛去日本,由于轮船暴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船公司甩舱。

发货人知道后要求C公司赔偿因延误运输而产生的损失。

C公司首先向客户道歉,然后与船公司交涉,经过努力船公司同意该票货物改装3天后的班轮,考虑到客户损失将运费按八折收取。

C公司经理还邀请船公司业务经理一起到客户处道歉,并将结果告诉客户,最终得到谅解。

结果该纠纷圆满解决,货主方经理非常高兴,并表示:“你们在处理纠纷的同时,进行了一次非常成功的营销活动”。

5.长期合作,力争双赢。在处理投诉和纠纷的时候,一定要将长期合作、共赢、共存作为一个前提,以下技巧值得借鉴:A、学会识别、分析问题;B、要有宽阔的胸怀,敏捷的思维及超前的意识;C、善于引导客户,共同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D、具备本行业丰富的专业知识,随时为客户提供咨询;E、具备财务核算意识,始终以财务的杠杆来协调收放的力度;F、有换位思考的意识,勇于承担自己的责任;G、处理问题时留有回旋的余地,任何时候都不要将自己置于险境;H、处理问题的同时,要学会把握商机。通过与对方的合作达到双方共同规避风险的共赢目的。此外,客服人员应明白自己的职责,首先解决客户最想解决的问题,努力提升在客户心目中的地位及信任度,通过专业知识的正确运用和对公司政策在不同情况下的准确应用,最终达到客户与公司都满意的效果。

6. 船舶被滞留可能对公司造成哪些损失

船舶滞留费也叫滞港费,英文为demurrage,一般是在做大宗货物进出口时,由于卖方或买方没有按照租船合同约定的装卸率按时完成装卸货物,致使承运的船舶延长在码头的停泊时间,按照租船合同的约定而获得的处罚性费用。

或买卖双方未能将到港货物及时清关提货,到港货物在港区堆放时间超出港区所规定的堆放时间而造成的费用。而所谓的滞港费一般多指第二种情况。滞港费是由目的港港区收取的,一般货物到港都有一定的免费堆放时间,通常为7天,如果有特殊原因需多堆放几天,还可通过目的港货代或收货人向港区申请延期,最多可再堆放7天。至于具体的滞港费如何结算,不同国家的港区有不同的算法,这个得问当地的代理或直接于目的港区联系。滞港费最终由哪方付,这个要看做什么贸易方式,FOB的,由卖方付;CIF CFR的,由买方付。船公司收取的是滞箱费,就是进出口的货物租用船公司的集装箱,超过船公司所规定的免费租用天数所产生的费用,这个同样也可延期的。

7. 船舶碰撞导致本船货物损失

(一)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原则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遵循民事侵权赔偿的一般原则,但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方面:

1、恢复原状原则

恢复原状,本意是恢复到原来的状况,是指加害人通过赔偿使受害人的财产或经济地位尽可能恢复到如果他没有遭受损害而本应具有的财产或经济地位,它是各国处理民事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也体现在相关国际公约中。

2、全面赔偿原则

全面赔偿原则是指对致害人的侵权行为,不论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也不论行为人是否受刑事、行政制裁,均应根据财产损失的多少、精神损害大小,确定民事赔偿的范围。法律规定全面赔偿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或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教育和制裁违法行为人。全面赔偿原则是各国司法实践的通例,是现代侵权理论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同样适用于船舶碰撞侵权行为。但各国就全面赔偿原则所确定的具体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一般而言,船舶碰撞全面赔偿一般包括侵害财产权的损害赔偿、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和采取预防措施的费用等。

但是全面赔偿原则在海商法中受到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制度、对物诉讼制度、过失责任制度等的限制。

3、受害方应尽力避免损失扩大的原则

在船舶侵权损害发生后,无论是财产的受害人,还是人身伤亡的受害人,时常存在故意扩大损害的现象,以借机向加害方索取更多的赔偿。为平等地保护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利益,在各国长期的海事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受害人减轻损失的相应义务",并以此作为确定船舶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原则之一。依此原则,当受害人遭受损害时,应就当时的情况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以减轻原有的损害或避免新的损害,即使受害人在受到严重损害后,受害方也有此义务。

4、责任限制原则

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原则是海商法所特有的并区别于民事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的例外。在船舶碰撞中,除非船舶碰撞是由责任人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所致,只要符合责任限制的规定,船舶侵害方即可依法限制其责任,在法定的限额内对外承担赔偿责任,以维护其自身利益。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的基本制度,同样适用于因船舶碰撞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赔偿。

(二)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范围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范围一般包括船舶本身的损失,船载货物的损失以及船上旅客和船员人身伤亡损害。

船舶损失包括全损和部分损失,两者具体的赔偿或补救方式亦有差异。船舶发生全损后其赔偿范围包括船舶价值损失、合理的船期损失、船员工资和遣返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在海事碰撞案件中,确定船舶价值公认的习惯做法通常为采用船舶灭失的市场价。在"自由、公开"的市场上根本没有这类船舶的价格时,可以选择"重置成本扣除折旧"的计算方法。合理的船期损失是指船舶遭到全损后,受害方在未找到替代船舶之前因丧失船舶使用、受益权而遭受的损失,但该项损失应以找到替代船所需的合理时间为限。在我国,这个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船舶发生部分损失后,其赔偿范围一般应包括合理的修理费用和辅助费用及维持费用、合理的船期损失、因碰撞而产生的合理拖航费及救助款项和共同海损分摊等。

对船载货物的损失,也因全损或部分损失而致其损害赔偿方式不同。若船载货物发生全部损失,过失方应按货物处于完好状态下到达目的港的市价赔偿货方的损失。若没有市价,可按起运地货物的成本加运费为标准来确定过失方的损害赔偿额。若货物为部分损失,则按目的地的完好价格减去受损后的价格余额作为过失方的赔偿额。如前所述,若承运人或船东对货运适用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对碰撞引起的本船货物损害不予赔偿;若为互有过失的碰撞,则应以过失比例对他船货损赔偿;若为其单方过失碰撞,则应对他船货损全部赔偿。

对人身伤亡,负有过失的一方负赔偿责任,若为互有过失碰撞,则由过失船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一般包括财产损失(包括收入损失、医疗护理费等)、被扶养人的扶养利益、家庭成员服务的丧失和精神损害。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