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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江渝15号(重庆长江委员会)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31 02:05 点击:108 编辑:admin

1. 重庆长江委员会

2021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内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长江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航道管理工作,长江海事机构负责长江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第四条 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采砂规划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四川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和重庆市、上海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长江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批准。

长江采砂规划批准实施前,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会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确定禁采区和禁采期,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长江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长江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的要求,符合长江流域综合规划和长江防洪、河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

第六条 长江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数量。

第七条 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长江采砂规划,可以拟订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长江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在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外增加禁采范围、延长禁采期限,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告。

第八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审批发放前应当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的意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河道采砂许可证式样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印制。

第十条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沿江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一)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二)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

(三)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四)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

(五)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

(六)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七)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签署意见后,报送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载明船主姓名(名称)、船名、船号和开采的性质、种类、地点、时限以及作业方式、弃料处理方式、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等有关事项和内容。

第十二条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采。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按照职责划分对其加强监督检查。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事项和内容的,应当重新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禁止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三条 为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采砂作业应当服从通航要求,并设立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审批采砂总量不得超过规划确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长江采砂审批发证情况和实施情况,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采砂的,应当经本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长江航务管理局因整治长江航道采砂的,应当事先征求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意见。

因吹填造地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六条 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应当停放在沿江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地点。

第十七条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应当将收取的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全部上缴财政。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拍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触犯刑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收缴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在长江航道内非法采砂影响通航安全的,由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所收取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已批准的长江采砂规划、擅自修改长江采砂规划或者违反长江采砂规划组织采砂的;

(二)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

(三)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造成长江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在长江采砂管理中不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的;

(五)截留、挪用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由当地财政主管部门追缴已收取的费用和截留、挪用的费用。

2. 渝中区长江

重庆长江索道始建于1986年3月20日,1987年10月24日竣工投入运行,是我国自行设计制造的万里长江上第一条大型跨江客运索道,有着万里长江第一条“空中走廊”、城市“空中客车”之美誉。

索道北起渝中区新华路(长安寺),南至南岸区上新街(龙门浩),连接商务繁华的渝中区和山水都市的南岸区,是构筑重庆独具特色的立体交通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重庆山水人文特色相辉映,与山城景致相得益彰的城市名片

索道乘坐地点

长江索道北站: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151号

长江索道南站:重庆市南岸区上新街4号(龙门浩街道办对面)

 索道运营时间

 每日8:00-22:00

门票及购买方式

 重庆长江索道门票价格:单程20元,往返30元

往返讲解票:100元(免排队)

3. 渝北区长江

长江重庆段保护区

位于南岸区广阳镇至涪陵区南沱镇。

保护区位于南岸区广阳镇至涪陵区南沱镇的长江江段,范围在东经106°43′45″-107°31′53″,北纬29°35′05″-29°51′34″之间。

其北岸是:广阳镇一人码头(106°43′31″E,29°35′21″N)-鱼嘴-洛碛-朱家-凤城-镇安-李渡-黄旗-百胜-珍溪-南沱(107°32′01″E,29°51′40″N)。其南岸是广阳镇-木洞-双河口-江南-石沱-蔺市-龙桥-涪陵-清溪-南沱。

核心区由3段河段组成,巴南区木洞镇(106°56′05″E,29°34′46″N)-渝北区洛碛镇(106°56′05″E,29°42′10″N);涪陵区镇安镇(107°08′49″E,29°42′17″N)-蔺市镇(107°12′17″E ,29°40′40″N);涪陵区珍溪镇(107°27′30″E,29°53′04″N)-南沱镇(107°32′03″E,29°51′41″N)。实验区由3段河段构成,南岸区广阳镇(106°43′45″E,29°35′05″N)-巴南区木洞镇(106°56′05″E,29°34′46″N);渝北区洛碛镇(106°56′05″E,29°42′10″N)-涪陵区镇安镇(107°08′49″E,29°42′17″N);涪陵区蔺市镇(107°12′17″E,29°40′40″N)-珍溪镇(107°27′30″E,29°53′04″N)。

4. 重庆市区长江

长江、嘉陵江穿过重庆市的主城区。

流经重庆主要河流有长江、嘉陵江、乌江、涪江、綦江、大宁河等。

长江干流自西向东横贯全境,流程长达665公里,横穿巫山三个背斜,形成著名的瞿塘峡、巫峡、西陵峡(该峡位于湖北省境内),即举世闻名的长江三峡。

重庆主城区在长江北岸。

重庆市主城区,是指关于城市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作为城市主体的重庆市,是将重庆作为一个有城乡二元体构成的城市意义上的一个地域范围,区别于行政意义上的重庆直辖市。重庆市主城区包括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即通常所称的“主城九区”。

长江发源于“世界屋脊”——青藏高原的唐古拉山脉各拉丹冬峰西南侧。干流流经青海、西藏、四川、云南、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于崇明岛以东注入东海,全长约6300㎞,比黄河(5464㎞)长800余公里,在世界大河中长度仅次于非洲的尼罗河和南美洲的亚马孙河,居世界第三位。但尼罗河流域跨非洲9国,亚马孙河流域跨南美洲7国,长江则为中国所独有。

5. 湖北长江委员会

从2022年4月1日起,武汉市城运公司正式接管武汉长江大桥桥面及护栏等设施的巡查养护工作。至此,武汉城运公司实现了三环线内14座跨江公路桥梁运维全覆盖(含武汉长江大桥、武汉长江二桥、白沙洲长江大桥、天兴洲长江大桥、二七长江大桥、鹦鹉洲长江大桥、杨泗港长江大桥、长丰桥、古田桥、汉江湾桥、知音桥、月湖桥、江汉桥、晴川桥)。

为积极推动武汉城市公共设施运维“一个平台”建设,实现跨江桥梁管养全覆盖,武汉城运针对武汉长江大桥运维接管事宜,多次与市城管委、武昌区城管局对接,并达成一致意见,于3月14日正式签订了《武汉长江大桥养护维修移交书》。今年4月,武汉长江大桥桥面及护栏等设施由武昌区人民政府移交至市城投集团公司负责养护,城运公司具体负责相应设施的巡查、养护等工作。

6. 重庆长江委员会领导班子

就是长江委下的监理公司,长江委下面还有个设计院,监理公司就那样,对应届生来说,监理在这个行业是最差的

7. 重庆长江委员会是什么单位

名称中有长江的单位有如下这些:

1、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在武汉市,简称“长江委”);

2、交通运输部长江航道局(在武汉市);

3、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在武汉市,简称“长航”);

4、长江航运公安局(在武汉市);

5、长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6、长江存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8. 重庆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长江经济带的功能定位是: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内河经济带、东中西互动合作的协调发展带、沿海沿江沿边全面推进的对内对外开放带、生态文明建设的先行示范带。

    长江经济带是指沿江附近的经济圈。长江经济带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11省市,面积约205万平方公里,人口和生产总值均超过全国的40%。

    横跨中国东中西三大区域,具有独特优势和巨大发展潜力。改革开放以来,长江经济带已发展成为我国综合实力最强、战略支撑作用最大的区域之一

9. 重庆长江委员会官网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在长江流域和澜沧江以西(含澜沧江)区域内行使水行政主管职能的派出机构,总部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成立于1950年2月,其前身是扬子江水利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的授权,长江委主要负责区域内的水行政执法,水资源统一管理、节约、配置和保护,流域规划,防汛抗旱,河道管理,流域控制性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河道采砂管理,水土保持,水文,科研,以及有关国有资产的运营、监管等工作。会刊为《人民长江》。

10. 重庆长江集团有限公司

一、长江集团公司业务是:;物业发展及投资;房地产代理及管理;港口及相关服务;电讯;酒店;零售;能源;、基建;财务及投资;电子商贸;建材;媒体及生命科技等

11. 长江委重庆分公司

重庆东风船舶工业公司

川江造船厂

重庆金龙船业有限公司

重庆东港船舶产业有限公司

江渝船厂

重庆北碚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川东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重庆市浩陵区欢秦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重庆平台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市泽胜船务(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云阳县渝鑫船务有限责任公 司

重庆市祥利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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