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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居住船(海洋环境保护船)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29 21:55 点击:254 编辑:admin

1. 海洋环境保护船

1872年12月7日~1876年5月26日,英国挑战者号考察船进行环球海洋考察。这是世界上首次环球海洋考察,也是近代海洋科学的开端。挑战者”号船是一艘由军舰改装的木制调查船,长68米,排水量2306吨,依靠风帆和蒸汽机的动力推进。船上配备有当时最先进的调查仪器、设备和实验室。英国爱丁堡大学博物学家C.W.汤姆孙任科学调查队队长;调查队员是6名科学家;G.S.内厄斯任船长。航行三年半,航程达68890海里,对除北冰洋以外的世界各大洋都进行了调查。

2. 保护海洋环境是船员

海员不是梗,是航行大海的船只的工作人员。

海员,拼音[hǎi yuán],是航行大海的船只的工作人员的统称,一般分为高级海员和普通海员。

高级海员分为管理级和操作级:

一、管理级:轮机长,大副,大管轮,政委(仅中国有);

二、操作级:二副,二管轮,三副,三管轮。 普通海员又称支持级。水手长,机工长,一水,二水,机工等,还包括厨师,事务员等。

现在国内沿海的船上绝大部分还有管事一职,又称为船东代表,应属管理级。 海员不仅要有强健的体魄、娴熟的专业技能,还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较强的环境适应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海员职业对从业人员具有相当高的职业素养要求。

3. 海洋工程船

船舶与海洋工程是一级学科,船舶与海洋结构物设计制造是二级学科。

两者是隶属关系,船舶与海洋工程学科包含了船舶与海洋结构物设计制造、船舶建造工艺等二级学科。按照目前的专业设置,本科招生只有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本科阶段的第三年(即大三)时要选择方向,即在船舶与海洋结构物设计制造、船舶建造工艺等二级学科中选择一个。本人是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本科在读学生,即将大三了,今年9月前后就要选择专业方向。

4. 海洋环境保护船命名

巡洋舰:以行政省(区)或直辖市命名

驱逐舰:以大、中城市命名。

护卫舰:以中小城市名。

补给舰:以湖泊命名。

核潜艇:以“长征”加序号命名。

常规导弹潜艇:以“远征”加序号命名。

常规鱼雷潜艇:以“长城”加序号命名。

扫布雷舰:以“州”命名。

猎潜艇:以“县”命名。

船坞登陆舰、坦克登陆舰:均以“山”命名。

步兵登陆舰:以“河”命名。

训练舰:以人名命名。

辅助船艇以所在海区和性质的名称(如南运、东拖、东油、北标、海捞)再加序号命名。

5. 海洋环境保护船是什么

报废船一般都是岸上拆卸的,沉入海里的报废船都是作为人工渔礁使用的,为了保护海洋环境,修复鱼儿被破坏的自然环境而设置的。

6. 海洋环境保护船有哪些

  兽中之“王”——蓝鲸   蓝鲸是人类已知的世界上最大的动物,全身呈蓝灰色。目前捕到最大蓝鲸的时间是1904年,地点在大西洋的福克兰群岛附近。这条蓝鲸长33.5米,体重195吨相当于35头大象的重量。它的舌头重约3吨它的心脏重700公斤,肺重1500公斤,血液总重量约为8吨~9吨,肠子有半里路长。这样大的躯体只能生活在浩瀚的海洋中。   蓝鲸是地球上首屈一指的巨兽,论个头堪称兽中之“王”。蓝鲸还是绝无仅有的大力士。一头大型蓝鲸所具有的功率可达1700马力,可以与一辆火车头的力量相匹敌。它能拖拽800马力的机船,甚至在机船倒开的情况下,仍能以每小时4海里~7海里的速度跑上几个小时。蓝鲸的游泳速度也很快,每小时可达15海里。蓝鲸有一个扁平而宽大的水平尾鳍,这是它前进的原动力,也是上下起伏的升降舵。由前肢演变而来的两个鳍肢,保持着身体的平衡,并协助转换方向,这使它的运动既敏捷又平稳。潜水冠军——抹香鲸  抹香鲸头重尾轻,宛如一头巨大的蝌蚪   ,头部占去全身的三分之一,看上去像个大箱子。鼻孔也很特殊,只有左鼻孔畅通,且位于左前上方;右鼻孔堵塞。所以,它呼气时喷出的雾柱是以45°角向左前方喷出的。虽然抹香鲸的牙齿很大足有20多厘米长,每侧有40枚~50枚,却是只有下颌有牙齿,而上颌只有被下颌牙齿“刺出”的一个个的洞。不过,抹香鲸习性与蓝鲸截然不同的是它比蓝鲸还要厉害,猎物一旦被它咬住就难以脱身。它最喜欢吃的食物是深海大王乌贼。   在所有鲸类中,以抹香鲸的潜水为最深,可达2200米。抹香鲸的经济价值很高,巨大的“头箱”中盛有一种特殊的鲸蜡油,过去人们误以为是脑子里流出来的,所以叫它“脑油”。其实“脑油”与脑无关,这是一种用处很大的润滑油,许多精密仪器,如手表、天文钟甚至火箭,都离不了它一头大的抹香鲸的头部装的那些油。著名的龙涎香就是这种鲸肠道里的异物,这是一种极好的保香剂,抹香鲸的名字也是由此而来的。横行的暴徒——虎鲸   虎鲸也属于齿鲸类。它体长近10米,重7吨~8吨,雌的略小一些,也有6米~8米。   虎鲸胆大而狡猾,且残暴贪食,是辽阔海洋里“横行不法的暴徒”。虎鲸的英文名称有杀鲸凶手之意。不少人在海上屡屡目睹虎鲸袭击海豚、海狮以及大型鲸类的惊心动魄的情景。   虎鲸的口很大,上、下颌各有二十几枚10厘米~13厘米长的锐利牙齿,大嘴一张,尖齿毕露,更显出一副凶神恶煞的样子。牙齿朝内后方弯曲,上下颌齿互相交错搭配,与人的两手手指交叉搭在一起的形式相似。这不仅使被擒之物难逃虎口,而且还会撕裂、切割猎物。虎鲸很好辨认。在它的眼后方有两个卵形的大白斑,远远看去,宛如两只大眼睛;其体侧还有一块向背后方向突出的白色区域,使它独具一格。   虎鲸身体强壮,行动敏捷,游泳迅速,每小时可达30海里。游泳时,雄鲸高达1.8米的背鳍突出于水面上,颇与一种古代武器——“戟”倒竖于海面的形状相似,虎鲸因此而另有“逆戟鲸”和海中之虎的别名。有牙的鲸——齿鲸   齿鲸类的体形变异比较大,最小的种类体长仅有1米左右,最大也在20米以上。口中具有圆锥状的牙齿,但不同种类牙齿的形状、数目相差也很大,最少的仅具1枚独齿,最多的则有数十枚,有的还隐藏在齿龈中不外露,所以也是进行分类的重要依据之一。外鼻孔只有1个,因此呼吸换气时只能喷出一股水柱。头骨左右不对称。鳍肢上具有5指。胸骨较大。没有锁骨。没有盲肠。主要以乌贼、鱼类等为食,有的还能捕食海鸟、海豹以及其他鲸类等大型动物。齿鲸类在全世界共有河豚科、抹香鲸科、剑吻鲸科、一角鲸科、尖嘴海豚科、鼠海豚科、海豚科和领航鲸科等8个科,大约34属、72种。海中智叟——海豚     海豚也是一种小型齿鲸动物。    过去人们常说,在动物界中猴子是最聪明的动物。但事实证明,海豚比猴子还要聪明。有些技艺,猴子要经过几百次训练才能学会,而海豚只需二十几次就能学会。如果用动物的脑占身体重量的百分比来衡量动物的聪明程度,那么海豚仅次于人,而猴子名列第三。    海豚经过训练后,不仅可以表演各种技艺,例如顶球、钻火圈……而且在人的特殊训育下,它们可以充当人的助手,戴上抓取器可以潜至海底打捞沉入海底中的物品,如实验用的火箭、导弹等,或给从事水下作业的人员传递信息和工具,还能进行军事侦察,甚至充当“敢死队”,携带炸药和弹头冲击敌舰或炸毁敌方水下导弹发射装置。貌似家犬的海豹   在海滨公园的海豹池中,海豹整日游泳戏水生动活泼,实在逗人喜爱。若加以训练,它还会表演玩球等节目。海豹身体浑圆,形如纺锤,体色斑驳,毛被稀疏,皮下脂肪很厚,显得膘肥体胖。两只后脚恒向后伸,犹如潜水员的两只脚蹼。游起泳来,两脚在水中左右摆动,推动身体迅速前进。从海豹的头部看,貌似家犬,因而不少地区称其为海狗。有时它爬到礁石上,这时它的动作就显得格外笨拙,善于游泳的四肢只能起支撑作用。海豹爬行的动作非常有趣,因此常引起观者的朗朗笑声。   海豹的身体不大,仅有1.5米~2.0 米长,最大的个体重150公斤,雌兽略小,重约120公斤。   在自然条件下,海豹有时在海里游荡,有时上岸休息。上岸时多选择海水涨潮能淹没的内湾沙洲和岸边的岩礁。例如,在我国的辽宁盘山河口及山东庙岛群岛等地都屡见有大群海豹出没。海豹的潜水本领很高,一般可潜到100米左右,在水深的海域还可潜到300米,在水下可持续23分钟。它的游泳速度也很快,一般可达每小时27公里。海豹主要捕食各种鱼类和头足类,有时也吃甲壳类。它的食量很大,一头60公斤~70公斤重的海豹,一天要吃7公斤~8公斤鱼。海豹的后肢却是恒向后伸,不能朝前弯曲,故不能在陆地上步行。深海打捞员——海狮   海狮吼声如狮,且个别种颈部长有鬃毛,又颇像狮子,故而得名。它的四脚像鳍,很适于在水中游泳。海狮的后脚能向前弯曲,使它既能在陆地上灵活行走,又能像狗那样蹲在地上。虽然海狮有时上陆,但海洋才是它真正的家,只有在海里它才能捕到食物、避开敌人,因此一年中的大部分时间,它们都在海上巡游觅食。   海狮主要以鱼类和乌贼等头足类为食。它的食量很大,如身体粗壮的北海狮,在饲养条件下一天喂鱼最多达40公斤,一条1.5公斤重的大鱼它可一吞而下。若在自然条件下,每天的摄食量要比在饲养条件下增加2倍~3倍。    海狮也是一种十分聪明的海兽。经人调教之后,能表演顶球、倒立行走以及跳越距水面1.5米高的绳索等技艺。海狮对人类帮助最大的莫过于替人潜至海底打捞沉入海中的东西。自古以来,物品沉入海洋就意味着有去无还,可是在科学发达的今天,一些宝贵的试验材料必须找回来,比如从太空返回地球而又溅落于海洋里的人造卫星,以及向海域所做的发射试验的溅落物等。当水深超过一定限度,潜水员也无能为力。可是海狮却有着高超的潜水本领,人们求助它来完成一些潜水任务。例如,美国特种部队中一头训练有素的海狮,在1分钟内将沉入海底的火箭取上来,人们付给它的“报酬”却只是一点乌贼和鱼。这真是一本万利的好生意!不食肉的海兽——儒艮   儒艮   在我国广东、广西、台湾等省沿海生活着一种海兽,叫儒艮。它的名字是由马来语直接音译而来的,也有人称它为“南海牛”,它与海牛目的其它动物如海牛的最大区别在于:海牛的尾部呈圆形,而儒艮尾部形状与海豚尾部相似。除我国外,儒艮还分布于印度洋、太平洋周围的一些国家。有人说它是海洋中的美人鱼。   儒艮是海洋中唯一的草食性哺乳动物,一点也不凶。儒艮以海藻、水草等多汁的水生植物以及含纤维的灯心草、禾草类为食,但凡水生植物它基本上都能吃。儒艮每天要消耗45公斤以上的水生植物,所以它有很大一部分时间用在摄食上。儒艮体长3米左右,体重达400公斤左右,行动迟缓,从不远离海岸。它的游泳速度不快,一般每小时2海里左右,即便是在逃跑时,也不过5海里。    儒艮体色灰白,体胖膘肥,油可入药,肉味鲜美,皮可制革。正因为如此,所以屡遭人类杀戮,如不严加保护,它们就有灭顶之灾。因此,儒艮已被列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编辑本段爬行动物概述  爬行动物是体被角质鳞片,在陆上繁殖的变温动物。其中与海洋有关的海龟类和海蛇类等,目前在中国海共发现有24种。海蛇  海蛇是一类终生生活于海水中的毒蛇。海蛇的鼻孔朝上,有瓣膜可以启闭,吸入空气后,可关闭鼻孔潜入水下达10分钟之久。身体表面有鳞片包裹,鳞片下面是厚厚的皮肤,可以防止海水渗入和体液的丧失。舌下的盐腺,具有排出随食物进入体内的过量盐分的机能。小海蛇体长半米,大海蛇可达3米左右。它们栖息于沿岸近海,特别是半咸水河口一带,以鱼类为食。除极少数海蛇产卵外,其余均产仔,为卵胎生。   我国有海蛇19种,广泛分布于广东、广西、福建、台湾、浙江、山东、辽宁等省的沿岸近海。常见的有青环海蛇、平颏海蛇和长吻海蛇。海蛇可供药用,具有祛风止痛、活血通络、滋补强身的功效。海龟  海龟是海洋龟类的总称。生活在我国海洋中的海生龟类有5种(全世界也只有7种),主要分布在西沙群岛和广东省惠东县港口,其次在海南省三亚市郊沿海和陵水县沿海。中国海记录的海龟有棱皮龟、海龟、蠵龟、玳瑁和丽龟等5种,都是国家级保护动物。   海龟是现今海洋世界中躯体最大的爬行动物。其中个体最大的要算是棱皮龟了。它最大体长可达2.5米,体重约1000公斤,堪称海龟之王。   海龟的祖先远在2亿多年以前就出现在地球上。古老的海龟和生代不可一世的恐龙一同经历了一个繁荣昌盛的时期。后来地球几经沧桑巨变,恐龙相继灭绝,海龟也开始衰落。但是,海龟凭借那坚硬的背甲所构成的龟壳的保护战胜了大自然给它们带来的无数次厄运,顽强地生存了下来。海龟步履艰难地走过了2 亿多年的漫长历史征程,依然一代又一代地生存和繁衍下来,真可谓是名副其实的古老、顽强而珍贵的动物。   编辑本段种类繁多的海鱼  鱼类是脊椎动物中最为低级的一个类群。在我国海域里,目前已记录到海洋鱼类3023种,其中软骨鱼类237种、硬骨鱼类2786种,约占我国全部海洋生物种类的1/7左右。因此,海洋鱼类构成了我国海洋水产品的重要基础。会爬树的鱼  鱼类在水中生活的主要呼吸器官是鳃。鱼儿离开水,鳃丝干燥,彼此粘接,停止呼吸,生命也就停止了。然而,在我国沿海生活着一种能够适应两栖生活的弹涂鱼。   弹涂鱼体长10厘米左右,略侧扁,两眼在头部上方,似蛙眼,视野开阔。它的鳃腔很大,鳃盖密封,能贮存大量空气。腔内表皮布满血管网,起呼吸作用。它的皮肤亦布满血管,血液通过极薄的皮肤,能够直接与空气进行气体交换。其尾鳍在水中除起鳍的作用外,还   海洋生物集萃(20张)   是一种辅助呼吸器官。这些独特的生理现象使它们能够离开水,较长时间在空气中生活此外,弹涂鱼的左右两个腹鳍合并成吸盘状,能吸附于其他物体上。发达的胸鳍呈臂状,很像高等动物的附肢。遇到敌害时,它的行动速度比人走路还要快。生活在热带地区的弹涂鱼,在低潮时为了捕捉食物,常在海滩上跳来跳去,更喜欢爬到红树的根上面捕捉昆虫吃。因此,人们称之为“会爬树的鱼”。神奇的“魔鬼鱼”  “魔鬼鱼”是一种庞大的热带鱼类,学名叫前口蝠鲼。它的个头和力气常使潜水员害怕,因为只要它发起怒来,只需用它那强有力的“双翅”一拍,就会碰断人的骨头,致人于死地。所以人们叫它“魔鬼鱼”。有的时候蝠鲼用它的头鳍把自己挂在小船的锚链上,拖着小船飞快地在海上跑来跑去,使渔民误以为这是“魔鬼”在作怪,实际上是蝠鲼的恶作剧。   “魔鬼鱼”喜欢成群游泳,有时潜栖海底,有时雌雄成双成对升至海面。在繁殖季节,蝠鲼有时用双鳍拍击水面,跃起腾空,能跃出水面,在离水一人多高的上空“滑翔“,落水时,声响犹如打炮,波及数里,非常壮观。   蝠鲼看上去令人生畏,其实它是很温和的,仅以甲壳动物或成群的小鱼小虾为食。在它的头上长着两只肉足,是它的头鳍,头鳍翻着向前突出,可以自由转动,蝠鲼就是用这对头鳍来驱赶食物,并把食物拨入口内吞食。能发电和发射电波的鱼  在鱼类王国里有一类是会发电的或会发射无线电波的鱼,它们猎食和御敌的方法是十分巧妙的。   在浩瀚的海洋里生活着会发电的电鳐,它的发电器是由鳃部肌肉变异而来的。在头部的后部和肩部胸鳍内测,左右各有一个卵圆形的蜂窝状的大发电器。每个发电器官最基本结构是一块块小板——电板(纤维组织),约40个电板上下重叠起来,形成一个个六角形的柱状管,每侧有600个管状物,称为电函管。其内充填有胶质物,故肉眼观察为半透明的乳白色,与周围粉红色肌肉显然不同。每块电板具有神经末梢的一面为负极,另一面为正极,电流方向由腹方向背方,放电量70伏特~80伏特,有时能达到100伏特,每秒放电150次。人们解剖电鳐时,发现其胃内完整的鳗鱼、比目鱼和鲑鱼,这是电鳐放电把活动力强的鱼击昏然后吞食之。因此,电鳐有“海底电击手”之称。   除电鳐外,刺鳐、星鳐、何氏鳐、中国团扇鳐等均具有较弱的发电器官。瞻星鱼发电器位于眼后,呈卵圆形,发电量可达50伏特。还有电鳗。会发声的鱼  一般人都以为鱼类全是哑巴,显然这是不对的。许多鱼类会发出各种令人惊奇的声音。例如:康吉鳗会发出“吠”音;电鲶的叫声犹如猫怒;箱鲀能发出犬叫声;鲂鮄的叫声有时像猪叫,有时像呻吟,有时像鼾声;海马会发出打鼓似的单调音。石首鱼类以善叫而闻名,其声音像辗轧声、打鼓声、蜂雀的飞翔声、猫叫声和呼哨声,其叫声在生殖期间特别常见,目的是为了集群。   鱼类发出的声音多数是由骨骼摩擦、鱼鳔收缩引起的,还有的是靠呼吸或肛门排气等发出种种不同声音。有经验的渔民,能够根据鱼类所发出声音的大小来判断鱼群数量的大小,以便下网捕鱼。象鼻鱼也是。海中霸王鲨鱼  在浩瀚的海洋里,被称为“海中霸王”的鲨鱼遍布世界各大洋,在中国海就有70多种(全世界约有350种)。大部分鲨鱼对人类有利而无害,只有30多种鲨鱼会无缘无故地袭击人类和船只。鲨鱼的确有吃人的恶名,但并非所有的鲨鱼都吃人。   鲨鱼的鼻孔位于头部腹面口的前方,有的具有口鼻沟,连接在鼻口隅之间,嗅囊的褶皱增加了与外界环境的接触面积。有人测定,1米长的鲨鱼的嗅膜总面积可达4842平方厘米,因此鲨鱼的嗅觉非常灵敏在几公里之外它就能闻到血腥味,海中的动物一旦受伤,往往会受到鲨鱼的袭击而丧生。   鲨鱼一般只吃活食,有时也吃腐肉,食物以鱼类为主。有人在鼬鲨胃中发现了海豚、水禽、海龟、蟹和各种鱼类等;在噬人鲨胃中曾取出一头非常大的海狮;双髻鲨的食物是鱼和蟹;护士鲨、星鲨的饵料以小鱼、贝类、甲壳类为主。   鲨鱼在寻找食物时,通常一条或几条在水中游弋,一旦发现目标就会快速出击吞食之。特别是在轮船或飞机失事有大量食饵落水时,它们群集而至,处于兴奋狂乱状态的鲨鱼几乎要吃掉所遇到的一切,甚至为争食而相互残杀。   鲨鱼属于软骨鱼类,身上没有鱼鳔,调节沉浮主要靠它很大的肝脏。例如,在南半球发现的一条3.5米长的大白鲨,其肝脏重量达30公斤。科学家们的研究表明,鲨鱼的肝脏依靠比一般甘油三酸脂轻得多的二酰基甘油醚的增减来调节浮力。   鲨鱼虽然凶猛,面目可憎,但全身都是宝,是重要的经济鱼类。鲨鱼的肝脏特别大,富含维生素A、D,是制作鱼肝油的重要原料;鲨鱼皮可以制革,其鳍即是海味珍品——鱼翅。鲨鱼还可作药用。据科学家研究发现鲨鱼极少患癌症,即使把最可怕的癌细胞移植到鲨鱼体内,鲨鱼仍安然无恙。因为它的细胞会分泌一种物质,这种物质不仅能抑制癌物质,而且还能使癌物质逆转。海中鸳鸯蝴蝶鱼  当人们见到陆地上飞舞的蝴蝶时会赞声不绝,而蝴蝶鱼的美名,就是因为这种鱼犹如美丽的蝴蝶。人们若要在珊瑚礁鱼类中选美的话,那么最富绮丽色彩和引人遐思的当首推蝴蝶鱼了。   蝴蝶鱼谷称热带鱼,是近海暖水性小型珊瑚礁鱼类,最大的可超过30厘米,如细纹蝴蝶鱼。蝴蝶鱼身体侧扁适宜在珊瑚丛中来回穿梭,它们能迅速而敏捷地消逝在珊瑚枝或岩石缝隙里。蝴蝶鱼吻长口小,适宜伸进珊瑚洞穴去捕捉无脊椎动物。   蝴蝶鱼生活在五光十色的珊瑚礁礁盘中,具有一系列适应环境的本领其艳丽的体色可随周围环境的改变而改变。蝴蝶鱼的体表有大量色素细胞在神经系统的控制下,可以展开或收缩,从而使体表呈现不同的色彩。通常一尾蝴蝶鱼改变一次体色要几分钟,而有的仅需几秒钟。   许多蝶蝴鱼有极巧妙的伪装,它们常把自己真正的眼睛藏在穿过头部的黑色条纹之中,而在尾柄处或背鳍后留有一个非常醒目的“伪眼”,常使捕食者误认为是其头部而受到迷惑。当敌害向其“伪眼”袭击时,蝴蝶鱼剑鳍疾摆,逃之夭夭。   蝴蝶鱼对爱情忠贞专一,大部分都成双入对,好似陆生鸳鸯,它们成双成对在珊瑚礁中游弋、戏耍,总是形影不离。当一尾进行摄食时,另一尾就在其周围警戒。蝴蝶鱼由于体色艳丽,深受我国观赏鱼爱好的青睐。它们在沿海各地的水族馆中被大量饲养。珊瑚鱼的色彩与求生的伪装  美丽的珊瑚礁吸引着众多的海洋动物竞相在这里落户。据科学们估计,一个珊瑚礁可以养育四百种鱼类。在弱肉强食的复杂海洋环境中,珊瑚鱼的变色与伪装,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体色与周围环境相似,达到与周围物体乱真的地步,在亿万种生物的顽强竞争中,赢得了自己生存的一席之地。   刺盖鱼俗称神仙鱼,是珊硼鱼中最华丽的鱼。因为它们生活在比蝴蝶鱼更琛而且较暗的环境中,故需展现出更加鲜明的色彩。它们中的许多鱼,在幼鱼的变态发育过程中,幼鱼与成鱼形态和色彩截然不同,同一种鱼往往容易被误认为是两种鱼。   甲尻鱼的身体呈土黄色,体侧有八条具有黑色边缘的蓝紫色横带,好似陆生之斑马,俗称斑马鱼。另一种神仙鱼,身上的花纹好似小虫蛀成,黑色粗纹把眼睛巧妙伪装起来,若不仔细看,很难发现它是一条鱼。   石斑鱼不喜欢远游,它们喜欢栖息在珊瑚礁的岩洞或珊瑚枝头下面。它们是化妆高手,可以有八种体色变化,往往顷刻之间便可判若两鱼。它们具有与环境相配合的斑点和彩带,在洞隙中静观动静,遇有可食之物,便迅游而出捕促之。   淡抹粉装的粗皮鲷,它们大都以海藻为生,体色与海藻颜色相似,身体的尾柄处长着一块突起的骨状物,像把手术刀,这是它们求生的武器,常用其尾鞭挞敌人,使敌害受到严重创伤。   在珊瑚礁的海藻丛中常生活着一种躄鱼,它形成保护色和拟态,其体色和体态都与周围的海藻色相似,将身体全部隐藏在海藻丛中,只露出由第一背鳍演变成的吻触手,触手端部长穗状,形似“钓饵”,用以引诱小鱼小虾。   有美就有丑,在珊瑚礁中有一种看了令人生畏的玫瑰毒鮋,其长相丑陋,体色灰暗,间有红色斑点。它常隐伏于珊瑚礁或海藻丛中,活像海底的一块礁石或一团海藻,小鱼小虾游近身边,被其背棘、头棘刺中,便会立即死亡,成为其果腹之物。它是最剧毒的毒鮋,人被其刺伤,若不及时抢救,4个小时之内亦会死亡。   生活在海藻丛中的叶海马,身上长有各种类似海藻的叶片状突起,若不仔细观察,你还会认为这是一片海藻呢!   生活在热带红树林之间的蝙蝠鱼,往往像一片红树叶,常懒洋洋地在水中漂浮或装死,人们误以为是一片红树叶,但只要你一动它,它便迅速地游走了。   在礁盘上的小丑鱼,常与大海葵共栖,色彩艳丽的小丑鱼常外出引来其他小鱼小虾,这些小鱼小虾被大海葵触手中的刺细胞刺中便被麻痹,进而被卷入口中吞食。一旦遇险,小丑鱼便钻入大海葵的触手丛中,成为理想的防空洞而受到保护。会发光的鱼  在海洋世界里,无论是广袤无际的海面,还是万米深渊的海底都生活着形形色色、光怪陆离的发光生物,宛如一座奇妙的“海底龙官”,整夜鱼灯虾火通明。正是它们给没有阳光的深海和黑夜笼罩的海面带来光明。事实上,在黑暗层至少有44%的鱼类具备自身发光的本领,以便在长夜里能够看见其他物体,方便捕食,寻找同伴和配偶。有些鱼类发光,例如我国东南沿海的带鱼和龙头鱼是由身上附着的发光细菌所发出的光,而更多的鱼类发光则是由鱼本身的发光器官所发出的光。   烛光鱼其腹部和腹侧有多行发光器,犹如一排排的蜡烛,故名烛光鱼深海的光头鱼头部背面扁平,被一对很大的发光器所覆盖,该大型发光器可能就起视觉的作用。   鱼类发光是由一种特殊酶的催化作用而引起的生化反应。发光的萤光素受到萤光酶的催化作用,萤光素吸收能量,变成氧化萤光素,释放出光子而发出光来。这是化学发光的特殊例子,即只发光不发热。有的鱼能发射白光和蓝光,另一些鱼能发射红、黄、绿和鬼火般的微光,还有些鱼能同时发出几种不同颜色的光,例如,深海的一种鱼具有大的发光颊器官,能发出蓝光和淡红光,而遍布全身的其他微小发光点则发出黄光。   鱼类发光的生物学意义有四点:一是诱捕食物,二是吸引异性,三是种群联系,四是迷惑敌人。形态奇特的翻车鱼  翻车鱼长得很离奇,它体短而侧扁,背鳍和臀鳍相对而且很高,尾鳍很短,看上去好像被人用刀切去一样。因此,它的普通名称也叫头鱼。   翻车鱼游泳速度缓慢。它生活在热带海中,身体周围常常附着许多发光动物。它一游动,身上的发光动物便会发出明亮的光,远远看去像一轮明月,故又有“月亮鱼”之美名。翻车鱼这种头重脚轻的体型很适宜潜水,它常常潜到深海捕捉深海鱼虾为食。   翻车鱼既笨拙又不善游泳,常常被海洋中其他鱼类、海兽吃掉。而它不致灭绝的原因是所具有的强大的生殖力,一条雌鱼一次可产三亿个卵,在海洋中堪称是最会生孩子的鱼妈妈了。   翻车鱼遍布世界各大洋,我国沿海有三种翻车鱼,即翻车鱼、黄尾翻车鱼、矛尾翻车鱼。   编辑本段顶盔戴甲的节肢动物  节肢动物是动物中最大的一个门类,在目前已知的100多万种动物中,它约占85%。该门类动物的身体分为头、胸、腹三部分,附肢分节,故名节肢动物。目前,在中国海共记录节肢动物4362种,约占中国海全部海洋生物种的1/5。节肢动物中的活化石—鲎  鲎(音hòu)的长相既像虾又像蟹,人称之为“马蹄蟹”,是一类与三叶虫(现在只有化石)一样古老的动物。   鲎的祖先出现在地质历史时期古生代的泥盆纪,当时恐龙尚未崛起,原始鱼类刚刚问世,随着时间的推移,与它同时代的动物或者进化、或者灭绝,而惟独只有鲎从4亿多年前问世至今仍保留其原始而古老的相貌,所以鲎有“活化石”之称。   每当春夏季鲎的繁殖季节,雌雄一旦结为夫妻,便形影不离,肥大的雌鲎常驮着瘦小的丈夫蹒跚而行。此时捉到一只鲎,提起来便是一对,故鲎享“海底鸳鸯”之美称。   鲎有四只眼睛。头胸甲前端有0.5毫米的两只小眼睛,小眼睛对紫外光最敏感,说明这对眼睛只用来感知亮度。在鲎的头胸甲两侧有一对大复眼,每只眼睛是由若干个小眼睛组成。人们发现鲎的复眼有一种侧抑制现象,也就是能使物体的图像更加清晰,这一原理被应用于电视和雷达系统中,提高了电视成像的清晰度和雷达的显示灵敏度。为此,这种亿万年默默无闻的古老动物一跃而成为近代仿生学中一颗引人瞩目的“明星”。   鲎的血液中含有铜离子,它的血液是蓝色的。这种蓝色血液的提取物——“鲎试剂”,可以准确、快速地检测人体内部组织是否因细菌感染而致病;在制药和食品工业中,可用它对毒素污染进行监测。

7. 海洋环境监测船

PSV是平台供应船英文Platform Supply Vessel的缩写。

平台供应船历经技术上的几代演变,现在已经发展成为设备复杂,使用要求高而本身精干且极具活力的一类大型船舶。第一艘专用海洋平台供应船是美国海事公司在1955年建造的。当时的供应船虽然主尺度不大,马力较小,没有或只有有限的专用拖曳设备,因而只能在风浪不大的墨西哥湾水域作业,但是已基本形成了现代海洋供应船的雏形。

8. 海洋垃圾清理船

东方红”海洋实习调查船是我国第一艘2500吨级海洋实习调查船,1965年1月20日下水交付使用,被正式命名为“东方红”号。1996年1月21日运行了整整30年正式退役。

“东方红2”号,1996年1月正式投入使用的当时国内最先进的海洋综合性调查船之一。其主要从事海上教学实习和海洋环境、海洋水文、海洋气象、海洋地质、海洋生物、海洋化学、海洋声学等工作。

我国新型深远海综合科学考察实习船“东方红3”船2019年5月30日交付使用。这是我国自主创新研发和自主建造的新一代科学考察实习船,是国内首艘、世界第4艘获得船舶水下辐射噪声最高等级-静音科考级(Silent-R)证书的科考船,是世界上获得这一等级证书的排水量最大的海洋综合科考船。

9. 船舶保护海洋环境的措施

实施陆源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开展海洋环境容量研究 防止和控制沿海工业污染物污染海域环境。 防止和控制沿海城市污染物污染海域环境 防止、减轻和控制沿海农业污染物污染海域环境。 流域污染防治和海域污染防治相结合 防止、减轻和控制船舶污染物污染海域环境。 制定海上船舶溢油和有毒化学品泄漏应急计划,制定港口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建立应急响应系统,防止、减少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 防止、减轻和控制海上养殖污染。我国海水养殖主要位于水交换能力较差的浅海滩涂和内湾水域,养殖自身污染已引起局部水域环境恶化。 防止和控制海上石油平台产生石油类等污染物及生活垃圾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防止和控制海上倾废污染。 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保护海岸和海洋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实施伏季休渔制度,加强资源养护措施,保护渔业资源。 建立海岸带综合管理试验区,加强海岸带生态环境的保护。 保护海岛生态环境,促进海岛的可持续发展。 加强近岸海域赤潮的监测、监视和预警,努力减轻赤潮灾害

10. 海洋清理船

清理海藻,不能保护海洋。海藻本身就能保护海洋。

海藻,为马尾藻科植物海蒿子或羊栖菜的干燥藻体。生长在低潮线以下的浅海区域—海洋与陆地交接的地方,在这里海浪的冲击力比较缓和,海水中含有丰富的矿物质,加上阳光充足,无论是红藻或褐藻,虽然颜色不同,都含有叶绿素,可以利用日光进行光合作用,制造食物,它们行光合作用,所释放出来的氧气,更是动物们呼吸所不可缺少的;海洋世界之所以如此缤纷热闹,海藻的功劳实不可没。

11. 船舶环境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公开海洋环境相关信息;相关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排污信息。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保护和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

  第八条 国家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毗邻重点海域的有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组织,负责实施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工作。

  第九条 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有关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跨部门的重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未能解决的,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第十条 国家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和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人民政府工作计划,按相应的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将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在国家建立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 制度的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还应当将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重要依据。

  排污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的重点海域和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海域,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暂停审批新增相应种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十二条 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

  根据本法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国家加强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监视规范和标准,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巡航监视通报。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所辖水域的监测、监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的分工,分别负责对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监测。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全国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环境监测、监视信息管理制度,负责管理海洋综合信息系统,为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时,必须按照应急计划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在海上实行联合执法,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

  第二十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一)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

  (二)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

  (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

  第二十五条 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第二十六条 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二十七条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

  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发展生态渔业建设,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改善海洋生态状况。

  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水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并应当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四章 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九条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入海排污口设置情况通报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设置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施的有关情况确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的规定,加强入海河流管理,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的水质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二条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陆源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和资料。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第三十四条 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

  第三十五条 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

  第三十六条 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

  第三十七条 沿海农田、林场施用化学农药,必须执行国家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沿海农田、林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长调节剂。

  第三十八条 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尾矿、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事先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条 沿海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或者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污水的综合整治。

  建设污水海洋处置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大气层或者通过大气层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第五章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把防治污染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

  第四十三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第四十六条 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和海洋水产资源。

  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开采海滨砂矿和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第六章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十七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四十九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

  第五十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爆破作业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及输油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溢油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一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残油、废油必须予以回收,不得排放入海。经回收处理后排放的,其含油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钻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浆和其他有毒复合泥浆不得排放入海。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及钻屑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及其有关海上设施,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垃圾。处置其他工业垃圾,不得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第五十三条 海上试油时,应当确保油气充分燃烧,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

  第五十四条 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海区派出机构备案。

第七章 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

  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

  第五十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废弃物的毒性、有毒物质含量和对海洋环境影响程度,制定海洋倾倒废弃物评价程序和标准。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应当按照废弃物的类别和数量实行分级管理。

  可以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名录,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十七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选划海洋倾倒区,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选划海洋倾倒区和批准临时性海洋倾倒区之前,必须征求国家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倾倒区的使用,组织倾倒区的环境监测,对经确认不宜继续使用的倾倒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封闭,终止在该倾倒区的一切倾倒活动,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五十九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废弃物装载之后,批准部门应当予以核实。

  第六十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倾倒的情况,并在倾倒后向批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倾倒废弃物的船舶必须向驶出港的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第六十一条 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

  禁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废弃物中的放射性物质的豁免浓度由国务院制定。

第八章 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六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第六十三条 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

  第六十四条 船舶必须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结构与设备应当能够防止或者减轻所载货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六十五条 船舶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因碰撞、触礁、搁浅、火灾或者爆炸等引起的海难事故,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实施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七条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装卸作业。

  第六十八条 交付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单证、包装、标志、数量限制等,必须符合对所装货物的有关规定。

  需要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评估。

  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船岸双方必须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

  第六十九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备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第七十条 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十一条 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的措施。

  对在公海上因发生海难事故,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重大污染损害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胁的船舶、海上设施,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与实际的或者可能发生的损害相称的必要措施。

  第七十二条 所有船舶均有监视海上污染的义务,在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必须立即向就近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

  民用航空器发现海上排污或者污染事件,必须及时向就近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通报。

第九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三)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

  (四)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发现入海排污口设置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应当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非法运输该危险废物的船舶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 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新建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材料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该建设项目的运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倾倒,或者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废弃物运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根据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

  (三)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四)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船舶、石油平台和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不编制溢油应急计划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十九条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第九十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

  (一)战争;

  (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三)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第九十二条 对违反本法第十二条有关缴纳排污费、倾倒费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三条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二)内水,是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海域。

  (三)滨海湿地,是指低潮时水深浅于六米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湿地带,包括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永久性水域、潮间带(或洪泛地带)和沿海低地等。

  (四)海洋功能区划,是指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畴。

  (五)渔业水域,是指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

  (六)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七)油性混合物,是指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

  (八)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

  (九)陆地污染源(简称陆源),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场所、设施等。

  (十)陆源污染物,是指由陆地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

  (十一)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辅助设施和其他浮动工具的行为。

  (十二)沿海陆域,是指与海岸相连,或者通过管道、沟渠、设施,直接或者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及其相关活动的一带区域。

  (十三)海上焚烧,是指以热摧毁为目的,在海上焚烧设施上,故意焚烧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的行为,但船舶、平台或者其他人工构造物正常操作中,所附带发生的行为除外。

  第九十五条 涉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本法未作规定的,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九十七条 本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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