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浙江运输船不错的单位,中能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中能能源集团位于中国民营经济发祥地——温州,主要从事成品油、汽油柴油清洁剂、稳定剂,化工原料、石化机械设备的销售,以及房地产、建筑工程、能源开发、旅游业等投资产业,经批准为中国商业联合会石油流通委员会副会长单位、浙江省成品油行业协会的副会长单位。 公司现拥有自营油库5座(库容总量95000立方米),深水码头3座,其中玉环外黄门油库三千吨级及一万吨油码头各一座,洞头鹿西1000吨油码头一座;浙江区域加油站(点)10座,海上油品运输船3艘,配送油车15辆。 近几年来,公司始终秉承“诚信、敬业、创新、和谐”的理念,坚持“企业与员工共同成长、企业与客户共同发展、企业与社会共同进步”的价值观,做到诚信经营,与时俱进,引领市场,连续多年荣获“AAA级资信企业”;公司建立了严谨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打造了一只务实高效的优秀团队,培育了一批忠诚稳定的固定客户,业务范围遍及沿海沿江等周边城市,在行业中享有一定声誉及占有一定市场份额,取得了业绩不断提升、规模不断壮大、效益不断提高的稳健快速发展的骄人成绩,已提前完成“十一五”五年发展战略目标。公司目前正致力于新能源、新领域、新项目的拓展和经营。 展望“十二五”,公司将坚持可持续发展和扩大对外发展的战略,大力发展低碳、清洁能源项目,为中国的环保和气候履行应有的社会责任。愿与社会各界携手共进,加强彼此间的广泛沟通、交流与合作,努力拓展业务经营网络,发展上、下游产业,打造规模化的采、产、供、销、储、运一体化产业运作体系,推动公司向更高层次的规范化、集团化、国际化能源企业迈进。 2. 浙钱江货船舶临安城是今天的杭州市。 南宋临安城依山傍水,河运便利,一度极其繁华。城内城外河流纵横,与大运河相连,构成一副庞大的水运网络。对临安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临安城以商业繁华著称。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城内造船、纺织、印刷、造纸等手工业,都建立了作坊。专业性集市和商行遍布城内外。御街成为一条名副其实的商业大道,两边店铺林立;城北运河中来自江淮的河舟昼夜不舍;城南钱江中来往于台州、温州、泉州以及日本、朝鲜的海船樯橹相接。 由于市制的破坏与夜禁的松弛,城内出现夜市。“杭城大街,买卖昼夜不绝,夜交三四鼓,游人始稀;五鼓钟鸣,卖早市者又开店矣。”(《梦粱录·夜市》) 临安的人口在南宋晚期达到一百二十余万人,“鳞鳞万瓦,屋宇充满”,“寸尺无空,巷陌壅塞”。只可惜历史的覆辙重蹈,由于政治腐败,南宋的军事力量日益衰败,其处境甚为危机。随着元兵的入侵,临安遭到了空前的洗劫,昔日景象亦不复存在,只留下一抹荒烟。 3. 浙江货船运输宁波泽瑞船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07-18,法定代表人为刘继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6MA282BPT55。企业地址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十一号1230室,所属行业为水上运输业,经营范围包含:许可项目: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船舶运输;国内船舶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4. 国内运输船而中国这次领跑可燃冰开采,的确是历史性的突破,能够把可燃冰开采出来,全靠这个超深水钻井平台“蓝鲸1号”,这可是全球最大的海上钻井平台。 5. 浙江运输船在上海长江口沉船事件一轮沉没,一轮船头损毁严重 一、事故概要 2018年1月6日晚上19点50分,在长江口以东大约160海里处,散货船长峰水晶轮(CF CRYSTAL)与油轮桑吉轮(SANCHI)发生交叉碰撞。长峰水晶轮船首撞破桑吉轮右舷首部货舱,桑吉轮瞬间闪爆起火,接着发生数次连环闪爆。 长峰水晶轮从美国的Kalama Port装货,到中国的东莞卸货;载有6.4万吨粮食;船上有21名船员(中国籍船员);碰撞前船舶航向约226°。桑吉轮从伊朗的Assaluyeh Port装货,到韩国的Daesan Port卸货;载有11.2万吨凝析油(注1);船上共计32名船员(伊朗籍30人,孟加拉籍2人);碰撞前船舶的航向约358°。 当时能见度良好(大概10海里),偏北风4-5级之间,轻浪1-2米。事故发生前海面渔船有4艘,商船4艘。 长峰水晶轮船员在碰撞后不久即弃船逃生,被附近浙岱渔03187船长和船员全部救起。长峰水晶轮于1月10日12时30分在浙江省舟山港靠泊;桑吉轮在持续闪爆燃烧8天后,1月14日12点30分,桑吉轮突然猛烈燃烧,火焰最高达1000米,船体开始下沉。16点45分,桑吉轮沉没;桑吉轮3名船员遇难,29名船员失踪。 桑吉轮爆炸沉没 本次事故中共有3名船员遇难,29名人员失踪;长峰水晶轮损毁严重;桑吉轮沉没;凝析油的挥发及不完全燃烧产生的废气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桑吉轮燃料油将会给附近海域造成可预见性的长期的、严重的污染 6. 浙江海运有多少条船杭州没有海运港口。 1、杭州,简称“杭”,古称临安、钱塘,是浙江省省会、副省级市、杭州都市圈核心城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浙江省省会和全省经济、文化、科教中心、长江三角洲中心城市之一。截至2018年,全市下辖10个区、2个县、代管1个县级市,总面积16853.57平方千米,建成区面积559.2平方千米,常住人口980.6万人,城镇人口759.0万人,城镇化率77.4%。 2、杭州位于中国华东地区、东南沿海、浙江省北部、钱塘江下游、京杭大运河南端,是环杭州湾大湾区核心城市、沪嘉杭G60科创走廊中心城市、国际重要的电子商务中心。杭州人文古迹众多,西湖及其周边有大量的自然及人文景观遗迹,具代表性的有西湖文化、良渚文化、丝绸文化、茶文化,以及流传下来的许多故事传说。 3、杭州自秦朝设县治以来已有2200多年的历史,曾是吴越国和南宋的都城。因风景秀丽,素有“人间天堂”的美誉。杭州得益于京杭运河和通商口岸的便利,以及自身发达的丝绸和粮食产业,历史上曾是重要的商业集散中心。后来依托沪杭铁路等铁路线路的通车以及上海在进出口贸易方面的带动,轻工业发展迅速。新世纪以来,随着阿里巴巴等高科技企业的带动,互联网经济成为杭州新的经济增长点。 4、2018年世界短池游泳锦标赛、2022年亚运会在杭州举办。2017年中国百强城市排行榜排第7位。2019年6月未来网络试验设施开通运行。11月29日,杭州直飞开罗航线正式开通。2019年12月,《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将杭州定位为特大城市。 7. 浙江船运公司都有快艇,游轮,帆船,皮划艇 8. 浙江运输船沉没事件7种版本使历史扑朔迷离 "北京人头盖骨"化石到底在哪里?自从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北京人头盖骨"化石(以下简称"北京人")不知所踪后,这个谜就一直在破解之中,但到现在都未能如愿。1998年,包括有"北京人"之父之称的贾兰坡院士在内,14名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发起的"世纪末大寻找"同样无果而终。 近日,随着北京市房山区寻找"北京人头盖骨"化石工作委员会的成立,"北京人"去向之谜的老话题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北京人”也许已被毁坏 “‘北京人头盖骨’化石是否还存在世上?”面对晨报记者这样的询问,周口店北京人遗址管理处主任杨海峰态度非常乐观,“我个人认为,‘北京人头盖骨’化石不但在世,而且应该不难寻找,因为现在距离失踪的时间并不长,找到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 据悉,对于“北京人头盖骨”化石是否在世这个问题,有关专家多年来基本持3种态度,一种认为化石还在世,另一种认为化石已经毁于战火,再一种就是对化石的去向态度模糊,认为无法推测。 “我之所以认为它还在世,就是化石包装得相当考究。”杨海峰补充说,“即使没有多少文化素养的人看到,也不会轻易将其扔掉或毁坏。”他认为,根据中国古人类学家、最后一个见到化石的胡承志老人讲述,包括“北京人头盖骨”在内的化石当时包了整整6层,而且由内到外相当仔细,即使装到两个没有特殊标志的木箱里,相信就是当时一般的日本兵发现也会上报的。 “我不敢,也不能随便下结论。”谈及化石的去向,88岁的胡承志态度却相当谨慎,“因为我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推测化石的去向。”他表示,当时战争非常残酷、战事频繁,如果是金银珠宝书画,倒还可能保存下来,但对于几个死人骨头(“北京人头盖骨”化石),难说日军有如此高的辨别能力。对此,曾给父亲贾兰坡做了十年秘书的贾玉彰也持同样态度,表示不好对化石去向下结论。 “综合目前各种信息和线索,我认为,化石极有可能毁于战火了。”对此,上海复旦大学文物与博物馆学系教授、“北京人之父”贾兰坡的学生陈淳说,“找到化石的希望应该比较渺茫。”在1998年,老师贾兰坡联合其他十余名院士发起“世纪末的大寻找”,但最后却没有发现任何有价值的线索。 陈淳表示,从目前的资料判断,“北京人头盖骨”化石当时应该放在协和医院地下室保险库,日军突然发动战争并占领医院,而化石根本没来得及运走,日军就在地下室将其毁掉了。另外,他还举例说,当时连协和医院的院长、美国海军陆战队队员都被俘虏,连逃命都来不及,谁还能顾及化石呢。 化石埋在日坛公园 “那是1996年,有个日本老兵临死前,向中国有关部门传递消息,称化石埋在日坛公园的一棵松树下,这颗松树还做了特殊记号。”谈及那次挖掘,贾玉彰回忆到,“开始大家都不信,但确实找到了那棵松树。” 1996年5月,中国科学院地球物理研究所电震探测组,对埋藏区域进行了两次高密度电法、面波、多道浅层地震法的探测,并很快得出了结论,经过协商,最终与北京日坛公园管理处达成了1996年6月3日上午正式发掘的协议。 “当时,专家们对于挖掘非常低调,现场四周都用塑料布遮挡,”贾玉彰说,“因为感觉可能性不大,但还要找一找,所以没有对外声张。” 但是,一直挖到2米多深时,专家们仍未发现有任何埋藏物,更未见有动土现象。根据这一情况,专家们经过商议,再往下挖一段,结果都是细黄砂岩。随后,再次扩大挖掘范围,仍未发现有埋藏物,现场专家由此判断,当时物探异常应是地表下大量灰白色钙质结核层引起的,所以决定停止发掘寻找。 化石装在沉船“阿波丸”号上 “据美国提供给中国的信息,化石很有可能在‘阿波丸’号上。”说起化石的去向,历史学者李树喜对媒体不止一次地透露,他研究寻找化石已经多年。据悉,美国总统尼克松当年访华时,曾将美方认为的化石下落作为绝密礼物送给了中国政府,称化石可能在日本沉船“阿波丸”号上。 据了解,“阿波丸”号建造于20世纪40年代,是一艘日本远洋油轮。1945年3月28日,已被日本军队征用的“阿波丸”,在新加坡装载了从东南亚一带撤退的大批日本军官和要人驶向日本。4月1日午夜时分,该船行至中国福建省牛山岛以东海域,被正在该海域巡航的美军潜水舰袭击,3分钟后迅速沉没。 令李树喜坚信“北京人头盖骨”就在这艘沉船上的直接理由,是一份美国交给中国方面的资料。李树喜对媒体说,1996年,他在整理资料时突然发现了从未见过的内容,其中有这样一层意思:当年失踪的“北京人头盖骨”很可能就在沉没的“阿波丸”上。 1977年,中国曾对“阿波丸”沉船进行过一次初步打捞,但由于当时潜水技术的限制,只发现了3000吨锡锭和一些其他东西,并未找到“北京人头盖骨”。但是,打捞人员却找到了伪满洲国政要郑禹的家藏小官印和圆砚,由此推断,该船印证了携带大量中国北方宝物的猜测,也成为“阿波丸”可能装载“北京人头盖骨”的有力旁证。 “我认为不大可能!”贾玉彰态度明确。他认为,如果日本人得到“北京人头盖骨”化石,何必要等到1945年才运回日本呢,何况这还是一艘从新加坡绕道过来的船只。“不过,这也是一个寻找线索。”他对晨报记者表示,“只是估计可能性很小。” 化石在“哈里逊总统”号上 有学者认为,“北京人头盖骨”化石应该丢失在从北平到秦皇岛的运送船只“哈里逊总统”号上,而“哈里逊总统”号由于受到日舰追逐,半途被击沉。 据说,1941年12月5日,带着“北京人头盖骨”化石的美国海军陆战队,乘坐专用列车前往秦皇岛,准备在那里把化石送上一艘由上海开来的美国定期航轮——— “哈里逊总统”号。当时,这艘船预定在12月8日到达秦皇岛码头。 “这艘船根本没到秦皇岛。”对此,陈淳教授坚定地表示。他说,“哈里逊总统”号一直没有驶到目的地秦皇岛港去接应美国海军陆战队,它从菲律宾首都马尼拉开航以后,一直被一艘日本军舰追逐,最后,搁浅在上海以东长江口附近,随后被日军击沉。 化石在“里斯本丸”号上 最近,浙江舟山传出消息,称“北京人头盖骨”化石可能在“里斯本丸”号沉船上。 据有关资料记载,1942年10月2日凌晨,装载着700多名日军官兵,以及1800多名英国被俘人员和财物的“里斯本丸”号运输船,途经舟山附近海域时被鱼雷击沉,船上所载大量文物和奇珍异宝随之葬身海底。后来,附近渔民救起英军官兵384人,而据获救的英国战俘回忆,船上载有大批被日军掠夺的黄金财宝和文物,还可能有“北京人头盖骨”化石。 “这个可能性几乎没有。”听到这个消息,贾玉彰表示怀疑,因为这些年来从没有听说过该船,从地点、航行路线上判断也不可能。舟山当地“里斯本丸”沉船事件历史调查研究会一位负责人也表示,“头盖骨”在“里斯本丸”沉船上可能是流言,英军战俘的说法值得怀疑。 化石在天津美兵营 上世纪80年代,美国人类学家夏皮罗在《北京人》一书中说,一位原海军陆战队军人曾告诉他,化石曾辗转到了驻天津的美国海军陆战队兵营。 1971年10月21日,据护送北京猿人化石出国转移任务的执行人、美国医生费利说,装有北京猿人化石的箱子放在天津的美国海军陆战队兵营大院里的6号楼地下室木板层下面。 “后来,那里专门给我来过消息,说根本没有化石。”贾玉彰透露。据悉,旧时兵营已是几经易主,现属天津卫生学校,6号楼在1976年大地震中震塌,后夷为平地改作了操场,在修大楼时连地基都挖开了,结果啥也没有。但贾玉彰表示,有一点可以确认,父亲贾兰坡也考证过,化石确实运到了该兵营。 化石在原美驻北平领事馆 据称,古人类学家周国兴教授后来得到一条重要线索,化石可能就在原美驻北平(北京)领事馆里。由于周国兴教授出国访问,此说暂未得到证实。 胡承志透露,他在把化石包装好后,运到医院办公室就走了,此后他再也未见过。“至于以后怎么运,我并不清楚。” 据贾玉彰透露:“我父亲贾兰坡考证过,化石后来运到了天津的美海军陆战队兵营,并从那里运到秦皇岛,但半路该部队被日军俘虏,化石从此不知下落。”“由此看来,化石还在美领事馆的说法也不可信。” 化石将运往美国 1929年12月2日,是古人类学研究的重要时刻,北京人头盖骨被发掘出来!北京人头盖骨的发现,为从猿到人的学说提供了有力的证据。1936年,在研究人员的努力下,又传来令人振奋的消息,这一年发现了三个成年猿人的头骨化石。 1937年本是遗址发掘的黄金时期。然而卢沟桥事变之后,在周口店的挖掘工作被迫中断,但研究人员还可在设在北平协和医院的新生代研究室对化石进行整理研究。 到1941年,日美关系日趋紧张。在当时被日军占领的北平,日军开始占领中立国美国驻北平的一些机构。存放和保管北京人头盖骨化石的北平协和医院虽属美国财产,但看来也难以幸免。在这种情况下,新生代研究室决定为北京人化石找一个更为安全的存放地点。 当时有三种处理方案。第一,把化石运往抗战的后方重庆,但在战争环境下,长途运送安全难以保证;第二,在北平就地掩埋,但在沦陷区安全同样无法保证;第三,运往美国保存。从当时的情况看,第三种处理方案是最好的选择。 据古人类学家胡承志回忆,由于在合作挖掘化石时中美签的合同规定,在周口店发掘的所有化石都是中国财产,禁止运送出境。所以当时美国公使馆的人拒绝接收。后经国民政府协调,远在重庆的美国驻华大使同意并授权,驻北平的美国公使馆才接收这批珍贵的古人类化石,并准备将其安全运往美国保存。 运走前,胡承志对化石进行了精心包裹。他感叹,大概我是最后一个见到北京人化石的中国人,以后没有中国人看见或知道它的下落了。 美军队秘密押运 1941年12月5日凌晨,一列美海军陆战队专列驶出北平,据说车上装有北京人头盖骨化石。按计划列车到秦皇岛后,化石运到“哈利逊总统”号轮船,然后运往美国。 此次托运的负责人是即将离华赴美的海军陆战队退伍军医弗利,两箱化石就是被混装在他的27箱行李中被送上火车的。 弗利说:这件事在当时相当秘密。在秦皇岛,弗利的助手戴维斯负责接收这批特殊的行李。戴维斯说:我去取了那些行李,有27箱,我把它们都放在了我的房间里。 弗利等待着第二天坐“哈里逊总统”号回国。然而第二天,也就是1941年12月8日,日本偷袭珍珠港,美国对日宣战,太平洋战争爆发了。日军迅速占领了美国在华的机构,美海军陆战队在秦皇岛的兵营也被日军侵占,弗利和戴维斯成了俘虏。在天津的战俘营中,弗利他们陆续收到从秦皇岛兵营运送来的行李,但北京人头盖骨已不见踪迹。 日军的反常行为 化石是否落入日军手中?事隔半年,日本东京大学教授常谷部和助教高景东二突然在英文版的北平新闻上声称,保存在协和医院的北京人头盖骨被窃。日本人似乎传达出这样的信息:日军并没有在秦皇岛发现头骨化石。 很快,一场追寻北京人头盖骨的行动紧锣密鼓地开始了。值得注意的是日本人对追寻工作格外卖力,几乎所有参与发掘工作的人员都受到审查。 古人类学家裴文中在狱中被关了48天,他的孩子回忆了那段经历:那是1944年5月初的一个早晨……一些日本人穿着军装,带着枪冲到我爸爸妈妈住的北屋,过了十多分钟,日本人推着我父亲出去了。在日本宪兵队,追问我父亲“北京人”的下落,我父母都说:“不知道”。一说不知道,日本人就动手打,最厉害的时候还灌辣椒水,一直把我父亲灌晕过去。最可恶的是,据我父亲讲,就是临出来那一天,又来审问,说裴文中要枪毙你了,你还有什么话可说的,这儿给你留下了纸和笔,你写遗书吧。我父亲开始写起来,结果日本人哈哈大笑说,裴文中今天放你回家了。 古人类学家周国兴回忆说:当时曾经传出一个消息,这些东西已在天津找到了……之后,就莫名其妙地把很多被拘留的人都放了……如果说日本宪兵队没得手的话,怎么那么轻易地放人? 1945年8月,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不久日本发布的公告声称,已将劫掠到东京的一批古人类化石连同劫掠的发掘工具一起,移交给了盟军当局,以便归还中国。然而中国政府从盟军总部接收到的日本归还物品清单中,却没有北京人化石。盟军总部也应中国政府之邀,动用驻日盟军参与广泛搜寻,结果一无所获。 再次发掘周口店 1949年9月,周口店的发掘者们在找寻不到化石的情况下,又把目光投向了周口店,希望会有新的发现弥补丢失的遗憾。而此时的周口店龙骨山已是长草没膝,荆棘丛生,到处是日军暴行留下的累累伤痕,当年的办公房屋荡然无存,满山的树木也被砍伐殆尽。 发掘周口店的计划很快批了下来。9月27日,中断了12年的发掘工作重新开始。古人类学家贾兰坡和技工们先把1937年回填的土重新挖掘出来,在挖土过程中,他们获得了三颗牙齿,这是当时惟一在中国人手中的北京人化石真实标本。 此后,又陆续进行了几次发掘,获得了两颗北京人牙齿和其他动物化石。值得提到的是,1966年由古人类学家裴文中主持的发掘中,发现了一块额骨和一块枕骨,它们显然是属于同一个头骨。新发现的头骨碎片与1931年、1936年的第五号头骨的两块颞骨,拼合成一块比较完整的头盖骨。显然,它们属于同一个个体,这是目前仅存的北京猿人头盖骨的标本。 9. 浙江运输船只被扣货物漂洋过海抵达目的港后却无人提货,致使集装箱长期滞港,产生高额费用;国内造船厂接受不利格式合同,导致仲裁失利;万吨巨轮触碰码头,船企面临巨额赔偿……随着海洋经济国际化、全球化程度加深,跨境电商蓬勃发展,国际航运贸易中隐藏的各种法律风险浮出水面。近日,宁波海事法院对外发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状况白皮书,“手把手”教你防范国际航运风险。 目的港无人提货 索20余万滞箱费 2013年10月,浙江慈溪的卓力电器公司要出口一批电熨斗,委托浙江外运有限公司宁波明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外运明州分公司”)向马士基航运公司订舱。 马士基公司的提单显示,托运人为卓力电器,收货人为法格公司,起运港为宁波,卸货港为巴塞罗那,1个40尺集装箱,运费到付。 同年11月19日,货物到达目的港卸货,法格公司却因破产迟迟无人提货,货物在目的港产生了高额的滞箱费。 根据马士基公司在网站公布的费用标准,截至2014年10月29日,一个40尺集装箱滞箱费为30104欧元(按照当时欧元对人民币汇率1:7.6474计算,折合人民币20余万元)。 马士基公司为此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卓力公司等被告支付滞箱费和运费等相关费用。 宁波海事法院判决认为,涉案货物到港后,卓力电器公司确认其于同年12月初即知晓收货人法格公司申请破产保护无法提货,虽然其随即询问原告货物退运及费用事宜未得到答复,但其作为涉案货物的托运人,理应持续关注货物在目的港现状及后续处理事宜,及时对到港货物作出处理指示,避免在目的港产生高额费用。在本案中马士基公司对较高目的港费用的产生也存在过错。马士基公司在货物到港无人提货约3个月后才通知相关方,在托运人一直未能给出货物处理指示时,亦未采取有效减损措施,如将货物转移至仓储费用较低的仓库等,对此亦存在过错。为此,卓力电器和外运明州分公司承担运费,折合人民币16690元;卓力电器还要支付滞箱费人民币5万元。 ■法官说法 受国际经济形势不振的影响,国外买方有的倒闭,有的希望通过拖延压低货价,有的货物到港时被海关查验扣留,有的买方事先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等,都会造成集装箱货物长期滞港,产生大量费用。 当前因货物长期滞留港口无人提货,航运公司向托运人索赔港口堆存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纠纷呈多发态势。在审理中还发现,南亚一些国家的买方在贸易之初即存在不良企图,通过长期不提货的方法造成海关拍卖货物,以便低价收购,给国内出口方带来损失。 为此,外贸单位在与国外买方订立销售合同时,尽可能采用CIF条款并使用信用证结汇,要求签发指示提单。这些措施的好处在于,即使买方想违约不要货物,卖方也可以直接在信用证下收取货款。 当收货人不提货的情况发生时,托运人应及早采取处置措施,防止目的港费用进一步增加,必要时需早下决心通知承运人弃货。作为承运人,须及时向托运人或其货运代理人通知无人提货的情况,提示费用增加的风险并征询对货物的处理意见;如果收货方无反馈,也需依法对货物进行妥善处置,切实尽到减损义务。 接受不利合同 仲裁失利被强制执行 2007年,芬佳德航运公司与宁波工艺品公司、浙江航畅船舶制造公司签订造船合同。约定分五期支付货款,第五期款项在船只交付验收后,支付剩余的20%;买方在船只交付和验收之日前作出的所有付款应作为预付款,如合同被买方根据约定撤销或取消,应在三个银行营业日内以美元向买方退还其在本合同下已支付的所有款项总额以及相应利息;卖方须向买方提供涵盖合同第一期至第四期分期付款的不可撤销的还款保函;买方应在卖方船厂交付规格书中规定的包括主发动机在内的物品;若产生争议,双方应根据英格兰法律在英国伦敦仲裁解决。 协议签订后,因宁波工艺品公司和浙江航畅船舶制造公司未能如期交付船舶,芬佳德公司于2011年5月取消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在伦敦启动了仲裁程序,请求裁定宁波工艺品公司和浙江航畅船舶制造公司退还各期付款及其利息,并承担相应的合同利息、复利及其成本。 2013年7月,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宁波工艺品公司和浙江航畅船舶制造公司应支付金额为27907921.90美元及年利率为6%的利息。 因两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芬佳德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承认并强制执行上述仲裁裁决。 宁波海事法院认为,本案仲裁裁决符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和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对芬佳德公司的申请,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近年来,缔约地位不平等导致国内造船方在解决纠纷环节处于被动地位的问题值得重点关注。多数涉外船舶合同会订有仲裁条款,多有约定任何产生于造船合同解释和履行中的争议均应根据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条例在伦敦仲裁,并适用英国法律。涉外船舶建造合同多数采用全英文的日本、挪威或BIMCO(波罗的海航运公会)的造船标准合同范本。而国内造船厂对合同范本研究不多,对外国仲裁或诉讼程序了解不够、缺乏经验。 五年来,宁波海事法院受理申请承认与执行涉外海事仲裁裁决案件13件,总体呈上升趋势,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均为英国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其中10件案件涉及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仲裁裁决无一例外均是国内造船方败诉,而仲裁裁决的效力也得到裁定确认。 本案是目前国内造船方在涉外船舶建造、买卖合同履行纠纷中较为典型的案例。两被申请人败诉不可忽视的原因是接受了载有诸多不利条款的格式合同。具体表现在:(1)约定的付款周期过长,最后一笔船款的比例过大且在船舶交付验收后才能支付,若双方对所交付的船舶发生争议,国内造船方很可能无法收回余款;(2)预付款及还款保函方面的约定加重了卖方的责任,且缺乏相应制约买方该项权利的限制性条款,一旦发生争议,卖方立即处于被动地位;(3)约定买方有单方通知解除合同的权利,并在发生合同中所约定的迟延情形出现时,若卖方未在3天内通知买方,则其无权取得相应延期。由于卖方并未在发生合同所约定的迟延情形出现时及时通知买方,致使其未就该迟延得到延期,最终因在经修订的最后交船日期未交付船舶,买方单方通知其解除合同;(4)约定买方应在卖方船厂交付规格书中规定的包括主发动机在内的物品,而未对买方所提供的船舶主要配件的规格、所应达到的品质以及若买方提供的物品发生质量问题应如何处理进行详细约定。仲裁庭认为船舶未能交付的主要原因是船舶尚未准备好交付且导致主发动机产生问题的原因尚未确定,最终判令本案两被申请人败诉。 为此,造船企业尤其是船舶行业协会,应组织相关专家深入研究国际上常用的船舶建造合同范本,积极培养商务、法律专业人才和谈判专家。一方面尽可能让造船企业在格式合同可予商洽的前提下,争取订入有利条款而删除不利条款。另一方面严格规范合同订立的整体环节,不仅要关注船舶造价、船舶技术要求等基本条款,也要确保造船期限的延展、违约事由认定等足以影响合同履行的重要条款的明确可行,同时还要关注违约处理条款是否显失公平,或明显不利于建造方。 货物未证明申报 依最低标准获赔 2013年,原告义乌市堆正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堆正公司)接到一笔总额236640美元的外贸服装订单后,委托货代向被告现代商船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商船会社)订舱,涉案集装箱在宁波港装船运输。 货物到港后,商船会社方集卡司机向当地警方报案称,其所驾卡车连同集装箱被持械歹徒劫走。 为此,堆正公司以涉案货物在商船会社责任期间内丢失致其客商无法取得货物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商船会社赔偿其货物损失232000美元、海运费人民币23955.43元及两款延期支付违约金。 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商船会社赔偿堆正公司货物损失1391.67美元及该款相应利息,驳回堆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FOB贸易术语是我国外贸出口企业主要采用的外贸方式。在“走出去”战略影响下,我国中小外贸企业纷纷大力开拓新兴经济体国家市场,同时承受着外方市场诚信、安全秩序及目的港政策等多重风险。 本案的判决是价值232000美元的货物,最后只能得到千余美元赔偿,也给广大中小外贸企业敲响了警钟:出运货物时务必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并在相应单证上记载货物价值。 我国海商法规定,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该区段运输发生于墨西哥,应适用墨西哥法律。商船会社提交了经当地公证和我国使领馆认证的法律意见书,可以作为认定承运人责任及其限额的依据。墨西哥相关法律规定,当服务使用者没有申报货物的价值,责任将被限制在每吨墨西哥联邦区现行的15天的最低工资,若不足一吨则按比例计算。 堆正公司提交的报关单显示货物价值共232000美元,与外贸订单记载货值相对应,但货物价值并未在提单复印件和墨西哥内陆运单中显示,不能证明货物价值已申报且承运人、陆运区段承运人已获知,故承运人的责任应被限制在每吨墨西哥联邦区现行的15天的最低工资。 据此,宁波海事法院根据2013年11月美元与墨西哥比索的汇率乘以提单记载的货物重量,确定商船会社的赔偿责任数额为1391.67美元。 ■司法观察 树立公正权威的国际海事司法形象 浙江作为海洋经济和外贸大省,面临着加快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枢纽区和开放合作先行区的重大机遇和新挑战,涉外、涉港澳台海事审判工作任务十分繁重。 五年来,宁波海事法院受理涉外海事海商案件1501件,审结1366件,收案标的总额78.59亿元,结案标的总额63.19亿元。其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占36.90%,成为一审海事海商案件的最大类别。 宁波海事法院副院长陆明明说,该院受理的涉外海事海商案件共涉及50多个国家和地区,当事人分布于除南极洲以外的各大洲,但主要集中于美国、英国、法国、新加坡、韩国、日本、巴拿马、马绍尔群岛、利比里亚等传统航运大国、船舶开放登记国或商品进口国。“案件分布情况很大程度地体现了海事司法与航运经济、临港工业、对外贸易的密切联系。” 据了解,涉外、涉港澳台案件送达存在环节多、耗时长,域外证据与授权公证认证手续复杂,外国法查明途径有限等问题,这些因素客观上长期制约着“四涉”案件的审判效率,拉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五年来,宁波海事法院“四涉”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比一审海事海商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多出16.74天。 为树立公正权威的国际海事司法形象,宁波海事法院不断探索提升海事法官司法能力的新途径,着力提高法官综合素质,努力打造一支“懂法律、懂外语、懂航运”的高素质审判队伍,探索建立海事法官专业实践制度、青年法官导师制度和审判经验传承制度。针对海事审判涉外性较强的特点,定期组织一线法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国际公约及航运惯例,及时更新知识。鼓励新任法官积极参加与港航、货运代理企业的交流,加深其对航运实践、航运惯例的理解,全面提升海事法官的司法能力。 为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该院在审查管辖权异议时,既注重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切实维护司法主权,又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办理特别程序案件时,注重兼顾中外当事人利益,必要时采用听证的方式,保证裁决的公正性;为解决域外送达难问题,该院尝试借助外事部门、涉案船舶船长、担保函记载的机构或律师实现对境外当事人的送达,有效促使境外当事人积极应诉;实体审理过程中,合理确定举证期限,依法调查取证,对于电子邮件、电子签章、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在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被广泛应用的电子信息证据进行客观审查认证;在适用法律时,坚持贯彻国家主权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选择,除依法认可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我国法律外,必要时主动拓宽外国法查明途径,开展外国法的查明,多次适用或参照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外国法律审理案件,努力树立良好的国际海事司法形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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