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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做船厂安全员(船厂工作安全注意)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21 18:10 点击:255 编辑:admin

1. 船厂工作安全注意

高空坠落,高空坠物,葫芦马板弹伤,烫伤,气体爆炸,吸入粉尘打磨时飞溅入眼等等, 以上是最常见的。别的隐患也不少!

2. 船厂安全工作内容

与其他生产型企业相比,船厂不仅有一般机械行业都有的安全隐患,船厂的安全隐患还有自己的特点,其中最大的安全隐患是可燃气体爆燃,其次是施工人员的高空跌落,以及高空坠物伤人等。

3. 船厂工作安全注意事项

主要有:1. 总经理办公室 岗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秘书,总经理助理2. 企划部 岗位:主任, 企划专员3. 营业部 岗位:主任,副主任,普通业务员4. 人力资源部 岗位:经理, 主管, 人事部专员5. 财务部 岗位: 经理, 主管, 会计, 出纳6. 后勤部 岗位: 主管, 保障部专员7. 技术部 岗位: 总工程师, 工程师, 高级技师, 维修工8. 质量检验部 岗位:经理,主管,检验员9. 安全保卫部 岗位:经理, 办事专员, 门卫

4. 船厂厂内运输作业安全规程

为了加强对海洋捕捞渔船的管理,严格控制捕捞强度,有效地保护近海渔业资源,维护渔港、渔场秩序,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34号文件批转农牧渔业部《关于发展海洋渔业若干问题的报告》的精神,和1979年国务院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凡从事海洋捕捞生产的国营企业、集体社队或联户、个人所有渔船,必须按规定内容向当地渔政部门申请登记。由当地渔政部门按本规定第五条批准权限,分别提交各级水产主管部门审查。凡符合有关法规及本办法者,可发给渔业许可证。

第二条 下列渔船不得发放渔业许可证:

1、使用破坏水产资源,经政府明令禁止的渔具、渔法的渔船;

2、机关、部队、团体、厂矿企业等非渔业生产单位经营捕捞生产的渔船(海军和驻岛部队按有关规定办理);

3、从事水产养殖、运输以及其他专业用船舶;

4、未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私自建造、更新、购买、过户和引进的捕捞渔船。

第三条 为了利用外海(外海和近海的划分,按国家统一规定,下同)渔业资源、开发利用新品种、借鉴外国技术等需要新造或引进捕捞渔船时,必须事先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发给渔业许可证。

第四条 凡从事近海生产的捕捞渔船,必须严格控制。渤海、黄海、东海一律不得新增和引进,南海也必须制定严格控制的办法。对现有的近海捕捞渔船的更新,必须实行更新一艘淘汰一艘的办法(包括经上级批准报废以及因海损事故等不能再用于捕捞生产的渔船)。更新船的主机马力,原则上应与淘汰船相近。

1、现有渔船需更新时,报废的渔船须经渔船检验部门做出技术鉴定;

2、禁止将淘汰、报废的渔船转让给其他单位继续从事渔业生产;

3、淘汰的非捕捞渔船不得更新为捕捞渔船,其他作业的渔船不得更新为近海拖网渔船。

第五条 新造、引进及更新捕捞渔船(包括更换主机),按分级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由批准部门发给造船或买船(引进)的批准证明。凭批准证明办理捕捞渔业许可证。批准权限为:

1、所有拖网渔船(兼拖网作业的渔船也按拖网渔船对待)及国营企业的其他捕捞渔船,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水产主管部门审查,报农牧渔业部或指定的机关批准;

2、渔业社队集体、联户、个体的定置作业渔船,流网作业渔船,按隶属关系,经水产主管部门逐级审查,报省、市、自治区水产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围、钓作业渔船,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或委托下级水产主管部门审批。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及其委托下级水产主管部门审批的,均应报农牧渔业部备案;

3、风帆渔船由县水产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市、自治区水产主管部门备案;

4、从国外或港澳地区以补偿贸易,合资(合作)经营等方式引进捕捞渔船,事先应经农牧渔业部及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和有关单证验放。引进单位应向当地公安边防机关备案。

第六条 转让或卖出渔船时,要分别向当地渔政部门和渔港监督部门申请登记,并办理渔业许可证过户证明,和注销船舶证书。买船单位持上述证明,按第五条的规定办理领取新证手续。

第七条 农副业队、农民个人和联户建造及购置的船只,可以从事养殖和运输,不得从事捕捞生产。对1979年后新增加的捕捞渔船,要进行整顿,限期转为其他用船。确无其他出路的,根据资源状况,可允许从事钓业生产。

第八条 经批准新造、更新捕捞渔船,凭批准证明,造船部门方可列入造船计划,物资供应部门方可供应造船材料。

第九条 所有渔业船舶,必须备有渔政、渔港监督、渔船检验及公安部门核发的渔业许可证,渔船检验证,职务船员考试合格证,以及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方可出海生产。

第十条 对未经批准、私自建造、购买、引进及更新的捕捞渔船,渔政部门不发给渔业许可证,船检部门不予检验,供销部门不供应柴(机)油、机冰、木材等渔需物资,渔港监督和公安部门不发给航行签证簿和船员证书及船民证。未经批准的引进捕捞渔船,海关不予放行。

第十一条 各类渔船必须遵守国家渔业法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渔港规章、法令及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各类船舶进入渔港必须向渔港监督申报,出港前应办理出口签证,并接受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水产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切实执行渔船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干部、职工、渔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如有违反规定,擅自批准建造、引进、购买捕捞渔船或允许无捕捞渔业许可证的渔船捕鱼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重者要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渔船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对不服从管理,或以暴力行为妨碍渔政、船检、渔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报农牧渔业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5. 船厂工作安全注意哪些事项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造船业执行的应该是《造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

6. 船厂安全预防措施

根据交通部、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和《关于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交海发[2000]2号和交海发[2000]37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乡镇船舶和乡镇运输船舶

  乡镇运输船舶指乡镇中企事业单位、个体、合伙经营户、承包经营户的客货运输船及合法从事季节性营运的农用船、乡镇渡船。

  乡镇船舶指含乡镇运输船舶在内的乡镇中从事农副业生产、生活服务日用船舶和江河、湖泊、库区、风景区水域中的游览船舶。

  二、乡镇船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1.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持有合格的技术证书或文件。

  2.经港航监督机构登记,持有船舶证书或船舶执照。

  3.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应持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输许可证》和《营运证》以及工商、税务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

  4.按规定配备船员,职务船员应持有相应等级的适任证书。

  5.按规定配备齐全有效的消防、救生、灯光、声号等设备。

  6.按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勘划载重线,客船、渡船还应标明载客定额和有关安全告示、标志。

  三、乡镇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加强对船舶的安全技术管理,定期对船舶进行检修、保养,使之处于适航状态或者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2.从事水上运输的船舶,其船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持有相应等级的适任证书。严禁任用无证照人员担任船上职务。

  3.根据船舶的技术性能、船员条件、限定航区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操纵船舶,不得违章操作或者强令有关人员违章操作、超员超载等冒险航行。

  4.接受乡镇政府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港航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技术、业务培训。

  5.乡镇船舶不得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租用或委托乡镇船舶运输危险物品。少数地区确因交通原因需要由乡镇船舶承运危险物品的,须按国家有关危险品管理和船舶运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四、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乡镇船舶安全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其职责是:

  1.负责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方针、政府,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法规,搞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2.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

  3.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职责抓好船舶的安全管理并对其进行检查、协调部门关系。

  4.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进行安全检查,统筹安排人、财、物力,保障安全工作的开展。

  5.发生重大沉船伤亡事故,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赴现场指挥抢救,处理善后,并及时的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6.督促本县船舶修造厂按国家颁发的生产技术认可条件及有关规定搞好安全生产。

  五、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负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其职责是: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水上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2.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者和船员落实安全责任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对查出的隐患限期整改。

  3.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者和船员按规定到港航监督机构及其他主管部门办理船舶登记、船员考试、船舶检验、运输许可等必备手续。督促乡镇船舶修造厂按规定到船检部门办理开业资格评级手续。

  4.经常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完善乡镇船舶、船员技术档案。协助有关部门办理船员证照手续工作。

  5.协助港航监督机构调查处理乡镇船舶事故。

  六、各级港航监督机构是对本辖区乡镇运输船舶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通航水域航行秩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办理乡镇船舶登记、船员考试发证工作,调查处理乡镇运输船舶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对乡镇运输船舶及其设施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政府报告安全情况等。

  各级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乡镇船舶修造厂点的企业生产技术条件等级认可工作。

  乡镇运输船舶的建造和修理必须在经过船检部门批准和认可的船厂进行。

  七、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负有行业管理责任。其职责为:

  1.开展调查研究,掌握船舶安全状况,向县乡政府提出贯彻水上安全法规和加强船舶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建议。

  2.指导和帮助乡镇政府建立健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3.审核和批准发放乡镇运输船舶《运输许可证》、《营运证》,检查和规范船舶经营运输行为。

  4.指导和协助乡镇建立、完善乡镇船舶、船员技术档案及船舶违章作业、发生事故等情况登记备案制度。

  八、水库、公园、风景区水域中的乡镇游览船舶,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按照港监机关的要求负责管理,并接受当地港监机关的监督检查。凡管理混乱、安全责任不落实、不按规定载客的,港监机关有权责令其停业整顿。

  九、加强客渡船安全管理。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按照“谁主管、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要按《条例》要求,积极筹措乡镇渡口建设资金。根据目前乡镇渡船技术状况,各地在农业税附加中安排渡口建设经费的比例不得低于20%,渡口建设经费应由各地渡口管理部门集中掌握,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十、渔业船舶的登记、检验、渔业船员的考试、核发证书及船名牌、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的安全监督管理等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江西省交通厅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7. 船厂安全注意知识

1.车间安全员在业务上受安保部领导,并在车间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2.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协助车间主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并督促实施。

4.制订车间安全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5.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协助车间主任搞好职工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工作。

6.参与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和设备改造以及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工作。

7.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请领导处理。

8.负责车间安全装置、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9.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

10.车间工艺员、设备员、保管员等在车间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8. 造船厂的安全注意事项

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监管:国家级、央企的造船行业

由各省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监管:省部级的造船企业和央企各省市的分支及各省市的船舶行业协会

由市级市政府船舶办公室(一般叫市工业办或经济信息委员会之类)监管:市级造船企事业

9. 船厂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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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检查情况汇报3篇

第一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精神,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全县水上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

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全面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精神及县政府

“11.27”全县安全生产紧急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我局迅速行动,周密部署,制定了开展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工作方案,及时组织开展全县交

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此次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1、11月30日-12月15日期间,县交通运输局全面组织开展了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着重检查了辖区内所有客运企业、危货运输企业、全县渡口渡船及管养的县乡公路等,局属各单位也分别组织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2、12月10-13日,县交通运输局会同县海事处、县交警大队、县公路分局等单位组织人员开展了一次水上及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检查组分别检查了长运公司及其两个所属客运站场,抽查了8部客车;检查了县运输公司、化工运输公司、联谊运输公司三家危货企业;检查了全县渡口渡船及县乡公路等。

3、组织开展了全县机动车维修安全隐患大检查,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要求和目标,对全县辖区内的机动车维修厂维修安全隐患进行了初步的排查摸底。

4、开展了全县重点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管使用情况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了全县1家客运企业和3家危货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建设、使用、联网及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使用情况。

二、安全生产落实比较好的方面

(一)道路运输安全方面:

1、县运管所对全县客运车辆和危货企业的“一车一档”建档和车辆从业人员网络信息表建档情况,GPS系统平台使用和工作日志记录情况,安全例会制度、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落实情况以及两个客运站场源头管理等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

检查情况:两个站场“三品”检查人员、安全例检人员、出站登记人员均在职在位、工作认真负责、工作日志填写清楚;各企业GPS系统平台使用正常,值班人员在职在位、工作日志记录完善。

2、县长运公司对公司所有营运客车、从业人员资质进行了全面审查,均符合要求;对车辆消防设施进行了安全排查并建档,消防设备设施齐全,建档完善。

(二)农村公路桥梁安全方面:

1、县公路分局、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加大了全县公路安全巡查力度,突出抓好了等重点路段和部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清除路障,并对危险路面、桥涵、易塌方路段进行了全面排查和设置警示标志,确保全县公路安全畅通。

2、县农村公路管理所组织人员对管养的公路桥梁及养护维修现场进行了一次专项安全生产大检查。

检查情况:此次共排查县道133公里、桥涵30余座,覆盖所管养的全部县道,坚持做到排查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从排查情况来看,各路段路况较好,无

严重占道堆放现象,桥涵结构物基本良好,沿线安全设施、标志标牌完好。相比与往检查有较大改观的是,通过今年养护示范路的建设和农村公路安保工程的推进,

城塘线麦斜至庙前段的中曾砖厂和庙前锯板厂占道堆放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潭丘桥和横路岗桥的缺损栏杆得到了全面修复;对无栏杆的小涵洞均已设置安全警示

桩,提醒过往司机和行人。

(三)水上渡运安全方面:

1、县交通运输局花费14.7万元对汽渡和汽渡码头进行了翻修。

2、县渡口站加强了渡口渡船管理,对全县渡口渡船冬季渡运安全隐患进行了全面排查,全县渡口渡船均配齐配足救生、灭火设施,人员上下渡口有序,不存在违规、违章渡运现象,确保渡运安全。

3、县轮渡站组织干部职工对县城渡口3艘渡船进行了除锈打漆,县城渡口界埠码头风雨亭建设基本竣工。

4、渡口赣渡026船跳板进行了整修,费用近1万元。

5、汽车渡口赣拖7518、赣车7001船和汽车渡口赣拖7516、赣车7003船到樟树船厂上坡维修,费用各近15万元。

三、存在的安全隐患

1、公司所属赣D23216车后轮胎损坏严重;运输公司所属赣D22010车辆反光标志不全;联谊运输公司赣D23220后轮胎磨损严重。建议县运管所加强对3家危货运输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切实做好车辆安全性能检测,确保危货车辆安全设施设备和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2、目前县乡道经常出现超大吨位大货车通行,对桥梁涵洞安全造成重大隐患,近期发现时有从乐安戴坊装运瓷土的超大吨位货车运往高安,途经我县潭丘、

七琴、桃溪、力江等乡镇路段,造成一座地处七琴路段X785K6+652处的唐古前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此桥已经市公路局批准拆旧建新,另有2座桥梁也出

现不同程度的损伤,这些装运瓷土的车辆货物总重量都达百吨以上,而沿线桥梁仅限载30吨,超负荷严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建议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开展

联合检查,重点加强对该类车辆的管理,杜绝车毁桥断的事故发生。

3、105国道村路段弯道急、新三线穿越村庄路段行人车辆较多易发生交通事故。建议管养单位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沿线村民出行安全。

4、渡口存在驾驶与轮机混岗现象。建议县渡口站加强对渡口的安全管理,按照要求分别配备好随船驾驶员和轮机员,杜绝混岗现象发生,确保渡运安全。

第二篇

一、基本情况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精神,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全县水上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

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于11月14日会同县海事处、县交警大队、县公路分局等单位组织人员开

展了一次水上及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检查组分别检查了长运公司及其两个所属客运站场,抽查了5部客车;检查了县运输公司、化工运输公司、联谊运输公司三家危货企业;检查了全县渡口渡船及县乡公路等。检查共发现2条一般安全隐患。

二、安全生产落实比较好的方面

1、县运管所对全县客运车辆和危货企业的“一车一档”建档和车辆从业人员网络信息表建档情况,GPS系统平台使用和工作日志记录情况,安全例会制度、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落实情况以及两个客运站场源头管理等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检查情况:两个站场“三品”检查人员、安全例检人员、出站登记人员均在职在位、工作认真负责、工作日志填写清楚;各企业GPS系统平台使用正常,值班人员在职在位、工作日志记录完善。

2、县长运公司对公司所有营运客车、从业人员资质进行了全面审查,均符合要求;对车辆消防设施进行了安全排查并建档,消防设备设施齐全,建档完善。

3、县公路分局、县公路所加大了全县公路安全巡查力度,突出抓好了等重点路段和部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清除路障,并对危险路面、桥涵、易塌方路段进行了全面排查和设置警示标志,确保全县公路安全畅通。

4、县渡口站加强了渡口渡船管理,对全县渡口安全进行配齐配足救生、灭火设施,确保渡船适航。

三、存在的安全隐患

1、县长运公司长途车站、城东车站车辆进站口拐的较多,严重阻塞进站通道。建议县运管所加强客运站场管理力度,及时制止并杜绝拐的占道现象发生,确保客运安全,尤其是驻站运管员要全面负起监管责任。

2、大部分乡镇将本墟镇“美丽乡村”建设广告宣传牌设置在沿线公路路肩范围内,对过往车辆和行人造成安全隐患。按照《公路法》规定,非交通安全类标牌必须按规定设置在公路路肩和边沟以外,建议沿线乡镇尽快将此类广告宣传牌移至公路路肩和边沟以外的安全区域,以免发生事故,保障群众出行安全。

第三篇

今年以来,我局安全生产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

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指导,以“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以构

建和谐交通为目标,先后开展了节日安全稳定整治、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回头看”、“平安交通”创建、“道路客运安全年”、“安全生产月”、“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安

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机动车维修安全隐患大检查”“重点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管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等活动,进一步

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和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强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通过全局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我

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态势平稳,全县交通运输安全无事故。现将我局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如下:

一、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周密部署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

一是我局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年初制定了工作计划和安排,明确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的目标管理体制。坚持实行安全例会制度,每月组织召开全系统安全生产例会,每季度召开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传达上级安全生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及各类事故典型案例。局属各单位也每月组织召

开了一次安全会议,做到了安全工作常抓不懈,警钟长鸣。二是严格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自觉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安全

管理“一岗双责”的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安全工作中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已落实渡口县、乡村、渡工四

级安全责任状,并签订县局与下属单位安全生产、消防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把安全管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抓生产必须抓安全”,做到安全工作与

交通运输工作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验收,做到人人有责任,事事有责任人,有力地促进了交通运输安全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突出重点,通力协作,强化水上及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监管。

一是加强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严格执行“三关一监督”,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管理规定,切实加强道路危货运输的

市场监管。加强对班线客车乱线、乱班经营及途中倒客、无证经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驾驶人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人货混装和普货危货混装非法违法

经营等违章行为,严格落实执行卧铺客车凌晨2点至5点强制落地休息制度的规定,各运输企业GPS和3G视频监控平台使用规范、正常。强化驾驶人员、管理人

员、押运人员的安全教

育,企业坚持安全例会制度,各项会议记录完善。二是加强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船舶超载、非客运船舶载客及非法渡运现象,全县渡船适航、渡工适任,

船舶证书齐全有效,消防、救生设备均按要求配备,确保了全县渡运安全。三是加强农村公路桥梁的安全监管。加大农村公路桥梁隐患排查力度,对危险路面、桥

涵、易塌方路段进行了全面排查,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同时加大公路巡查,及时清理农村公路沿线路障,确保了全县农村公路桥梁安全畅通。四是狠抓了重点时段的

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认真贯彻市、县安全生产会议和市交通运输局、县委县政府安

全生产指示精神,狠抓了春运、“两会”、清明、“五一”、端午、汛期、“中秋、国庆”双节等重点时段的交通运输安全工作及高考期间考生的安全接送。在这些

重点时段,我局都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制定安保方案,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在节假日及特殊时段由我局牵头会同海事、交警、公路分局等部门和单位组

织开展全县水上及道路运输安全大检查,今年以来共开展交通运输安全检查22次,确保了交通运输系统重点时段无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三)加大巡查,及时整治,全力排查交通运输安全隐患。

一是认真安排部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

动。我局加强了交通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局属各单位也成立相应的

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确专人负责,紧密结合本行业的实际,周密安排部署,把交通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确保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到位。二是扎实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结合“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的开展,于今年6月在全县交通运输系统组织开展了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各单位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了全面彻底的自查。各单位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检查,对事故易发、频发、多发的企业和

领域进行重点检查。据统计,在此次专项行动中,我局组织检查组3个,检查20人次,检查交通运输企业12家,查处一般安全隐患4处,现已全部整改到位。三

是及时排查整改水上及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根据我县农村公路线长面广和渡口多的特点,我局在节假日或重要时段会同海事、交警、公路等部门并适时组织局属有关

单位对危险路面、桥涵、易塌方路段、客运站场和渡口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共查出安全隐患6条,对排查出来能整改的隐患要求相关单位和企业立即进行整改,目前隐患已全部整改到位,有效遏制和防范了交通运输重特大事故发生,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了全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

(四)抓住载体,稳步推进,应急“双基”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进展顺利。

1、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和应急“双基”建设活动。一是制定了工作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明确了目标任务,按照方案要求统筹安排、积极推进各项工作,适时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了自查。每年都组织局属各单位进行相互交流学习和检查,并对开展“双基”建设的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二是对公路、水路、城市客运和交通运输建设等领域的安全生产和应急文件进行梳理,进一步建立健全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法规体系。三是加强应急预案体

系建设,对现有预案进行了全面评估,并结合实际制定了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相继编制了《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县交通运输局处置出租汽车

和道路班线车客运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县交通运输局大量旅客滞留应急预案》《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交通运输局公路桥梁交通

中断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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