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官网app 为船舶与海洋工程行业提供技术支持与动力,是船舶行业最大门户分类网站
全国: | 上海:
水上物流产品分类
主页 > 通讯导航 > 船厂各部门岗位职责(船厂各部门岗位职责内容)
船厂各部门岗位职责(船厂各部门岗位职责内容)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19 02:05 点击:304 编辑:admin

1. 船厂各部门岗位职责内容

1.车间安全员在业务上受安保部领导,并在车间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2.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协助车间主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并督促实施。

4.制订车间安全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5.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协助车间主任搞好职工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工作。

6.参与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和设备改造以及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工作。

7.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请领导处理。

8.负责车间安全装置、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9.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

10.车间工艺员、设备员、保管员等在车间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 船公司工作内容

打杂

3. 船厂质量管理岗位职责是什么

1.负责管辖范围内船舶、水上设施、船用货物集装箱及船用产品检验机构、辅助性检验机构、公正性检验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工作,对管辖范围内有关单位的质量自检制度实施监督管理。

2.组织协调开展管辖范围内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受理对验船工作的投诉;参与船舶检验质量有关的重大事故的调查。

3.按照授权,负责外国驻华验船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本局登记船舶的吨位丈量复核、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本地船厂建造的中国籍船舶重要日期确认工作。

5.按照授权组织开展全国辅助检修检测机构人员培训和发证工作。

6.承担中国海事局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责,协助部海事局组织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7.负责管辖范围内船检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工作,在管辖范围内开展与船检技术相关的国际公约、国内政策法规以及国内外船舶技术发展动态的跟踪研究和履约实施工作。

8.负责管辖范围内船舶检验新技术、新规范应用及试点方案的受理和推广工作。

4. 船厂岗位工作介绍

主要有:

1. 总经理办公室 岗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秘书,总经理助理

2. 企划部 岗位:主任, 企划专员

3. 营业部 岗位:主任,副主任,普通业务员

4. 人力资源部 岗位:经理, 主管, 人事部专员

5. 财务部 岗位: 经理, 主管, 会计, 出纳

6. 后勤部 岗位: 主管, 保障部专员

7. 技术部 岗位: 总工程师, 工程师, 高级技师, 维修工

8. 质量检验部 岗位:经理,主管,检验员

9. 安全保卫部 岗位:经理, 办事专员, 门卫

5. 船厂有哪些岗位

武昌造船厂,不是武汉造船厂。该企业是江南电竞网站官网入口网址 下属中型造船厂,兼建造中小型军工舰船。该企业正式编制员工月收入在6000元左右,科室和领导岗位人员收入更高一些。垍頭條萊

武船也有许多外包与劳务派遣员工,他们的收入有的是计件工资,有的是按月工资,其收入与正式编制员工持平,只是福利稍微差一点。萊垍頭條

6. 船厂各部门岗位职责内容怎么写

工厂里杂工泛指无固定工作岗位的员工,一般从业者为男性。杂工的工作是由公司管理人员安排,工作没有统一标准,行业岗位职责是:1工作热心,任劳任怨,不怕脏、不怕累。

2、服从管理,服从工作分配,不与领导争吵,责任心强。

3、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节假日和假期有临时任务随叫随到。

4、工作主动,眼中有活,尽责尽职,及时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5,保质、保量、准时完成生产任务。

7. 船公司岗位职责

1、按照招聘流程,组织船员面试,负责船员调配、离职、休假等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在船船员月度考核,根据船员年度考评结果,提出薪酬考核评定意见。

3、协助管理船员人事档案,及时更新船员证书材料等。

4、协助完善船员人事相关体系文件,配合部门完成体系审核工作。

5、跟踪在船船员技术水平和健康状况,确保在岗船员满足任职要求。

8. 船厂各部门岗位职责内容有哪些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制度萊垍頭條

第一章 总则萊垍頭條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萊垍頭條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條萊垍頭

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包括:乡镇(街道)、村(社)中企事业单位、个人(合伙)所有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的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和游览船舶、渡船、渔业船舶以及从事农副业生产、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頭條萊垍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乡镇船舶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首长负责制和安全责任制。條萊垍頭

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萊垍頭條

第四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頭條萊垍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乡镇船舶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萊垍頭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渡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垍頭條萊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可委托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渡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頭條萊垍

第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萊垍頭條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萊垍頭條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可委托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渔业船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萊垍頭條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萊垍頭條

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区县(自治县、市)、乡镇、村(社)和船主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责任。萊垍頭條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乡镇船舶安全责任制。頭條萊垍

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乡镇船舶的安全宣传教育和船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督促乡镇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和船员按规定办理证照和保险;负责本辖区自用船舶的登记、发证和船长5米以下自用船舶的检验;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乡镇船舶的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负责乡镇船舶其他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萊垍頭條

第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宣传贯彻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指导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條萊垍頭

第九条 港监机构和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分别按职责分工负责乡镇船舶的登记、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现场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船舶所有者、经营者的安全管理。萊垍頭條

第十条 港口(码头)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乡镇运输船舶装卸作业安全管理,协助港监机构查处超载、违章作业等违法行为。萊垍頭條

第十一条 渡口管理机构负责检验非机动渡船并核发船舶检验证书;考核非机动渡船的船员并核发驾长证;依法处理违法的渡船、渡工;协助港监机构调查处理渡船交通事故。垍頭條萊

第十二条 村、社应当积极协助船舶管理机构或人员做好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頭條萊垍

第十三条 水库、湖泊、公园和风景区水域管理机构,负责本水域内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頭條萊垍

第十四条 乡镇船舶及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强所属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垍頭條萊

第三章 乡镇运输船舶萊垍頭條

第十五条 乡镇船舶经营者从事经营性运输生产,应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水运企业应当具有符合经营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和固定办公场所。萊垍頭條

第十六条 乡镇船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从事营业性运输:萊垍頭條

(一)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勘划载重线,标定船名牌、船籍港,客(渡)船应标定乘客定额牌,并具有船舶检验证书;萊垍頭條

(二)经港监机构登记,具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頭條萊垍

(三)具有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萊垍頭條

(四)按规定配备合格的技术船员或渡工、驾长及其他人员;萊垍頭條

(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和其他必备安全防护工具;萊垍頭條

(六)按规定投保船舶险、第三者责任险、船员旅客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货物运输险。垍頭條萊

第十七条 乡镇运输船舶不得擅自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确需承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萊垍頭條

客(渡)船不得载运危险货物。渡船运载牛、马等大型牲畜时,除看管人员外,不得搭载其他乘客。條萊垍頭

第十八条 以承包、租赁、挂靠等形式经营的乡镇船舶,其所有者、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应当纳入相关合同。頭條萊垍

第四章 渔业船舶萊垍頭條

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萊垍頭條

(一)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具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萊垍頭條

(二)经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具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萊垍頭條

(三)按规定配备合格技术船员和其他船员;萊垍頭條

(四)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和其他必备的安全防护工具;萊垍頭條

(五)在规定部位标定船名牌。頭條萊垍

第二十条 渔业船舶不得从事客货运输或者搭乘无关人员。萊垍頭條

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舶在通航水域内进行捕捞作业,不得影响其他船舶的航行、停泊、 作业。頭條萊垍

第二十二条 渔业船舶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签证手续,接受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检查。萊垍頭條

渔业船舶违反水上交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由港监机构处理。萊垍頭條

第五章 游览船舶萊垍頭條

第二十三条 游览船舶凭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造船厂出具并经船舶检验机构监章的产品合格证书到港监机构办理船舶登记。垍頭條萊

第二十四条 游览船舶应按乘客定额配齐救生设备,其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港监机构颁发的船员证书。萊垍頭條

第二十五条 驾驶游览船舶应当服从水域管理机构的管理,接受港监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遵守所在水域有关航行、停泊的安全管理规定。頭條萊垍

第六章 自用船舶條萊垍頭

第二十六条 从事农副业生产和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检验、发证。其中船长5米(含)以上的自用船舶,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條萊垍頭

私人游艇适用游览船舶规定,乡镇企业自用船舶适用乡镇运输船舶规定。萊垍頭條

第二十七条 自用船舶应当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不得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自用船舶的所有者应当服从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并与其签订安全责任书。萊垍頭條

第七章 乡镇渡口萊垍頭條

第二十八条 乡镇渡口的设置、迁移或撤销,应当符合乡村规划,由设置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和港监机构审核后,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批准。頭條萊垍

跨行政区域渡口的设置、迁移或撤销,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后审批。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萊垍頭條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或者撤销渡口。萊垍頭條

第二十九条 渡口应设在岸平、水缓、视线开阔、无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乘客上下方便的地方。不得在危险品装卸、仓储区域和其他禁止系泊区域设置渡口。不得在航道上设置钟摆渡和缆渡。萊垍頭條

第三十条 在激流航段设置渡口的,渡口及其上下游码头的设置必须进行通航安全论证,设定停航封渡水位。條萊垍頭

钟摆渡和缆渡的牵引缆绳和附属机械抗拉强度应当符合安全规定。萊垍頭條

第三十一条 渡口应当设置合适的码头。條萊垍頭

渡口应当设置方便乘客上下和保障乘客安全的坡道、石阶等辅助设施。客运量较大的渡口须有旅客候船亭等设施。垍頭條萊

第三十二条 渡口两岸应当设置明显的渡口守则、乘渡须知、渡口及停航封渡水位批准机关及批准日期、文号等告示牌。萊垍頭條

第三十三条 渡口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务院《渡口守则》和有关安全规定。萊垍頭條

第八章 事故处理頭條萊垍

第三十四条 乡镇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在船人员应当奋力施救,并迅速向就近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港监机构报告。涉及渔业船舶的,应同时向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垍頭條萊

事故现场的其他船舶,在确保自身安全情况下应当全力施救。頭條萊垍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港监机构或者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获悉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组织救助。同时按照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并组织事故调查。萊垍頭條

第三十六条 乡镇运输船舶及设施发生交通事故,由港监机构负责调查处理,其中涉及渔业船舶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渔业船舶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自用船舶发生交通事故,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萊垍頭條

第三十七条 乡镇船舶发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船舶船籍所在地的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工作,事故发生地的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予协助。頭條萊垍

第九章 法律责任萊垍頭條

第三十八条 对在乡镇船舶安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推诿扯皮,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处理。萊垍頭條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及直接责任者,由港监机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萊垍頭條

第四十条 任何人都有权对乡镇船舶违反有关安全规定的行为提出谴责,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萊垍頭條

第四十一条 港监机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拒不出示证件或不接受检查的乡镇船舶、设施,可以禁止其离港、责令驶向或移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拒不执行者,港监或渔港监督机构可采取拖移、卸载、解除动力、暂扣的行政强制措施。萊垍頭條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垍頭條萊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萊垍頭條

第十章 附则萊垍頭條

第四十三条 买卖乡镇运输船舶应当符合船舶交易管理规定及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并报所在乡镇、村(社)备案后,到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手续。垍頭條萊

第四十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会同市交通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对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职责作出具体规定。垍頭條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萊垍頭條

湖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2015-07-12 14:41 | #2楼萊垍頭條

第一章 总则萊垍頭條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萊垍頭條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是指乡镇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或合伙所有的从事经营性运输的船舶(渔船除外)。萊垍頭條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乡镇渡口,乡镇船舶修造厂(点)以及乡镇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的经营安全管理。萊垍頭條

第四条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萊垍頭條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萊垍頭條

第五条 省、市(含地区行署、州、省直管市,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萊垍頭條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的乡镇船舶安全监督工作。萊垍頭條

公安、劳动、水产、农机、旅游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萊垍頭條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乡镇船舶的主要职责是:頭條萊垍

(一)贯彻国家有关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 、法规 、规章和政策;萊垍頭條

(二)及时配备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员(以下简称安全管-理-员),为安全管-理-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條萊垍頭

(三)负责乡镇船舶、船员年检、年审准备工作;萊垍頭條

(四)对船员资格、船舶登记进行初审;萊垍頭條

(五)制止无证、无照船舶从事客货运输;頭條萊垍

(六)督促落实港监机构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提出的要求;萊垍頭條

(七)协同调查、处理乡镇船舶交通事故;萊垍頭條

(八)负责其他有关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條萊垍頭

第七条 凡有乡镇船舶的乡镇,均应明确一名乡镇领导干部主管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同时,根据本行政区乡镇船舶数量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员。变更安全管-理-员,必须事先征求县港监机构的意见,并在半月内补充。萊垍頭條

安全管-理-员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垍頭條萊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该建立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支持、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頭條萊垍

第九条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县、乡镇人民政府应予解决。萊垍頭條

第三章 乡镇船舶管理萊垍頭條

第十条 乡镇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营运:萊垍頭條

(一)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持有合格的技术证书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输许可证。萊垍頭條

(二)经港监机构登记,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萊垍頭條

(三)具有合格的技术船员、渡工、驾长和其他人员。垍頭條萊

(四)勘划载重线,标定船名牌、船籍港。客船还应标定乘客定额牌。萊垍頭條

(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和其他必备安全防护工具。萊垍頭條

(六)机动客(渡)船(含绑拖的客驳船)必须按交通部《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漆涂标志和使用信号。萊垍頭條

(七)按港监机构要求办理进出口签证手续。萊垍頭條

第十一条 乡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做好下列安全工作:萊垍頭條

(一)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頭條萊垍

(二)按船舶检验部门核定的区域和载客、载货定额航行,不得违章行驶。萊垍頭條

(三)不得指使、纵容、强令船员违章操作。萊垍頭條

(四)对船舶及其安全设施加强检查和维护,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萊垍頭條

(五)按规定参加船舶旅客或货物保险。垍頭條萊

凡实行承包经营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事项必须纳入承包合同。承包人必须切实履行。萊垍頭條

第十二条 乡镇船舶载运危险物品,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经港监机构核准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品载运规定。萊垍頭條

第十三条 农业生产船舶和渔船从事经营性运输的,必须经过批准,并符合本办法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條萊垍頭

第十四条 防汛抢险期间,乡镇船舶必须服从防汛抢险指挥机关的统一调度,积极参加防汛抢险工作。萊垍頭條

第十五条 江河、湖泊、水库和风景区内从事旅游业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要求管理,并接受当地港监机构的监督检查。萊垍頭條

第十六条 对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萊垍頭條

第十七条 从事乡镇船舶修造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本省船检部门核发的《湖北省地方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方可从事认可范围内的船舶修造。垍頭條萊

修造乡镇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船检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要求。萊垍頭條

第十八条 购买或转让乡镇船舶,必须凭船舶合格的技术证书及有关证件,到港监机构办理船舶登记手续。萊垍頭條

转让乡镇船舶,船舶所有人须有合格的技术证书。没有合格技术证书的乡镇船舶,港监机构不得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萊垍頭條

第四章 乡镇渡口管理垍頭條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渡口,是指乡镇集体、联户、承包户和个体户所设的,在江河、湖泊、水库等从事常年或季节性营运性质(包括义渡)的客货渡运。萊垍頭條

第二十条 设置乡镇渡口,须先由设置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乡镇政府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县水域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市水域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证书,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船民证》手续,据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保险手续后方可经营。垍頭條萊

跨县、跨市水域设置渡口,必须经渡口所在地双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批。垍頭條萊

渡口的迁移或撤销,按照渡口的设置程序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或撤销。垍頭條萊

第二十一条 渡口必须设置在岸平、水缓、水深足够、航道顺直、无碍其它船舶正常行驶,乘客上、下方便的地方。在航道狭窄、弯曲和水流湍急的河段,危险品装卸、仓贮区域和其他禁止系泊区域,不得设置渡口。萊垍頭條

第二十二条 渡口两岸应修建简易码头、踏阶、候渡室(棚)或其它方便乘客上下船的辅助设施。垍頭條萊

第二十三条 原渡口的运力不能满足现运量要求的,可优先原渡口设置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添置渡船。渡口权属纠纷,由审批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政府调解解决。萊垍頭條

第二十四条 渡口经营人和乘客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渡口管理的规定。垍頭條萊

第五章 事故处理垍頭條萊

第二十五条 乡镇船舶发生安全事故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全力抢救,并迅速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港监机构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港监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迅速组织抢救,并按规定上报有关主管机关。垍頭條萊

第二十六条 乡镇船舶交通事故的现场勘察、调查和技术鉴定,由港监机构负责;事故处理由港监机构协同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损失赔偿由事故责任方负责。萊垍頭條

第二十七条 因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申请港监机构调解;不愿意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 院起诉。條萊垍頭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條萊垍頭

第二十八条 对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奖励。條萊垍頭

第二十九条 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装船舶的乡镇船舶修造厂(点)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根据情节轻重,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條萊垍頭

第三十条 港监机构对违章行驶,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船舶,可解除船舶动力;对超载船舶,可强行卸减超载货物;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船舶,可拖至指定地点拆解,拆解及其它必要费用从船舶残料变卖所得中支付,余款归还给船主。萊垍頭條

第三十一条 对隐瞒事故不报的,因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不健全、不落实,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有关负责人以行政处分。萊垍頭條

第三十二条 港监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萊垍頭條

第三十三条 拒绝、阻碍港监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萊垍頭條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港监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垍頭條萊

第七章 附则萊垍頭條

第三十五条 对非经营性乡镇运输船舶,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管理。頭條萊垍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萊垍頭條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垍頭條萊

9. 船厂各部门岗位职责内容是什么

根据交通部、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和《关于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交海发[2000]2号和交海发[2000]37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乡镇船舶和乡镇运输船舶

  乡镇运输船舶指乡镇中企事业单位、个体、合伙经营户、承包经营户的客货运输船及合法从事季节性营运的农用船、乡镇渡船。

  乡镇船舶指含乡镇运输船舶在内的乡镇中从事农副业生产、生活服务日用船舶和江河、湖泊、库区、风景区水域中的游览船舶。

  二、乡镇船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1.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持有合格的技术证书或文件。

  2.经港航监督机构登记,持有船舶证书或船舶执照。

  3.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应持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输许可证》和《营运证》以及工商、税务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

  4.按规定配备船员,职务船员应持有相应等级的适任证书。

  5.按规定配备齐全有效的消防、救生、灯光、声号等设备。

  6.按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勘划载重线,客船、渡船还应标明载客定额和有关安全告示、标志。

  三、乡镇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加强对船舶的安全技术管理,定期对船舶进行检修、保养,使之处于适航状态或者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2.从事水上运输的船舶,其船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持有相应等级的适任证书。严禁任用无证照人员担任船上职务。

  3.根据船舶的技术性能、船员条件、限定航区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操纵船舶,不得违章操作或者强令有关人员违章操作、超员超载等冒险航行。

  4.接受乡镇政府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港航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技术、业务培训。

  5.乡镇船舶不得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租用或委托乡镇船舶运输危险物品。少数地区确因交通原因需要由乡镇船舶承运危险物品的,须按国家有关危险品管理和船舶运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四、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乡镇船舶安全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其职责是:

  1.负责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方针、政府,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全法规,搞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2.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

  3.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职责抓好船舶的安全管理并对其进行检查、协调部门关系。

  4.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进行安全检查,统筹安排人、财、物力,保障安全工作的开展。

  5.发生重大沉船伤亡事故,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赴现场指挥抢救,处理善后,并及时的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6.督促本县船舶修造厂按国家颁发的生产技术认可条件及有关规定搞好安全生产。

  五、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负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其职责是: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水上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2.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者和船员落实安全责任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对查出的隐患限期整改。

  3.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者和船员按规定到港航监督机构及其他主管部门办理船舶登记、船员考试、船舶检验、运输许可等必备手续。督促乡镇船舶修造厂按规定到船检部门办理开业资格评级手续。

  4.经常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完善乡镇船舶、船员技术档案。协助有关部门办理船员证照手续工作。

  5.协助港航监督机构调查处理乡镇船舶事故。

  六、各级港航监督机构是对本辖区乡镇运输船舶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通航水域航行秩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办理乡镇船舶登记、船员考试发证工作,调查处理乡镇运输船舶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对乡镇运输船舶及其设施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政府报告安全情况等。

  各级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乡镇船舶修造厂点的企业生产技术条件等级认可工作。

  乡镇运输船舶的建造和修理必须在经过船检部门批准和认可的船厂进行。

  七、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负有行业管理责任。其职责为:

  1.开展调查研究,掌握船舶安全状况,向县乡政府提出贯彻水上安全法规和加强船舶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建议。

  2.指导和帮助乡镇政府建立健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3.审核和批准发放乡镇运输船舶《运输许可证》、《营运证》,检查和规范船舶经营运输行为。

  4.指导和协助乡镇建立、完善乡镇船舶、船员技术档案及船舶违章作业、发生事故等情况登记备案制度。

  八、水库、公园、风景区水域中的乡镇游览船舶,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按照港监机关的要求负责管理,并接受当地港监机关的监督检查。凡管理混乱、安全责任不落实、不按规定载客的,港监机关有权责令其停业整顿。

  九、加强客渡船安全管理。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按照“谁主管、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要按《条例》要求,积极筹措乡镇渡口建设资金。根据目前乡镇渡船技术状况,各地在农业税附加中安排渡口建设经费的比例不得低于20%,渡口建设经费应由各地渡口管理部门集中掌握,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十、渔业船舶的登记、检验、渔业船员的考试、核发证书及船名牌、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的安全监督管理等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江西省交通厅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10. 船厂部门设置

从设计完成开始计算船舶的建造一般分为如下几个过程:

一、生产设计、相关材料和设备的采购

这个过程一般都是船厂来完成的,不过现在部分设计单位也具有生产设计的能力。生产设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船舶生产的进度及质量。另外,船厂的采购部门必须向其他设备商订购主机及其他配件。

二、板和型材的加工

1 放样

这和机械设计中的放样差不多,不过船舶的曲面是二维的,其放样的难度甚至高于飞机。传统的船厂有专门用于放样的样楼,而现代化的船厂基本上都采用计算机放样了,不过部分过于复杂且不可展开的曲面还是必须人工放样。

2 板和型材的预处理

板和型材到了船厂以后,首先要进行校平,表面除锈然后上底漆。因为钢是很容易生锈的,不做预处理的话等船造出来了板至少要烂掉1/10。

3 下料及成型加工

下料简单地说就是按照放好的样子切板和型材。现在大部分船厂在这方面都实现了自动化。不过,成型加工一般比较麻烦,薄板和型材通常采取冷弯加工的方法而厚板及部分曲率很大的结构(球首就是一个典型)必须采取热加工的方法成型。一般即使是很有经验的老师傅烧一个球首也要一个多月(如果板厚增加的话这个时间会大大延长)。

三、分段组装

这个过程的工作量很大,主要是在车间内把形材和板焊接成分段,再用平板车将这些分段运输到现场。

四、船体合龙

就是在船台上和内把分段组合成船。这个过程难度是比较大的,劳动迁都也很高。该过程涉及到大量的起重和焊接作业,因为对设备要求较高,该过程是船舶生产中的瓶颈。

五、下水

这个过程是船舶建造中最危险的过程,一旦发生事故整个船就报废了。具体过程没什么好说的。

六、码头

把管子,阀门和其他大型设备及装潢材料装上船。这个过程涉及到的专业最多,是船舶建造中最混乱也最容易发生事故的过程。

七、试验交船

包括系泊试验和航行试验,主要是测试实际建造完成后船舶各方面的性能数据。

上面的过程比较传统,目前预技术已经被广泛采用6过程已经被大大地简化了。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