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官网app 为船舶与海洋工程行业提供技术支持与动力,是船舶行业最大门户分类网站
全国: | 上海:
水上物流产品分类
主页 > 通讯导航 > 船舶关税政策(船舶行业政策)
船舶关税政策(船舶行业政策)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18 05:10 点击:310 编辑:admin

1. 船舶行业政策

对部分提前报废的老旧汽车提供18000元(人民币,下同)的补贴,以鼓励老旧汽车报废。根据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公告,2014年期间交售给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10年以上(含十年)且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并于当年更新的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重型载货车(不含全挂车和半挂车),每辆可获得18000元的补贴。公告称,符合这一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以按规定申请补贴资金

2. 船舶产业政策

燃油补贴的对象的渔业生产要符合《渔业法》的有关规定,不管是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还是内陆捕捞机动渔船都要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一个年度内从事捕捞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3个月。养殖渔民(渔业企业)要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和渔业船舶证书(证件),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远洋捕捞渔船要经农业部批准、持有合法有效证件、从事正常远洋渔业生产。渔业油价补助资金核算标准严格按照农业部《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调整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执行。具体补贴标准为:

1、船长小于8米,每年补贴0.4万元,每月补贴333元;

2、船长大于8米小于10米且主机功率9千瓦以上的,每年补贴0.5万元,每月补贴417元;

3、船长大于10米小于12米且主机功率11千瓦以上的,每年补贴0.6万元,每月补贴500元。

4、船长大于12米且主机功率15千瓦以上的,每年补贴0.85万元,每月补贴708元。

3. 船舶业发展

船舶业的前景应该是很好,目前,公路的运输能力有限,且已基本到达一定极限,大型的运载十分困难,所以航海业的发展越来越好,目前,我国很多大型造船厂的订单根本无法安定器交付,且更大型的轮船由于技术的提升,需求量越来越大,这就使造船业处于垄断地位,利润相当高,所以对于这个行业,应该是很好的选择。

4. 船舶行业政策 英文

bow在船舶中是表示船首,船的头部。船舶为了方便区别位置,一般分为船艏,用英语BOW或者FORE表示;船舯,用英语MⅠDSHⅠP表示;船艉,用英语STERN或者STERN ABAF或者AFT表示,其实还有一个表示距船艉四分之一处位置的英语,他就是QUARTER。

5. 船舶行业规范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渔业船舶的检验,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将要登记的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的检验,适用本条例。从事国际航运的渔业辅助船舶除外。

第三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

第四条

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第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应当遵循安全第一、保证质量和方便渔民的原则。

第二章 初次检验

第六条

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在渔业船舶投入营运前对其所实施的全面检验。

第七条

下列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初次检验:(一)制造的渔业船舶;(二)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三)进口的渔业船舶。

第八条

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第九条

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应当与渔业船舶的制造、改造同时进行。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前款规定必须检验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目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进口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确认,并在投入营运前申报初次检验。进口旧渔业船舶,进口前还应当取得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旧渔业船舶技术评定证书。

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经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不得擅自拆除其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确需改变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原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准。

第十二条

进口的渔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其他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实施;渔业船舶的制造地或者改造地与船籍港不一致的,初次检验由制造地或者改造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该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技术资料移交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第三章 营运检验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渔业船舶所实施的常规性检验。

第十四条

营运中的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申报营运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渔业船舶运行年限和安全要求对下列项目实施检验:(一)渔业船舶的结构和机电设备;(二)与渔业船舶安全有关的设备、部件;(三)与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设备、部件;(四)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申报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意见或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签发境外受检的远洋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渔业船舶经检验需要维修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选择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维修单位。维修渔业船舶应当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用于维修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营运中的渔业船舶需要更换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八条

远洋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其他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实施;因故不能回船籍港进行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委托船舶的营运地或者维修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实施检验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技术资料移交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第四章 临时检验

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的临时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渔业船舶出现特定情形时所实施的非常规性检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临时检验:(一)因检验证书失效而无法及时回船籍港的;(二)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三)具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申报临时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意见或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渔业船舶临时检验的管辖权限划分,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关于营运检验管辖权限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检验:(一)设计图纸、技术文件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或者确认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制造、改造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维修的;(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

第二十四条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检验业务。

第二十五条

从事渔业船舶检验的人员应当经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二十六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渔业船舶检验规则,实施现场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渔业船舶检验规则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制定,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对具有新颖性的渔业船舶或者船用产品,国家尚未制定相应的检验规则的,可以适用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检验规则。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复验。

第二十八条

渔业船舶的检验收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的式样和检验业务印章,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规定。

第三十条

渔业船舶检验人员依法履行职能时,有权对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和技术状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重大渔业船舶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有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渔业船舶报废、改籍、改造之日前7个工作日内或者自渔业船舶灭失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注销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逾期不申请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自渔业船舶改籍、改造完毕之日起或者渔业船舶报废、灭失之日起失效,并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注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废的;(二)中国籍改为外国籍的;(三)渔业船舶改为非渔业船舶的;(四)因沉没等原因灭失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第三十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取消检验资格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无效:(一)未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检验的;(二)所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记录、检验报告与渔业船舶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三)超越规定的权限进行渔业船舶检验的。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外国籍渔业船舶,其船旗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6. 国家对船舶行业的政策支持

  近日,记者从最新一期的深圳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绿色低碳港口建设补贴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即日起实施。《办法》规定,船舶安装使用尾气净化设施,新增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动力船舶可获补贴。其中,新增天然气或电力等清洁能源动力的深圳籍船舶,按船舶发动机成本的30%予以补贴,每艘船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

7. 船舶行业管理实施办法

水利局

船舶归水利局管理。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水路运输经营者委托船舶管理企业为其提供船舶海务、机务管理等服务的,应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船运时应该注意各类商用运输船要符合国际环境保护的规定,以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任何损害。如果违反这些环境保护规定,比如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或非法转移固体,除个人要为其行为承担责任外,船公司也面临着巨大的财务风险。

8. 船舶行业政策要求

I,船长小于8米每年补贴0.4万元,每月补贴333元。

2,船长大于8米小于10米,且主机功率9000瓦以上的每年补贴0.5万元,每月补贴417元。

3,船长大于10米,小于12米,且主功率11千瓦以上的每年补贴0.6万元,每月补贴500元。

4,船长大于12米,且主机功率15千瓦以上的每年补贴0.85万元,每月补贴708元。

9. 船舶行业发展

我国古代造船业非常发达,一直居于世界的前列。自新石器时代起,我国便产生竹筏、独木舟等原始船舶。直至秦汉时期,造船工艺才初具体系、渐趋成熟。

秦汉时期,我国造船业的发展出现第一个高峰。典型的代表作就是楼船。楼船是当时的作战用船,可称之为古代版“战舰”,因船上建有重楼而得名。据史料载,秦始皇曾派大将率领由楼船组成的舰队进攻楚国。在统一南方的战争中,秦始皇组织过一支能运输50万石粮食的大船队。

楼船的头部为方形,无帆,动力由两侧设计的划桨提供;每层都有防御矮墙,设置了发射弓弩的窗孔,方向和速度由舵和桨掌控,这是造船史上的重大突破,代表当时造船技术的最高标准。

汉代,以楼船为主力的水师已非常强大。《汉书•武帝纪》载,汉武帝曾在长安附近疏通水路,制造楼船,训练水军。其中最大的一条楼船叫“豫章号”,上有豪华的宫室,可以乘载万人。据说汉朝廷一次就能动用,由楼船2000多艘、水军20万人的巨型舰队。

舰队中,各种作战舰只配备齐全。先是冲锋船“先登”处于舰队最前列,接着狭长战船“蒙冲”冲击敌船,再者就是快船“赤马”,最后是最重要的船舰--重武装船“槛”,即上下都用双层板的楼船。楼船也是舰队的主力。

实际上,这一切除了秦汉时期强大的经济实力外,还仰仗于当时十分发达的交通运输网络以及积极的外交政策。

秦始皇一统河山后,以咸阳为中心修建海(河)陆交通要道,“东穷燕齐,南极吴楚”,沟通全国陆上交通。与此同时,还全部拆除了各诸侯领地内河渠上的截水堤坝及拦阻水道的设施,并以鸿沟为中心,疏通济、汝、淮、泗等水道。

此外,秦始皇还兴修吴、楚、齐、蜀等地区的水利,开凿灵渠联通珠江、湘江、长江水系,发展通航灌溉一体化;还派人出海,把内陆驰道与江、河、湖、海的航路衔接起来。这样一来,标志着全国一体的水陆交通网正式建立起来。秦始皇还极力推进航海事业的发展,统一六国后,他又几次大规模巡行,乘船在内河或海上航行。

刘邦建立汉朝后,制定休养生息的民生政策,国力大增。此时陆上丝绸之路出现很多不确定因素,为了尽快疏通通往西域的道路,汉武帝派张骞出使西域,派军驻守交通要道,但效果不理想。

南越国后归汉后,汉武帝拓宽海上贸易规模,海上丝绸之路开始兴起。以合浦为起点,途经南海,进入马来半岛、暹罗湾、孟加拉湾,最后抵达印度半岛南部的黄支国和已程不国,史称“徐闻、合浦南海道”。此后,这条航线成为西汉丝绸之路的最重要海路通道。

秦汉高度发达的造船业,为后世造船技术的进步奠定了坚实基础。三国雄踞江东的吴国,历史上就是造船业发达的地区。吴国造的战船最大的上下5层,可载3000名战士。吴国灭亡时,被晋朝俘获的官船就有5000多艘。

南朝时,江南能建造千吨级别的大船。为提高航行速度,南朝科学家祖冲之“又造千里船,于新亭江试之,日行百余里”。

这是一种装有桨轮的船舶,即“车船”,利用人力以脚踏车的方式推动船的前进。尽管不是很经济,但也为后来船舶动力的改进提供新的方向,在我国造船史上绝对值得一书。

10. 船舶服务行业

北港集团主营业务: 

1、投资兴建港口、码头;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服务;

2、在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运输、过驳、仓储服务及集装箱拆装箱服务(含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凭《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核定的范围内作业);

3、港口设施、作业设备和机械的租赁、维修服务,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

4、港口拖轮服务;船舶港口服务(为船舶提供岸电、淡水供应;

5、国际、国内航行船舶物料、生活品供应);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机械加工及修理;自有房屋租赁;外轮代理行业的投资及外轮理货;

6、化肥的购销;机电配件、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渔需品、五金交电化工的销售;

7、供应链管理,经营硫酸、硫磺、正磷酸、高氯酸钾、氢氧化钠、石脑油、2-(2-氨基乙氧基)乙醇、煤焦沥青、黄磷、红磷、盐酸、{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批发(无仓储)。

11. 船舶行业发展规划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2016-2021年中国海洋工程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本专业学生毕业后可毕业后可签约到船舶与海洋工程设计研究单位、海事局、国内外船级社、船舶公司、船厂、海洋石油单位、高等院校、船舶运输管理、船舶贸易与经营、海关、海上保险和海事仲裁等部门,从事船舶与海洋结构物设计、研究、制造、检验、使用和管理等工作,也可到相近行业和信息产业有关单位就业。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