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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舱底水排放标准(船舶舱底水排放标准规范)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18 03:50 点击:920 编辑:admin

1. 船舶舱底水排放标准规范

船用油水分离器排放要求:含油量不大于15ppm,内河船舶目前全面实行零排放,抵港申请接收。

2. 船舶标准全文库

海船分为以下类型:

(一)高速客船,为一类海船;

(二)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海船;

(三)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海船;

(四)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海船;

(五)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为五类海船。

3. 船舶货舱污水井排放规定

艇上应该具有真空回收装置将污水贮存在相应舱室内,待船舶靠近具有处理能力的码头时候,有专门环卫公司来清理运走。

4. 船舶压载水排放标准

压载水公约》的核心管理要求是通过压载水置换达到D-1排放标准,或通过压载水处理达到D-2排放标准。

D-1标准:船舶应在航行途中采用逐一更换法、直流法或稀释法,使舱内压载水的更换率至少达到压载水体积的95%。D-1标准要求船舶在距陆地至少200海里、水深至少200米处海域置换压载水;实在不可行时,应尽可能远离陆地并在所有情况下距陆地至少50海里、水深至少200米处,或在港口国指定的海域更换压载水。按照《压载水公约》的规定,港口国不应要求船舶为更换压载水而偏离其预定航线或推迟航程。

D-2标准:船舶需要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船舶利用压载水管理系统,在压载水加载时、在压载舱内或在压载水排放前对压载水进行物理、化学或生物处理,使排放的压载水中所含的存活生物数量、指标微生物等符合规定要求。

压载水系统主要总类

由于压载水系统是最近几年发展的防污染设备,当前研究和生产的厂家众多,可以预见的是在接下来的两年里,压载水系统将会得到飞速发展。现有的系统有如下几种。

(一) 机械处理法(过滤/离心分离)

(二) 物理处理方法(紫外线杀菌(UV)/加热处理法)

(三) 化学处理方法(电解(Electrolysis)/化学药品(chemical)/臭氧(Ozone)

(四) 组合处理方法

(五) 外部处理法

压载水置换的方法

船舶根据公约B-4按照D-1的标准排放压载水,应充分考虑恶劣天气、船舶设计或应力、设备失灵或任何其它异常状况,压载水置换会威胁船舶的安全或稳性、其船员或乘客等因素。保证压载水置换率不少于95%,以下三种方法通常被用来实现压载水置换率不少于95%的要求。

(一) 溢流法(Flow-through method)

溢流法是将公海里新的海水从压载水舱的下部注入水舱,原水舱内的水从空气管中溢流,为了保证压载水置换率不少于95%,注入新海水的体积应至少为水舱容积的3倍。在置换时要考虑压载水泵的排量和空气管的尺寸。

(二) 逐舱置换法(Sequential method)

逐舱置换法是将压载水舱内的原压载水全部排出,在将公海内新的海水注入水舱。这种置换法可以彻底将压载水置换成公海的水,但置换时应充分考虑船舶的气象、海况、稳性和船舶结构等。

(三) 稀释法(Dilution method)

稀释法是将公海的新海水从水舱上部注入水舱,原压载水通过重力,从下部自由排出舷外,为了保证压载水置换率不少于95%,注入新海水的体积应至少为水舱容积的3倍。这种方法应考虑水泵排量和水舱下部排放速率。

5. 舱底水排放多少海里

1.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紧急处理排放区域排放浓度(毫克/升) 内河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不大于100。

2.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毫克/升) 项目内河沿海(距最近陆地4海里以内)沿海(距最近陆地4~12海里) 生化需氧量不大于50不大于50 悬浮物不大于150不大于150无明显悬浮物固体 。

6. 船舶标准排水量

这个是通过空船测量实验来计算的。

首先测量出船上每一个舱里水、油的液位高度,查测深表算出重量

然后看船舶吃水,查静水力表得出排水量

排水量 - 船上多余重量(不属于空船的重量) = 船舶自重

舶舶吨位是船舶大小的计量单位,可分为重量吨位和容积吨位两种。

7. 船舶舱底水排放标准规范要求

污水井的深度国家标准要求中没有规定

国家标准污水井的要求:

(1)应设有有效的舱底水排放系统,以能抽出及排干任何水密舱中的水,不包括装有淡水、燃油、液货并有有效排水装置的处所。

(2)所有与舱底排水设备有关的分配箱和手动阀,应设在通常情况下可到达之处。

(3)当船舶横倾超过5°时,至舱壁甲板或至干舷甲板的干舷分别使甲板边缘浸水,则应设有足够数量、适当尺度的泄水孔直接将水排向舷外。

(4)所有机舱污水井应设有高位报警装置。

(5)客船海损后,船舶无论正浮或横倾,舱底排水系统均应能操作,对形状特殊的舱室可增加吸水口,舱内布置应能使水流入吸水口。

(6)至少有3台动力泵与舱底水总管相连,其中一台可由推进机械带动。

如可能,动力舱底泵应置于分开的水密舱内,其布置应使这些舱室不至于因同一破损而同时浸水。

(7)海水进水阀及其直接进水阀的阀杆应延伸至高于机舱平台处。

8. 船舶规范内容

1、目前我国尚无船舶防雷的相关规范,因此加强对船舶防雷研究和探讨,提高对船舶及其电子信息系统防雷的认识,参照相关防雷规范统一技术要求,采取积极的防雷措施减少或避免雷电事故的发生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2、完善船舶防直击雷措施。建议参照GB50057- (2010)R的技术要求,将该船防雷等级按二类防雷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避雷针保护范围要全覆盖船体。接地引下线应采用屏蔽电缆。

9. 船舶舱底水排放标准规范最新

船舶在距最近陆地3n mile以外12n mile(含)以内,可使用经认可的设备排放经过打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在距最近陆地12n mile以外可排放未经打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

但不论何种情况,不应将集污舱柜中储存的生活污水或来自装有活动物的处所的生活污水倾刻排光,而应在船舶以不少于4kn船速在航行途中,以中等速率进行排放。排放速率不超过相应船速下的最大允许排放速率,该排放速率应按照MEPC.157(55)决议通过的《船舶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排放率标准建议案》予以批准。

10. 船舶洗舱水排放标准新规

按照现行的《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的要求,油轮在特殊区域外排放污压舱水、洗舱水 , 应满足的条件包

按照现行的《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的要求,油轮在特殊区域外排放污压舱水、洗舱水 , 应满足的条件包括:Ⅰ.不在特殊区域内 Ⅱ.距最近陆地50海里以上 Ⅲ.瞬间排放率不超过30升/ 海里 Ⅳ.现有油轮的排油总量不超过该种货油总量的 1/ 15000

A.Ⅰ~Ⅲ

B.Ⅰ~Ⅳ

C.Ⅰ、Ⅱ、Ⅳ

D.Ⅰ、Ⅱ

11. 船舶舱底水排放要求

15ppm油污水表示1吨废水中所含油污不得超过15克。 

 船舶排出的废水中含有油水混合物,油比水轻,会浮在水的表面,经油水分离器后,油污被分离出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要求船舶含油污水的排放管路应设置标准排放接头,不应设有任何其他直接舷外排放接头。应在装置出水口安装15 ppm 舱底水报警装置(油份浓度计),当处理出水含油量不超过15 ppm 时方可排出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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