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苏省定点拆解船厂中国船厂100名 1.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2.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 3.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 4.江苏新世纪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5.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6.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7.江苏扬子江船厂有限公司 8.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南通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10.上海船厂船舶有限公司 11.武昌造船厂 12.浙江造船有限公司 13.中国长江航运集团金陵船厂 14.扬州大洋造船有限公司 15.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 16.浙江欧华造船有限公司 17.中国长江航运集团青山船厂 18.扬帆集团有限公司 19.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 20.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21.广州黄埔造船厂 22.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23.常石集团(舟山)造船有限公司 24.泰州三福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25.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26.江苏新时代造船有限公司 27.大连今冈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28.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 29.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30.东方造船集团有限公司 31.南通惠港造船有限公司 32.黄海造船有限公司 33.烟台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34.扬州科进船业有限公司 35.舜天造船(扬州)有限公司 36.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808厂 37.福建省东南造船厂 38.天津新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39.江苏省镇江船厂有限责任公司 40.国营川东造船厂 41.大连辽南船厂(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八一零工 42.江苏韩通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43.浙江海丰造船有限公司 44.芜湖新联造船有限公司 45.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江东船厂 46.江西江洲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 47.淮滨县江淮船业有限公司 48.山东省威海船厂 49.辽宁宏冠船业有限公司 50.大连船舶重工舾装有限公司 51.九江银星造船有限公司 52.山东大鱼岛造船有限公司 53.荣成市寻山兴海造船有限责任公司 54.浙江天时造船有限公司 55.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 56.宁波新乐造船有限公司 57.中船桂江造船有限公司 58.南京武家嘴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59.扬州龙川船业有限公司 60.台州枫叶船业有限公司 61.浙江振兴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温岭市东升造船厂) 62.广州航通船业有限公司 63.国营西江造船厂 64.南通亚华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65.南京东嘉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66.浙江方圆造船有限公司 67.中海工业(广州)有限公司 68.浙江宏信船舶有限公司 69.青岛现代造船有限公司 70.临海市江海造船有限公司 71.临海市宏盛造船有限公司 72.南通港闸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73.重庆东风船舶工业公司 74.吉宝(南通)船厂有限公司 75.重庆市泽胜船务(集团)有限公司 76.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 77.湖北华舟有限公司 78.荣成伽耶船业有限公司 79.宁波市东方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80.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宜昌船厂 81.浙江合兴船厂 82.九江同方江新造船有限责任公司 83.荣成市泓运船业有限公司 84.宜昌达门船舶有限公司 85.国营青岛造船厂 86.靖江南洋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87.温岭市长宏造船有限公司 88.荣成市石岛东海造船有限公司 89.浙江腾龙造船厂 90.台州海滨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91.上海爱德华造船有限公司 92.临海市航畅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93.浙江金港船业股份有限公司 94.临海市回浦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95.乳山市造船有限责任公司 96.宁波清源造船有限公司 97.广州市番禺粤新造船有限公司 98.浙江振宇船业有限公司 99.枣庄扬帆船舶有限公司 100.蓬莱市渤海造船有限公司 中国船厂分布(按地区) 上海市 沪东中华造船(集团)公司、江南造船(集团)公司、上海外高桥船务工程公司、东海船舶修造厂、上海爱德华造船有限公司、上海船厂、上海浦东大道4805厂,立新船厂,外轮修理厂,立丰船厂,塘口船舶修理厂、上船澄西, 江苏省 中海工业(江苏)有限公司、南通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新世纪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扬子江船厂有限公司、中商集团口岸船舶工业公司、长江航运集团金陵船厂、江苏省镇江船厂、澄西船厂,扬州大洋船厂,扬子江船厂、新世纪、仪征新东海,扬州科进,东方船厂,南京金陵,南京五家嘴,南京胜华,南京亚泰,口岸,南通中远川崎,新时代,新扬子,南洋,南通明德重工,南通港闸,南通荣胜,仪征五洋船厂,仪征华为,江苏舜天,江苏索普,泰州三福 辽宁省 大连新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大连造船厂、渤海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大连辽南船厂、辽宁旅顺滨海船厂、中远船厂,STX、宏冠等、大连重工,大连新厂,大连大正,七星造船,山海关船厂,鸿寇船厂、新加坡万邦 广东省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文冲船厂有限公司、黄埔造船厂、新中国船厂有限公司、汕头大洋船舶工业总公司、广东省新会造船厂、友联船厂 浙江省 浙江船厂、舟山扬帆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杭州东风船舶有限公司、宁波恒富船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仑船厂、国营海东造船厂、象山船厂,舟山船厂,台州中远,台州五洲,浩友船厂,杭州东风,宁波新乐,海东造船厂,浙江振宇、浙江和润集团 山东省 烟台莱佛士造船有限公司、青岛北海船厂、山东黄海造船有限公司、青岛前进船厂、国营青岛造船厂、烟台北方造船厂、山东威海造船厂、荣城市造船工业集团公司、大渔岛船厂、神飞船厂、百步亭船厂、三星船厂、乳山船厂、青岛现代,西霞口船厂,青岛灵山船厂,蓬莱渤海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 西江造船厂、桂江造船厂、梧州造船厂 安徽省 芜湖造船厂(新联)、长江航运集团江东造船厂、芜湖大江船舶有限公司、蚌埠船厂 湖北省 武昌造船厂、长江航运集团青山船厂、宜昌船厂、南华高速船舶有限公司、青山 天津市 天津市造船厂、天津新港船厂、天津新河船厂 福建省 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造船厂、福建省东南造船厂、龙海国安船业有限公司、厦门重工,福宁重工,海军4807(白马),泉州船厂 重庆市 国营重庆造船厂、长江航运集团川江船厂、国营船东造船厂、川东船厂 江西省 江洲联合,九江银星,江新 韩国三星重工业株式会社投资建设的三星重工业(荣成)有限公司将落户山东省荣成市。三星重工业因为其国内现有造船厂扩建用地解决不了,决定在威海荣成市投资建一座较大的造船厂,船厂占地面积为200万平方米,相当于其在韩国国内造船厂面积400万平方米的一半,总投资3.5亿美元。 韩国大宇造船海洋(山东)有限公司位于烟台,是韩国大宇造船海洋株式会社(DSME)于2005年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独资创建的大型船舶制造企业。大宇造船海洋(山东)有限公司原设计为一个综合船厂,并将作为支持大宇造船海洋工程公司玉浦船厂的生产基地。然而,由于中国政府对外商投资的一些限制该设计没有得到中国政府的批准,该船厂一直为一个船体分段制造厂。而随着劳动力成本上升和中国税收优惠的解除,以及国内需求下降,业务分流还是相当必要的。此外,转换成综合性船厂的可负担额外成本在它的决定中也起了很重要的作用。 烟台有莱佛士船业有限公司,就是改制以前的烟台造船厂,这是中国唯一一个由外资控股、100%按国外先进模式进行管理的公司,总部在新加坡,建造的船舶以海洋工程、游艇、浮船坞为主. 大型的船厂还有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船重工”),2004年7月,江南电竞网站官网入口网址 集团与青岛市政府签订全面合作协议,决定在青岛海西湾建设造修船基地,两座30万吨、15万吨的两座修船坞已于2005年7月建成投产。 青岛海西湾造修船基地正在建造中国迄今为止坞容量最大的两座分别为30万吨和50万吨的造船坞,建成投产后,可建造超级油轮、海岬型散装货船、8000箱集装箱船、海上石油钻井平台等,计划于2009年4月1日完工,工期为25个月。 山东省黄海造船有限公司(黄海船厂),以造渔船为主,包括拖网渔船、金枪鱼钓船等。另外还有中小船厂比如灵山船厂、威海船厂(目前正在搬迁扩建)。 另外还有山东威海的海军的4809厂、海军的另一个船厂4808厂在青岛,除此之外还有还有4808工厂威海修船厂。 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隶属于中国西霞口集团公司,是一家集修船、造船于一体的大型企业。以建造和修理各类渔船、货船、油船和工程船舶为主。 扬帆公司即原来的青岛造船厂,青岛造船厂是始建于1949年的老牌造船厂,曾经是全国惟一一家生产水面战斗舰艇的地方企业、生产了山东省第一艘5000载重吨的杂货船。如今,青岛造船厂已改制成为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该厂位于四川路25号,现有职工近千人,占地面积14.8万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6.5万平方米,厂房如今大都已经破烂不堪。造船厂是建国后青岛首批重工企业,生产了山东省第一艘5000吨货船,全国第一艘浅吃水喷水推进多用拖船、第一艘大马力电力推进多用拖船、第一艘沿海玻璃幕墙豪华旅游观光客船,有着辉煌的历史。 2. 江苏拆船公司江苏大津重工造船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由上海佳豪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扬中投资注册成立;2017年12月28日,并购纳入上海佳豪-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板块,注册资本2.27272亿元人民币。 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交通运输部LNG动力船建造示范单位,通过江苏省一级Ⅱ类船舶行业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拥有发明、实用新型专利30多项,建有工程技术中心和博士工作站。通过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拥有一支技术娴熟、经验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团队。 公司依托天海防务技术优势,基于公司的数字化虚拟造船平台,实现公司内流程无缝对接、项目一体化管理,成功完成各类船舶与海洋工程设计、采购、建造总承包(EPC)项目,已形成LNG为动力的系列船型、海工平台、公务系列船三大主线产品。 大津重工注重培育核心竞争力,从技术创新入手,致力于国内、国际市场的开拓,积极参与国家 一带一路 建设战略,在管理上不断创新,在新技术、新工艺、新能源应用上致力于打造一流和全国领先的科技创新型企业,为客户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 3. 船舶拆解厂实施机关:中国海事局各分局(船舶检验局)及各分局申请人: 申请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人向船舶船籍港所在地船检分局申请) 具备条件:申请人需到海事部门办理船舶登记注销手续(船舶报废时) 提交材料: 1.《船舶营运检验申请表》 2.船舶检验证书正本 3.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资料(个体船东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A4纸单面,要求签字或盖章) 4.海事部门船舶登记注销证明文件(船舶报废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3.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中国船级社相应规范等 办结期限: 1.船舶报停:船舶检验合格,并提交完整的资料后15个工作日 2.船舶报废:提交完整的资料后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1. 船舶报停:签发船舶检验证书,在船舶适航证书记事栏注明“本船已报停,不得从事任何载、运活动” 2. 船舶报废:不签发船舶检验证书,在该船舶检验证书原件每页盖注销章,并退回给申请人 收费标准: 现行《船舶检验计费标准》及相关规定(船舶报废不收取费用)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4. 江苏哪里有拆船厂镇江船厂: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蒋乔镇 润江路8号 蓝波造船属于镇江船厂胜华船舶:镇江龙门 港区轮联船厂:镇江润州区金江乡江南桥北1号 五峰山船厂: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大路镇 五峰山镇 江复兴船厂:镇江市丹徒区江心复兴村 5. 江苏省定点拆解船厂有哪些江苏比较好的船厂有如下几所,第一声江苏新时代造船有限公司。该公司创立于1977年拥有自己的船舶设计研制所和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是江苏扬子江造船有限公司,该其余创立于1956年,是以集造船和海洋工程制造为主。的企业,以上是江苏比较好船厂 6. 江苏省定点拆解船厂名单江苏新时代造船有限公司 靖江市新港园区丹华港港口 泰州三福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泰州市口岸镇口永路58号 江苏新荣船舶修理有限公司 江苏省靖江市新港港口 靖江南洋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省靖江经济开发区新港园区 江苏新世纪造船有限公司 江苏省靖江市新港港口 江苏鑫福造船有限公司 泰兴市虹桥工业园区 7. 船舶拆解招标江苏建信集团有限公司不是国企,是一家私营企业。 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为房屋建筑业,主要从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冶金工程、电力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环保工程、隧道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特种工程。公司具体经营范围有:土木工程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配件;工程质量检测;木材加工;室内外装璜;吊装工程施工;建筑机械安装、拆卸;建筑工程机械制造、修理;混凝土、水泥预制品、建筑材料、电器设备、工程机械、汽车零配件、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木材的销售;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 8. 江苏省船舶拆解管理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2019年12月20日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5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 第三章 利用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漓江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漓江风景名胜区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漓江风景名胜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漓江干流,是指市区虞山桥至阳朔县留公村漓江段。 第三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漓江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将漓江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漓江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建立漓江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和保护管理工作考评问责机制。 市人民政府设置的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漓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以及监督、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漓江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作。 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实际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各项具体制度。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民族宗教、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以及海事、船检、航道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漓江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漓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和配合做好漓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动协同执法机制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指导、协调、督办漓江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相关工作。 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发现不属于本机构管理职能范围内的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人的信息应当保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实名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 第九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内的水体、峰林峰丛地貌、岩溶洞穴、湿地、江河沿岸洲岛、林木植被、野生动物等自然资源,文物古迹、传统村落、古建筑、古树名木、历史遗址、园林建筑、摩崖石刻等人文景观,应当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第十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漓江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 第十一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按照资源特色、空间布局和规划要求,分为特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和控制协调区,实行分级保护: (一)特级保护区应当保持自然原生状态,禁止各类人工设施建设,除必要的通过性道路外,不开放游客进入游览; (二)一级保护区应当保持景观自然状态,禁止建设宾馆、招待所、度假村、培训中心、疗养院、游乐园、索道以及其他与风景保护无关的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逐步迁出; (三)二级保护区应当保护典型景观格局的完整和良好自然生态环境,控制区内人口规模,限制机动交通工具进入,控制游客容量,禁止建设与游览和风景保护无关的设施; (四)三级保护区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合理设置游览内容和游览设施; (五)控制协调区应当保护基本农田和田园风光,加强封山育林,提高绿化覆盖率。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勘定界线,设立标识,明确保护范围。 第十二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演艺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利用岩溶石山开展蹦极、攀岩等活动; (五)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十三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地形地貌、名胜古迹、地质遗迹。 第十四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实施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一)在漓江干流河堤、河滩、洲岛烧烤、野炊和经营餐饮; (二)在漓江干流两岸五百米范围内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露天焚烧秸秆、树枝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农林废弃物; (三)在漓江干流水域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四)在漓江干流水域泊靠以居住为目的的生活船舶或者排筏。 第十五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挖沙、取土、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乱扔垃圾; (四)在景物或者公共设施上刻划、涂污; (五)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提示和安全警示等标识标牌;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开展法律、法规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利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按照保护优先、有效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科学布局水域、陆域、低空游览经营项目,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依据环境容量安排游览线路和游览项目。 第十八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利用漓江风景名胜资源开展船舶、排筏游览等水上游览经营项目,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具体程序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公布实施。 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约定各自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九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游览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区域和规定的营业范围内依法经营、文明经商,不得围追兜售、强买强卖或者拦截、围堵游船车辆强行揽客,不得欺诈和误导游客,不得向游客索要统一票价或者明码标价以外的费用。 第二十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及时发布客流信息,合理控制游客流量,对水上游览经营运输工具实行总量控制和信息化管理。 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船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提倡采用环保燃料、节能环保型动力,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实行旅游服务分级管理。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船舶提供餐饮服务的,鼓励提供配送餐或者自助餐,采用环保餐具,避免产生油烟污染。餐厨废弃物应当集中回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排筏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经检验合格,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登记后,方可运营。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排筏驾驶员免费进行技术指导和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内的游览排筏,应当按照规定的游览路线、时间和停靠点游览、停靠。 第二十四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水域驾乘排筏游览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驾驶员和乘客未规范穿戴救生衣; (二)两张以上排筏捆绑游览; (三)在封航期游览; (四)强行追越、横越在航的船舶、排筏; (五)饮酒后驾驶; (六)其他影响游览安全的情形。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已经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演艺等活动,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利用岩溶石山开展蹦极、攀岩等活动,或者开展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地形地貌、名胜古迹、地质遗迹造成破坏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漓江干流两岸五百米范围内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秸秆、树枝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农林废弃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漓江干流水域进行船舶拆解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在漓江干流水域泊靠以居住为目的的生活船舶或者排筏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提示和安全警示等标识标牌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驾驶未经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登记的排筏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的,扣押排筏,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游览排筏不按规定路线、时间和停靠点游览、停靠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驾驶员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扣押排筏,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漓江风景名胜区水域驾乘排筏游览时,驾驶员和乘客未规范穿戴救生衣,驾驶两张以上排筏捆绑游览,在封航期游览,强行追越、横越在航的船舶、排筏,饮酒后驾驶,或者有其他影响游览安全的情形,在通航水域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驾驶员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非通航水域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驾驶员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擅自审核、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漓江风景名胜资源被破坏或者污染; (三)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 (四)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 (五)未依法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9. 交通部定点拆解船舶企业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员配给、管理; (五)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六)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 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五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八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筹建或开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章程; (四)名称登记证书; (五)验资证明; (六)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七)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 (八)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规定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由其转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实有关证件,确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的有效性后,将有关证件的原件退给申请人,将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筹建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筹建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筹建批准文件;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同意筹建船舶管理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在一年内完成筹建,但在筹备期间,不得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开业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开业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报交通部备案;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变更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后,方可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在开业前十五日内将《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送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前三十日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管理经营人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歇业或者停业,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与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签定船舶管理合同后,应将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类型、总载重吨、船籍港,及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的名称、住所等情况报所在地和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管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不因将船舶已委托给船舶管理经营人管理而改变。 第十九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所管理的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必须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价格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回扣,承揽船舶管理业务; (三)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四)允许不具备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船舶管理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一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业务统计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船舶管理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安全、船舶污染水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有关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的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接受船舶管理监督检查,应当如实提供必需的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开业后达不到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 (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 (三)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备案手续; (二)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0. 江苏拆船资质有哪几家1、减船转产资金2.12亿元,按照5000元/千瓦的标准对减船转产的渔业企业或渔民给予补助。 2、渔船报废拆解资金1346万元,按照每艘渔船约1.18万元的标准分解下达到市(县、区)。 3、渔船更新改造资金2.37亿元,钢制渔船分每艘补助5-400万元;玻璃钢渔船每艘补助8- 320万元。补助资金总体上不超过每档渔船平均造价的30%,且不超过分档定额补助上限。 4、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资金3210万元,用于渔船通导及安全装备配备及升级改造、渔业岸台基站建设、渔船动态监控管理系统项目。 5、渔港航标等公共基础设施资金6000万元,用于黄岐中心渔港、福安东岐二级渔港、蕉城三都坪岗避风锚地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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