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厦门国际船舶代理资质申请流程一般吧,不算特别好。 厦门航洋船舶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08-17,注册资本为6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赵锦锋,经营状态为存续,工商注册号为350203200332430,注册地址为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号1201室之三、四单元。 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船舶修理;船舶销售;水上运输设备零配件销售;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海员外派业务;劳务派遣服务。 2. 厦门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华洋海事有限公司 厦门华洋海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07月25日,注册地位于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68号16A、B、D室,法定代表人为吴振文。经营范围包括从事船员培训;国内劳务派遣服务;国内船舶管理业务;港口拖轮、驳运服务;职业中介服务;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船舶港口服务;海洋工程建筑;船舶修理;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从事国内船舶代理业务;其他未列明水上运输辅助活动(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事项);海洋服务;从事船员服务;社会经济咨询(不含金融业务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单位后勤管理服务;其他未列明企业管理服务(不含须经审批许可的项目);建筑劳务分包;建筑物拆除活动(不含爆破);其他工程准备活动(不含爆破);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其他未列明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水污染治理;港口及航运设施工程建筑;装卸搬运;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3. 厦门国际船舶代理资质申请流程图青岛连航船舶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认可的海员外派服务机构(海员外派资质证书编号:HYWP05016),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批准的股份制企业,注册资金600万元。公司主要业务是为海洋船舶提供配员,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海洋船舶船员事务,代理海洋船舶船员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船舶物料供应等业务。 公司管理人员是由一批多年从事航运事业的船长、轮机长等专职管理人员以及富有船员管理经验的专职业务人员组成。公司根据不同岗位职能,设有以下岗位和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培训部、船员部、证件综合部、财务部、法务部。 目前公司与中外运集团、山东海丰、香港洲际海运、厦门国贸、厦门大通鑫鹭洋、韩国斗宇海运、深圳海顺、中国海洋大学等国内外优秀航运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并为其提供整套和散派业务。目前整套派遣船舶类型有集装箱船、散装船、杂货船等各类型船舶共计20余艘,在船船员450余人,自有船员300余人。 在船员管理方面,公司主要从事船员派遣、船员招募培训及船员各类证书的办理和申请等工作。公司在船员的招募、培训、管理和派遣等方面已形成了一套完善的运作机制。公司还按照船东的要求和需要不定期举办英语、计算机、ISM规则、船东特殊要求以及PSC检查等项目的培训,以提高船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公司始终坚持 “全心全意服务船东,重视船员职业生涯规划,依靠科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企业宗旨,坚持以诚信的态度、快速的工作效率竭诚为船东和广大海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目前公司依托国家海洋战略以及山东半岛的区位优势充分发挥自身在船员招聘培训以及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不断创新,积极拓展。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需求为目标,实行科学化管理,专业化分工,规模化经营,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的竞争。使青岛连航逐步成长为集船员招聘、船员培训、外派劳务、船员证书换发、物料供应等多元一体化发展的海事综合服务企业。 4. 厦门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待遇还可以,可以增长见识。厦门泛海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01-14,注册资本为65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林秀圻,经营状态为存续,工商注册号为350203200162182,注册地址为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59号20A室,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船舶修理。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对外劳务合作;劳务派遣服务;海员外派业务。 5. 厦门船舶代理公司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地处美丽的厦门岛,注册资金25,000万元,占地50多万平方米,拥有深水岸线长1.5公里。公司主营:各类船舶、海洋石油工业装备、金属结构及其构件的制造、安装;船舶修理;电子计算机技术软件开发与咨询服务;物流服务;自营进出口。你虽然学的专业是建筑的(准确说应该是工民建吧?),但在厦船还是有用武之地的。厦船是厦门老牌国企,也算得上福建省造船业的一面旗帜,比福州的马尾造船厂活跃,目前厦船的订单都安排到四五年以后的了。萊垍頭條 6. 福建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http://www.sinoagentxm.com 不过目前网站已废弃了吧,无法打开咯 7. 国内船舶代理备案资质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员配给、管理; (五)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六)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 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五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八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筹建或开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章程; (四)名称登记证书; (五)验资证明; (六)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七)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 (八)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规定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由其转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实有关证件,确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的有效性后,将有关证件的原件退给申请人,将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筹建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筹建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筹建批准文件;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同意筹建船舶管理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在一年内完成筹建,但在筹备期间,不得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开业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开业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报交通部备案;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变更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后,方可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在开业前十五日内将《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送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前三十日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管理经营人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歇业或者停业,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与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签定船舶管理合同后,应将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类型、总载重吨、船籍港,及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的名称、住所等情况报所在地和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管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不因将船舶已委托给船舶管理经营人管理而改变。 第十九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所管理的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必须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价格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回扣,承揽船舶管理业务; (三)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四)允许不具备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船舶管理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一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业务统计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船舶管理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安全、船舶污染水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有关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的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接受船舶管理监督检查,应当如实提供必需的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开业后达不到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 (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 (三)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备案手续; (二)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8. 厦门国际船舶代理资质申请流程及费用需要,现在游艇驾照跟汽车驾照一样全国通用,也是要先培训后考试合格再由海事局颁发游艇驾照。 游艇驾照编码分三位: A或B:A代表海上、B代表内河 1或2:1代表20米以上、2代表20米以下(拿到1等证也可以开20米以下的游艇) E或F:E代表动力艇、F代表帆船(拿到F证也可以开动力艇) 然后再进行组合,例如A1F驾照就是海上20米以上帆船驾照。 现在大连、天津、青岛、上海、福州、厦门、深圳、海南等地都有海事局认证的游艇驾驶培训机构,可以到地方海事局船员处问一下,或者上网找一找。 9. 厦门联合国际船舶代理还可以,挺正规的公司,福利好 10. 厦门港务国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港务集团上班是很好的一项工作,改革开放之后港务局发展很块,不管是规模变大,各种设备的更新提升很快。 港务集团和国内的运输量不断增多,而且出口任务也越来越多,我们和外国的交往更缺少有文化、有知识的人才到我们港务集团来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今后一定会大有前途,大有用武之地。我们希望能有更多的大学毕业生来港务集团工作。 |
msc航公司(msc货运公司) |
2023-03-10
|
查看详情 >> |
二手吸泥船(二手小型挖泥船) |
2023-02-04
|
查看详情 >> |
中国海事信息服务网(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网) |
2023-01-30
|
查看详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