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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带缆作业安全(船舶带缆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16 22:40 点击:295 编辑:admin

1. 船舶带缆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将船舶首倒缆绳挽牢在双系柱上,便于安全控制缆绳。

2. 船舶拖带安全措施

囯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三条 一般定义

除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

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筏、地效翼船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如果装有推进器而不在使用者。

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5.“水上飞机”一词,包括为能在水面操纵而设计的任何航空器。

6.“失去控制的船舶”一词,指由于某种异常情况,不能按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

7.“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指由于工作性质,使其按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的能力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船舶:

(1) 从事敷设、维修、起捞助航标志、海底电缆或管道的船舶;

(2) 从事疏浚、测量或水下作业的船舶;

(3) 在航中从事补给或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舶;

(4) 从事发放或回收航空器的船舶;

(5) 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

(6) 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而该项拖带作业使该拖船及其被拖物体驶离其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者。

8.“ 限于吃水的船舶”一词,指由于吃水与可航行水域的水深和宽度的关系,致使其偏离航向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的机动船。

9.“在航”一词,指船舶不在锚泊、系岸或搁浅。

10.船舶的“长度”和“宽度”是指其总长度和最大宽度。

11.只有当一船能自他船以视觉看到时,才应认为两船是在互见中。

12.“能见度不良”一词,指任何由于雾、霾、下雪、暴风雨、沙暴或任何其他类似原因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

13.“地效翼船”一词系指多式船艇,其主要操作方式是利用表面效应在相当接近水面的高度飞行。

3. 船舶安全作业方法

临水作业分为海上临水作业和工地建筑临水作业和船上临水作业。

施工前,在临边临水处做好防户栏杆和警示标识牌。施工材料堆放在2米以外,吊车或其它设备距离临边临水处不得少于3米。

临水作业安全作业规程:

1、凡从事临水作业的人员,必须由主管人员在上岗前进行临水作业安全知识教育。2、进行临水作业的人员,不准穿拖鞋、高跟鞋(容易滑跌的鞋子都不准穿)。

3、不准在栏杆、缆桩和无栏杆的边缘、顶棚以及缆绳活动范围内坐、卧。

4、不准在作业现场开玩笑阿、打闹嬉戏。

5、不准在舷边、岸边大小便、洗衣服、洗脸、洗脚以及洗涤其他物品。

6、不准下水游泳。

4. 船舶施工安全注意事项

一是做好水位交替期风险防范。及时掌握航道通航环境变化,正确选择船舶航路,防止船舶触礁、搁浅。

二是做好安全预警应对。及时收集气象、水位、地灾等安全信息,服从海事部门现场管控,防止冒险航行引发事故。

三是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加强船舶舱室水密、机舱油(电)路、消防救生、系泊系缆等关键部位和设备检查,防止船舶自沉、火灾、断缆走锚等事故险情。

四是严守通航秩序。认真落实分道航行规则、定线制规定、避碰规则等有关通航规定,规范驾驶、停泊操作,落实了望等值班要求,严防抢航、抢槽、碍航停泊引发碰撞事故,严防商渔船碰撞。

五是加强船舶安全管理。加强船舶装(配)载等日常安全管理,杜绝不平衡装载、集中受载、超载或超吃水运输等危险行为;督促船员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避免违规作业引发事故。

六是做好人员意识教育。加强相关从业人员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安全意识等日常教育,加强安全防护用品配备与使用,严防工伤事故。

5. 船舶安全带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一、 凡从事临水作业的职工,由人事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水上作业安全知识教育。否则,追究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二、 进行递缆解缆、挪船梛驳、移泊、退划以及从事舷外作业时,都必须穿救生衣。凡操作时不穿救生衣的,应及时制止,对操作时不穿救生衣不加制止的,要追究在场负责人员的责任。

三、 从事临水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由高空作业转换为临水作业时,必须在穿好救生衣后再操作。进行临水高空作业下达作业任务的部门,应编制安全技术组织措施计划,经安全部门审查和分管领导批准后,落实到人。没有安全技术组织措施计划,从事操作的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如强令职工操作,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 进行临水作业或临水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准穿拖鞋、带钉鞋、钉铁板鞋、木板鞋和跟高2.5厘米以上(包括2.5厘米)的鞋子,以及容易滑跌的鞋子;不准在栏杆、缆桩和无栏杆的舷边、顶棚以及缆绳活动范围内坐、卧;不准在作业现场开玩笑阿、打闹嬉戏,不准在舷边大小便、洗衣服、洗脸、洗脚以及洗涤其他物品。

五、 趸船必须安设符合安全规定的跳板、跳船等设备,禁止使用木划拉。

六、 禁止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场所下河游泳。

七、 船舶停靠时,必须系牢野缆、座(横)缆和尾缆,船身中部的两只碰垫(靠把)必须贴紧里档船舶的船身中部;夜间必须有良好的照明,船员和其他人员必须从两船紧贴船身的中部上下和通过,不准艏部跨越、跳档。

6. 船舶带缆作业安全注意事项有哪些

钢结构安全操作的一般要求:

1. 吊装前应编制结构吊装施工组织设计或制定施工方案,明确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要点和保证安全技术措施。须经有关技术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2.施工队负责人必须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3.所有参加吊装人员必须先进行体格检查,年老体弱、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等患者不得从事吊装工作。

4. 在开始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吊装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和培训;配备好安全防护用品;熟悉吊装工程内容、安装方法、程序、使用的机具性能,安全技术要点和措施;学习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5. 吊装工作开始前,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吊装方案要求,对运输和吊装起重设备以及所用索具、吊环、夹具、卡具、缆风绳等的规格、技术性能进行仔细、全面的检查或试验;起重机械要进行试运转,发现机件转动不灵活或有磨损、损坏、松动等现象,应视情况修理或对已磨损严重或有隐患的及时更换;滑轮组和机械的轴承等转动部分应加润滑油,经检查合格方可吊装。重要构件在正式吊装前,应进行试吊,检查各部受力情况,当一切正常,才可进行正式吊装。所有吊装机具在吊装进行中还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随时处理。

6.高空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是否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7. 在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要做好现场清理,清除一切障碍物,以利于吊装安全操作。

8. 吊装作业应执行交接班制度,在交接班时,应进行吊装作业有关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的交接工作。吊装工具应在交接班时进行安全检查,已磨损或有隐患的必须及时更换。

9. 禁止斜吊,斜吊会造成超负荷及钢丝绳出槽,甚至造成拉断绳索。斜吊还会使重物在离开地面后发生快速摆动,可能碰伤人或其他物体。

10. 起重机应避免带载行走,如需要短距离带载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起重量的70%,构件离地面不得大于50cm,并将构件转至正前方,拉好溜绳,控制构件摆动。

11.起吊构件时,提升或下降要平稳,避免紧急制动或冲击。专人指挥,信号清楚、响亮、明确,严禁违章作业。构件安装后必须检查其质量,确实安全可靠后方可卸扣。每天工作必须达到安全部位,方可收工。

12. 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13. 起重机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当吊钩吊环表面有裂纹严重磨损或危险断面及有永久变形时必须预以更换。感谢您阅读本文,以上就是本文全部内容,欢迎您来电咨询,山西盛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万利达彩板是盛大旗下品牌,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山西钢结构及钢结构制作、安装于一体的山西钢结构公司,可承揽各类钢结构工程,如果您有山西钢结构、太原钢结构以及山西钢结构公司等方面的问题,山西盛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7. 船舶带缆作业安全注意事项包括

第一条线路施工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标注,白天用红旗,晚间用红灯,以便引起行人、车辆注意。必要时,应设防护围栏,并请交通民警协助维护交通。

第二条在铁路、桥梁及有船只航行的河道附近施工作业,不得使用红旗或红灯,以免引起误会而发生意外,应该使用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志。

第三条施工车辆不得代替安全标志,在道路上施工作业,凡需阻断车辆通行时,必须事先经有关部门批准,并设置安全标志。必要时应派人指挥车辆和行人。

第四条在林区或荒山上或有可燃物地区,禁止吸烟;因施工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制定严密措施并备有消防设备。

第五条对影响通信线路安全的树木,砍伐前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对有可能倒折在线路或建筑物上的树枝、树干,应用绳索捆绑牢固,并设人定向拉拽;对无力承担身体重量的树枝不得攀登;风力较大时,不许进行砍伐树木工作。第六条挖杆坑、拉线坑,要特别注意防上挖坏地下管线或设施,如有煤气管、自来水及污水管和电力缆等管线,应在距离管线40cm时,改用铁铣慢慢往下挖,切勿使用钢铣或铁镐硬凿。

第七条靠近墙壁或者设施挖杆坑、拉线坑时,应设人监护,若有倒塌或碰撞触损坏可能、应采取加固或保护措施。

第八条在地质松软或流沙地区,挖长方形或H形坑,有倒塌可能的,在坑深1m以上时,必须支撑护土板。

第九条采取爆破法挖杆坑、拉线坑,必须由有关部门进行,无爆破操作证者,不准施暴,在人多、车多的地区和在建筑物、电力线、通信线及其他设施附近,不准采用一般暴破法。

第十条作业实施必须有二人以上在场,一人实施,一人保护。

第十一条作业应避开雨雪寒冬低温季节和暴雨台风高温季节作业,温度在40度及以上、或者-5度及以下应停止作业实施。

第十二条立杆作业安全要求

1.无论人工还是机械立杆、换电杆,都应了解周围环境;不准非作业人员进入现场。在铁路、道路、厂矿、学校附近及繁华地区,必须设专人维持秩序,保障安全。

2.立杆前应认真观察地形及周围环境,根据所立电杆的粗细、长短和重量,合理配备作业人员;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互相配合,用力均衡;使用的工具牢固可靠;作业人员防护用品、用具齐全。

3.采用人工立杆,在立杆前,应在杆梢适当的位置系好绳索;在杆根处必须使用挡杆板,且杆根抵住挡杆板,并由专人负责压杆根;电杆立起至30°角时,须用杆叉、牵引绳,牵引绳同时要保持电杆平衡,防止摇摆;严禁作业人员背向电杆拉绳;电杆立起约85°时,应及时回填土,当电杆稳定后,应用牵引绳进行校直,再夯实。

4.使用吊车或立杆器立杆时,钢丝套应栓放在电杆的适当位置上,以防“打前沉”;吊车或立杆器位置应适当,并用绳索牵引方向,发现下沉或倾斜应采取措施;吊车臂下严禁有人。

5.未回土夯实前,严禁上杆作业。

6.立杆时作业人员应事先明确电杆的起、落方向,防止触碰房檐或其它设施和用户灯线、电力线。

第十三条布放线条前,应察看沿线的环境,如有障碍物,应设置跨越障碍物的操作方案。

第十四条布放线条跨越铁路、道路及宅院时,必须将线条收紧,不准托拉在地面上或悬在半空中。

第十五条在跨越列车频繁往来的铁路和有车辆通行的道路上,架设光缆吊线和自承式光缆时,必须先在铁路、道路两侧的电杆上装设滑车,并在两杆之间挂吊着绳环的绳索,再用绳索牵拉线条或自承式光缆,系“环系渡线法”,使其从滑车、绳环内徐徐通过。

第十六条拆除电杆,必须先拆移杆上的线条和杆上的设备及拉线,然后方可拆除电,上电杆前,应先柱查电杆根部是否牢固,若有倾倒可能,必须在拆除线条前打临时拉线或用杆叉支稳妥。

第十七条拆除线条和自承式光缆时,必须采用“环系渡线法”,先将跨越铁路、道路部分拆除。收紧线条和自承式光缆时,应将跨越铁路、道路部分,先收紧并固定住。在拆除和收紧时,严禁线条、自承式光缆下垂、悬空。

第十八条上电杆拆除线条和自承式光缆前,应先检查电杆,如杆根腐烂或埋深不够,应设置临时支撑,以免发生倒杆事故。

第十九条拆除光缆吊线或自承式电缆时,先用绳索拴牢拉住,剪断或松脱后慢慢松绳索放下。

第二十条在角杆上剪断线条,应先与左右电杆上作业人员打招呼。提醒他们注意。

第二十一条在中间杆上拆除线条,应将全部夹板解开,严禁逐杆剪断线条,在松解夹板时,应注意电杆有无异常情况,如电杆有倾倒可能,应立即下杆。

第二十二条拆换杆线是指更换电杆、吊线、拉线等线路附属设施作业。在进行该类施工维护作业时,应注意不得挤压和损伤杆路上开放有电路的光电缆,不得使开放有电路的光电缆受力。

1.拆换抬档杆、吊档杆,必须先将新杆立好夯实,在安装好新杆抱箍、夹板后,再用绳将光电缆吊线系于电杆上,然后才能松开原夹板,慢慢将吊线移至新杆夹板紧固后,才可拆除原杆设施。

2.拆换角杆:必须先安装新杆拉线,再按上述程序完成换杆作业。

3.拆换拉线、地锚,换角杆拉线、地锚时,先安装好临时拉线,才可拆换原拉线、地锚;装设的临时拉线必须牢固、可靠;待新的拉线、地锚装设完毕后,再将临时拉线拆除。

8. 船舶施工作业注意事项

作为船舶的重要甲板机械,船舶锚机在船舶上使用非常广泛。船舶锚机安装在船舶首艉部主甲板上,供船舶起锚、抛锚系缆时使用。锚机是确保船舶安全航行、停泊作业等不可缺少的航行设备设施。无论是豪华游轮、军用舰艇还是码头趸船都必须配置相应的锚机,以保证船舶能够正常航行和停泊。锚机对船舶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船舶锚机按驱动形式可以分为:人力、机械、液压和蒸汽等几种。目前使用最为广泛的锚机主要是机械锚机和液压锚机。笔者以下探讨这两种锚机在实际工作中维护管理方面的注意事项

9. 船上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航行秩序,保障船舶安全,提高运输效率,特制订本试行规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行驶之客货轮船及其他各种机动船舶(以下简称轮船)均须遵照本规则之规定执行(机帆船在不使用机器行驶时不在此限);如有违犯者,得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的处分。

第三条 行驶本省之轮船,除公安舰艇及有关机关在执行业务上自备专用之机动船外,均须经过航管部门检丈合格,并领有通航证件者始得航行。

第四条 行驶本省之轮船,均应遵照各该区航管部门之规定装载客货,并按有关规定配足合格船员。

第五条 轮船与驳船均应在两舷边明显处标明船名,在船尾标明船名与船籍港。

第六条 轮船须备有国旗,所属单位专用旗和全副国际信号旗。船首悬挂专用旗,船尾悬挂国旗,纪念节日挂满旗。

第七条 本规则内所规定的信号,一切轮船均应严格遵守;声号无论白天或黑夜行驶,均应正确使用;灯号应在自日落至日出时间内正确使用,容易混淆之灯光不得外露,旗号及形号应在自日出至日落时期内正确使用。

第八条 行驶本省之轮船,对航道、航标、绞滩工具及其他水上建筑物均有爱护之责。如发现有异状时,应尽可能向其主管机关或航管部门报告;如不慎损坏时,应主动报请赔偿或自行设法修理,否则应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九条 轮船如发现他船遇险时,除本身也在危险中或本身因故不能航行者外,无论何时何地、均有尽力抢救之责。

第十条 轮船上一切工作人员,均应积极防止海事发生,当船舶遇险时,应即采取有效措施,奋勇抢救。务期转危为安,最低亦须使海事减轻,不致继续扩大和严重。但在经尽力施救以后仍然不能挽救危局而必须发布弃船命令时,所有旅客及船上工作人员均应穿妥救生衣,备好其他救生措施。弃船命令必须在海事发生后尽最大努力施救而仍不能挽救危局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始得由正驾长发布。

1.船舶搁于礁石上,经过最大努力,仍不能脱险,并随时有断折、沉没、倾复之危险时。

2.船舶失火殃及机舱,焚毁救火动力,灭火管系,并火势蔓延整个舱面建筑时。

3.碰撞触礁后,失去一切动力,大量进水,立即有沉没危险时。

弃船命令未下达前,值班人员及在各个抢救岗位上之工作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弃船命令下达后,机舱值班人员非得正驾长两次完车通知,不得擅离岗位(如为蒸气机舱时,须将锅炉水放完),船上工作人员应尽先协助旅客离船,然后船员离船,正驾长必须在所有旅客及船员离船后始得离船。离船时,正副驾长须随身携带国旗、航行日志、船具目录、各项船舶证书、现款、帐务及其他重要文件等,正副司机须随身携带轮机日志。

第十一条 海事发生后,正驾长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航运部门报告海事发生原因、处理经过及损失情况,不得隐瞒真象。

第二章 信号使用

第十二条 轮船应备有响亮的汽笛一具,70厘米见方红旗两面,70厘米见方的白旗一面,国际信号旗全副,并直径不少于40厘米的黑球三个。

第十三条 单轮行驶之灯号:

1.桅灯——白色常明定光灯一盏,挂于前桅上高出驾驶台不少于一米处;如无前桅之轮船,则挂于驾驶台顶上之定灯架上。光线照射自船首正前方起两边各偏向一百十二度三十分,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三公里外清晰可见。

2.舷边灯——左舷红色常明定光灯一盏,右舷绿色常明定光灯一盏。光线照射自船首正前方起向左右船腰各偏后一百十二度三十分,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两舷红绿边灯之装置,应装有与船之龙骨平行的遮板,其长度需自灯心向前伸出至少0.6米,并在遮板之前端装置挡板一块,其宽度等于灯心丝与遮板之距离,使由船之一舷不能望见另一舷之灯光。

3.尾灯——船尾悬挂白色常明定光灯一盏,光线须自船正后方起照射至两边各六十七度三十分。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第十四条 拖船行驶之灯号,除按照单轮行驶之灯号悬挂外,并应在不同方式行驶下分别加挂下列灯号:

1.拖驳船队行驶时,加挂与第十三条(1)项相同之白色桅灯一盏,两灯间垂直距离不得少于0.6米。

2.拖轮绑拖或顶推船舶行驶时,加挂绿色常明定光桅灯及白色常明定光桅灯各一盏,三灯垂直悬挂(上下白灯、中间绿灯)最低一灯应高出驾驶台一米,灯距不少于0.6米。

3.拖输在一列式拖带时,应于烟囱后面加挂白色灯一盏,其规格同尾灯,并高出尾灯一米,以便于被拖船舶操舵。

第十五条 驳船被绑拖或吊施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悬挂舷边灯和尾灯;被顶推时可只挂悬外灯。当两艘或两艘以上驳船,并列一排时,仅在右边最外一般的右舷悬挂绿边灯,在左边最外一艘左舷悬挂红边灯。

轮船被拖带、绑拖或顶推时,也应按此规定悬挂灯号,但拖轮本身红绿边灯不得因绑驳有边灯而不挂。

第十六条 轮船,驳船在江中、岸边、码头系泊或抛锚时,应悬挂下列信号:

1.日间须于船首明显处悬挂黑球一个(停靠码头时可免挂)。

2.夜间须于船首明显处悬挂白色定光环照锚灯一盏,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如靠岸时停泊拴有缆绳使船与岸间有距离时,夜间须在缆绳上悬挂红光环照灯一盏;日间在缆绳上悬挂红旗一面。

第十七条 装载危险品(如弹药、爆炸品、汽油等)输船及驳船之信号:

1.在行驶中悬挂的旗号:

(1)装载危险品之爆发温度低于摄氏二十八度时,单轮拖船、驳船除按第十三、十四、十五条之规定分别悬挂灯号外,夜间应于桅之横桁两端各挂红光环照灯一盏;日间在桅桁上悬挂红旗两面。增挂灯光之强度,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2)装载危险品之爆发温度在摄氏二十八度以上时,单轮拖船驳船除按第十三、十四 十五条之规定分别悬挂灯号外,夜间应于桅之横桁一端悬挂红光环照灯一盏;日间在桅桁上悬挂红旗一面。增挂灯光之强度,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2.下锚后航行灯熄灭,除按第十六条之规定悬挂灯号外,并按上项规定悬挂红旗或红灯。

第十八条 船舶在装卸重件机器、液体、货物或停泊修理时,除按第十六条之规定悬挂信号外,日间应于显明处加挂[TE]旗,夜间加挂上下垂直之红、白光环照灯各一盏(上白下红),其间距离不得少于0.6米。

第十九条 轮船搁浅或机器失灵之信号;

1.轮船搁浅,日间应在显明处垂直悬挂黑球两个,夜间垂直悬挂红色环照定光灯两盏,其间距离不得少于0.6米。

2.机器失灵,船在航行时,日间於桅上悬挂国际信号旗[D]一面,夜间除显示桅灯、尾灯、舷边灯外,并应在横桁下垂直悬挂红色环照定光灯两盏,其间距不得少于0.6米;下锚后,日间[D]旗落下,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加挂黑球一个,夜间航行灯和红色环照灯熄灭,并按第十六条之规定加挂锚灯一盏。

失灵船应尽量在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之安全位置迅速下锚,不得任意浮动。

第二十条 各种工作船舶之信号:

1.日间不论在行驶或抛锚中进行工作时,除应悬挂国际信号旗[TE]各一面外,在可通航之一面加挂黑球一个。

2.夜间工作时应在桅杆上设置横桁一根,悬挂成一等边三角形的环照灯三盏,即桅尖上挂白光灯,横梁两端在可通航之一面挂白光灯,在不可通航之一面挂红光灯,三角形灯间距离规定为一米,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在行驶中工作时还须加挂桅灯、舷边灯及尾灯,抛锚工作时则改挂锚灯。

3.航标工作船工作时,夜间应于甲板上四面均可显明易见处悬挂上下垂直之环照绿光灯两盏。

第廿一条 轮船在行驶中与他船相遇时所用之声号,按下列规定:

1.短声汽笛一声(声音延续二秒钟,下同),表示本船正转舵向右行驶;

2.短声汽笛二声(二声之间隔为一秒钟,下同),表示本船正转舵向左行驶;

3.短声汽笛三声,表示本船正倒车后退。

第廿二条 轮船在行驶中,欲警告他船注意时所用之声号,按下列规定:

一、长声汽笛一声(声音延续四至六秒种,下同):

1.前后两船尾随而行,后船鸣放,表示可否超过;

2.轮船警告前行木船注意本轮所发生的手播信号,或表示要木船避开航道;

3.前行拖驳船队之拖轮鸣放,表示本船避让不灵,他船应尽量让开;

二、长声汽笛二声,在轮船靠离码头前十分钟鸣放,表示警告周围船舶注意或远离。

三、长声汽笛二声:

1.当前后船尾随行驶时,前船鸣放表示同意后船越过;

2.当上下水两船均将驶近漕口附近,其中一轮鸣放,表示我轮正在漕口外停车,等候你轮驶过。

第廿三条 轮船在雨、雪、雾等视线不清天气,或在未设信号台之夹堰及弯曲水道内行驶及单轮、绑拖或顶推时,轮船应每隔二分钟鸣放长声汽笛一次;一列式拖驳船队时,轮船应每隔二分钟鸣放汽笛二长声一短声。

第廿四条 轮船在行驶中遇到大雪、暴雨、浓雾等特殊情况,停止行进之声号:

1.单轮、绑拖、顶推及各种工作船,已停车不进时,应每隔一分钟鸣放长声汽笛二声;停泊抛锚后应每隔一分钟连续敲号钟一次,历时五秒钟;

2.一列式拖驳船队,已停止不进时,应每隔一分钟鸣放汽笛二长声二短声,停泊抛泊后应每隔一分钟连续敲号钟一次,并接敲二响,连续时间为五秒钟。

第廿五条 轮船遇难时之求救信号:

1.短声汽笛连续鸣放或敲打其他能发声之器具;

2.在日间悬挂国际信号旗[NO]各一面;

3.在夜间燃放红色或蓝色的火号,并燃烧其他可燃之物。

第廿六条 轮船试车时,应在桅杆横桁上悬挂国际信号旗[A]一面,试车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

第三章 航行规则

第一节 航前

第廿七条 轮船应开好航前会议,讨论明确本航次的任务,研究制订如何完成任务的措施,并进行三查(即查驾驶部属具,轮机部机具、查人力、查装载),保证安全航行。

第廿八条 轮船开航前必须带足足够的工具及燃料,并与港务部门办妥各种手续。

第二节 航中

第廿九条 轮船应随时注意辨察船行方向和水性,严禁麻痹大意冒险航行,严格防止海损事故发生。

第三十条 轮船在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尽量减速慢车,必要时停车:

一、经过集镇及船舶经常停泊地时;

二、遇有他船悬挂[TE]旗或红旗时;

三、在不明来船动向时;

四、对航道、航标有疑问时;

五、在视线不清之雨雪雾中行驶时;

六、遇拖驳船队及各种工作船时;

七、遇有遇难船舶时;

八、两船在狭窄水道内相遇;

九、在航道附近遇有重载木船或小艇木船等靠岸装卸货物时;

十、经过码头修建地段、筑堤工地及堤岸低险处时;

十一、在弯曲水道内不易望见来船时;

十二、其他悬有要求慢车信号或陆岸地段。要求慢车信号为:日间悬挂[TE]旗或红旗,夜间垂直悬挂上白下红间距不少于0.6米之环照灯各一盏。

第三十一条 两船前后尾随行驶,其间距离上水不得少于后船的三个船长,下水不得少于五个船长(拖驳船队作为一个整体计算)。

第三十二条 轮船及驳船之最大吃水剩余水深之规定:

一、轮船不得少于20厘米;

二、驳船如河底为沙底时,不少于10厘米,石底不少于15厘米;

三、装有危险品之轮、驳船,除按上述两项规定外,应再增加5厘米;在经过上述最浅水位航道时,轮船应减速慢车航行。

第三十三条 未设夜间助航标志地段,在机器正常运转和月色明朗情况下,可以在好的航段中实行夜航,但在气候恶劣时严禁航行。

第三节 过滩

第三十四条 两轮尾随行驶在狭窄弯曲或险浅水道内时,绝对禁止超越或抢滩。

第三十五条 轮船行驶将进滩险、五花水、鼓喷水及弯曲危险水道时,应特别警惕有无来船音响及声号,并随时作好避让准备。

第三十六条 两轮尾随行驶,在上滩或通过漕口时,后输应即停车等候,前轮上驶露尾后,应鸣长声汽笛一声,表示后轮可以继续前进。

第三十七条 正驾长必须贯彻民主看滩精神,在组织引水员和水手看滩时,应当作到腿到、眼到、研究到、交待到、贯彻到。轮船过滩必须当看必看,当转必转,当绞必绞,当吊必吊,不得冒险过滩。

第三十八条 船员必须服从航监人员和航道工程队施工警戒人员的指挥,不得冒险行驶。

第四节 避让

第三十九条 两船迎头相遇,即夜间互见对方红绿边灯,日间两船船首旗杆在一直线上时应各转舵向右行驶,以便互经对方左侧驶过。

第四十条 两船交叉相遇,即在甲船一边灯处见到乙船另一边灯,并有发生碰撞之危险时,显示绿边灯之船应避让显示红边灯之船,显示红边灯之船应保持原行航向小心前进;倘因天气恶劣或其他原因,而彼此发现较迟时,显示红边灯之船亦应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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