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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用缆绳规格(船舶用缆绳规格是多少)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16 20:10 点击:286 编辑:admin

1. 船舶用缆绳规格是多少

船上带拖轮的引缆用18-20mm的白棕绳或者尼龙绳都可以!

2. 船舶用缆绳规格是多少米

防鼠挡板高度不低于50CM,不过如果还想要高点的尺寸也可以定做。以下是防鼠挡板相关介绍:

1.定义:防鼠板一般由薄钢板或塑料板制成。根据绝大多数港口的有关规定,船靠妥码头后,必须在每根系缆绳上放妥防鼠板,以防止鼠类动物沿缆绳爬进或爬出船舶。

2.防鼠性能:

(1)金属板表面光滑,能垂直放置,使鼠类不能攀爬。

(2)中心孔边缘与板上边缘距离应大于鼠类站立爬越高度,一般选取25~30cm,相应防鼠板直径大于60~70cm,国际上选取直径60cm。

(3)防鼠板中心孔与缆绳周围应保持封闭状态,最大缝隙应小于1.25cm(0.5英寸船舶卫生指南12.6项),防止鼠类从缝隙中爬过。此外,防鼠板的设计应具有一定防风功能,放置位置要合适,防止鼠类跳越,一般选取距船边1~3m,或离开岸边。

3. 船舶用缆绳规格是多少吨

念ji 四声,这里的意思是栓住的意思。 系船柱是安装在码头上部结构的用于船舶系缆的设施。系船柱一般由金属材料制作,由于形状为柱状,因此得名。系船柱根据泊位能力、码头结构型式设计选型,满足船舶离靠码头、停泊、移泊和调头等作业安全可靠和使用方便要求。

系船柱由壳体、锚杆、螺母、垫圈、锚板和柱心填料组成。系船柱分铸铁(HT200)和铸钢(ZG230-450),规格型号:50KN-2000KN 按用途分,有普通系船柱、风暴系船柱、试车系船柱等。

普通系船柱中心的位置一般距前沿线约0.5~0.8米,过近,易被船舶靠离时撞及,对带缆操作也不安全;太靠后,有碍装卸机械作业和损坏缆绳。

对于舣装和修船码头,由于前沿有接电箱等设施,要求系船柱距前缘线稍远,约取0.8~1.0米。 风暴系船柱供风暴时船舶系缆之用,一般设在码头后方。

有些港口由于遭受台风的机会很少,或大风时船舶不在港内避风,因而不设风暴系船柱;有些港口,为了不妨碍装卸运输机械运行,在码头后方不另设风暴系船柱,而是将普通系船柱的尺寸加大,使其在大风时也可使用。

4. 船舶缆绳的规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航行秩序,保障船舶安全,提高运输效率,特制订本试行规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行驶之客货轮船及其他各种机动船舶(以下简称轮船)均须遵照本规则之规定执行(机帆船在不使用机器行驶时不在此限);如有违犯者,得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的处分。

第三条 行驶本省之轮船,除公安舰艇及有关机关在执行业务上自备专用之机动船外,均须经过航管部门检丈合格,并领有通航证件者始得航行。

第四条 行驶本省之轮船,均应遵照各该区航管部门之规定装载客货,并按有关规定配足合格船员。

第五条 轮船与驳船均应在两舷边明显处标明船名,在船尾标明船名与船籍港。

第六条 轮船须备有国旗,所属单位专用旗和全副国际信号旗。船首悬挂专用旗,船尾悬挂国旗,纪念节日挂满旗。

第七条 本规则内所规定的信号,一切轮船均应严格遵守;声号无论白天或黑夜行驶,均应正确使用;灯号应在自日落至日出时间内正确使用,容易混淆之灯光不得外露,旗号及形号应在自日出至日落时期内正确使用。

第八条 行驶本省之轮船,对航道、航标、绞滩工具及其他水上建筑物均有爱护之责。如发现有异状时,应尽可能向其主管机关或航管部门报告;如不慎损坏时,应主动报请赔偿或自行设法修理,否则应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九条 轮船如发现他船遇险时,除本身也在危险中或本身因故不能航行者外,无论何时何地、均有尽力抢救之责。

第十条 轮船上一切工作人员,均应积极防止海事发生,当船舶遇险时,应即采取有效措施,奋勇抢救。务期转危为安,最低亦须使海事减轻,不致继续扩大和严重。但在经尽力施救以后仍然不能挽救危局而必须发布弃船命令时,所有旅客及船上工作人员均应穿妥救生衣,备好其他救生措施。弃船命令必须在海事发生后尽最大努力施救而仍不能挽救危局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始得由正驾长发布。

1.船舶搁于礁石上,经过最大努力,仍不能脱险,并随时有断折、沉没、倾复之危险时。

2.船舶失火殃及机舱,焚毁救火动力,灭火管系,并火势蔓延整个舱面建筑时。

3.碰撞触礁后,失去一切动力,大量进水,立即有沉没危险时。

弃船命令未下达前,值班人员及在各个抢救岗位上之工作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弃船命令下达后,机舱值班人员非得正驾长两次完车通知,不得擅离岗位(如为蒸气机舱时,须将锅炉水放完),船上工作人员应尽先协助旅客离船,然后船员离船,正驾长必须在所有旅客及船员离船后始得离船。离船时,正副驾长须随身携带国旗、航行日志、船具目录、各项船舶证书、现款、帐务及其他重要文件等,正副司机须随身携带轮机日志。

第十一条 海事发生后,正驾长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航运部门报告海事发生原因、处理经过及损失情况,不得隐瞒真象。

第二章 信号使用

第十二条 轮船应备有响亮的汽笛一具,70厘米见方红旗两面,70厘米见方的白旗一面,国际信号旗全副,并直径不少于40厘米的黑球三个。

第十三条 单轮行驶之灯号:

1.桅灯——白色常明定光灯一盏,挂于前桅上高出驾驶台不少于一米处;如无前桅之轮船,则挂于驾驶台顶上之定灯架上。光线照射自船首正前方起两边各偏向一百十二度三十分,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三公里外清晰可见。

2.舷边灯——左舷红色常明定光灯一盏,右舷绿色常明定光灯一盏。光线照射自船首正前方起向左右船腰各偏后一百十二度三十分,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两舷红绿边灯之装置,应装有与船之龙骨平行的遮板,其长度需自灯心向前伸出至少0.6米,并在遮板之前端装置挡板一块,其宽度等于灯心丝与遮板之距离,使由船之一舷不能望见另一舷之灯光。

3.尾灯——船尾悬挂白色常明定光灯一盏,光线须自船正后方起照射至两边各六十七度三十分。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第十四条 拖船行驶之灯号,除按照单轮行驶之灯号悬挂外,并应在不同方式行驶下分别加挂下列灯号:

1.拖驳船队行驶时,加挂与第十三条(1)项相同之白色桅灯一盏,两灯间垂直距离不得少于0.6米。

2.拖轮绑拖或顶推船舶行驶时,加挂绿色常明定光桅灯及白色常明定光桅灯各一盏,三灯垂直悬挂(上下白灯、中间绿灯)最低一灯应高出驾驶台一米,灯距不少于0.6米。

3.拖输在一列式拖带时,应于烟囱后面加挂白色灯一盏,其规格同尾灯,并高出尾灯一米,以便于被拖船舶操舵。

第十五条 驳船被绑拖或吊施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悬挂舷边灯和尾灯;被顶推时可只挂悬外灯。当两艘或两艘以上驳船,并列一排时,仅在右边最外一般的右舷悬挂绿边灯,在左边最外一艘左舷悬挂红边灯。

轮船被拖带、绑拖或顶推时,也应按此规定悬挂灯号,但拖轮本身红绿边灯不得因绑驳有边灯而不挂。

第十六条 轮船,驳船在江中、岸边、码头系泊或抛锚时,应悬挂下列信号:

1.日间须于船首明显处悬挂黑球一个(停靠码头时可免挂)。

2.夜间须于船首明显处悬挂白色定光环照锚灯一盏,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如靠岸时停泊拴有缆绳使船与岸间有距离时,夜间须在缆绳上悬挂红光环照灯一盏;日间在缆绳上悬挂红旗一面。

第十七条 装载危险品(如弹药、爆炸品、汽油等)输船及驳船之信号:

1.在行驶中悬挂的旗号:

(1)装载危险品之爆发温度低于摄氏二十八度时,单轮拖船、驳船除按第十三、十四、十五条之规定分别悬挂灯号外,夜间应于桅之横桁两端各挂红光环照灯一盏;日间在桅桁上悬挂红旗两面。增挂灯光之强度,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2)装载危险品之爆发温度在摄氏二十八度以上时,单轮拖船驳船除按第十三、十四 十五条之规定分别悬挂灯号外,夜间应于桅之横桁一端悬挂红光环照灯一盏;日间在桅桁上悬挂红旗一面。增挂灯光之强度,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2.下锚后航行灯熄灭,除按第十六条之规定悬挂灯号外,并按上项规定悬挂红旗或红灯。

第十八条 船舶在装卸重件机器、液体、货物或停泊修理时,除按第十六条之规定悬挂信号外,日间应于显明处加挂[TE]旗,夜间加挂上下垂直之红、白光环照灯各一盏(上白下红),其间距离不得少于0.6米。

第十九条 轮船搁浅或机器失灵之信号;

1.轮船搁浅,日间应在显明处垂直悬挂黑球两个,夜间垂直悬挂红色环照定光灯两盏,其间距离不得少于0.6米。

2.机器失灵,船在航行时,日间於桅上悬挂国际信号旗[D]一面,夜间除显示桅灯、尾灯、舷边灯外,并应在横桁下垂直悬挂红色环照定光灯两盏,其间距不得少于0.6米;下锚后,日间[D]旗落下,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加挂黑球一个,夜间航行灯和红色环照灯熄灭,并按第十六条之规定加挂锚灯一盏。

失灵船应尽量在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之安全位置迅速下锚,不得任意浮动。

第二十条 各种工作船舶之信号:

1.日间不论在行驶或抛锚中进行工作时,除应悬挂国际信号旗[TE]各一面外,在可通航之一面加挂黑球一个。

2.夜间工作时应在桅杆上设置横桁一根,悬挂成一等边三角形的环照灯三盏,即桅尖上挂白光灯,横梁两端在可通航之一面挂白光灯,在不可通航之一面挂红光灯,三角形灯间距离规定为一米,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在行驶中工作时还须加挂桅灯、舷边灯及尾灯,抛锚工作时则改挂锚灯。

3.航标工作船工作时,夜间应于甲板上四面均可显明易见处悬挂上下垂直之环照绿光灯两盏。

第廿一条 轮船在行驶中与他船相遇时所用之声号,按下列规定:

1.短声汽笛一声(声音延续二秒钟,下同),表示本船正转舵向右行驶;

2.短声汽笛二声(二声之间隔为一秒钟,下同),表示本船正转舵向左行驶;

3.短声汽笛三声,表示本船正倒车后退。

第廿二条 轮船在行驶中,欲警告他船注意时所用之声号,按下列规定:

一、长声汽笛一声(声音延续四至六秒种,下同):

1.前后两船尾随而行,后船鸣放,表示可否超过;

2.轮船警告前行木船注意本轮所发生的手播信号,或表示要木船避开航道;

3.前行拖驳船队之拖轮鸣放,表示本船避让不灵,他船应尽量让开;

二、长声汽笛二声,在轮船靠离码头前十分钟鸣放,表示警告周围船舶注意或远离。

三、长声汽笛二声:

1.当前后船尾随行驶时,前船鸣放表示同意后船越过;

2.当上下水两船均将驶近漕口附近,其中一轮鸣放,表示我轮正在漕口外停车,等候你轮驶过。

第廿三条 轮船在雨、雪、雾等视线不清天气,或在未设信号台之夹堰及弯曲水道内行驶及单轮、绑拖或顶推时,轮船应每隔二分钟鸣放长声汽笛一次;一列式拖驳船队时,轮船应每隔二分钟鸣放汽笛二长声一短声。

第廿四条 轮船在行驶中遇到大雪、暴雨、浓雾等特殊情况,停止行进之声号:

1.单轮、绑拖、顶推及各种工作船,已停车不进时,应每隔一分钟鸣放长声汽笛二声;停泊抛锚后应每隔一分钟连续敲号钟一次,历时五秒钟;

2.一列式拖驳船队,已停止不进时,应每隔一分钟鸣放汽笛二长声二短声,停泊抛泊后应每隔一分钟连续敲号钟一次,并接敲二响,连续时间为五秒钟。

第廿五条 轮船遇难时之求救信号:

1.短声汽笛连续鸣放或敲打其他能发声之器具;

2.在日间悬挂国际信号旗[NO]各一面;

3.在夜间燃放红色或蓝色的火号,并燃烧其他可燃之物。

第廿六条 轮船试车时,应在桅杆横桁上悬挂国际信号旗[A]一面,试车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

第三章 航行规则

第一节 航前

第廿七条 轮船应开好航前会议,讨论明确本航次的任务,研究制订如何完成任务的措施,并进行三查(即查驾驶部属具,轮机部机具、查人力、查装载),保证安全航行。

第廿八条 轮船开航前必须带足足够的工具及燃料,并与港务部门办妥各种手续。

第二节 航中

第廿九条 轮船应随时注意辨察船行方向和水性,严禁麻痹大意冒险航行,严格防止海损事故发生。

第三十条 轮船在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尽量减速慢车,必要时停车:

一、经过集镇及船舶经常停泊地时;

二、遇有他船悬挂[TE]旗或红旗时;

三、在不明来船动向时;

四、对航道、航标有疑问时;

五、在视线不清之雨雪雾中行驶时;

六、遇拖驳船队及各种工作船时;

七、遇有遇难船舶时;

八、两船在狭窄水道内相遇;

九、在航道附近遇有重载木船或小艇木船等靠岸装卸货物时;

十、经过码头修建地段、筑堤工地及堤岸低险处时;

十一、在弯曲水道内不易望见来船时;

十二、其他悬有要求慢车信号或陆岸地段。要求慢车信号为:日间悬挂[TE]旗或红旗,夜间垂直悬挂上白下红间距不少于0.6米之环照灯各一盏。

第三十一条 两船前后尾随行驶,其间距离上水不得少于后船的三个船长,下水不得少于五个船长(拖驳船队作为一个整体计算)。

第三十二条 轮船及驳船之最大吃水剩余水深之规定:

一、轮船不得少于20厘米;

二、驳船如河底为沙底时,不少于10厘米,石底不少于15厘米;

三、装有危险品之轮、驳船,除按上述两项规定外,应再增加5厘米;在经过上述最浅水位航道时,轮船应减速慢车航行。

第三十三条 未设夜间助航标志地段,在机器正常运转和月色明朗情况下,可以在好的航段中实行夜航,但在气候恶劣时严禁航行。

第三节 过滩

第三十四条 两轮尾随行驶在狭窄弯曲或险浅水道内时,绝对禁止超越或抢滩。

第三十五条 轮船行驶将进滩险、五花水、鼓喷水及弯曲危险水道时,应特别警惕有无来船音响及声号,并随时作好避让准备。

第三十六条 两轮尾随行驶,在上滩或通过漕口时,后输应即停车等候,前轮上驶露尾后,应鸣长声汽笛一声,表示后轮可以继续前进。

第三十七条 正驾长必须贯彻民主看滩精神,在组织引水员和水手看滩时,应当作到腿到、眼到、研究到、交待到、贯彻到。轮船过滩必须当看必看,当转必转,当绞必绞,当吊必吊,不得冒险过滩。

第三十八条 船员必须服从航监人员和航道工程队施工警戒人员的指挥,不得冒险行驶。

第四节 避让

第三十九条 两船迎头相遇,即夜间互见对方红绿边灯,日间两船船首旗杆在一直线上时应各转舵向右行驶,以便互经对方左侧驶过。

第四十条 两船交叉相遇,即在甲船一边灯处见到乙船另一边灯,并有发生碰撞之危险时,显示绿边灯之船应避让显示红边灯之船,显示红边灯之船应保持原行航向小心前进;倘因天气恶劣或其他原因,而彼此发现较迟时,显示红边灯之船亦应积极

5. 船用缆绳都是多少米

船舶缆绳是一种船舶状态,包括系靠码头,系浮筒,或者系靠其他系泊船。系泊需要用到缆绳(Mooring line), 靠缆绳固定船舶(有的地方系浮筒的时候不止用到缆绳,还会用到船上的锚链,比如在香港的维多利亚港系浮筒)。

缆绳的一端(琵琶头/Eye splice)系岸上的系缆桩(Bollard)上,而另一端在船上的缆车或者系缆桩上。

6. 船用缆绳规格参数长度

船舶缆绳配备要求尺寸一般为5千吨到2万吨的大约缆绳直径为1Oσmm的,3万吨至7吨差不多配备12Omm足够10万吨到12万大约配备16Omm,再大的船我没干过大约也是160mm的不过数量能多点,太粗的缆绳咱人也搬收运也困难,必经是人在干活太重人也搬不动,基本就是这样

7. 船舶用缆绳规格是多少的

棉制绳、麻制绳、棕制绳、金属丝绞合绳。细分的话还包括尼龙绳、合成纤维绳、塑料绳等等。

每种绳子的结构也是有差别的,有的是两股合成,而有的却是几十股。长度差别也很大,像缆绳、攀登绳之类的绳子除了固实以外对长度也有严格要求。

按材质来分类的话主要分为四大类:第一类棉制绳。这类绳子主要以两股以上的棉合成的,比如棉纱绳。第二类麻制绳。麻绳就属于这一类,其手感非常粗糙常用来捆重物。第三类棕制绳。棕榈绳就是棕制绳,其具有结实紧致的特点。第四类金属

8. 船舶缆绳长度要求

系泊时,缆绳的具体使用要根据码头的情况、船舶长度、缆绳强度、停泊时间K短及天气、潮汐情况来决定。通常万吨级船舶靠码头时带头缆、尾缆各三根,前后倒缆各一根。5万吨左右以上船舶除首、尾缆及前后倒缆有所增加外,因船长较大,往往在船中附近还要增带几根缆,可以根据本船情况而定。

(1)头缆(headline):又称首缆,其中从外舷出缆者也可称为外档头缆。如果它绕过船头而与码头岸线交角很大,则俗称包头缆。从里舷外出缆者也可称为里档头缆,俗称拎水缆。头缆主要承受船首方向风流的外力作用,防止船身后退和船首外移。

   (2)尾缆(sternline):也有里档尾缆和外档尾缆之分,主要承受船尾方向风流的外力作用,防止船身前冲和船尾外移。

   (3)前倒缆(fore spring line):主要承受来自船尾方向的作用力,防止船位前移。

   (4)后倒缆(after spnng line):俗称坐缆,主要作用足防止船身后退。

   (5)前(后)横缆(fore breast(after breast)line):主要承受吹开风的作用力,防止船头(尾)外张。

9. 船用缆绳直径

大约缆绳粗直径12omm米的。我相当年服务过一条16万5的散货船,它用的缆绳就是120mm米的。还有一条10万8千吨的船也是用120mm米的缆绳,所以我判定应该是120mm米粗的缆绳,不过在靠码头带绳时要带的多几根大约首尾一共得12根到16根之间,保障安全

10. 船用缆绳一般是多粗的

船舶上用的缆绳粗细材质不同,重量也不一样,就拿5万吨船来说,一般船东给上氯伦缆绳直径1Oσ的一根22o米大约1吨左右,如果是尼龙缆绳沉水的那种直径1oσ的一根200米的大约也得有1,8吨左右,死沉,用时在缆车上还好说机器较缆,如果是甲板上上车头力气力的再加上有水绞一次缆累死人

11. 船用缆绳规格对照表

船用缆绳是有使用寿命的,这个使用寿命通常和缆绳的材料、编织方法、磨损次数、使用的细节有关。通常的使用寿命是一到三年。

同样粗细的船舶缆绳承受的拉力以及耐磨性有大有小,造成这个情况的原因就是材质的不同,比如单纯的提高缆绳的拉力可以选用丙纶长丝材质的船舶缆绳,如果担心船舶缆绳在甲板上拖拽的时候过度磨损,需要在绳索的外层编织绳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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