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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蓄电池容量(船用蓄电池间的要求)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16 17:55 点击:430 编辑:admin

1. 船用蓄电池间的要求

智能充电器专门为船舶发电机12V/24V蓄电池充电而设计;该智能式充电器采用开关设计,是目前市场上唯一能够自动识别充电电压、电流、并实现自动切换充电输出电压的智能型充电器,(当充12V蓄电池时充电器输出充电电压约为13.5V、当充24V蓄电池时充电器自动切换充电输出电压约为27.6V)并具有快充、恒压、恒流、涓流、抗短路、数显的全自动性能。

2. 船舶电瓶间规范

两电瓶串联后电压输出为24V,充电电压应该在25V以上(选择24V电瓶充电),电流控制应该控制在20安左右;但是,因为两电瓶特性可能有差异,比如说新旧程度不一样,所以最好还是两电瓶并联充电,即分别充好后再串联使用。

3. 船用蓄电池日常维护要求

1,维护好柴油机的设备状况,主要是喷油器的状况2,尽量只开一台发电机3,适当选择主机燃油种类(180或380)4,经济航速

4. 船用蓄电池组

不可以用变压器代替启动用电瓶,发电机没发电时,变压器哪来的电?假如你要省掉电瓶,可以采用压缩空气启动,有电时,空压机给钢瓶充气备用,启动时,用钢瓶里的压缩空气启动柴油机。等发电机发电后,再开空压机给钢瓶充气。实际上,许多船上就是这样用的。

5. 船舶电池要求

应急照明应该满足3h的要求,对固定或插电便携式应急照明,应使用船舶应急电源,如船舶配备充电便携式应急照明,建议选配电池容量较大的应急照明,以确保供电时间大于3h。

6. 船用蓄电池多少伏

描述

铅酸蓄电池标准目录

国家标准:

  1 GB 2900.11—89  蓄电池名词术语

  2 GB 5008.1—1991 起动用铅酸蓄电池  技术条件

  3 GB/T 5008.2—1991 起动用铅酸蓄电池  产品品种和规格

  4 GB 5008.3—1991 起动用铅酸蓄电池  端子的尺寸和标记

  5 GB 13281— 1991 铁路客车用铅酸蓄电池

  6 GB 13337.1 —1991 固定型防酸式铅酸蓄电池   技术条件

  7 GB/T 13337.2 —1991 固定型防酸式铅酸蓄电池   规格及尺寸

  8 GB 12169 —1990 船舶起动用铅酸蓄电池 

  9 GB 4554—84 蓄电池用硫酸

  10 GB/T 7403.1—1996 牵引用铅酸蓄电池

  11 GB/T 7404.1—2000 内燃机车用排气式铅酸蓄电池

  12 GB/T 7404.2—2000 内燃机车用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

  13 GB/T 18332.1 —2001 电动道路车辆用铅酸蓄电池

  14 GB/T 469—1995 铅锭

  15 GJB 516A—95 军用汽车用免维护铅酸蓄电池规范

  16 GJB 1724—93 装甲车辆用铅酸蓄电池规范

  17 GJB 2514—1995 军用免维护铅酸蓄电池通用规范

  18 GJB 606—1988 航空用铅酸蓄电池通用技术条件

  19 YD/T 799—2002 通信用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

  20 DL/T 637—1997 电力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定货技术条件

  21 GB 7957—87 矿用安全帽灯

 

7. 船用蓄电池容量

尽量做到随用随充,可以防止电瓶加快硫化降低容量。

买台带修复的智能充电器试试吧,推荐天亚POWER DCAC智能七阶段电瓶充电器。

8. 船用蓄电池容量规格

电瓶上方有型号规格

风帆船用蓄电池型号一般是大电池居多,比如N200,6-CQA-225,6-CQ-195a,都是高容量电池,后期使用需要维护与保养,毕竟是最大蓄电池容量了,价格也不便宜,电池不可干水,很多船工认为这个不是什么大问题,平时也懒得打理,一般干水缺液,风帆公司是不三包的,风帆免维护蓄电池在船舶方面,还没通过船级社CCS认证,认可的只有加液电池。

9. 船舶蓄电池组的充电方法有

电瓶充满电,不拔电源有影响,偶尔一次两次是对电池影响不大,长期以来会导致电池原有的电容发生变化,加快电池的老化和使用寿命,所以一定要按照说明书的指示,直至到电池充满电再将电源断开。

电动车充电时间过长,电池会着火,导致起火。电动车电池过度充电会加速失水,危及电解液分解,使电池发热、浮肿。

10. 船用电瓶使用年限

答:一般大型的铁船正常的使用年限是15年左右。

另外,一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18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25年以上;二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4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0年以上;三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6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1年以上;四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8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3年以上;五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9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4年以上。老旧运输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船舶强制报废日期。

11. 船用蓄电池的充放电方式

航行灯是船舶之间互相辨别船舶类别和航行动态的重要标志,是船舶采取避让措施的重要依据,能有效避免船舶发生碰撞,尤其是在夜间或能见度低时。然而,航行灯的不规范使用或故障会传递错误信号,给船舶成功避碰造成巨大的阻碍,不容忽视。

本期梳理了国内航行海船航行灯的重点要求,希望相关管理公司及时排查船队航行灯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开展船员培训,帮助船舶开展航行灯的自查自纠以及日常维护工作。

一、一般要求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拖带灯、环照灯、环照黄色闪光灯、操纵号灯以及闪光灯(不包括白昼信号灯)。

1、“桅灯”是指安置的船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

2、“舷灯”是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

3、“尾灯”是指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

4、“拖带灯”是指具有与本条3款所述“尾灯”有相同特性的黄灯。

5、“环照灯”是指在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6、“闪光灯”是指每隔一定时间以每分钟频率120闪次或120以上闪次的闪光的号灯。

7、航行灯控制器:

(1)航行灯控制器:能对航行灯进行操作控制的装置

(2)航行灯控制器应直接由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供电。若设有临时应急电源时,航行灯控制器应直接由应急配电板和临时充放电板供电。电气声响信号设备应能由主电源、应急电源和临时应急电源(要求时)供电。

(3)船长不小于50 m 的船舶上的航行灯控制器应为下列故障提供报警:

航行灯供电故障;

通电灯泡的故障,包括短路。

二、配备要求

1、基本号灯:

2、作业号灯:

3、首、尾均装推进器的船舶,应额外再配备1 套桅灯、舷灯与尾灯。多种作业船舶应配齐相应的各种作业号灯。下列号灯如性能相同而安装又能符合20规则8.2.3 要求,可无需重复配备:

① 失去控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以及限于吃水的船舶所用号灯中的红环照灯;

② 各种作业号灯中相同的号灯。

4、港口特殊规定或用船部门特殊需要的号灯,应予考虑配备;

5、专门装载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船舶及从事拖带、顶推此类船舶的拖船不得采用燃油号灯。

6、船长为50 米及以上的船舶,其前后桅灯、左右舷灯和尾灯应配有双套或双灯泡。

7、15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配1 盏白昼信号灯,并应配备备用灯泡2 只。非机动船不需配备。

三、技术要求

1、号灯灯壳内部应涂无光黑漆。

2、所采用的船用号灯灯泡应经认可。

3、号灯的结构及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其结构应便于拆装、升降、更换零件及手提,并能防止灯泡松动和脱出;

(2)号灯应采用外部接线的方式;

(3)除环照号灯外,灯壳顶部应有指示船首或船尾方向的箭头标志;

(4)灯壳外部应有铭牌,内容包括灯名、能见距离、灯泡(或灯芯)规格、电源电压、厂名、出厂编号、制造日期,以及检验单位的标志和认可号。小型号灯因条件达不到时,可用制造厂标志和检验单位的标志代替铭牌

(5)在透镜或滤色片的边缘处应刻有厂号和认可号;

(6)应附有检验单位签发的船用产品证书。

四、安装要求

1、环照灯的安装

垂直装设2 盏或3 盏号灯以共同组合显示时:这些号灯的间距应不小于2m,而且除需装拖带号灯的情况外,其中最低1 盏号灯应装设在船体以上高度不小于4m 处;装设3 盏号灯时,其间距应相等。

2.前桅灯的安装:

(1) 除操纵号灯及20规则8.2.3.1(4)所述外,桅灯应高于并离开其他一切灯光和遮蔽物。

8.2.3.1(4):当在低于桅灯的位置上不可能装设本章8.2.3.11(操限船号灯) 与8.2.3.12(限于吃水船号灯)的安装规定的环照灯时,这些环照灯可以装设在后桅灯上方或悬挂于前桅灯和后桅灯垂向之间,如属后一种情况,则应安置在与该船首尾中心线正交的横向水平距离不小于2m 处;

(2)前桅灯在船体以上高度应不小于6m;如船宽大于6m,则灯高应不小于船宽,但不必大于12m;

(3)前桅灯应装在船舶纵中剖面上; 前桅灯应安置在离船首不大于船长的1/4 处。

(4) 如只配备1 盏桅灯,应安置在船舶前部,其安装高度与前桅灯相同。

3、后桅灯的安装:

(1) 垂直位置:后桅灯应高于前桅灯至少4.5m。前、后桅灯的垂向距离应使在一切正常吃水差的情况下,当从距离船首1000m 的海面观看时,应能看出后桅灯在前桅灯的上方,并且分开。

(2)水平位置: 后桅灯应装在船舶纵中剖面上。 前、后桅灯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2 船长,但不必大于100m。

4、舷灯的安装:

(1)垂向位置:机动船的舷灯在船体以上高度应不超过前桅灯高度的3/4,但不应低到受甲板灯光的干扰;

(2)水平位置:机动船的舷灯不应安装在前桅灯的前面,并应装设在舷侧或接近舷侧处;被顶推船的舷灯应装设在船舶前端。

(3)舷灯的遮板:舷灯应装有无光黑色的内侧遮板,并应符合本节8.2.1.4 的要求。

5、尾灯的安装:

尾灯应安装在尽可能接近船尾处

6、锚灯的安装:

(1)如仅装设1 盏锚灯,应在最易见处显示;

(2)当装设2 盏锚灯时,前锚灯应安装在船舶的前部,后锚灯应安装在船尾或接近船尾处,且前锚灯应高于后锚灯不小于4.5m。船长为50m 及以上的船舶,前锚灯应装设在船体以上高度不小于6m处。

7、失去控制的船舶号灯的安装:

2 盏红环照灯应在同一垂线上。

8、拖船或顶推船号灯的安装:

(1)2 盏或3 盏桅灯应装在同一垂线上,其中1 盏应装设在前桅灯或后桅灯相同的位置。如装在后桅上,则最低1 盏后桅灯高于前桅灯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4.5m。

(2)拖带灯的安装:拖带灯与尾灯应安装在同一垂直线上,上黄下白。

9、引航船号灯的安装:

2 盏环照灯应装在同一垂线上,上白下红

10、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号灯的安装:

红、白、红

11、限于吃水船舶号灯的安装:

3 盏红环照灯应在同一垂线上。

12、白昼信号灯的安装:

(1)应置于该灯制造厂提供的专用的小箱中,该箱应固定设置在驾驶室内易取又不妨碍操作通行之处,一般可设在驾驶室左前角或右前角附近。

(2)电源插座应在该箱附近,为其配备的柔软电缆的长度应大于该电源插座至任何一舷边的距离,也可为此目的而设置2 个电源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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