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道门盖标记大全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第九条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第十一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第十二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 第十三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十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教唆或者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 第十六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十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屡犯不改的。 第十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者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四)经营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群众聚集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五)组织群众集会或者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等群众性活动,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六)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七)不听劝阻抢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载或者强迫渡船驾驶员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航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八)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设置、使用民用射击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标志、防围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或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 (二)倒卖车票、船票、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入场票券及其他票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 (四)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五)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 (六)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七)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和其他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 (八)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2. 船舶道门盖标记大全图解不同的违法行为,有不同的标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3. 船舶管路标识管道标识包括管线号,流体全称,流向箭头。 其中汉字均采用中文仿宋体,英文代号、化学符号为正体大写。管道标识均采用大红色。 管道标识应在工区管廊路口处。管廊路口处一律标在管道下侧,工区标识高度不高于字体。排列沿轴向,由左至右,由上至下。 管道标识字体大小规定:凡管道或保温层外径大于或等于89mnw,一律在管道上注字。外径大于或等于89mn小于240mm寸,注字尺寸为40m*60m^,字间距20mm;当管道外径大于或等于240mnw,注字尺寸120mm*180mm,间距为40mm。 挂设标牌:当管道外径小于89mm寸,且不易识别时,可在所需要部位挂设标牌,标牌为矩形250mm*150m,注字尺寸为40 mm*60mm,间距为20mm。 标牌上的箭头指向流体方向,箭头大小、长短要和字体大小保持一致。标牌挂设使用夹具,不可用铁丝挂设。 4. 船舶道门盖图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的法律。 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1日通过,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修订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罪名大全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10个) 1. 背叛国家罪(第102条) 2. 分裂国家罪(第103条) 3. 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 4. 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 5.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 6. 投敌叛变罪(第108条) 7. 叛逃罪(第109条) 8. 间谍罪(第110条) 9.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 10.资敌罪(第112条) 二、 危害公共安全罪(34个) (一)、危险方法型犯罪(2个) 11.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 12.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 (二)、破坏型犯罪(5个) 13.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 14.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 15.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 16.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 17.破坏生产经营罪(第276条) (三)、恐怖型犯罪(7个) 18.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 19.帮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一) 20.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二) 21.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三) 22.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第120条之四) 23.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第120条之五) 24.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第120条之六) (四)、交通型犯罪(7个) 25.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26.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 27.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 28.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 29.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 30.交通肇事罪(第133条) 31.危险驾驶罪(第133条之一) (五)、枪支类犯罪(6个) 3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 33.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6条) 34.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 35.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128条) 36.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29条) 37.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条) (六)、事故类罪名(7个) 38.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39.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 40.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5条之一) 4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 42.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 43.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 4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 三、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9个)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9个) 4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46.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 47.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 48.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 49.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50.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 5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 52.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 5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 (二)、走私罪(3个) 54.走私武器、弹药罪(第151条) 55.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52条) 56.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3条)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3个) 57.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8条) 58.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59条) 59.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0条) 60.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61条) 61.妨害清算罪(第162条) 62.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第162条之一) 63.虚假破产罪(第162条之二) 6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5条) 65.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条) 66.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7条) 6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第168条) 68.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169条) 69.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69条之一) (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22个) 70.伪造货币罪(第170条) 71.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171条) 72.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2条) 73.变造货币罪(第173条) 74.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174条) 75.高利转贷罪(第175条) 76.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第175条之一) 7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6条) 78.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77条) 79.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177条之一) 80.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178条) 81.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9条) 82.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180条) 83.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181条) 8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第182条) 85.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86条) 86.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第187条) 87.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8条) 88.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189条) 89.逃汇罪(第190条) 90.洗钱罪(第191条) 91.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第227条) (五)、金融诈骗罪(7个) 92.集资诈骗罪(第192条) 93.贷款诈骗罪(第193条) 94.票据诈骗罪(第194条) 95.信用证诈骗罪(第195条) 96.信用卡诈骗罪(第196条) 97.有价证券诈骗罪(第197条) 98.保险诈骗罪(第198条) (六)、危害税收征管罪(10个) 99.逃税罪(第201条) 100. 抗税罪(第202条) 101. 逃避追缴欠税罪(第203条) 102. 骗取出口退税罪(第204条) 103.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5条) 104. 虚开发票罪(第205条之一) 105.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6条) 106.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7条) 107.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8条) 108.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条)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7个) 109. 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 110.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4条) 111.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5条) 112. 假冒专利罪(第216条) 113. 侵犯著作权罪(第217条) 114.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218条) 115. 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19条) (八)、扰乱市场秩序罪(3个) 116. 合同诈骗罪(第224条) 117. 非法经营罪(第225条) 118. 强迫交易罪(第226条) (九)、普通罪名(5个) 119. 虚假广告罪(第222条) 120. 串通投标罪(第223条) 121.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224条之一) 122.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条) 123. 逃避商检罪(第230条) 四、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36个) (一)、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4个) 124. 故意杀人罪(第232条) 125. 故意伤害罪(第234条、第289条) 126.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第234条之一) 127. 遗弃罪(第261条) (二)、侵犯性权利的犯罪(2个) 128. 强奸罪(第236条) 129. 强制猥亵、侮辱罪(第237条) (三)、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5个) 130. 非法拘禁罪(第238条) 131. 绑架罪(第239条) 132. 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 133.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241条) 134. 拐骗儿童罪(第262条) (四)、侵犯名誉、司法的犯罪(5个) 135. 诬告陷害罪(第243条) 136. 非法搜查罪(第245条) 137. 侮辱罪(第246条) 138. 刑讯逼供罪(第247条) 139. 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48条) (五)、侵犯婚姻家庭的犯罪(3个) 140.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条) 141. 重婚罪(第258条) 142. 破坏军婚罪(第259条) (六)、普通罪名(17个) 143. 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3条) 144. 过失致人重伤罪(第235条) 145. 强迫劳动罪(第244条) 146.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244条之一) 147.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249条) 148.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第250条) 149.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251条) 150. 侵犯通信自由罪(第252条) 151.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第253条) 152.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条之一) 153. 报复陷害罪(第254条) 154.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第255条) 155. 破坏选举罪(第256条) 156. 虐待罪(第260条) 157.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第260条之一) 158.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第262条之一) 159.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第262条之二) 五、 侵犯财产罪(14个) 160. 抢劫罪(第263条) 161. 盗窃罪(第211条、第264条、第265条) 162. 诈骗罪(第266条) 163. 抢夺罪(第267条) 164. 聚众哄抢罪(第268条) 165. 转化的抢劫罪(第269条) 166. 侵占罪(第270条) 167. 职务侵占罪(第271条) 168. 挪用资金罪(第185条、第272条) 169. 挪用特定款物罪(第273条) 170. 敲诈勒索罪(第274条) 171. 故意毁坏财物罪(第275条) 172. 挪用公款罪(第185条之一、第384条) 173.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276条之一) 六、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91个) (一)、扰乱公共秩序罪(11个) 174. 妨害公务罪(第242条、第277条) 175. 招摇撞骗罪(第279条) 176.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条) 177.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条之一) 178. 聚众斗殴罪(第292条) 179. 寻衅滋事罪(第293条) 180.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 181. 传授犯罪方法罪(第295条) 182.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6条) 183.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7条) 184.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8条) (二)、妨害司法罪(22个) 185.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278条) 186.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第281条) 187.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283条) 188.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284条) 189. 赌博罪(第303条) 190.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第304条) 191. 伪证罪(第305条) 192.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306条) 193. 妨害作证罪(第307条) 194.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07条之一) 195. 打击报复证人罪(第308条) 196.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第308条之一) 197. 扰乱法庭秩序罪(第309条) 198. 窝藏、包庇罪(第310条) 199.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第311条) 200.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12条) 201.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313条) 202.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第314条) 203. 破坏监管秩序罪(第315条) 204. 脱逃罪(第316条) 205. 组织越狱罪(第317条) 206. 包庇罪(第362条) (三)、妨害国(边)境管理罪(6个) 207.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18条) 208. 骗取出境证件罪(第319条) 209.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第320条) 210.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21条) 211. 偷越国(边)境罪(第322条) 212. 破坏界碑、界桩罪(第323条) (四)、妨害文物管理罪(5个) 213. 故意损毁文物罪(第324条) 214.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第325条) 215. 倒卖文物罪(第326条) 216.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第327条) 217.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第328条) (五)、危害公共卫生罪(8个) 218.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330条) 219.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第331条) 220.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第332条) 221. 非法组织卖血罪(第333条) 222.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第334条) 223. 医疗事故罪(第335条) 224. 非法行医罪(第336条) 225.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第337条) (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8个) 226. 污染环境罪(第338条) 227.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第339条) 228.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 229.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第341条) 230.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 231. 非法采矿罪(第343条) 232.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344条) 233. 盗伐林木罪(第345条) (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罪(9个) 234.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235. 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236.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 237.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238.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 239.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 240.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241. 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242.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 (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3个) 243. 组织卖淫罪(第358条) 244.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359条) 245. 传播性病罪(第360条) (九)、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3个) 246.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3条) 247. 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4条) 248. 组织淫秽表演罪(第365条) (十)、普通罪名(16个) 249.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282条) 250. 组织考试作弊罪(第284条之一) 251.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条) 252.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 253.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第286条之一) 254.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287条之一) 255.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287条之二) 256.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第288条) 257.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第290条) 258.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291条) 259.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第291条之一) 260. 侮辱国旗、国徽罪(第299条) 261.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第300条) 262. 聚众淫乱罪(第301条) 263.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第302条) 264.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第329条) 七、 危害国防利益罪(14个) 265.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第368条) 266.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69条) 267.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70条) 268.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第371条) 269.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第372条) 270.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第373条) 271.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第374条) 272.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375条) 273.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第376条) 274.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第377条) 275.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第378条) 276.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第379条) 277.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第380条) 278.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第381条) 八、 贪污贿赂罪(14个) 279.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3条、第184条) 280.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164条) 281. 职务侵占罪(第183条) 282. 贪污罪(第382条、第394条) 283. 受贿罪(第385条、第388条) 284. 单位受贿罪(第387条) 285.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388条之一) 286. 行贿罪(第389条) 287.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第390条之一) 288. 对单位行贿罪(第391条) 289. 介绍贿赂罪(第392条) 290. 单位行贿罪(第393条) 29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395条) 292. 私分国有资产罪(第396条) 九、 渎职罪(25个) 293. 滥用职权罪(第397条) 294.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 295. 徇私枉法罪(第399条) 296.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399条之一) 297. 私放在押人员罪(第400条) 298.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第401条) 299.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条) 300.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403条) 301.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4条) 302.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第405条) 30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406条) 304. 违法发放林木采代许可证罪(第407条) 305. 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 306. 食品监管渎职罪(第408条之一) 307.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409条) 308.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第410条) 309. 放纵走私罪(第411条) 310. 商检徇私舞弊罪(第412条) 311.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第413条) 312.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414条) 313.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第415条) 314.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6条) 315.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7条) 316.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第418条) 317.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第419条) 十、军人违反职责罪(28个) 318. 战时违抗命令罪(第421条) 319. 隐瞒、谎报军情罪(第422条) 320. 投降罪(第423条) 321. 战时临阵脱逃罪(第424条) 322.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第425条) 323.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第426条) 324.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第427条) 325. 违令作战消极罪(第428条) 326.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第429条) 327. 军人叛逃罪(第430条) 328.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第431条) 329.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第432条) 330. 战时造谣惑众罪(第433条) 331. 战时自伤罪(第434条) 332. 逃离部队罪(第435条) 333. 武器装备肇事罪(第436条) 334.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第437条) 335.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第438条) 336.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第439条) 337. 遗弃武器装备罪(第440条) 338. 遗失武器装备罪(第441条) 339.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第442条) 340. 虐待部属罪(第443条) 341. 遗弃伤病军人罪(第444条) 342.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第445条) 343.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第446条) 344. 私放俘虏罪(第447条) 345. 虐待俘虏罪(第448条) 5. 船舶道门盖标记大全图第一编 总 则第一章 刑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和适用范围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宪法为根据,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结合我国各族人民实行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和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飞机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下列各罪的,适用本法:(一)反革命罪;(二)伪造国家货币罪(第一百二十二条),伪造有价证券罪(第一百二十三条);(三)贪污罪(第一百五十五条),受贿罪(第一百八十五条),泄露国家机密罪(第一百八十六条);(四)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第一百六十六条),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前条以外的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第六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第七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处理;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第八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九条 本法自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认为是犯罪的, 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第二章 犯罪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第十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 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十一条 明知自已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应当预见自已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 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第十四条 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十五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已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十七条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十八条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十九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一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第三节 共同犯罪第二十二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三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主犯,除本法分则已有规定的以外,应当从重处罚。第二十四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五条 对于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六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章 刑罚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第二十七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第二十八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第二十九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第三十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第三十一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第三十二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 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第二节 管 制第三十三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管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三十四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令,服从群众监督,积极参加集体劳动生产或者工作;(二)向执行机关定期报告自已的活动情况;(三)迁居或者外出必须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第三十五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有关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第三十六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三节 拘 役第三十七条 拘役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三十八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第三十九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四十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第四十二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节 死 刑第四十三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四十四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第四十五条 死刑用枪决的方法执行。第四十六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核准,执行死刑。第四十七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第六节 罚 金第四十八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四十九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宪法第四十五条(指1978年宪法第四十五条,1982年宪法中改为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各种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第五十一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二条 对于反革命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三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五十四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第八节 没收财产第五十五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五十六条 查封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由人民法院裁定。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 量 刑第五十七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五十八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五十九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的,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六十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第二节 累 犯第六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在三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二条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反革命分子,在任何时候再犯反革命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第三节 自 首第六十三条 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四节 数罪并罚第六十四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五条 判决宣告以后, 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六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五节 缓 刑第六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八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九条 对于反革命犯和累犯,不适用缓刑。第七十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险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再犯新罪,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节 减 刑第七十一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减刑。但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第七十二条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第七节 假 释第七十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节,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第七十四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 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再犯新罪,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如果再犯新罪,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八节 时 效第七十六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七十七条 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七十八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七十九条 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八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第八十一条 本法所说的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全民所有的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在国家、人民公社、合作社、合营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 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第八十二条 本法所说的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或者使用的自留地、自留畜、自留树等生产资料。第八十三条 本法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第八十四条 本法所说的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讯、检察、审判、 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第八十五条 本法所说的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第八十六条 本法所说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第八十七条 本法所说的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第八十八条 本法所说的以上、以下、以内,都连本数在内。第八十九条 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法令,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第二编 分 则第一章 反革命罪第九十条 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罪。第九十一条 勾结外国,阴谋危害祖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九十二条 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九十三条 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或者叛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九十四条 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或者率众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率领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九十五条 持械聚众叛乱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罪恶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九十六条 聚众劫狱或者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罪恶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九十七条 进行下列间谍或者资敌行为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为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情报的;(二)供给敌人武器军火或者其他军用物资的;(三)参加特务、间谍组织或者接受敌人派遣任务的。第九十八条 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九十九条 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一百条 以反革命为目的,进行下列破坏行为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爆炸、放火、决水、利用技术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军事设备、生产设施、通讯交通设备、建筑工程、防险设备或者其他公共建设、公共财物的;(二)抢劫国家档案、军事物资、工矿企业、银行、商店、 仓库或者其他公共财物的;(三)劫持船舰、飞机、火车、电车、汽车的;(四)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五)制造、抢夺、盗窃枪支、弹药的。第一百零一条 以反革命为目的,投放毒物、散布病菌或者以其他方法杀人、伤人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零二条 以反革命为目的,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罪恶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煽动群众抗拒、破坏国家法律、法令实施的;(二)以反革命标语、传单或者其他方法宣传煽动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第一百零三条 本章上述反革命罪行中,除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二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第一百零四条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零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零六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零七条 破坏火车、 汽车、电车、船只、飞机,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零八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零九条 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一十一条 破坏广播电台、电报、电话或者其他通讯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一十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三条 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交通运输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海关法规,进行走私,情节严重的, 除按照海关法规没收走私物品并且可以罚款外,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一十八条 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走私、投机倒把数额巨大的或者走私、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一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走私、投机倒把罪的,从重处罚。第一百二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计划供应票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前款罪的首要分子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 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可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二十二条 伪造国家货币或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前款罪的首要分子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二十三条 伪造支票、股票或者其他有价证券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一百二十四条 以营利为目的,伪造车票、船票、邮票、税票、货票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一百二十五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 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集体生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二十六条 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 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一百三十条 违反狩猎法规,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第一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 过失杀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 严禁刑讯逼供。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以伤害罪从重论处。第一百三十七条 严禁聚众“打砸抢”。因“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以伤害罪、杀人罪论处。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首要分子以抢劫罪论处。犯前款罪,可以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第一百三十八条 严禁用任何方法、手段诬告陷害干部、群众。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包括犯人)的,参照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 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给予刑事处分。国家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从重处罚。第一百四十条 强迫妇女卖淫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四十一条 拐卖人口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四十三条 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四十四条 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四十五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包括用“大字报”、“小字报”,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一百四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 申诉人、批评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四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侦查、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 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四十九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第一百五十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五十一条 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一百五十二条 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五十三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第一百五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五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犯前款罪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判令退赔。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犯第一款罪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五十六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法权利。第一百五十八条 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一百五十九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 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一百六十条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法被逮捕、 关押的犯罪分子脱逃的,除按其原犯罪行判处或者按其原判刑期执行外,加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暴力、威胁方法犯前款罪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六十二条 窝藏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反革命分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窝藏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其他犯罪分子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两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一百六十三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藏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六十四条 以营利为目的,制造、贩卖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一百六十五条 神汉、巫婆借迷信进行造谣、诈骗财物活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六十六条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六十七条 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六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第一百六十九条 以营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第一百七十一条 制造、贩卖、 运输鸦片、海洛英、吗啡或者其他毒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一贯或者大量制造、贩卖、运输前款毒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一百七十三条 违反保护文物法规,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七十四条 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七十五条 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叛国为目的的,按照反革命罪处罚。第一百七十六条 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一百七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第一百七十八条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七章 妨害婚姻、家庭罪第一百七十九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第一百八十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八十一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八十二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第一百八十三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一百八十四条 拐骗不满十四岁的男、女,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八章 渎职罪第一百八十五年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赃款、赃物没收,公款、公物追还。犯前款罪,致使国家或者公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非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八十八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八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实行体罚虐待,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九十条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九十一条 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第一百五十五条贪污罪从重处罚。第一百九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章之罪,情节轻微的,可以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 6. 船舶各种标识及解释船舶符号MARK表示的意思是标志。 Plimsoll line (Plimsoll mark) 吃水线(吃水线标志),通常指船舶夏季载重线,用S表示(中国和国际有两种吃水线标记),表明船提出与夏季区域是最大吃水深度。载重线通常附有被水平线切为两半的圆圈,水平线表明夏季未装船状态,字母表明船级社名称(例如用L R 表示劳埃德船级社)。 7. 船舶水密门开关标记图片首先,要查明发生破损的漏水部位、损坏情况和进水量等情况,如果在可补救的范围内,应立即制定补救方案,并通知机舱排水,紧闭进水舱四周的水密门和隔舱阀等,使进水舱与其他隔舱隔离,必要时应加固临近舱壁。堵漏时应在能控制船位的前提下考虑减速和停船,尽可能将破洞置于下风,以方便应急操作。 堵漏方法有以下几种: 1. 船体裂缝。船体裂缝处不可直接打入木楔,以免扩大裂缝。应先在裂缝两端各钻一小孔,再将胶皮套等软物覆于裂缝上,压以木板,用木棒等方式支撑和固定。 2. 船体小破洞。可用相当大小的木塞用布料包裹,直接塞进破洞,如果一个堵漏塞不够,可用数个。 3. 船体大破洞。如果船内可以操作,可用船垫等卧具堵塞,再覆以木板,用物支撑固定。如果破洞水压太大,应在船体破洞处敷设堵漏毯减少进水量,再用支架做船内堵漏。如果舱内没有操作空间,在船外用堵漏毯能有效的减慢船舶进水和下沉速度,为机舱排水,加固相邻舱壁,为等待救援争取时间。堵漏毯使用时,下端应坠以重物,使能垂到船体。绳索应有足够长度绕过船底,收紧上、下绳索,使堵漏毯覆盖于洞口。堵漏毯被破口钢板或船体突出物挂住时,应妥善处理,避免硬拉而撕破堵漏毯。 4. 如果是已经比较严重的事故,应当考虑直接弃船逃生。对于任何一名乘船者来说,船舶救生衣和救生服是必备物品。事实上,法律规定每名乘船者需配备至少一件船舶救生衣。把船舶救生衣放在易于拾取的地方,时刻将安全放在第一位。 8. 船舶道门盖标记大全图片1、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几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1)警告;(2)罚款;(3)行政拘留;(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5)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2、未成年人违反治安应承担责任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3、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应承担责任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4、哪些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1)情节特别轻微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5)有立功表现的。 5、哪些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0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有较严重后果的;(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4)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6、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公共交通工具秩序、交通行驶秩序和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如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4)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5)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7、对寻衅滋事的行为,如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1)结伙斗殴的;(2)追逐、拦截他人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8、对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非法活动,应如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2)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9、侵犯人身权利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受如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10、对殴打、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该如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11、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应如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2、冒充他人招摇撞骗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13、卖淫、嫖娼、拉客招嫖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4、组织播放淫秽录像、组织或进行淫秽表演以及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等淫乱行为,应如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1)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2)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3)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9. 船用码头标志图国际海事组织用于对船舶进行呼叫的代号。是主管机关授予每一个通讯站点(船舶、飞行器、救生工具等)的一组字母和数字。通常有四个至五个字符,中国籍的船舶第一个字母是B,由无线电委员会授予。 船舶呼号,称为CALL SIGN,是国际海事组织IMO指定给每条船舶唯一的识别信号,CALL SIGN主要的作用就是在船舶海上联络、码头靠泊、信息报告的时候使用,就好比船舶专用身份证一样,因为使用数字信号或者报告船名在识别上由于发音问题可能导致误解,所以采用了专用的呼号,呼号的发音也是特殊专用的,很容易识别。 比如A:在呼号中读做:Alpha 26个字母和10个数字都有单一的专用呼号。 A Alfa J Juliett S Sierra B Bravo K Kilo T Tango 10. 船舶标志大全内河助航标志 简称内河航标。设在江、河、湖泊及水库中的航 标。是内河船舶安全航行的重要助航设施,其功能 是标示内河航道的方向、界限与碍航物,以及航道水 深、风情等以引导船舶航行。各国对助航标志的形 状、灯色等均有规定,分别表示不同作用。按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863—99规定分为:航行标 志,信号标志和专用标志等三类18种。航行标志包 括:过河标,沿岸标,导标、过渡导标,首尾导标,侧面 标,左右通航标,不位标,泛滥标,桥涵标共十种。fg 号标志包括:通行信号标,鸣菌标,界限标,水深信号 标,横流标、节制闸灯共六种。专用标志包括:管线 标、专用浮标两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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