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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质流刺网船舶(中型流刺网渔船图片)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16 02:25 点击:243 编辑:admin

1. 中型流刺网渔船图片

守好休渔季,才有鱼满舱。根据省农业农村厅近日发布的《海南省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实施方案》,海南将于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实施休渔,休渔海域为北纬26度30分至北纬12度的东海和南海海域(含北部湾),休渔范围为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捕捞渔船,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休渔期间,我省将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制度,严禁渔船跨省异地休渔。所有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的港口、码头停泊,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实行自愿休渔的钓具渔船,应当提前主动向属地农业农村局申请。严格在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执行休渔规定的,可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未参与自愿休渔的钓具渔船,应当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作业。

省农业农村厅要求,在休渔期间,休渔渔船的渔具应捆扎、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或搬离渔船进库存放;需修理的渔具,应在修理完毕后立即封存或进库存放;具备条件的地区,渔具应与渔船分离存放。禁止将其他作业类型变更为钓具;刺钓渔船进行钓具作业时,不得携带刺网作业相关网具及设备;除钓具外的所有休渔渔船不得携带渔具进入休渔海域。

同时,各市县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大对休渔期间管辖海域内违规作业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休渔期间跨海区作业、涉渔“三无”船舶、使用“绝户网”等违规渔具,以及“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重点加强对定置作业和捕捞辅助船的监管,坚决打击擅自变更作业方式、扩大作业区域,以及捕捞辅助船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的行为。

对违反休渔规定的渔船,一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条款顶格进行查处,并按照渔业油补资金发放相关规定,扣减当年油价补贴。对海上查获的涉嫌违规渔船,必须严格执行“海查陆处”有关规定,一律押回指定港口集中扣押,同时要做好行刑衔接,及时将行政执法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2. 大型围网渔船

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受理后,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审批或审核。发放捕捞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材料和条件;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二)《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海洋捕捞渔船);

(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六)《渔捞日志》(海洋大型、中型渔船再次申请捕捞许可证); 

(七)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公海作业的远洋渔船);

(八)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九)《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专项、特许捕捞)

(十)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

拟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称申请人),须填写《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并附有关材料,持户籍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向其户籍或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有审批权的主管机关审批。属农业部审批的申请,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复核汇总(内陆捕捞渔船除外),报农业部审批。属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的申请,由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下列作业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农业部审批,委托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发放:

(一)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

(二)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作业的渔船; 

(三)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渔船。

(四)到公海作业的远洋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

下列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农业部审批,委托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或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发放:

3. 什么是刺网渔船

东海休渔没有提前解禁。东海开渔是因为休渔、禁渔期已满,渔民开始下海进行打鱼捕捞。

在经历三个月的休渔期后,我国黄海和东海部分海域在8月1日12时迎来开渔!此次解禁的渔船包括刺网、笼壶、桁杆拖网、围(敷)网等类型。这几类渔船主要捕捞的鱼货有虾、青占鱼、鱿鱼、小黄鱼、螃蟹、鳗鱼等,以及少量的带鱼。

4. 远洋刺钓船

金枪鱼刺不多的。

金枪鱼也跟大多数鱼类一样是有刺的。只不过,金枪鱼只有相当来说比较大的主刺,它们身体中的小刺相当来说是比较少的。有一些淡水鱼类,其身体之中的小刺非常多,在食用的时候非常麻烦,一不小心就可能将小刺吞咽下去。金枪鱼则是不同的,它们是一种分布在海洋之中的鱼类,它们的身体构造适应周围的海洋环境。跟生活在淡水环境中的鱼类相比,生活在海洋中的鱼需要抵御更大的外界压力,也就是压强。所以,海水鱼的骨架一般是比较大、比较粗的,小刺也相对来说比较少。

5. 刺网类渔具图片

属于畜牧养殖行业中的生产资料类,渔具有以下种类:

1、网渔具。网渔具由网片、绳索、浮子、沉子等组成。根据捕捞对象和作业方式不同,渔具又分为刺网、围网、拖网、张网、大拉网等。

2、钓渔具。通常由钓钩、钓饵、钓线等组成,有些还装上浮子、沉子、钓竿或其他附件。

6. 捕捞渔船种类

一般是指拖网渔船以及加装其他捕捞设备的渔船

7. 小型围网渔船

看问题是已经进入休渔期,码头附近有成片晾晒面条鱼的!这个我太熟悉了,这是渔家村里有人专晒!以前也曾经干过好多年!这个提问在沿海边己不奇怪,这就是加工面条鱼,炸熟晒干或者生晒,因为它在全国销量很大,便宜又美味很受人们的喜欢!

虽然在禁鱼期,就说我们这个地方渔村,码头前面跑五六分种就是大海渔场,围网渔船得空就偷打一下,凑好了掏一网一万多斤

8. 刺网渔船特点

9月16日中午12点,东海全面开渔啦据宁波渔政部门统计,今年宁波市伏休渔船分三批次开捕:第一批是8月1日中午12时,主要为围敷网、桁杆拖虾、笼壶和刺网作业渔船最先开捕;第二批是8月16日中午12时,主要为帆张网以外的张网渔船开捕;第三批是拖网、帆张网等作业渔船以及同步休渔的渔业捕捞辅助船于9月16日中午12时开捕。解禁出海的第三批渔船主要捕捞带鱼、鲳鱼、鳗鱼等经济鱼类,也是海捕渔业的“主力部队”,大的拖网渔船出海一趟作业时间长达一个月。按照惯例,渔运船会在两三天后运回开捕“第一网”渔获物

9. 大型围网渔船图片

河北省渔业管理条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1990年9月8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0年9月8日公布施行)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管理和监督第三章 养殖业第四章 捕捞业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管辖的海域、滩涂和境内的水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计划,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利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大力发展养殖业,合理安排捕捞业,积极发展加工业,加速渔业生产的发展。第四条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渔业工作。市(地)、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水库的渔业生产,按水库的隶属关系进行经营管理。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业监督管理。第五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等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服务,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第六条 对于贯彻执行渔业法律、法规,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开展渔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和安全救助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管理和监督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实施渔业生产的管理与监督,及时协调、解决渔业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第八条 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本省管辖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滩涂、浅海养殖渔业,由所在市(地)、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内陆水域渔业按行政区划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第九条 大型水库的渔业生产联合管理组织由水域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周围县、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等方面人员组成,其主要负责人按水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选派。水库的渔业发展规划、生产计划、管理方法和经营方式、鱼苗投入等重大事项,应当由渔业生产联合管理组织决定。渔业生产联合管理组织应当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搞好利益分配,指导和帮助水域周围的村民发展经济。第十条 水库和洼淀周围的县、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应当支持协助水库、洼淀渔业管理部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第十一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政、港监、船检和渔业通讯的监督管理,维护港航、渔场、通讯秩序,保障安全生产。第十二条 省和渔业重点市(地)、县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其他有渔业生产的市(地)、县,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大、小型水库设渔政监督管理派出机构或渔政检查人员。第十三条 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一)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执行,查处违法行为。(二)监督检查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和协助环保部门保护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三)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核发渔业有关证件。(四)维护渔业生产秩序,调查处理渔事纠纷。(五)负责组织管理渔业通讯。(六)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水产品市场。(七)办理其他有关渔政监督管理的事宜。第十四条 渔政检查人员执行职务时,必须佩带标志,查处案件时必须有二人以上,并出示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渔政检查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公安、海监、环保、工商行政管理、水利、交通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相互协作,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本条例的施行。第三章 养殖业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合伙和个人,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的原则,充分利用浅海、滩涂和水库、洼淀、坑塘大力发展养殖业。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对从事开发性养殖生产和利用网箱、库湾、围栏进行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新建的水产良种厂、饵料厂,应当在税收、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第十七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养殖水面、滩涂的单位,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给养殖使用证,确认使用权。跨行政区域的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认。第十八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水面、滩涂,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具体管理方法和经营方式按合同规定执行。确定养殖水面使用权,应当对转产的专业捕捞单位和个人、洼淀所在地的村民和水库移民,予以优先照顾。第十九条 领取养殖使用证的单位,无正当理由荒芜满一年的,按同等水面、滩涂当年总产值的10%收取荒芜费,并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收缴其养殖使用证。荒芜费由发放养殖使用证的机关收取,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水面、滩涂的开发利用。第二十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面、滩涂或者占用全民所有已用于养殖的水面、滩涂,应当征求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占用定置网场地和贝类增殖、养殖场地,其损失补偿地域的范围,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第四章 捕捞业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外海、远洋捕捞业和开发性捕捞生产,严格控制近海和内陆水域的捕捞强度,适时调整捕捞作业结构,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建设和购买外海、远洋捕捞渔船的,应当从资金、物资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各有关部门对外海、远洋捕捞作业的主要渔需物资,应当优先供应。第二十三条 凡从事捕捞生产的渔船,必须持有《捕捞许可证》,方可进行捕捞作业。捕捞重点保护的资源品种,须持有专项《捕捞许可证》;在海上或者内陆大水面收购水产品,须持有《水产品收购证》。水库和洼淀所在地的村民,有取得该水域《捕捞许可证》的优先权。机关、部队、厂矿、企事业等非渔业生产单位的船只不得发给海洋《捕捞许可证》。第二十四条 《捕捞许可证》按下列权限批准发放:(一)海洋大型围网和拖网渔船,由经营单位向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二)近海捕捞渔船,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三)内陆水域捕捞渔船,由市(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并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界水域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第二十五条 因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渔具、禁用捕捞方法及捕捞禁捕品种的,经批准,发给特许《捕捞许可证》。属省管理的资源品种,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国家管理的资源品种,报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六条 买卖海洋渔船应当事先提出申请,按下列权限办理:(一)在本县范围内的,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在本市(地)范围内的,由市(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超出市(地)范围的,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七条 海洋各类渔具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则:定置网具应当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作业;流刺网具应当避让定置网具作业;围网、拖曳网具应当避让流剌网具作业。各类渔具作业时,应当有明显的标志。第二十八条 凡来我省管辖的海域捕捞地方性资源或者在内陆水域进行捕捞生产的,须经我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对所管辖的渔业水域进行综合治理,调整渔业结构,改善渔场环境,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第三十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培育和引进水生动物、水生植物新品种,扩大增殖放流规模,投放人工鱼礁,改进渔具和捕捞方法,促进渔业资源的繁衍,提高水域的生产能力。第三十一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统一规划在所辖渔业水域建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区。保护区增殖的资源,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第三十二条 在海上或者内陆水域从事捕捞生产、收购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第三十三条 水产养殖、工业和盐业等部门,在鱼、虾、蟹、贝类的幼苗密集区和密集期引水纳水时,必须采取保护资源的防护措施。凡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引水纳水的,按实际用水量赔偿渔业资源损失。第三十四条 水库、洼淀引水用水时,应当采取防止渔业资源外流措施。凡没有采取防护措施而使渔业资源受损的,应当赔偿渔业资源损失。第三十五条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荒芜费、资源损失赔偿费,主要用于渔业资源增殖。国家投放水库、洼淀所在县的扶贫款,可以拿出一部分有偿扶持集体渔业资源增殖项目。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海洋渔业资源的重点保护对象、采捕标准、禁渔区、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内陆水域渔业资源的重点保护对象、采捕标准、禁渔区、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按水域的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七条 水库、洼淀等引水用水时,应当保持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最低水位线由县级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三十八条 禁止炸鱼、毒鱼。未经批准不得使用电力、鱼鹰捕鱼。不准生产、销售禁止使用的渔具。第三十九条 经营拆船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地点进行。拆船场址不得设在渔港和水产养殖区内。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对未按本条例规定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没收渔具。对无证收购水产品的,没收非法收购的水产品,并处罚款。收购违法捕捞的水产品的,责令赔偿资源损失,没收非法收购的水产品,并处罚款。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建造渔船、变更渔船马力和擅自购买海洋渔船,从事海洋捕捞生产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海洋渔具作业规则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罚款。因渔具作业无明显标志造成损失的,以责论处。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采捕标准、禁渔区、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有关规定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还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渔政检查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违犯纪律、营私舞弊、严重失职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各项罚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中的县系指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县级以上含县本级;乡系指乡、民族乡、建制镇。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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