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围网船作业按照东海伏季休渔规定,单船桁杆拖网、笼壶类、刺网类、围网类及船敷箕状敷网作业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除单锚张纲张网(帆式张网)外的其他张网作业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单锚张纲张网(帆式张网)、拖网类及其他未列举海洋捕捞作业休渔时间均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东海开渔8月1日和9月16日的区别是:休渔时间8月1日12时结束的捕捞作业开捕时间为8月1日12时;休渔期9月16日12时结束的捕捞作业开捕时间为9月16日12时。 2. 渔船围网作业需要。 目前政策对渔船管理有明确规定。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规定精神,渔业船舶须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出具证书,并在县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注册登记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捕捞许可证,方为合法的捕捞渔船,并按要求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检,才能用于捕捞作业。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规定精神,重庆市自2005年实行渔业船舶燃油补贴发放以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对各区(县)渔业船舶数量、渔业船舶发动机功率、网具指标等进行了全面控制,实行只减不增的政策,即全重庆市自2005年以来,未增加渔业船舶和网具指标,短期内可能也不会增加。但目前允许闲置有效的捕捞渔船进行合法转让。 三是根据《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每三条第二款“各级渔港监督机关和渔船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机关,依照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实施船员考试”的规定,船员须按要求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即合川区渔政站)组织的渔业船员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方可持证从事渔业捕捞作业。 因此,我们建议您可帮助您姨父依法接受别人转让闲置有效的捕捞渔船,取得渔船所有权,并帮助您姨父参加培训取得船员资质后,依法持证从事渔业捕捞作业。请转告您姨父:在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非法从事渔业捕捞作业。 3. 大型远洋围网船当然适合了。 这里的空气不能说是潮湿,只能说是比较湿润。夏天不闷。一年四季来说,风比较多,也比较大。如果你靠海边住的话,就比较潮湿了,金属的东西也容易生锈。 农业 2008年粮食总产量达到27.5万吨,稳中有增。完成水产品产量105万吨,实现渔业总收入408亿元,增长10%[6] 。 2009年新增标准化生产基地12万亩,完成成片造林2.3万亩,粮食总产量达到31万吨,连续6年保持丰收,完成水产品产量108万吨,实现渔业总收入449亿元,分别增长2.9%和9.3%,农村经济总收入达到980亿元,增长9%[7] 。 2010年实施了610项水利工程,新增成片造林2.1万亩,调整种植面积7.4万亩;新增22处农资超市、11处日用品超市和6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粮食总产量达到29.7万吨,农村经济总收入完成1092.8亿元,同比增长10.7%。完成水产品产量111.5万吨,实现渔业总收入494亿元,分别增长1.9%和10%[8] 。 2011年实施了魁蚶、栉孔扇贝底播等一批增殖项目,荣成市海洋牧场达到47万亩。实施了鑫发集团大型金枪鱼围网船、靖海集团印尼远洋基地等一批远洋渔业项目,新增大洋渔船26艘,荣成市远洋渔船达到120艘;实施了锦江物流、赤山嘉美、人和集团等一批冷链物流项目,新增冷库库容30万吨,总库容突破100万吨[9] 。 2012年水产品产量116.5万吨,完成渔业总收入578.7亿元,分别增长3.9%和7.9%;争创了荣成大花生、荣成甘薯、荣成海胆3个地理标志产品,新建现代苹果、标准化蔬菜等种植基地34个,新增结构调整面积2.6万亩;发展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66家,完成粮食总产量27.8万吨,农村经济总收入1330亿元,增长10%[10] 。 工业 2008年工业增加值345.9亿元,比上年增长12.8%。扬帆造船、三星造船、神飞造船、西霞口造船、百步亭造船、黄海造船二期、高性能子午胎、核电、风电、食品精深加工等129个产业项目顺利实施。全年造船产量达到35万载重吨,产能突破60万载重吨;汽车及零部件产出达到450亿元;食品产业产出规模突破650亿元;装机容量20万千瓦的华能、国华、鲁能三大风电项目并网发电[6] 。 2009年全年规模以上工业完成销售收入1645.7亿元,工业利税118.5亿元,分别增长14.8%和11.4%[7] 。 2010年工业用电量14.18亿千瓦时,增长19.3%;规模以上工业产品销售收入1694.7亿元,同比增长12.9%;其中食品、修造船、汽车三大产业完成1401.5亿元,占82.7%[8] 。 2011年实施了总投资40多亿元的黄海造船新厂扩建、石岛集团干船坞、荣喜造船等一批项目,完成整船65万载重吨、船段35万载重吨,同比分别增长7.4%和9.4%。启动实施了总投资60多亿元的石岛重工、荣川港机、华能风电等一批核电、风电配套项目,荣成市风电装机达到26万千瓦,市内配套率达到50%[9] 。 2012年荣成市规模以上工业实现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利润分别增长18.9%、17.4%和18.7%[10] 。 服务业 2008年服务业增加值172.4亿元,增长18.9%[6] 。 2009年服务业受益于国家扩内需政策,实现快速扩张,大润发卖场投入运营,义乌小商品城开业,苏宁电器正式入驻,全年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额149.4亿元,增长18.7%;接待中外游客725.6万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58.3亿元,分别增长15.4%和16.5%;完成港口货物吞吐量1519万吨,增长4%,集装箱周转量25.6万标箱,与2008年持平,出入境旅客40万人,增长60%[7] 。 2010年接待海内外游客800万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64亿元,分别增长12.8%和15.1%;完成港口货物吞吐量1609.8万吨、集装箱24.3万标箱,分别增长5%和9%;荣成市服务业增加值完成229.4亿元,占GDP的比重提高了2个百分点[8] 。 2011年开工建设了北车集团自在香滨、家家悦城市休闲购物广场等城市综合体群项目,引进实施了银座、鑫通汽车城、石岛商业步行街等现代商贸项目,荣成市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99.1亿元,同比增长17.4%,实现了旅游休闲产业由景区观光向全产业链拓展,2011年完成旅游总收入68亿元,同比增长6.3%。围绕打造临港产业优势[9] 。 2012年全年接待中外游客880万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72亿元。大力发展港口物流和商贸物流业,荣成市完成港口吞吐量2040万吨,集装箱32万标箱,分别增长7%。2012年新增冷藏库容30万吨以上,总库容达到130万吨 4. 拖网渔船与围网渔船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第四条 国家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 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第七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外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第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十条 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发展养殖业。 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渔业生产者。 第十三条 当事人因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生产。 第十四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商品鱼生产基地和城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第十七条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必须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具体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 第十九条 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 第二十条 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第三章 捕捞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并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捞量,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量。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渔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为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提供科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其他管辖海域的捕捞限额总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协商确定,逐级分解下达。捕捞限额总量的分配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过上级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的,应当在其次年捕捞限额指标中予以核减。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第二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第二十六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七条 渔港建设应当遵守国家的统一规划,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位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渔港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 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 在水生动物苗种重点产区引水用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 第三十二条 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用于渔业并兼有调蓄、灌溉等功能的水体,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 第三十四条 禁止围湖造田。沿海滩涂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围垦;重要的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不得围垦。 第三十五条 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同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赔偿。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白鳍豚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防止其灭绝。禁止捕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第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5. 围网船作业视频华北最大水库是密云水库。 北京现有库容在8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有5座,它们是密云水库、官厅水库、怀柔水库、海子水库、十三陵水库,号称北京的“五大水库”。 密云水库,是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为防止潮白河的洪水灾害,发展水利、灌溉农业,利用密云县中部的燕洛盆地修建而成的,库容达43.75亿立方米的水库。它既是北京最大的水库,也是华北地区最大的人工湖泊,随着北京城市的日益发展,密云水库已成了城市生活用水的重要供应地。 官厅水库,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北京所进行的最大一项水利工程。这是因为,永定河河水暴涨暴落,含泥沙量又多,常常造成河堤冲决,危害农田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官厅以上流域面积约占永定河流域面积的80%,也是永定河泥沙的主要来源地,遂决定在官厅以上的怀来盆地修筑水库,并于1955年建成,水库的设计库容为22.7亿立方米。官厅水库建成之后,完全改变了永定河原先河水“暴涨暴落、多泥沙、善淤决、好迁徙”的水文特征,中、下游也再不受永定河泛滥之苦,而且成了北京城市水源的重要供应地。 怀柔水库,是20世纪50年代末建在原怀柔县西南山间盆地中的一座水库,其库容为1.15亿立方米。其间以京密引水渠与密云水库相连,形成了同时为北京城提供生活引用水源的“姐妹库。” 海子水库,位于平谷区城东。初建于1959年,1973年改建,库容1.2亿立方米。现改为“金海湖公园”,1990年北京召开亚运会时的水上项目,在此举行。 十三陵水库,是在1958年“大跃进”期间兴建的。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央领导人,都参加水库的建设工程,设计库容8100立方米。由于它位于明十三陵陵域的东南,因之备受世人关注。1995年利用水库中的孤山建成“九龙宫”,供游人游览观赏。 6. 围网船船员8月1日12时至次年4月30日12时。 按照东海伏季休渔规定,单船桁杆拖网、笼壶类、刺网类、围网类及船敷箕状敷网作业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除单锚张纲张网(帆式张网)外的其他张网作业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单锚张纲张网(帆式张网)、拖网类及其他未列举海洋捕捞作业休渔时间均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东海开渔8月1日和9月16日的区别是:休渔时间8月1日12时结束的捕捞作业开捕时间为8月1日12时;休渔期9月16日12时结束的捕捞作业开捕时间为9月16日12时。 7. 围网船是什么意思“中太6”远洋捕鱼船是国产的。“中太6”——中国首艘入级远洋金枪鱼围网船 在探鱼性能方面,船上配备有3套S-band海鸟雷达及多套彩色鱼探仪,可通过海鸟雷达大范围搜索初步定位再通过鱼探仪进行准确定位,具有比传统金枪鱼围网渔船更高的鱼群搜索与定位能力。 8. 灯光围网船允许作业范围撒网肚兜拖网和围网为海洋渔业捕捞用的重型网具。网目大小为2.5~5厘米,网绳直径为2毫米左右,网重达数吨甚至数十吨,通常用一对拖轮分头牵拉追捕鱼群或由灯光船引诱鱼群集中而合 围。 撒网为江河湖泊捕捞用轻型网具。网目大小为1~3厘米,网绳直径0.8毫米左右,网重数公斤。定置网和网箱为湖泊水库或海湾人工养殖固定网具。大小规格依所养鱼类而不同,把鱼围截在一定的水域中养殖不使逃离。 9. 灯光围网船鱿鱼为海洋中上层鱼类,适宜生产温度温度为摄氏14度左右,在海平面下深及100米左右范围游动。所谓的鱿鱼钓就是利用鱿鱼的趋光性,将附有塑料发光体的鱼钩放进海里,鱿鱼缠住鱼钩无法脱身。深海钓鱿鱼,用灯光而不用鱼饵,由围网捕捞到灯光诱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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