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内河船整治
一、整治目标
以大气和水污染治理为重点,通过开展内河港口码头综合整治提升行动,努力实现“三个一批”整治目标,即:依法取缔一批非法经营的港口码头;有序规范一批符合产业规划和政策、具备经营条件的港口码头;优化提升一批合法经营的港口码头,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内河港口码头长效管理机制。
二、整治范围
全市内河航道沿线所有港口码头。
三、整治原则
(一)政府主导、属地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镇是整治提升行动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的码头整治工作。
(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发改委、公安局、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水利局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整治提升行动,各区镇组织相应部门和单位参与整治,建立水陆联查机制,形成条块结合、部门联动、上下协调的工作格局,加强源头治理,有效防止非法码头滋生蔓延、合法码头非法违章经营。
(三)疏堵结合、综合治理。各区镇要统筹考虑内河港口码头布局和地方经济发展实际需要,把内河港口码头综合整治提升行动与加强岸线保护、水陆域生态环境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建设内河港口码头公共作业区等工作相结合,合理布局,切实推进内河港口码头综合整治提升行动。
2. 船舶污染内河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三章 内河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一节 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安全管理秩序
第二节 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检验管理秩序
第三节 违反船舶、浮动设施登记管理秩序
第四节 违反船员管理秩序
第五节 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
第六节 违反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第七节 违反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
第八节 违反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救助管理秩序
第九节 违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秩序
第十节 违反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秩序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海事行政管理,维护内河水上交通秩序,防治船舶污染水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违反内河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以下简称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船舶、浮动设施经营人包括船舶、浮动设施管理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包括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船员服务簿及其他适任证件。
本规定所称船舶登记证书,包括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光船租赁登记证书。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一)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安全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检验管理秩序的行为;
(三)违反船舶、浮动设施登记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违反船员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的行为;
(六)违反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的行为;
(七)违反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的行为;
(八)违反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救助管理秩序的行为;
(九)违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秩序的行为;
3. 内河船进海处罚
罚款标准最低2000元。
内河船设计建造规范标准比海船低。内河船由于在设计之初就定位在内河航行,考虑到内河风浪等级较低,所以对船舶结构、船舶航海仪器和设备配备等方面要求不高,整体设计、建造规范要求比海船低,这也就决定了内河船抗风浪能力差,设备配备简单,尤其是救生设备远不能满足海区航行的救生需要。
4. 内河执法船
交通综合执法是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一个下设单位。交通部门原来有道路运政、航道执法、路政、海事等多个执法部门,为了避免政出多门,在新一轮改革中,将多个执法部门统一为交通综合执法部门,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部分地方交通综合执法部门使用了行政执法编制并纳入公务员管理,而有相当多的的地方是将其作为事业单位进行管理。
5. 内河疏浚船
乌江航道
贵州重要内河航道。长江主要支流航道。位于黔中贵阳市、黔北遵义市、黔东北部铜仁地区境内,是腹地内物资经乌江入长江的要道。乌江中上游落差大,滩险多,一般不宜航行。下游自思南以下可以通航,是沟通川黔的重要水道。
古人很早便利用这一天然水道,故唐宋时期设黔中道、黔州都督府、夔州路都直接控制乌江以北地区。今重庆市涪陵是川盐入黔的重要口岸之一,船运至龚滩转运。
明万历十一年(1583)拟疏凿乌江思南以下河道,并拟开南明河、清水河由省城直达思南,但未兴工。
此后,疏浚了乌江下游支流石阡河,船可行至石阡。清道光十二年(1832),思南开辟左岸山间栈道数百米,船舶过滩时客商登岸步行。
咸丰年间(1851~1861),因德江县境一段河道山塌而成新滩,遂再次整治河道。乌江下游航运在明、清时期对黔东北地区起了重要作用,特别是运盐。所用船只主要是“歪尾船”,船板厚,舱深阔,干舷高,后舱备有偏梢,能承受恶浪冲击,下滩时操纵自如。船只上行需要拉纤,故两岸崖壁上开出多段栈道以利纤工拉纤。
1949年前,龚滩、潮底、新滩将航道分成3段,只能分段通航。1949年后,对乌江航道进行了大规模的整治和建设,炸除滩险和碍航礁石,建设了码头和通信、助航设施,增强了乌江的通航能力。
1953~1957年整修了干流纤道,1958~1960年打通了潮砥、新滩、龚滩三处断航险滩并改善了牛尾三滩等12处险滩的通航条件,文家店至龚滩段207.3千米航道开始通行轮船。1963~1966年,改善了洪水航道,兴建了浅滩导航系统。1971~1976年,继续整治险滩,思南至龚滩段通航条件显著改善。1981年后,以维修为主。
“九五”时期,按五级航道标准,重点整治了大乌江至龚滩段航道,建设了大乌江、思南、沿河等码头和港航配套设施,通航条件有了较大改善。进入“十五”时期,重点建设了位于省外的涪陵港贵州货运码头。
2002年,省内乌江干流通航里程已达355千米,下接省外航道184千米进长江。省内河段从一子三滩至马洛渡50多千米为旅游航道,通行船舶30吨级;马洛渡至大乌江19千米为六级航道,通行船舶100吨级;大乌江以下至龚滩(省界)264千米为五级航道,通行船舶300吨级。随着水电开发而形成的乌江渡、东风、普定等水库和红枫、百花等湖泊,航道总里程306千米,通行船舶100吨级,已开展了客货运输和水上旅游。乌江支流石阡河航道57千米,通行船舶10
6. 内河船舶污染防治
1.总吨1000以上内河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于在内河油船、内河油驳及拖(推)内河油驳拖轮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2
总吨1000以下内河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于在总吨1000以下内河油船、内河油驳及拖(推)合计总吨1000以下内河油驳拖轮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总吨1000以下内河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3
总吨1000以上内河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于内河散装化学品船、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及拖(推)散装化学品驳船拖轮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4
总吨1000以下内河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于在总吨1000以下内河散装化学品船、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及拖(推)合计总吨1000以下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拖轮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总吨1000以下内河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5
内河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于在内河液化气船、内河液化气驳船及拖(推)内河液化气驳船拖轮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6
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于在内河客船及拖(推)内河客驳船拖轮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7
内河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于在内河高速船上任职的船长、大副、二副、三副、驾驶员、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轮机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8
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于在内河滚装船、汽车渡船及拖(推)内河汽车驳船拖轮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9
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适用于在内河载运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污染危害性等特性,在船舶载运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包装危险货物(《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所包含的物质、材料和物品)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及甲板部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10
内河液化气燃料动力装置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1.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的基本培训,适用于在内河液化气燃料动力装置船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液化气燃料动力装置船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2.低闪点燃料操作负直接责任船员的高级培训,适用于内河液化气燃料动力装置船上任职的,且已取得“内河液化气燃料动力装置船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的轮机部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液化气燃料动力装置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7. 内河船舶处罚条例
海事局。
违反规定的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内河船涉海运输整治
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着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用地结构和农业投入结构,推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实施细颗粒物(PM 2.5 )与臭氧(O3)协同控制,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协同治理,统筹空气质量改善和碳达峰工作,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蓝天获得感,为“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开好局、起好步。
二、工作目标
(一)年度目标
全省细颗粒物(PM 2.5 )平均浓度控制在 53 微克/立方米以下,可吸入颗粒物(PM 10 )平均浓度控制在 87 微克/立方米以下,臭氧超标率控制在 15%以下,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不低于65%,重污染天数比例控制在 4%以下。
(二)阶段目标
第一阶段 1-3 月 PM 2.5 平均浓度控制在 78 微克/立方米以下;第二阶段 5-9 月臭氧超标天数不超过 54 天;第三阶段 10-12 月PM 2.5 平均浓度控制在 65 微克/立方米以下。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目标导向,统筹推进。
(二)坚持结构调整,标本兼治
(三)坚持精准治污,重点突破。
(四)坚持科学治污,提升成效
(五)坚持依法治污,
(六)坚持完善机制,落实责任。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绿色转型升级
1. 持续优化产业布局。推进重点污染企业退城搬迁,各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下同)对城区内重污染企业进一步梳理,制定实施年度工作方案,推动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重点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对已列入 2021 年搬迁计划的 8 家企业,要在 2021 年年底前完成退城入园工作。淘汰落后煤电机组 40 万千瓦,稳妥推动许昌等市市区内燃煤火电机组“退城进郊
2. 严格环境准入。落实“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从严从紧从实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建设,全省原则上禁止新建、扩建单纯新增产能的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甲醇、合成氨)、焦化、铸造、铝用炭素、耐火材料制品、砖瓦窑、铅锌冶炼(含再生铅)等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的产业项目,严格项目备案审查,强化项目现场核查,保持违规新增产能项目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完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强化项目环评及“三同时”管理,国家、省绩效分级重点行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达到 B 级以上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3. 加快落后产能淘汰。按照《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综合标准体系(2020 年本)》,严格执行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法规标准。2021 年 5 月底前,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对国家和我省明确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落后产品,开展全面排查摸底,实施落后产能清零行动,巩固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成效,于 2021 年 10 月底前完成淘汰落后产能项目验收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4. 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实施工业低碳行动,推进钢铁、煤化工、水泥、铝加工、玻璃、耐火材料制品、煤电等产业绿色、减量、提质发展,开展全流程清洁化、循环化、低碳化改造,加快建设绿色制造体系。鼓励支持钢铁、水泥、电解铝、玻璃等重点行业通过产能置换、装备大型化改造、重组整合,推进项目优化布局。推进利源新能、鑫泰能源、顺聚能源等焦化企业重组整合和装备大型化改造。鼓励玻璃熔窑采用富氧或纯氧燃烧方式。鼓励高炉-转炉长流程钢铁企业转型为电炉短流程企业。实施钢铁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进一步提高烧结机烟气循环比例;改造完善高炉均压煤气回收系统、高炉休风煤气放散回收系统、轧钢双蓄热式加热炉吹扫煤气回收系统,进一步提升钢铁行业清洁化生产水平。2021 年 6 月底前,研究制定我省钢铁、水泥、耐火材料制品、砖瓦窑等重点行业限制类产能装备升级改造工作方案,推进限制类产能装备的升级改造。(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应急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5. 推进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依托洛阳、郑州、许昌等市铝加工产业集聚区,加快发展铝精深加工、再生利用项目,建设千亿级铝加工产业集群。加强铸造产业清单管理和产能置换,采取堵疏结合、产能置换、关停并转等措施,加快推进洛阳、安阳、许昌、新乡等市铸造专业产业园建设。提升发展郑州耐材产业,打造新型耐材基地。推进长葛市大周镇废旧铜铝回收行业升级改造,鼓励建设集中预处理分选系统和熔炼废渣二次提取分离系统。推动“区中园”建设的建材、铝加工、铸造、耐材、化工等专业园区提升改造,制定“一园一策”“一行一策”综合整治方案。各省辖市对于当地特色产业,应集中设置专业园区,引导项目入园建设、规模发展。(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生态环境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6. 持续排查整治“ 散乱污” 企业。健全落实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监管机制,压实县(市、区)、乡镇(街道)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监管和巡查检查,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式、台账式、网格化管理,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省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电力公司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二)深入调整能源结构,推进能源低碳高效利用
7. 严控煤炭消费总量。严格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推行用能预算管理和区域能评制度,将用能权市场扩大至年综合能耗 5000 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科学控制火电、钢铁、焦化、化工、建材等行业燃料煤消耗量,继续实施监测预警机制,压实地市及企业煤炭消费减量主体责任,对拒不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措施的企业由当地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实施煤炭消费替代,全省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着力压减高耗能、高排放、过剩落后产能煤炭消费总量,2021 年底,全省煤炭消费总量完成国家下达的预期目标。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8. 持续推进清洁取暖。开展清洁取暖“双替代”巩固提升行动,对完成“双替代”供暖改造的地区开展“回头看”,查漏补缺,落实电力和天然气供应保障和电价气价优惠政策。各省辖市督促所辖县(市、区)政府依法将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和已实施集中供热的地区划定为禁煤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在已公告划定为“禁煤区”的地区,开展散煤治理行动,依法查处违规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洁净型煤和散煤的行为,严防严控散煤复烧,确保全省平原地区散煤清零。对不具备“双替代”改造条件的边远山区实行洁净型煤兜底全覆盖。(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电力公司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9. 提高建成区集中供暖普及率。依据现有集中供暖资源和设施,深挖供暖潜力,推动富裕供热能力向合理半径延伸,加快城镇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2021 年采暖季前,新建改造集中供热管网 400 公里。对供热管网无法覆盖的区域,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地热供暖。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力争达到 91%以上;汾渭平原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力争达到89%以上;其他省辖市(周口、信阳除外)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 76%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10. 加强天然气和电力供应保障。推进输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建成周口-漯河输气管道项目,开工建设开封-周口、镇平-邓州、濮阳-鹤壁等输气管道项目。强化储气能力建设,各省辖市政府及有关城镇燃气企业要通过与省天然气储运公司签订应急储气服务合同的方式,落实“地方政府 3 天、城燃企业 5%”的储气能力目标任务。健全完善调峰机制,采暖季期间天然气供应要突出“压非保民”,确保民生用气需求。加快推进外电入豫输送通道建设,谋划推进外电入豫第三通道,扩大省外电力吸纳规模,积极利用现有其他送电通道富余能力消纳外省清洁能源电量。(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电力公司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11. 加快优化能源供给结构。坚持把传统能源转型升级和大力发展新能源相统筹,优化能源供给结构,加快发展风电、光伏发电、地热、生物质热电联产等可再生能源。力争实现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 400 万千瓦,新增可再生能源供暖能力 2400 万平方米。(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电力公司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三)持续调整交通运输结构,构建绿色交通体系
12. 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积极推动铁路专用线建设,落实《河南省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进企入园工程实施方案》,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进企入园“653 工程”,推进煤炭、钢铁、电解铝、电力、焦化、水泥等大宗货物年运输量 150 万吨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以及大型物流园区新(改、扩)建铁路专用线,重点实施万基控股集团电厂铁路专用线、安阳万庄公铁物流园铁路专用线等铁路专用线项目,推进三洋铁路建设,推动实施焦柳铁路、洛宜铁路洛阳段和陇海铁路三门峡市区段改迁工程。实施铁路干线主要编组站设备设施改造扩能,构建干支衔接、多式联运的集疏运系统。推动大宗货物“公转铁”,以资源富集区、大型工矿企业、物流园区、主要港口为重点,严格重载柴油货车大宗散货长距离运输管控,探索建立市场化运价调整机制。实施内河水运通江达海工程,建设完善淮河、唐河、洪汝河等航道,提升改善小浪底库区航道通航条件,加快周口、漯河、信阳等市港口建设。2021年年底前,建成投用铁路专用线 3 条及以上,新开工铁路专用线3 条及以上。(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配合,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加快推动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已入选全国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创建的许昌、安阳、郑州、济源等市(示范区)加快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优化路网结构布局。加快推进高速公路 13445 工程,着力实施普通干线公路“畅通畅连”工程,畅通 G107、G310 等国道主干路、瓶颈路,畅连高速公路出入口、高铁站、主要景区等重要节点。加快国省道市区段绕行改道项目建设,打通绕城公路,分流入城重型货运车辆,减少汽车尾气、道路扬尘对市区空气环境的影响。依托沿黄、安罗等高速公路,优化重型车辆快速过境通道,缓解连霍、京港澳等重点路段车流量。(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13. 强化新生产车辆达标排放监管。根据《河南省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严格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2021 年 7 月 1 日起,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应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17691-2018)》6a 阶段标准要求。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排放检验机构规范开展注册登记环节随车清单核验。严格销售环节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登记要求。强化新生产车(机)达标排放监管,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开展生产、进口、销售环节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系族年度抽检率达到 80%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商务厅、郑州海关参与,各级政府配合落实)
14. 强化在用车排放监管 。加大路检路查和入户执法检查力度,加强路检路查执法检查站点建设管理。2021 年 10 月底前,相关省辖市力争完成国省道入省口路检路查点位标准化设置。(省生态环境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加快推进大宗物料运输企业门禁系统建设,建立运输车辆、厂内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子台账,完善大宗物料运输管控平台,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运输管控措施。2021 年 10 月 31 日前,完成 26 个行业大宗物料运输企业门禁系统建设。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推进 I/M 制度落地实施。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闭环管理制度,M 站及 I 站通过省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及省级机动车环保监测检测系统完成 M 站及 I 站数据交互,严格按照《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数据交换规范》设置数据交互技术格式。(省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市场监管局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强化排放检验机构管理。采用现场抽检、排放检测设备测试、比对实验、暗访暗查、远程监控等方式,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管,推进排放检测行业差异化管理,对于专业水平高、管理规范的排放检验机构实施免打扰监管。(省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公安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强化高排放柴油货车禁行区管控。全力推进“河南电子通行证一体化平台”建设应用,加大电子警察、卡口系统建设力度,实现省辖市城市建成区货车入市通行证网上申领全覆盖。对无入市通行证、违法通行的重型柴油货车、生态环境部门抄告的国三及以下等高排放重型柴油货车和监督抽测发现抄告的超标排放车辆,利用“河南电子通行证一体化平台”,加强超标排放车辆通行监管。(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15. 加快车(机)结构升级。2021 年年底前,完成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省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商务厅、公安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编制《河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实施意见》,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化发展政策措施,印发《河南省推动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行动方案》,推动全省公共领域车辆新能源化。除保留部分应急车辆及新能源汽车无法满足使用需求情况外,新增及更新公交车、出租车(含巡游出租车和网约车)应全部为新能源汽车。各省辖市新增及更新环卫车辆应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新增及更新城市邮政快递、城市物流配送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 95%。全省新增、更新公务车辆原则上全部为新能源汽车。民用运输机场除消防、救护、除冰雪、加油、应急保障及新能源汽车技术不能满足情况外,新增及更新场内用车电动化比例原则上达到 100%。郑州市市区公交车、巡游出租车等全部实现电动化。加快推进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建设,提高岸电设施使用效率。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和公交市政等车辆集中停放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事管局、机场集团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16. 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加快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力争 2021 年年底前,累计完成 20 万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任务;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测及定位系统安装工作,确保完成信息采集的机械排放检测及定位系统安装全覆盖;组织开展矿山及企业内部车(机)专项整治行动,对全省矿山进行摸排,对矿山及企业内保有的车(机)进行信息采集、排放检测,推进高排放车(机)新能源替代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四)优化调整用地和农业投入结构,强化面源污染管控
17. 深入开展国土绿化行动。聚焦“五年增绿山川平原,十年建成森林河南”目标,坚持把增绿增质增效作为主攻方向,高质量推进沿黄生态廊道建设,持续推进山区森林化、平原林网化、城市园林化、乡村林果化、廊道林荫化和庭院花园化,大力挖掘增绿潜力,精准实施造林。2021 年年底,全省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 36.5%以上,力争 2200 个社区达到绿色社区要求,全省完成造林 249 万亩、森林抚育 177 万亩。(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18. 加强扬尘综合治理。开展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提升行动,推动扬尘污染防治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省控尘办结合扬尘污染治理实际,分解下达各省辖市可吸入颗粒物(PM 10 )年度目标值,强化调度督办,做好定期通报和年度考核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水利、商务等部门将落实《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要求、“六个百分之百”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两个禁止”(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现场配制砂浆)、渣土物料运输车辆管理纳入日常安全文明施工监督范围,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大风天气条件下施工工地、道路扬尘管控,建立举报监督、明查暗访工作机制,将工程建设活动中未按规定采取控制措施、减少扬尘污染受到通报、约谈或行政处罚的列为不良行为。进一步扩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范围,强化道路清洗保洁作业,持续开展城市清洁行动。2021 年各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 8 吨/月·平方公里,不断加严降尘量控制指标,实施网格化降尘量监测考核。持续推进城市建成区餐饮油烟治理,2021 年底前,全省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全部实现在线监控,市级监控平台基本实现与所辖县(市、区)联网运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商务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19. 深化矿山综合整治行动。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严格落实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确定绿色矿山建设目标,落实绿色矿山激励政策。推动矿石采选和砂石骨料企业全面开展装备升级及深度治理,针对原料运输、贮存、装卸、破碎、转运、筛分、出料等各个生产环节存在的无组织排放污染问题,进行全流程控制、收集、净化处理,并同步安装视频监控和相应的污染物排放监测设备,优化运输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省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20. 开展农业污染治理。建立完善“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网格管理”的工作机制和市包县、县包乡、乡包村、村包组四级责任体系,综合运用无人机和卫星遥感、蓝天卫士等监控手段,加强露天焚烧监管,严格落实焚烧监管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制度,继续执行秸秆焚烧扣减地方财力 50 万元/火点。加快推进农业散煤替代,落实《河南省烟叶烤房电代煤工作三年行动计划》《关于支持河南省食用菌企业“双改”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全省烟叶烤房电代煤和食用菌企业“双改”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省烟草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21. 严格烟花爆竹禁放管理。持续加强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监督管理,深入开展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抓紧抓实重点人员、重点部位、重点时段、重点事项,推动宣传教育、销售清零、巡回检查、技防监控、严格执法等各项禁售禁放措施落实,巩固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成效。(省司法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供销总社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五)全面推行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深化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22. 推进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规范和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管理工作,坚持绩效评级与当地环境质量达标挂钩,培育推动企业“梯度达标”,促进行业治理能力治理水平整体升级。2021 年年底前,重点行业绩效分级 A、B 级企业力争不低于 20%,全省范围内基本消除 D 级企业;2025 年年底前,重点行业绩效分级 A、B 级企业力争达到 70%。落实 A、B 级企业相关鼓励政策,发挥先进示范引领作用;严格执行 C、D 级企业污染管控措施,促进全省工业污染治理水平全面提升。(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23. 开 展工业企业全面达标行动。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按照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清洁生产、损害赔偿、责任追究,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持续推进电力、钢铁、水泥、铝工业、焦化、碳素、陶瓷、砖瓦窑、铸造、铁合金、耐材、玻璃、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化工、包装印刷行业和其他涉及工业涂装、工业窑炉、锅炉等行业废气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严厉打击各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2021 年 5 月,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执法检查,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满足无组织控制要求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治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24. 强化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巩固钢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成效,2021 年 4 月底前,具备条件的钢铁、水泥(包含水泥粉磨站)企业完成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未按期完成或评估监测不达标的企业,按要求实施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研究制定《河南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推动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实现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监控、物料运输和化产工段等全流程、全过程环境管理,并探索实施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25. 深化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深入推进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加快实施煤改电、煤改气工程,全面提升铝工业、铸造、铁合金、石灰窑、耐火材料制品、砖瓦窑、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等工业窑炉的治污设施处理能力,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对涉及生产过程中的煤炭、矿石等物料运输,装卸储存,厂内转移与输送,物料加工与处理等各生产环节实施无组织排放精准治理,实现全封闭贮存及运输。玻璃、陶瓷、耐材、碳素(石墨)、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行业力争 50%以上企业,铝工业、砖瓦窑、铁合金、铸造、石灰行业力争 30%以上企业,能源类型、污染治理技术、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四项指标达到绩效分级 B 级以上标准。其他行业工业炉窑,在稳定达标排放基础上,对标绩效分级 A、B 级及绩效引领企业标准,提升环境绩效水平。(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26. 推进火电行业污染物总量减排。加强火电行业燃煤质量监管,鼓励企业采用低硫、低灰、高热值燃煤,各省辖市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对辖区内火电企业燃煤情况进行一次全覆盖检查,通过煤质提升降低火电行业污染物排放量。加强火电行业已建成除尘、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管理,强化污染物排放全过程控制,通过参与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协同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加强火电行业脱硝技术提升,大幅削减氨排放量,确保氨排放浓度不高于 8 毫克/立方米。(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电力公司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27. 加强生活垃圾焚烧行业污染治理。各省辖市应指导垃圾焚烧企业结合年度检修计划,推进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全面完成提标治理,焚烧炉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1小时均值)在基准氧含量 11%的条件下分别不高于 10、35、100毫克/立方米,采用氨法脱硝、氨法脱硫工艺的垃圾焚烧废气氨排放浓度不高于 8 毫克/立方米。2021 年 4 月底前,各省辖市将辖区内垃圾焚烧企业年度检修计划及提标治理计划报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门应指导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重点关注喷氨量、活性炭喷射量、“3T+E”控制(足够温度、足够时间、湍流和过量空气)等,加大二噁英、重金属及酸性气体等污染物减排,鼓励科研机构、垃圾焚烧企业等探索研究二噁英、重金属及酸性气体在线监测技术。(省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电力公司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28. 强化重点涉气行业清洁生产审核。认真落实《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要求,以能源、冶金、焦化、建材、有色、化工、原料药、铸造、炭素、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作为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制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2021-2023 年),全面落实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要求,将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和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范围,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相关规定并受到处罚的企业,依法依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并记入其信用记录。(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六)强化臭氧协同控制,持续深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29. 大力推进源头替代。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 VOCs 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 VOCs 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 VOCs 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 VOCs 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 VOCs 产生。加强对全省低 VOCs 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生产销售环节监管,严厉打击劣质不合格产品。全省家具制造、制鞋、汽车整车制造、工程机械整机制造、包装印刷及含涂装工序企业,2021 年 5 月底前原辅材料达到重点行业绩效分级 B 级及以上或绩效引领指标要求,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纳入包括夏季在内的错峰生产调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30. 加强工业企业 VOCs 全过程运行管理。巩固 VOCs 综合治理成效,聚焦提升企业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鼓励企业采用高于现行标准要求的治理措施,取消废气排放系统旁路设置,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应将旁路保留清单报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加强日常监管。强化 VOCs无组织排放收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施含 VOCs 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实现厂房由敞开变密闭、由常压变负压、由逸散变聚合、空气由污浊变清新的“四由四变”目标。2021 年 5 月起,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夏季 VOCs 重点排放单位专项检查。(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31. 加大油品储运销全过程 VOCs 管控力度。加强油品质量监管,各省辖市要采取定期检查和现场抽查的方式,对辖区内汽油(包括含醇汽油、航空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等经营性油品储油库油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测,对5%以上的在营汽油加油站油品质量进行监督性抽测。强化油气回收设施效果,各省辖市要按照《关于开展 2020-2022 年汽油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监督性检查抽测的通知》要求,加大油品储运销全流程油气回收设施安装使用情况检查力度,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省辖市要指导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业主单位按规范对油气回收装置进行检测和维护,并生成季度自检报告,原始检测数据至少保留两年以上,卸油区视频监控数据保留 3 个月以上。(省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32. 深化工业园区和集群 VOCs 整治。各省辖市针对石化、化工、涂装工序、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等涉 VOCs 重点工业园区和涉 VOCs 重点企业集群,因地制宜,制定“一园一策”综合治理方案,依据工艺特点实施针对性的集中治理;家具制造、彩涂板、皮革制品、制鞋、包装印刷等以小企业为主的集群重点推动源头替代;汽修、人造板等企业集群重点推动优化整合。推进涉VOCs工业园区建设“绿岛”项目,石化、化工类园区建成统一的泄漏检测与修复信息管理系统,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建设集中回收处置中心;普遍采用活性炭吸附有机废气的建设统一的脱附、再生处理中心;支持涂装类园区统筹规划建设集中涂装中心。(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七)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大力推动多污染协同减排
33. 强化臭氧污染管控。充分利用生态环境部门国家-省-市三级预测预报技术支持,做好气象部门、专家团队联合会商,加强省市两级夏季臭氧和冬季 PM 2.5 精准预报能力,科学、精准实施区域联防联控。探索完善臭氧和 PM 2.5 协同控制应对机制,制定夏季臭氧污染攻坚行动方案,逐步扩大臭氧和 PM 2.5 协同控制范围,指导有关单位和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重点加强加油站、储油库、VOCs 重点企业及移动源的管控,鼓励出台激励政策,实施错峰生产调控,降低 VOCs 污染排放强度,减少臭氧污染,力争将更多轻中度污染天转为优良天。(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厅、气象局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34. 全面推行差异化精准管控。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动态更新机制,针对不同治理水平和排放强度的工业企业,科学精准分类施策,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企业、具体工地、具体生产环节,实施更加精准的差异化管控。对治理水平先进、污染物排放量低的小微涉气企业视情减少应急管控措施,避免对达到环境管理规范标准的民生保障类企业采取停限产措施。优化日常大气污染防治监督执法方式,发挥环境守法企业在日常监管中的正面激励和示范效应,促进企业环境绩效水平整体提升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35. 加强应急运输响应。强化重污染天气运输环节源头管控,督促指导钢铁、建材、焦化、煤炭、氧化铝、矿石采选、砂石骨料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制定应急运输响应方案,合理安排运力,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重污染天气橙色以上预警期间,减少或停止货物公路运输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各省辖市相关部门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应急运输响应执行情况。(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36. 实施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加强臭氧污染天气下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控措施,减少采暖期大气污染物排放。对石化、化工、制药、农药、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采取调整生产负荷方式分阶段或时段实施错峰生产调控。对钢铁、焦化、水泥、耐材、陶瓷、砖瓦窑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难以完成停产的行业,结合生产特点和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实施错峰生产调控。各省辖市可结合当地工业企业布局、生产特点和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研究制定差别化的错峰生产调控措施。(省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电力公司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八)强化基础能力建设,持续推进大气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37. 科学编制制订相关规划和标准。组织编制实施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移动源污染防治等重点领域专项规划,完善规划实施监测评估机制。开展中原城市群区域重污染天气 PM 2.5 和臭氧的空间分布规律、影响范围、变化趋势和诱发因素研究。组织编写煤制氮肥、碳素、铸造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技术规范,推进重点行业污染物减排。组织编制重型柴油车 OBD 在线监控技术指南、油气回收在线监控技术指南及物流通道空气质量监测站技术指南,提升移动源在线监控能力。(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科技厅、交通运输厅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38. 强化政策激励引导。严格落实《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河南省环境空气质量月排名暨奖惩办法(修订)》,综合运用通报排名、经济奖罚、公开约谈、区域限批、追责问责等多种手段,督促市、县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继续落实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加大对节能环保产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推进社会化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河南省税务局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39. 不断提升监测监控能力。统筹推进各省辖市 VOCs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事权上收、质控工作,加快建设省市一体化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技术平台,推进郑州嵩山、南阳伏牛山和信阳鸡公山等高山大气观测站建设,进一步完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提升预报预警能力。推进完善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视频监控平台建设和联网。2021 年 6 月底前,各省辖市完成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组分自动监测站建设与联网。2021 年 9 月底前,全省排气口高度超过 45 米的高架源,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 VOCs 排放重点源,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涉气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要求自动监测的涉气排污单位及其他符合河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条件的排污单位,符合上述任何一个条件的,应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应急管控清单内不具备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要完成用电监管设备安装和联网。(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级政府负责落实)强化移动源监控设施建设,持续推进国五重型柴油货车车载诊断(OBD)系统安装联网,推动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及联网工作。逐步构建交通污染监测网络,在重要物流通道建设空气质量监测站,监控并分析评估交通运输污染情况,完成全省机动车遥感监测和黑烟车抓拍系统联网工作。(省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级政府负责落实)
40. 强化监测监控数据质量控制。进一步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控和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质量检查,强力打击企业数据造假行为。监督指导第三方监测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监测结果真实、合法合规、证据链完整和量值可溯源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强化污染源和环境监测质量抽查工作,对存在不规范或违法违规行为的监测机构和相关人员,视情形给予告诫、责令改正、责令整改、罚款或撤销资质证书等处理,并公开通报,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理。(省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1. 加快生态环境大数据互联共享。对现有环境监测资源及平台进行整合,促进大气生态环境大数据的综合管理与创新应用。省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统计局、气象局、电力公司等成员单位于 2021 年年底前,实现涉生态环境治理监管数据和视频信号与省生态环境厅联网和信息共享,提升大气污染治理的专业化、可视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统计局、气象局、电力公司参与)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省辖市政府要结合本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组织制定 2021 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细化落实措施,明确任务清单,将各项任务逐项分解到有关部门、排污单位。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对本部门所承担任务细化、量化,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台账,认真履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部门责任。各有关企业、单位要依法履行治污主体责任,确保治理到位、排放达标、管控及时。各省辖市政府、各有关成员单位要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任务清单台账报省污染防治攻坚办。
(二)严格执法监管,强化环保督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责任,探索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管体系,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重点查处影响空气质量改善的突出问题,让生态环境守法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督察发现的问题要实行台账式管理,挂账督办、跟踪问效,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发展。
(三)加大财政投入,强化政策支持。坚持资金投入与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相匹配,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工业企业深度治理、散煤清洁替代、移动源污染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以及执法能力、监察能力、监测监控能力、智慧环保等基础能力建设提升等方面,激励支持企业实施提标改造。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形成市场化多渠道的污染防治投入机制。持续推进生态补偿、环保信用评价、差别化电价水价等制度,用最严格的源头预防制度、过程控制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四)严格考核奖惩,实施奖优罚劣。严格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加强攻坚成效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由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公开约谈省辖市和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五)注重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宣传引导,加强与中央、省内主要媒体及新媒体的联系沟通,发挥生态环境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快手及新媒体的作用,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健全公众监督、举报奖励及处理反馈机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人人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9. 内河船怎么举报
内河渡口渡船也要到当地的海事部门办理营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