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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扣留中国船(扣押中国船只)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2-10 18:00 点击:261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扣押中国船只

中国人在越南护照被扣可以第一时间联系中国驻越南使馆寻求帮助,同时注意记下扣留方的信息。

2. 扣押船载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

下列海事请求,可以申请扣押船舶:

(一)船舶营运造成的财产灭失或者损坏;

(二)与船舶营运直接有关的人身伤亡;

(三)海难救助;

(四)船舶对环境、海岸或者有关利益方造成的损害或者损害威胁;为预防、减少或者消除此种损害而采取的措施;为此种损害而支付的赔偿;为恢复环境而实际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合理措施的费用;第三方因此种损害而蒙受或者可能蒙受的损失;以及与本项所指的性质类似的损害、费用或者损失;

(五)与起浮、清除、回收或者摧毁沉船、残骸、搁浅船、被弃船或者使其无害有关的费用,包括与起浮、清除、回收或者摧毁仍在或者曾在该船上的物件或者使其无害的费用,以及与维护放弃的船舶和维持其船员有关的费用;

(六)船舶的使用或者租用的协议;

(七)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的协议;

(八)船载货物(包括行李)或者与其有关的灭失或者损坏;

(九)共同海损;

(十)拖航;

(十一)引航;

(十二)为船舶营运、管理、维护、维修提供物资或者服务;

(十三)船舶的建造、改建、修理、改装或者装备;

(十四)港口、运河、码头、港湾以及其他水道规费和费用;

(十五)船员的工资和其他款项,包括应当为船员支付的遣返费和社会保险费;

(十六)为船舶或者船舶所有人支付的费用;

(十七)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支付或者他人为其支付的船舶保险费(包括互保会费);

(十八)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支付的或者他人为其支付的与船舶有关的佣金、经纪费或者代理费;

(十九)有关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的纠纷;

(二十)船舶共有人之间有关船舶的使用或者收益的纠纷;

(二十一)船舶抵押权或者同样性质的权利;

(二十二)因船舶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

我们可以了解到法院查封扣押船舶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在扣押船舶的时候需要经过相关的手续进行,扣押之后就不能使用了,这点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3. 中国被扣押的轮船叫啥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公海是指各国内水、领海、群岛水域和专属经济区以外的全部海域。

公海是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海域。公海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国际法所规定的,各国在公海行使的权利和自由受国际法的支配和制约。根据公海公约第11条第3款条约,除船旗国之机关外,任何机关不得命令逮捕或扣留船舶,纵使借此进行调查亦所不许。23条第7款.倘船舶在公海上被迫停船或被逮捕,而按当时情形紧追权之行使并无正当理由,其因而所受之任何损失或损害应予赔偿。

4. 扣押中国渔船

不合法。

一丶活饵垂钓,违背垂钓规则。活饵垂钓,目前已经规定是属于非法垂钓,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活饵垂钓都是非法垂钓,比如我们常说的蚯蚓,红虫等活饵,这些活饵是允许的,也是传统的垂钓鱼的天然活饵。

二丶路亚多钩垂钓,鱼钩数量过多。路亚垂钓,一定要注意,虽然说路亚垂钓也是一种合理合法的垂钓方式,这种垂钓方式目前在国内已经开始流行了起来,其实这是一种有别于传统钓和台钓的新型垂钓方式,利用人工假饵或者生物仿生饵进行垂钓,完全不污染水质,对环境没有任何危害,应该更加禁止。

三丶台钓双钩垂钓违背单钩垂钓的原则。台钓当然也是一种合理合法的垂钓方式,但是鱼钩的数量使用上也必须要注意,因为台钓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使用的双钩垂钓,这是大部分人的使用习惯,甚至一些人说台钓离开了双钩。但是不管你怎么想的,目前规定就是单钩垂钓,不管是传统钓还是台钓,都必须这样,所以,大家一定要适应,一定要改变。

四丶串钩,爆炸钩垂钓,违背单钩垂钓。串钩,爆炸钩垂钓,是逐步发展起来的,这些垂钓方式一般用在矶钓竿,海杆,路亚鱼竿上面,垂钓效果比较好,深受这些带轮垂钓者喜欢。

五丶不准用船等漂浮物进行垂钓。对于这种垂钓方式,以前的人使用比较多,如今是坚决杜绝和不被允许的,而且特别是路亚垂钓人,千万不要在长江流域使用路亚船等漂浮物进行垂钓,之前就有人因为使用路亚渔船在长江垂钓,被罚了款,扣押了渔船,这个损失真的太大了,大家知道,好一点的路亚船,那个价格可是几十万啊,所以千万要遵守规定。

六丶鱼获物交易,违背垂钓规则。上面说到了路亚垂钓,传统垂钓,台钓等垂钓方式,当然还没有提到过江钓,长江钓等垂钓方式,过江钓,长江钓就不用介绍了,那种垂钓方式放到以前是没问题的,现在肯定是属于非法垂钓,还有就是不管是那种垂钓方式,我们的渔获物都是不能上街进行交易的

5. 中国船被扣

被扣可以去扣船部门申诉。

6. 不可扣押的船舶

错误扣船作为一种侵权行为,按照实际赔偿的原则,应由请求人赔偿被请求人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即与扣押船舶有直接因果关系的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扣押船舶错误造成的损失,包括因船舶被扣押在停泊期间产生的各项维持费 用与支出、船舶被扣押造成的船期损失和被请求人为使船舶解除扣押而提供担保支出的费用”。该条法律规定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认定赔偿责任和确立赔偿金额的法律依据。具体理解适用如下:

 1.船舶被扣期间的额外费用支出损失。在此认为,船舶被扣押期间的费用,如挂靠管理费及航务管理费、折旧费、船员工资、燃油费用、保险费、航道养护费等,均是船舶营运中所必然发生的费用,即使船舶不被扣押,上述费用仍会发生,因此,该项维持费用与支出,不应包括本应支出的各项费用。即使请求人错误扣押船舶,被请求人的损失也只有预期可得的净盈利损失。至于其他的费用,属于正常经营情况下产生预期可得净盈利必须发生的,不应列入损失的范围。

 2.船舶被错扣期间的船期损失。此处的船期损失应为“船舶不能正常使用而引起的损失”。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规定》,船期损失一般以船舶碰撞前后各两个航次的平均净盈利计算;无前后各两个航次可参照的,以其他相应航次的平均净盈利计算。实践中,在不能确定船舶净盈利水平的情况下,倾向性的做法是根据市场上同类船舶的光船租赁租金价格确定船期损失。

3.为使被错误扣押的船舶获得释放提供担保所产生的损失。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海事担保的方式为提供现金或者保证、设置抵押或质押。相应地,在以现金担保时,所产生的损失为该现金的利息损失;以保证方式担保时,有关损失为被扣船舶方委托第三人为担保的费用支出;以抵押担保时,其损失为 抵押物被限制变卖、转让等引发的损失;以质押担保时,该损失为质押物在质押期间丧失使用效能的损失。

 4.关于船舶所有人因船舶被扣押根据船舶租赁合同向租船人支付的违约金是否属损失赔偿范围。海诉法第二十四条关于赔偿额的规定是明确而具体,是限制性的赔偿范围,仅为船舶实际控制人遭受的损失,而不考虑船舶所有人是否将被扣押船舶出租,是否已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了违约金等情况,因此船舶所有人和光船租赁人向案外人赔付的违约金不属于赔偿范围。

综上分析,在此倾向于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认定扣船损害赔偿责任,并尝试通过类型化研究提出确立此类案件裁判标准的建议供商榷,希望能够对公平统一地适用法律解决此类纠纷有所裨益。

7. 扣留中国船只

通常海关会跟你联系,或者你主动给他们联系,他们会邮寄通知书,两种选择,一种是缴纳关税后通关,一种是退回邮寄物品。

8. 船只是查封还是扣押

一、严禁“三无”船舶在我市管辖海域、港口码头、通海河道航行、停泊、作业。

二、“三无”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积极配合所在地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三、对查处的“三无”船舶,将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罚款、没收拆解等行政措施。

四、对经公告无人认领的“三无”船舶,将移交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船舶所有人自行承担。

五、套用合法或伪造船名船号、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的船舶,均按照“三无”船舶处理。违反治安管理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查处“三无”船舶过程中,对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和欢迎社会各界踊跃举报“三无”船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并给予奖励,

9. 扣押中国商船

10  海关查货扣货有以下几点原因:  1、申报价值和估价不一致。  2、品名和产品不符。  3、装箱清单不详。  4、收货人条件不允许。(没进出口权等)。  5、私人物品超过5000人民币货值。  6、当地国家规定的一些相关政策。  处理方法:  1、申报货值太低扣关,交关税后从海关拿货出来。  2、手续不全的货物扣关,比如个人进口,海关要求有进口权,找有进扣权的公司代理清关。  3、如果是需要相关认证手续的,能提供的话就提供给海关,不能提供的话,货物就清关不了。  4、可以向海关申请货物退运,按国际惯例,清关不了的货物可以申请退运回发货地或是第三方贸易港口,如果申请到了,可以退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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