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装船预配清单该国产新能源车如何出口流程如下: 1.申报前准备 出口前,外贸人要了解出口国家或地区对汽车产品的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确保出口产品符合相关安全、环境保护、节能等领域的强制性技术要求——汽车技术法规及产品准入管理体制(包括管理机关、流程等)。 2.发送舱单信息及进行货物申报 舱单传输人在办理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 3.货物申报 根据海关总署规范申报要求,提供箱单、发票、合同电子文本,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关申报,汽车出口适用于全国通关一体化模式,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出口报关地和出境口岸。(ps:纯电动车不需要申领出口许可证) 4.货物运抵 当新能源汽车全部运达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相关场所经营人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运达报告。接到报告后,海关即可办理货物、物品的查验或者放行手续;同时,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将反馈相关信息。 若报关单在口岸地被布控查验,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会告知企业货物需查验;接到通知后,企业到口岸地海关查验部门办理查验手续;口岸地海关根据企业申请安排查验计划,按查验指令实施查验,查验完毕后录入查验结果。未见异常,车辆即放行。 5.货物放行 货物放行分有查验和无查验两种情况。无查验的,H2018系统根据电子运抵报告完成报关单自动放行操作。有查验的,则根据查验结果确定后续处置方式。 (1)查验正常的 由查验地海关录入查验处理结果,H2018系统自动完成放行作业。 (2)查验异常的 由申报地海关进行查验后续处理,若可以放行,申报地海关录入综合处置结果完成放行作业。 6.装船出口 海关完成报关单放行后,企业凭海关电子或纸质放行凭证到监管场所办理货物出运手续。 7.结关 货物出运后,系统对符合条件的报关单进行自动结关。 2. 船舶散装货物配载图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经营,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以汽车为他人提供道路旅客运输或者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和汽车租赁经营。 第三条 道路运输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并按照综合高效、优势互补的要求,与轨道、水路、航空和管道等其他运输方式合理衔接、协调发展。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构建社会化、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的现代道路运输服务体系,提高道路运输公共服务能力。 道路运输管理和应急运输保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鼓励成立道路运输相关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和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结合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和普遍服务、方便群众等要求,确定班车客运(包括定线旅游客运,下同)线路的拟开通计划,并将拟开通计划在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信息服务网站定期集中公告。 班车客运线路营运权应当采取服务质量招标方式授予经营者;投标人仅有一个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八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班车客运线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提供的服务质量应当符合承诺标准。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经营期限内向公众提供连续的运输服务,不得转让客运班线营运权,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班线营运;需要暂停或者终止班线营运的,应当提前三十日报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原许可机关同意暂停或者终止班线营运的,应当依法安排其他经营者从事班线营运或者提前向公众公告终止班线营运。 班车客运经营者不得途中甩客、站外揽客。 第九条 包车客运(包括非定线旅游客运,下同)经营者应当持包车合同或者其他有效凭证,按照约定的车辆、时间、起讫地和线路营运,不得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许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后,应当对经营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配发规定的客运标志牌。 第十一条 车辆因客观原因无法行驶的,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安排旅客改乘或者退票,不得加收费用;因经营者及其驾驶人员、乘务人员的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旅客要求安排改乘或者退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节 公共汽车客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用地保障、设施建设、道路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公共汽车客运发展,合理设置公共汽车专用道、港湾式停靠站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鼓励社会公众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出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乡村班车公交化水平,为农村居民出行提供安全、便捷、经济的客运服务。 第十三条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营运权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平方式授予经营者。 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营运权的经营者在投入营运前,应当取得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汽(电)车和场站等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以及与营运业务相适应的其他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营运; (二)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标志、特殊乘客专用座位、监督投诉电话等服务设施和标志; (三)制定从业人员安全运行、进出站台提示、乘运秩序维持和车辆卫生保持等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四)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在城镇建成区范围内行驶的公共汽车可以设立站立乘员席。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三级以上公路的路况、站台设施、标志标线以及公共汽车车况和车辆行驶速度等符合安全保障要求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行经该公路的公共汽车设立站立乘员席。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车况、高峰期乘客待车时间、乘客拥挤度、到站准时率等因素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服务质量考核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三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十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应当采取服务质量招标方式授予经营者;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以其他公平方式授予经营者。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市场供求状况和节能环保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客运出租汽车的投放数量和车型,制定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当明确经营期限、承运人责任险投保义务、服务质量等要求。 第十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期限不得超过八年,根据单车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可以予以奖励延长,但奖励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四年。 市、县人民政府对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收取有偿使用费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经营者逐步按照相同标准收取有偿使用费,保证经营者公平负担。有偿使用费应当按年收取。 第十九条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建立考核结果与单车营运期限延长等奖惩措施挂钩机制。服务质量考核应当包含乘客满意度测评的内容。 第二十条 取得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的经营者在投入营运前,应当取得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和规定标准的车辆; (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按照规定喷刷车辆标志色,设置顶灯、防劫装置和专用待租、暂停营业的标志,安装计价器,在醒目位置标明起步价和车公里运价等运费标准、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以及监督电话。 第二十二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并经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第二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经注册的从业资格证上岗,并在车辆醒目位置放置服务监督标志; (二)按照规定使用客运出租汽车计价器; (三)收取运费不得超过计价器明示的金额,但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收取其他费用的除外; (四)在核定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驻点营运; (五)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绕道,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拼载,显示空车时不得拒绝载客; (六)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商厦、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依次候客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收取候客停车费或者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 鼓励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实行员工化经营模式,依法与驾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与驾驶人员签订承包合同的,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承包费、风险保证金等事项;承包费和风险保证金的数额不得高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最高限额。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通过安排替班驾驶人员、免收驾驶人员必要休息时间班费和病假时间班费等方法,减轻驾驶人员劳动强度,保障驾驶人员休息休假权利。 第二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资金支持、场地保障等措施,鼓励建设客运出租汽车服务区,为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提供餐饮、车辆简单维护、洗车等服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设电话召车系统,为乘客召车提供便利。 第四节 货物运输经营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力情况建立物流发展资金,支持物流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建设,推广应用物流先进设施设备,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鼓励采用集装箱车辆、封闭厢式车辆和重型车辆以及甩挂运输方式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对采用前款规定车辆和方式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给予通行费等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九条 鼓励发展货物配送和快递服务等货物运输,保障居民生活和生产的需要。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城市货物配送和快递服务货运车辆进城通行、停靠、装卸作业等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规定接入统一的危险货物运输信息管理平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危险货物时,应当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和速度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发生燃烧、爆炸、辐射或者泄漏等事故。 第五节 共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班车客运,其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标准收取费用,并按照规定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车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营运成本和城乡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客运价格。公共汽车客运和乡村班车客运收入低于营运成本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班车和包车客运车辆还应当随车携带客运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客运标志牌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的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客运标志牌。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综合性能技术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量限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行驶间隔里程或者时间进行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以及技术等级评定。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清洁能源汽车从事道路运输。 第三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安全、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乘客和司乘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有放射性、腐蚀性等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货主不得在托运普通货物时夹带危险品以及其他禁运物品。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拒绝携带前款规定物品的乘客乘车,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承运夹带危险品以及其他禁运物品的货物。 乘客应当遵守乘运秩序,爱护乘运设施,保持车内卫生,不得违反规定携带宠物乘车;违反规定携带宠物乘车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有权拒绝该乘客乘车。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应急运力储备和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演练,提高道路应急运输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战略物资等紧急道路运输任务和指令性计划运输,由同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统一调度,确保如期完成,由此发生的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包车客运经营者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最低限额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包车客运车辆、三类以上客运班线车辆、客运出租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终端设备。 驾驶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卫星定位终端设备,保持完好并及时检定,不得擅自关闭。车辆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对车辆安全行驶情况的动态监控。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散装水泥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和自卸式重型砂土车等车辆的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 第一节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第三十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合理安排客运班车的发班方式和时间,公平对待进站发班的客运车辆,不得拒绝接纳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车辆进站(场)营运,不得擅自接纳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车辆进站(场)营运。客运班车的发班方式、发班时间的确定及变更,应当向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与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对客运班车发班方式和发班时间的安排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由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公众提供真实有效的票务信息,按照规定接入统一的售票信息服务平台,并提供窗口、网络、电话等多种售票方式。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安全设施设备,设置安全标识,执行车辆进出站(场)安全检查和登记查验制度。 二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和视频监控设备。 旅客应当配合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对行包的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道路旅客运输站(场) 经营者有权拒绝其乘车。 第四十一条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包括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场)、集装箱中转站(场)、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服务包括货物集散服务、货运配载服务、货运代理服务和仓储理货服务。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接入统一的物流信息服务平台,为进场的货运经营者提供信息支持和便捷、安全的配套服务。 第四十二条 货运配载、货运代理经营者应当将受理的运输货物交由有相应经营资格的承运人承运,不得承接按照规定应当办理准运手续而未办理的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第四十三条 仓储理货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和有效期限,对货物分类存放,保证仓储货物完好。 第四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批准交通运输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合理确定道路运输站(场)布局和站(场)及其必要配套设施建设需要的规划用地面积,并通过资金补助等措施扶持站(场)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站(场)的作业能力、功能定位、交通影响、区位布局合理性等进行分析评估。 3. 装船预配清单怎么写是指载货舱单,报关单,海运提单要一致才能清关。 货舱单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和装(乘)载舱单,是一份按卸货港顺序逐票列明全船实际载运货物的明细表。 在货物装船完毕后,由船公司的代理人根据大副收据或提单编制的,编妥后再送交船长签认。 报关单的填制须真实,要做到单证相符,即报关单与合同、批文、发票、装箱单等相符;单货相符,即报关单中所报内容与实际进出口货物情况相符。 海运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已收到货物,允许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并交付给托运人的书面凭证。 它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契约证明,在法律上具有物权证书的效用。 4. 集装箱船舶预配的原则有哪些海运集装箱整箱货物出口基本流程如下: 1)根据工厂货好时间和国外客户的要求,及时向订舱代理(货代)订舱。 2)订舱后,订舱代理(货代)会给一个《提箱单》(北方一般叫提箱单或调箱单,南方一般叫S/O(shipping order的简称),船公司一般称之为订舱确认书)。 3)第一时间把《提箱单》给装箱车队,车队拿着《提箱单》先去指定堆场打单,打单之后,会拿到一份《设备交接单》(一式多联)和一个铅封,司机拿着这个设备交接单去指定的堆场提取空箱。 4)司机凭《设备交接单》提到空箱之后,把空箱拉到工厂装货。 5)工厂装好货之后,用铅封把箱子封上。司机把装完货并封好的箱子(重箱)拉回指定的堆场(这些堆场由海关监管)。 6)根据订舱代理(货代)的要求及时确认提单等。 7)尽早把货物中英文品名,件数,毛重,体积等“预配信息”给订舱代理(货代),订舱代理(货代)根据这些信息上预配舱单(有了预配舱单,并且重箱已经拉到堆场落地之后,堆场才可以发运抵,有了预配舱单且有了运抵之后,报关行才可以报关)。 8)海关系统收到“预配信息”和“运抵信息”之后,报关行才可以报关。 9)报关放行,集港(也可能在放行之前就集港)。 10)船舶靠港,集装箱装船(shipped on board)。 11)承运人签发提单,结算费用,以及后续工作。 5. 船舶预配图一般情况下,op就是operator的简称。在船公司、船代公司、货代公司,operator的职责是不同的,而三者又全都属于海运行业。 在船公司,operator的任务是接收订舱、配载、协助收集数据以便出图、整理舱单;至于提单确认,缮制提单的任务正常情况下要归documentor来做,当然,如果船公司人手不够的话,op就要顶上去了;至于与重柜、报关、集港相关的事情,都是现场部门的责任,肯定与op无关,否则,op就要累死了。 在船代公司,op的责任是做预配,归拢数据以便出图,协调船舶动态,核对实配舱单,协助签发提单,针对某些船公司,船代的op还要加上一项协助订舱的任务。 至于货代公司的op,那就任务大大的了。如果公司规模够大,人员齐备,分工明确的话,op的任务只会是订舱配载、安排提箱做箱、收集数据、核对提单样本、集港、安排报关之中的一项或者几项;如果公司分工模糊或者人员不整的话,没准儿,op就是十项全能型的人物了。 在货代公司,op还有一项任务,就是与国外代理联系,由于外语要求高,所以现在已经有些货代公司把这种任务安排给专门的人来负责。 6. 集装箱预配船图正常情况下,op就是operator的简称。在船公司、船代公司、货代公司,operator的职责是不同的,而三者又全都属于海运行业。 在船公司,operator的任务是接收订舱,配载,协助收集数据以便出图,整理舱单;至于提单确认,善制提单的任务正常情况下要归documentor来做,当然,如果船公司人手不够的话,op就要顶上去了;至于与重柜、报关、集港相关的事情,都是现场部门的责任,肯定与op无关,否则,op就要累死了。 在船代公司,op的责任是做预配,归拢数据以便出图,协调船舶动态,核对实配舱单,协助签发提单,针对某些船公司,船代的op还要加上一项协助订舱的任务。 至于货代公司的op,那就任务大大的了。如果公司规模够大,人员齐备,分工明确的话,op的任务只会是订舱配载、安排提箱做箱、收集数据、核对提单样本、集港、安排报关之中的一项或者几项;如果公司分工模糊或者人员不整的话,没准儿,op就是十项全能型的人物了。 在货代公司,op还有一项任务,就是与国外代理联系,现在已经有些货代公司把这种任务安排给专门的人来负责了。 7. 集装箱船装载手册是今年考试吗? 报关单项号:分两行填报, 第一行填自然序号(即1-20里面排第几);第二行填备案序号(比如有手册,免表,产地证,这个产品在“手册,免表,产地证”里面拍第几) 标记唛码及备注:就多了: 标记麦码:填 标记麦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所有文字和数字. 备注填一下可能的情况: “委托XX外贸单位进口” 2.多出的集装箱号 3.多出的随附单据 4.关联手册号/报关单号, 5.来料加工出口时注明料件费和工缴费 6.直接退运时“通知书”或“决定书”编号 8. 装船预配清单怎么做舱单指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公路车辆等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递交或传输的真实、准确反映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情况的纸质载货清单或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的区别: (1)含义不同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Manifest )指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公路车辆等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递交或传输的真实、准确反映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情况的纸质载货清单或电子数据。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做出书面申明,以此要求海关对其货物按适用的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书。 (2)包含内容不同舱单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和装(乘)载舱单。 按货物的流转状态、贸易性质还有海关监管方式的不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按进出口状态分: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 2. 按表现形式分:纸质报关单; 电子数据报关单。 3. 按使用性质分: 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粉红色);来料加工及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浅绿色);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浅蓝色); 一般贸易及其他贸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白色); 需国内退税的出口贸易报关单(浅黄色)。 4. 按用途分: 报关单录入凭单;预录入报关单;电子数据报关单;报关单证明联。 (3)作用不同在对外贸易中舱单是向海关报关时必须交验的单据之一。报关单既是海关监管、征税、统计以及开展稽查和调查的重要依据,又是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核销,以及出口退税和外汇管理的重要凭证,也是海关处理走私、违规案件,及税务、外汇管理部门查处骗税和套汇犯罪活动的重要证书。 (4)形成不同舱单是一份按卸货港顺序逐票列明全船实际载运货物的明细表。 它是在货物装船完毕后,由船公司的代理人根据大副收据或提单编制的,编妥后再送交船长签认。报关单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做出书面申明。 9. 集装箱船预配图由谁完成?代表了集装箱所属的船公司,常见的有:COSCO 中国远洋;OOCL 香港东方海外;MAERSK 丹麦马士基;EVERGREEN 台湾长荣;NYK 日本邮船。 10. 集装箱船舶配载图详解配载必须考虑船舶的安全、装载规范,港序,特殊箱积载,轻重箱的位置,回程货舱位,吃水及稳性,场地作业顺畅,是否左右偏杆、是否能多头作业,合理分配各岸桥作业量,尽量避免重点头的产生,如果重点头箱量过多,不可能在既定的窗口时间内完船,应提前与船公司沟通,对重点头的箱量进行调整。 预留的加载位置尽可能的不影响作业,尽可能的留在甲板上,如果甲板不装货,可以考虑留在舱内最上层,尽量避免舱内加载。 1. 读取船计划 操作:登陆系统进入SPS,点击“文件——读取船计划”。 操作:输入查询条件,在船列表中选择相应的船名航次。 2. 定义港序 操作:点击“计划——定义港序” 操作:点击导入港序,确定。 操作:定义港口颜色,双击卸货港的颜色。 操作:定义参考卸货港 3. 定义作业时间 操作:点击“计划——定义作业时间”双击数字进入编辑。 4. 定义配载重量等级 操作:点击“计划——定义配载重量等级” 双击数字进入编辑。 5. 定义贝装卸方式 操作:点击“计划——定义贝装卸方式” 6. 系统参数设置 操作:点击“工具——系统参数设置”,调整系统计算的参数。 7. 系统选项设置 操作:点击“工具——系统选项设置”,调整舱位图、贝位图、甘特图的显示信息。 8. 导入EBP(进口已计划,可略) 操作:点击“计划——导入EBP”导入电子进口、过境船图。 业务:要核对EBP报表的总数是否与实际相符。 9. 载位标记 业务:对于有预配的船舶要提前取得预配,按照预配的舱位标记载位。没有预配的船舶,根据过境船图和挂靠港序安排舱位,避免压港,同时要考虑回程货。要对根据加载的箱类型和数量以及卸货港预留加载的位置。特殊箱的位置要符合其积载要求。 操作:点击“舱位图”按钮。双击贝号可以进入贝位图。 操作:选择港口代码,标入相应舱位。选择箱类型标入相应舱位。选择相应特殊标记标入相应舱位。 操作:点击“计划——出口载位对比表”,当出口载位对比表显示“平衡”时,进行下一步。 标记多物体载位操作:双击某舱位,弹出多物体载位图。标记相应的卸货港和箱类型。以下箱类型只能在多物体载位中标记:UC、FR、FE、PF、HH、HE。 操作:点击右键可以取消已标记的载位。 10. 指定双吊具作业 操作:在舱位图下选择“指定双吊”,系统会推荐可以使用双吊具作业的箱子,在箱位上由小三角表示。 操作:在舱位图中点击或圈选,系统推荐的箱子后,会在箱位上显示为大三角。 操作:在显示为大三角的箱位上用右键点击或圈选可以取消双吊具作业。 11. 分配岸桥作业顺序 操作:点击“甘特图”按钮,进入甘特图界面。 操作:在右侧选中相应的作业岸桥,然后在船形图中按作业顺序依次选中作业贝。 业务:装船的普遍作业顺序是先舱内后甲板,由船首至船尾。分配多个岸桥的作业顺序时要避免岸桥作业冲突。 操作:选中作业贝后,在下侧的“贝——时间”图中显示选中贝的岸桥作业顺序号,并计算出本次作业的时间。可以用拖动顺序方块的方法,改变它在整个作业顺序中的先后位置。 操作:在右下角选中“删除岸桥顺序”按钮,和相应的岸桥,在船形图中选择相应的作业贝可以取消这一贝的作业顺序。 12. 配载前的准备工作 操作:点击“堆场图”按钮,进入对场图。点击“出口箱列表”按钮可以显示出口箱列表。 操作:选中“标记不配载”选项,在堆场图、到港无对场位置图、未到港出口箱图和想列表中左键单击或圈选可以将此集装箱标记不配载。用右键单击或圈选可以取消标记。 业务:标记不配载的箱子在“自动配载”和“手工配载”中是不能被配载进舱内的。 操作:在场地图双击集装箱,箱列表的高亮条会自动找到这个箱子,实现联动。 操作:选中“划分堆场位置”选项。点击相应的岸桥,在堆场图中左键圈选此岸桥装船箱的对场取箱范围。右键可以取消相应的取消范围。 业务:根据甘特图分配的岸桥作业贝中箱子的卸货港和类别,在对场中划分岸桥的取箱区域。合理的划分场地取箱区域可以避免或减少场地机械作业的冲突,提高堆场取箱的作业效率。本步骤是针对下一步“自动配载”为系统提供取箱的限制条件,也可以不做。 操作:选中“标记中转不落地”选项。在场地图或箱列表中,左键点击或圈选中转箱,可以标记“中转不落地”标志。右键可以取消。 13. 配载 13.1自动配载 操作:点击“自动配载”按钮,弹出自动配载界面。 操作:点击或圈选需要自动配载的红色岸桥顺序方块。或在船形图上选中需要自动配载的作业贝,或点击岸桥,选择其全部的顺序,或点击全选。 操作:点击“自动配载”。 自动配载成功后,会弹出一个报告,记录了自动配载成功的箱数和配载失败的箱数。 操作:点击“集装箱列表”按钮,会显示集装箱列表,在筛选条件中选中“未配载”,可以看到没有配载成功的箱列表。通过“手工配载”或“调整配载”将这些箱子配入载位。 13.2手工配载 操作:点击“手工配载”按钮,进入手工配载界面。 操作:在场地图、舱位图、箱列表中任意选中一个箱子,点击“高亮显示”按钮,其他两个图会自动跟踪到这个箱号,实现三图联动。 操作:在箱列表或场地图中选择相应的箱号,根据其属性将其点入到左侧舱位图中已标记载位的舱位。此项操作支持拖拽,可以批量操作。系统会校验箱号的属性是否和载位标记的属性相同,是否分配了岸桥作业顺序,否则操作不成功。已配入舱位的箱号,也可以右键单击,将其提出舱位。但载位标记不会消失。 业务:在手工配箱时,要遵循重下轻上,左右平衡的原则。船舶纵向重量的分布要保证中间稍重,两头稍轻。对于满载的船舶,尽量要平吃水,轻载的船舶,船头稍重防止翘头。了解舱内甲板限重情况,不要超出负荷。 13.3调整配载 操作:与手工配载相同。但系统不校验其载位属性是否相符,是否有岸桥作业顺序。右键的取消可以取消载位标记。 操作:在没有载位或没有分配岸桥作业顺序的位置配箱,会弹出“生成作业顺序”对话框,选择作业岸桥,系统会将此箱的作业顺序自动生成为所选岸桥当前的最后一个作业顺序号。 14. 计划发送 操作:点击“发送计划”按钮。弹出发送计划窗口。选中希望发送的岸桥作业顺序。操作与“自动配载”类似。 业务:计划发送成功后,通知中控船调,提取作业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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