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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建码头如何缴纳码头费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04-14 02:29 点击:105 编辑:admin

1983年3月25日国务院批转的《交通部关于长江航运体制改革方案》规定,“为鼓励各航运企业、工矿企业和物质部门建设码头的积极性,要本着谁建、谁用、谁管、谁受益的原则,经港口管理局批准,都可建立专用码头,成立装卸服务公司,亦可经营船舶装卸业务”,“港务费(包括船舶港务费和货物港务费)应由港口管应当局征收,用于保护进出港航道、码头和锚地”。1984年1月9日,原国家经委、交通部制定的《企业专用码头建设和管理试行办法》(即交海字17号)广播经9条规定,“企业专用码头从事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和产品的装卸时,免收货物港务费”,同时要求“由主航道通向企业专用码头的航道、码头前沿和港池水深的保护,由企业负责”。尔后,交通部根据长江干线港口基础设施保护的实际情况,会同原国家物价局制定了新的港口费收办法,规定对经企业自建码头装卸的货物按规定金额征收货物港务费,然后向码头所属单位返回50%,用于码头等基础设施的保护。这1规定是符合交通部职责权限的,也是基本符合实际情况的。因此,原则上长江干线港口收费问题可按交通部会同原国家物价局制定的新的规定办理。但是,斟酌到有的企业自建专用码头的情况比较特殊,经商交通部同意,对企业自行负责进出港航道、码头及锚地保护工作的,应当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酌情减免其货物港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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