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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燃油供给单元(船舶燃料供应)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29 23:05 点击:237 编辑:admin

1. 船舶燃料供应

中国船舶燃料河北有限公司是1984-04-01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46号(油港院内)。

中国船舶燃料河北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303001052515000,企业法人刘勇利,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中国船舶燃料河北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汽油、煤油、石脑油、柴油的批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06月15日);非前置项目:在秦皇岛港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仓储;为船舶提供燃、物料供应服务;河北省内沿海成品油船运输;国内船舶代理;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燃料油、润滑油的批发;油罐租赁;石油检测;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河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904724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5000万以上规模的企业中,共71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2. 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

简介:广西中燃船舶燃料有限公司--CHIMBUSCOMARINEBUNKER(GUANGXI)CO.,LTD(原防城港中燃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1月,是由中国船舶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专业油品供应和贸易公司,其前身是成立于1985年10月的中国船舶燃料供应总公司防城分公司。目前是广西北部湾水上最大的燃油供应商。广西中燃船舶燃料有限公司拥有国家特许的保税油、汽油、柴油、煤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和化工产品经营权,可以供应进口(保税)柴油、燃料油、润滑油,国产柴油、燃料油、渣油、汽油、煤油、油漆、润滑油(国产和进口品牌)等多种油品和化工产品。主要从事对防城港、钦州港、北海港等国际航线运输船舶、国内航线运输船舶和港口施工工程船舶的柴油、燃料油、润滑油供应和为到达防城港船舶供应淡水业务以及为西南地区和广西区内部分陆地客户直接供油。  该公司实力雄厚,拥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具有库容1.76万立方米的保税和内贸油罐,柴油发车平台和万吨级油品专用码头,自有港内供油作业船和陆上配送加油车,同时与广东、广西的中石化、中石油销售公司及炼厂建立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有稳定的供油渠道,各类油品保证供应,并拥有一支油品供应和贸易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队伍。2015年度防城港市纳税50强法定代表人:秦志刚成立时间:1999-11-18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工商注册号:450600000000016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友谊大道22号6楼

3. 船舶燃料供应公司发展

世界船舶燃料公司排名前十:

第1位 Bunker Holding;

第2位 World Fuel Services全球燃料服务公司;

第3位 中国船舶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第4位 Peninsula半岛石油;

第5位 Shell Marine Fuels 壳牌船舶燃料;

第6位 Minerva;

第7位 中国石化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

第8位 Cockett Marine Oil 科克特船用石油集团;

第9位 Fratelli Cosulich 高素理兄弟船舶燃料;

第10位 Monjasa。

4. 船舶燃料供应账务处理

不是国企,是私企,单位挺正规的

5. 船供 燃料油

中石化加油站严格按照国家成品油经营有关要求销售油品,油品种类主要包括汽油、柴油、润滑油等,一般不销售燃料油,江河湖泊水域中的固定式加油船会销售船用燃料油。

6. 船舶燃料公司

船舶燃料公司,港口经营许可证,首先你得有加油船,向海事申报,与受油方船长联系确定泊位,在海事允许作业的情况下,靠好对方受油船作业,加油完毕签订凭证,双方公司根据加油数量结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7. 船舶燃料供应岗位

中燃船舶燃料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柴油、燃料油(除危险化学品),润滑油、汽油、煤油的经销、销售和储运,外贸和沿海船舶燃油、润滑油、淡水的供销,代理中燃总公司所进口的燃油、润滑油的供、销、储及换油,油库设备安装、维修和保养,船舶残油、油污水上接收,船舶油污水岸上接收,输油软管耐压检定测试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成品油船运输、上海市内普通货船运输;成品油经营(取得许可证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批发(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具体项目见许可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 中国船舶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石化生产的是低硫船用燃料油。

2019年12月27日,中国石化镇海炼化首罐4500吨低硫船用燃料油分析合格,标志着镇海炼化已做好低硫船用燃料油出厂准备。

低硫船用燃料油与一般重质船用燃料油相比,硫含量从3.5%下降到0.5%,能够有效降低油品在使用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镇海炼化自接到生产任务后,多次组织攻关会,寻找适产组分,通过对各调和组分的预测分析及分批试验,经过几个月的摸索,最终确定采用加氢精制蜡油等组分进行调和生产。

同时,为满足船用燃料油的生产、调和和出厂要求,从7月开始,该公司对低硫船用燃料油产品罐及组分进罐流程、出厂流程进行设计改造,目前已具备20万吨/年低硫船用燃料油加工和出厂能力。

9. 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其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第五条气瓶设计实行设计文件鉴定制度。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六条气瓶制造单位申请设计文件鉴定时,应当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气瓶设计文件应当包括:   (一)设计任务书;   (二)设计图样(含钢印印模图样);   (三)设计计算书;   (四)设计说明书;   (五)标准化审查报告;   (六)使用说明书。   改变气瓶瓶体主体结构、设计厚度、瓶体材料牌号时,气瓶制造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设计文件鉴定。   第七条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满足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液化石油气气瓶上应当设计装配防止超装的液位限制装置;易燃气体气瓶和助燃气体气瓶的瓶口螺纹和阀门出气口应当设计成不同的左右螺纹的旋向和内外螺纹的结构。   第九条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及其附件(包括气瓶瓶阀、减压阀、液位限制阀等,下同),其境内外制造企业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书,方可从事制造活动。气瓶及其附件的制造许可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从事气瓶焊接和无损检测的人员,应当经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第十条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应当按照我国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暂时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应当制定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企业标准。   第十一条在符合有关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条件下,气瓶制造单位可按气瓶充装单位的要求,生产专用标识气瓶。   第十二条气瓶及附件正式投产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改变设计文件或者主要制造工艺或者停产时间超过6个月重新生产时,应当进行气瓶的型式试验。   第十三条研制、开发气瓶及其附件新产品,应当进行型式试验和技术评定。   第十四条气瓶应当逐只进行监督检验后方可出厂(出口气瓶按合同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在产品的明显位置上,以钢印(或者其他固定形式)注明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和企业代号标志以及气瓶出厂编号,并向用户逐只出具铭牌式或者其他能固定于气瓶上的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气瓶及其附件制造单位必须对设计、制造的气瓶及其附件的安全性能和产品质量负责。气瓶阀门制造单位应当保证气瓶阀门至少安全使用到气瓶的下一个检验周期。   第三章 气瓶制造监督检验   第十六条承担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监检机构所监督检验的产品,应当符合受检单位所取得的制造许可证书所规定的品种范围。   第十七条监督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气瓶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的水压试验、气瓶出厂编号和打监督检验钢印等重要项目进行逐只监督检验;   (二)对气瓶材料的复验、气瓶爆破试验和产品试样的力学性能和其他理化性能测试进行现场监督确认;   (三)对受检单位的气瓶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   气瓶制造监督检验报告应当包括上述3项内容和结论。   第十八条监检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根据受检单位生产的实际情况,派出相应的监督检验人员,及时完成监督检验任务;应当对监督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定期考核,为检验人员配备必要的检验和检测工具,确保监督检验工作质量。监检机构应当对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负责。   第十九条监督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验到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督检验,认真做好监督检验记录,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签发监督检验报告的检验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检验师证书。   第二十条监督检验人员发现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失控而影响产品质量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受检单位改正,并报告受检单位制造许可证发证部门。监督检验人员在监督检验中发现零部件存在安全质量问题时,有权制止零部件流入下道工序。   第二十一条在监督检验过程中,受检单位和监检机构发生争议时,可提请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质监部门处理。必要时,可提请上一级质监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监检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对监检机构和受检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监检机构不能履行职责和受检单位逃避监督检验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监检机构的核准部门和受检单位制造许可证发证部门。   第四章 气瓶充装   第二十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省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充装许可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监部门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二十四条《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前,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原批准部门申请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获准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二十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营业执照;   (二)有适应气瓶充装和安全管理需要的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有与充装的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完好的充装设施、工器具、检测手段、场地厂房,有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   (三)具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四)符合相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的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   (二)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   (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   (四)负责对充装作业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五)负责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六)负责气瓶的送检工作,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送交地(市)级或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   (七)配合气瓶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上述规定的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义务。   第二十七条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所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敷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站标志钢印。充装站标志应经省级质监部门备案。鼓励采用条码等先进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持气瓶充装人员的相对稳定。充装单位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应当经地(市)级或者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第二十九条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   第三十条气瓶充装前和充装后,应当由充装单位持证作业人员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发现超装、错装、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   充装时,充装人员应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规定进行充装。对未列入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的气体,应当制定企业充装标准,按标准规定的充装系数或充装压力进行充装。禁止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第三十一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证充装的气体质量和充装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装气瓶或将报废气瓶翻新后使用。   第三十三条地(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对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钢印标志和建档情况、自有产权气瓶的充装和定期检验情况、充装单位负责人和充装人员持证情况。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每年报送上述材料。   地(市)级质监部门每年应当将年度监督检查的结果上报省级质监部门。对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应予吊销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报请省级质监部门吊销充装许可证书。

10. 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待遇

河北浩海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是一家专门从事国际船舶管理和海员劳务派遣业务的专业公司,并于2018年取得:海洋船舶船员服务机构资质

待遇6-8千/月

11. 中国船舶燃料供应公司

简介:舟山市明悦船舶燃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09月27日,主要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以下项目限分支机构经营:柴油零售等。

法定代表人:朱伟光成立时间:2002-09-27注册资本:150万人民币工商注册号:330902000011810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路232号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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