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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设计规范(液化天然气加气站设计规范)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22 18:10 点击:139 编辑:admin

1. 液化天然气加气站设计规范

可以肯定  : 加油站与液化气,天然气站是不能建在一起的。因为这三个站都属易燃易爆的产品,而且不管是加油站,还是液化气站,或是天燃气站在建立期间,消防部门对其都有极其严格的标准和规定要求,对不合格不达标的气站,是坚决不予验收的。

2. 小型液化天然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液化天然气是以甲烷为主要组分的烃类混合物,液化天然气的自燃点、爆炸极限均比液化石油气的高。当液化天然气的温度高于-112℃时,液化天然气的蒸气比空气轻,易向高处扩散,而液化石油气蒸气比空气重,易在低处聚集而引发火灾或爆炸,以上特点使液化天然气在运输、储存和使用上比液化石油气要安全。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8的规定,与表3-18未规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3-19的规定。

【3标§】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 表3-18

注:居住区、村镇指1000人或300户及以上者;当少于1000人或300户时,相应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其他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

【3标§】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集中放散装置的天然气放散总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表3-19

注:1.居住区、村镇系指1000人或300户及以上者,以下者按本表民用建筑执行。

2.与本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执行。

3.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的最外侧为准。

3. 液化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技术规范

连罐重为30.5公斤。液化气的空罐重量大概是16公斤左右,可以充入12到15公斤液化气,按照标准,它的充装量要达到14.5公斤才属于足量,如果发现有短斤缺两现象,可以向质检部门投诉。

使用液化气灶具注意事项有哪些

1、使用时,如果发现你的灶具使用的火焰发生一些脱火或者是出现了回火时,这进应该要将灶具关闭才行,将它停止使用才可以,接下来对灶具的风门调节,直至火焰是正常时,才可以开始使用它。

2、日常用液化气灶具时,要多注意一下火焰的情况,如果是在烹饪的过程中你闻到了一些煤气的味道,这时就要停止它的使用,这时就有可能是出现了煤气泄漏,应该要第一时间将窗户打开排出,同时还要查看一下漏气的原因,同时对它进行维修。

3、对于灶台要定期清洁,清洁时不只是对灶台进行,还要不单单只是清洁灶台就行了,还需要将火孔中一些油渍清洁干净才行,这样做也是为了确保能够正常使用,如果软管上堆了太多的油污,也是要及时对它进行 更换才行。

4、需要定期对灶台的气密性进行检查一下,还要看一下有没有出现漏气现象,如果是存在漏气现象,那么就要将液化气关上,联系专业人员进行修理。

4.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设计规范

至今我国尚无LNG的专用设计标准,在LNG气化站设计时,常采用的设计规范为: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美国NFPA—59A《液化天然气生产、储存和装卸标准》。

其中GB 50183—200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是由中石油参照和套用美国NFPA—59A标准起草的,许多内容和数据来自NFPA—59A标准。由于NF-PA—59A标准消防要求高,导致工程造价高,目前难以在国内实施。目前国内LNG气化站设计基本参照GB 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02年版)设计,实践证明安全可行。

5.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规范

编写过程中未采用和引用国际标准。

本规程在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中为通用规范,是液化天然气罐箱气化站方面的标准。本规范在技术内容上与《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所制定的防火规定相适应;本规范与现行相关标准如《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液化天然气 (LNG)生产、储存和装运》(GB/T20368)、《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等均协调一致。

6. 液化天然气加气站设计规范标准

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规定安全距离为30-50米。

7. 液化天然气加气站设计规范要求

编写过程中未采用和引用国际标准。

本规程在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中为通用规范,是液化天然气罐箱气化站方面的标准。本规范在技术内容上与《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所制定的防火规定相适应;本规范与现行相关标准如《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液化天然气 (LNG)生产、储存和装运》(GB/T20368)、《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等均协调一致。

8. 液化天然气加气站设计规范 阀门

首先,在调节之前,液化气减压阀应位于水平状态;其次,燃气管插入安全部位后,再把钢瓶角阀接口插入阀门进气孔;最后,握住角阀上的手轮,并按逆时针方位来转动,直到减压阀调至好了以后,再用卡箍把出气口胶管固定即可。

9. 液化天然气加气站设计规范最新

你好,天然气加气站最大的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是石油烃类挥发物异味排放以及储罐泄露、发生火灾、爆炸对周边环境敏感区尤其是居民居住区公众的健康、生命财产的危害。

气站的选址从技术要求方面均完全达到国家能源局颁布的《液化天然气(L N G )汽车加气站技术规范》N B /T 1001-2011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 B50156-2012的安全间距要求。根据科学研究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实际上比较安全。天然气主要成分是甲烷,在与空气混合比例在5%至15%范围内可引起着火,超过这个范围都不会燃烧。天然气稍有泄漏即挥发向上扩散,在某种程度上天然气比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更安全。但一旦遇到事故或者其他不可抗外力作用,其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其选址必须符合当地的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单位周界必须与周边的环境敏感区有足够的安全防火间距,避免最大可信事故的发生。

10. 液化气站建设规范

液态液化石油气可采用管道、铁路槽车及汽车槽车输送,输送方式的选择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0.2 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GB 11174和《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的有关规定。

3.0.3 当液化石油气与空气混合气作为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大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管道外壁温度5℃,其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合气中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³;

2 向用户供应的混合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警示性臭味;混合气中加臭剂的添加量应使得当混合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嗅觉正常的人应能察觉;

3 加臭剂的质量、添加量及检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JJ/T 148的有关规定。

3.0.4 当采用液化石油气与空气混合气作为城镇燃气调峰气源或补充气源时,应与主气源有良好的互换性。

3.0.5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选址、选线,应遵循保护环境、节约用地的原则,且应具有给水、供电和道路等市政设施条件。大型燃气设施应远离居住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和大型商业建筑及重要公共建筑物,并应设置在城镇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3.0.6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的设计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废气、废水等对环境的影响。厂站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

3.0.7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建站规模、城镇的自然条件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且不得低于站址所在区域防洪标准的要求。

3.0.8 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6度地区的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应进行抗震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和《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液化石油气管道应进行抗震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的有关规定。

3.0.9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3.0.10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的有关规定。

3.0.11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的规模应以城镇燃气专业规划为依据,供气规模应按供应用户类别、户数和用气量指标等因素确定。

3.0.12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按储气规模分为8级,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2的规定。

表3.0.12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级划分

表3.0.12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级划分

注:当单罐容积大于相应级别的规定,应按相对应等级提高一级的规定执行。

3.0.13 二级及以上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不得与其他燃气厂站及设施合建。五级及以上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六级及以上的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不得建在城市中心城区。

3.0.14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与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城市中心城区内,六级及以上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不得与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合建;

2 当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与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合建时,其储罐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3.0.12相对应等级划分提高一级的规定执行,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 51102的有关规定。

3.0.15 七级及以上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设置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功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汽车加气区域与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工艺装置区应分开布置,中间应用实体围墙隔开;

2 汽车加气区域平面布置及工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有关规定;

3 汽车加气区域应设置专用的对外出入口,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有关规定;

4 加气机与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内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本规范表5.2.10中汽车槽车装卸台柱(装卸口)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

5 汽车加气区域独立设置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表5.2.8的规定;

6 汽车加气区域内的建筑与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内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表5.2.10中办公用房的规定。

3.0.16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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