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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用设备总经理(船用设备总经理职责)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22 12:05 点击:280 编辑:admin

1. 船用设备总经理职责

答:1.有责任保护船舶和在船人员、文件、邮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有权根据其专业知识及经验判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并有绝对权利采取绝对性行动,保证海上安全,防止人员伤亡,避免对环境(尤其海上环境)造成危害以及对财产造成损害。

2.执行船公司命令和指示,组织领导船舶的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最大限度地发挥船舶运输效率,安全准班,抢抓船期,实现各项任务和目标。

3.熟悉相关的国际公约和船旗国、港口国及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严格贯彻执行船舶各项行政管理制度,督促船员自觉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维护船舶良好的生产、生活秩序。

4.监督检査各部门对各项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维护保养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确保船舶处于适航、适货状态,船员处于适任状态。

5.船长可在任何时候请求公司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岸基支持,以履行安全和防污染职责。

6.当人生命或船舶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或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时,船长有权背离有关安全规定,事后必须向船公司报告事件经过。

7.按要求履行报告制度,与公司保持畅通、有效的联络。

8.根据ISM和ISPS规则的规定,船长应做到:

(1)负责保持船上安全管理体系和海上保安体系,执行公司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2)激励船员遵守这些方针和规定。

(3)以简明方式发布指令。

(4)审核具体要求的遵守情况。

(5)复査安全管理体系和海上保安体系,并向岸基管理部门报告其不足。

9.船长在其职权范闱内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上人员都必须执行。

2. 船用设备总经理职责是什么

船长,是船上的最高指挥者。船长在我国与轮机长、大副、二副、三副、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等并称高级船员。德国、日本等国也是如此。在英美等国,船长不属于船员,而单独作为一种职业。船长在我国也是一个职称,“船长”是中级职称,“高级船长”是高级职称。

船东是指《船舶所有权证书》的合法持有人,也即是合法拥有船舶主权的人,有时也可以是一个公民、一个法人,一个公司或者是一个集团公司。有时在业界取得船舶光租权的合法企业也被公认认为是船东。

3. 船公司岗位职责

驾驶部   船长:全船的管理与驾驶   大副:甲板部分的工作、货物的配载、装卸和运输管理   二副:驾驶任务,指挥船舶靠离港口、驾驶设备的技术管理   三副:船舶航行、停泊、主管救生、消防设备的技术管理   水手:跟随高级船员负责正常的航行值班。   轮机部   轮机长:船舶机械推进职能   大管轮:轮机部设备的安全和预防   二管轮:辅机电气设备管理。   三管轮:辅机电气设备管理。   机工:跟随高级船员负责正常的航行值班。   电机员:主管船舶电机和船上电气设备

4. 船舶项目经理职责

三副是船上甲板部的一个工作岗位的称呼。

三副的岗位职责是什么?

三副仅次于二副,履行航行和停泊所规定的值班职责;主管救生、消防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1)在船长、大副的领导下履行规定的船舶航行和停泊值班职责,并主管船舶救

生、消防设备。

(2)熟悉并遵守值班、联系制度,以及航行安全、技术操作方面的规章。

(3)负责管理消防设备和器材以及火灾探测和报警系统,定期养护、检查、换剂。

(4)负责管理并能熟练地操作固定式灭火系统。

(5)负责管理救生(助)艇、救生筏及其属具,备品,定期更换淡水和食品等。

(6)负责保持各种救生信号的有效期(驾驶台由二副管理的除外)。

(7)对船上各处配置的救生衣应经常检查,发现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8)负责船舶各种救生消防器材、设备的登记并做好检查、修理更换的记录。

(9)负责救生、消防设备及器材的更新、添置、定期检验和厂修的申报。

(10)按规定向船员讲解救生、消防知识和各种救生、消防设备与器材的操作使用

方法。

(11)按规定向接班船员及第一次上船的新船员介绍其应急岗位、应急职责和主

要消防救生器材的使用。

(12)开航前,如有船员变动,重新编制新的船舶应急部署表和船员应急任务卡。

(13)张贴或悬挂经船长批准的新的船舶应急部署表。

(14)按规定在船上有关场所布置船舶救生、消防操作规程、示意图符号和标志。

(15)航行时值08:00-12:00、20:00一24:00班,系泊时和二副轮值夜班。

(16)进出港口、靠离移泊和抛起锚时,在驾驶台执行嘹望和传达船长的指令。

(17)装卸货期间,按配载计划和大副的具体布置,现场监督货物装卸、积载、系

固等。

(18)修船时,做好所管项目的自修、监修和验收。

(19)当二副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临时代理二副职务。

(20)完成船长、大副指派的其他工作。

5. 船舶公司安全主管的工作职责

一、管理级

(1)船长:船长是船舶领导人,负责船舶安全运输生产和行政管理工作,对公司经理负责。主要工作包括领导全体船员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公司下达的各项指标和规定;优质全面地完成运输生产和其他任务,最大限度地保障船舶和生命财产的安全以及发挥船舶正常航海和运货;严守国际公约和地区性规定并承担应尽的国际义务;遇到应急情况时果断而稳妥地处理各项事务。

(2)大副:主持甲板日常工作,协助船长做好安全生产和船舶航行,担任航行值班;主管货物配载及装卸、运输和甲板部的保养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甲板部各项工作计划;负责编制货物积载计划、维护保养计划;主持安全月活动和相关安全工作。

(3)轮机长:是全船机械、电力、电气设备的技术总负责人。全面负责轮机部的生产和行政管理工作;检查轮机部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以使各种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大管轮:在轮机长的领导下,参加机舱值班、维护机舱正常的工作秩序;主管推进装置及附加设备,锅炉以及润滑冷却、燃油、起动空气、超重动力和应急装置的使用和维护,安排布置对机工长、机工的日常工作。

二、操作级

(1)二副:履行航行和停泊所规定的值班职责;主管驾驶设备包括航海仪器和操舵仪等的正确使用和日常维护;负责航海图书资料,通告及日常管理和更正工作,以及各种记录的登录,负责航线设计及海图改正更新工作。

(2)三副:履行航行和停泊所规定的值班职责;主管救生、消防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编制消防救生演习计划并落实实施。

(3)二管轮:履行值班职责,主管辅机及其附属系统、应急发电系统与燃油柜、驳运泵、分油机、空压机、油水分离设备和污油柜的使用和维护工作。

(4)三管轮:履行值班职责,主管副锅炉及其附属系统、各种水泵、甲板机械、应急设备和各种管系。

(5)事务员(管事):具体负责全船的生活服务工作;办理进出港有关手续和有关客运工作,目前,一些船舶取消此职务,其业务由大副代行。

(6)无线电员(报务员):负责船舶无线电通讯和无线电导航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目前,船舶船长、驾驶员掌握GMDS后,船舶已取消此职务。

三、支持级

(1)水手长:在大副领导下,具体负责木匠和水手工作;做好锚、缆、装卸设备的养护维修工作;带领水手做好油漆、帆缆、高空、航外、起重、操舵及其他船艺工作。

(2)木匠:执行木工及有关航次维修和保养工作;负责起锚机的操作和保养工作;负责淡水舱、压载舱及植物油舱的测量及维护工作。许多船舶已取消此职务,由水手长代行工作。

(3)一水:执行操舵、航行值班职责和日常甲板部维护保养工作。

(4)二水:执行带缆、收放旋梯和甲板部各种工艺工作。

(5)机工:在轮机员的领导下,执行机炉舱和机械设备的检修、保养工作。

(6)服务员(大台):负责生活场所卫生、生活用品保养以及接待工作。

(7)厨师:负责船员的伙食工作

6. 船用设备总经理职责范围

职位跟其它行业没有什么区别,无非是职员、科长、经理、总裁、董事长、船长、司长、处长、局长、部长等,你的意思是职业有哪些吧?

总体上来看海运业是全程物流里时间最长,货物集中度最大,批量最大的一个环节。以下是本人能想到的,应该很全了:

涉及到了仓储、车队、报关行、理货行、包装行、绑扎公司、集散地、进出口货代、船代、发货人、托运人、收货人、海关、商检、卫检、港监、港务局、航道局、引航站、海警、边防、船东、船舶经纪人、承运人、气象学海洋学机构、船员劳务输出公司、气象导航服务机构、船研所、海图图书(会涉及到海军)、航海仪器制造商、导航卫星制造、银行、保险、船级社、船舶修造厂、海事组织、法院、律师行、仲裁机构、海运院校、轮机部及甲板部海员、管船公司、物料供应商,码头及码头投资商、装卸公司、运输工会、环保组织、渔业组织,并作为海军后备力量。从货物补给方面看还涉及到公路、铁路、内河运输。

由于海运业本身的优势地位越来越弱,竞争将使实现全程物流为大趋势,所以传统的海运业的起点和终点都在向两端的终端用户方向扩张,以降低大量的中间环节所吞噬的消费者承担的成本,管理要求越来越现代化,终极目标应该是从原料采购直到终极消费者,所以涉及面会越来越广,要求人员的综合素质也会越来越高。

回答得那么详细,请多加点分哦,谢谢!

7. 船公司职责

交通部海事局主要职能  1、拟定和组织实施国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以及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2、统一管理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监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归口管理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船舶、海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和验船师资质、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中国籍船舶登记、发证、检查和进出港(境)签证;负责外国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国港口、水域的监督管理;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  4、负责船员、引航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征管理。审核和监督管理船员、引航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负责海员证件的管理工作。  5、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环境。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港外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划定;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条件;核准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岸线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管理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管理和发布全国航行警(通)告,办理国际航行警告系统中国国家协调人的工作;审批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我国非开放水域;负责港口对外开放有关审批工作以及中国便利运输委员会日常工作。  6、航海保障工作。管理沿海航标无线电导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管理海区港口航道测绘并组织编印相关航海图书资料;归口管理交通行业测绘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水上搜寻救助,负责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7、组织实施国际海事条约;履行“船旗国”及“港口国”监督管理义务,依法维护国家主权;负责有关海事业务国际组织事务和有关国际合作、交流事宜。  8、组织编制全国海事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管理所属单位基本建设、财务、教育、科技、人事、劳动工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船舶港务费、船舶吨税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国海事系统统计和行风建设工作。  直属海事局职责:  1、对辖区内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工作实施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辖区海事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拟订辖区内有关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方面的特别规定或协助地方政府、人大拟订区域性有关海事管理的法规、规章。  3、管理辖区内巡航工作,负责各分支海事局辖区以外水域的巡航工作。  4、划定、审批和公布辖区航路、港外水上非涉外锚地、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点;参与有关部门关于海域划定方面的协调工作;负责特定水域交通管制区的通航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水上储库过驳作业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5、审核辖区水域内重大的或跨区域的水上水下施工项目通航安全事宜;审批各分支海事局辖区以外水域的沉船、沉物打捞以及碍航物清除工作。  6、调查或参与调查辖区内涉外水上交通事故和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审批辖区内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结案。  7、组织实施辖区内乙类、丙类船员适任证书统考工作;负责辖区内乙类船员适任证书、海员证及船员出境证明的签发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内二、三级引航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及专业培训的考试、评估、发证工作;负责辖区内船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  8、负责辖区内航运公司所属或所经营的国际航行船舶的登记工作,以及所登记的国际航行船舶有关船舶管理和危管防污方面的法定证书、操作性手册和文书的签发和审批。  9、受理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辖区非开放水域的申请;协调和审核辖区内二类口岸开放工作。  10、负责辖区内非国际航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及所有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日常监督。  11、组织实施海区(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时所确定的范围)溢油应急计划,审批辖区内港口溢油应急计划;组织和协调辖区内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质)10吨及以上、5O吨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和调查处理。  12、负责辖区内危险货物申报员和权限范围内集装箱装箱检查员的培训、考试和管理;审批和监督辖区船舶液体危险货物多航次过驳作业。  13、审查权限范围内海区助航标志的设置,负责权限范围内水运工程项目中助航标志配布设计的审查、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助航标志通报的动态管理工作。  14、管理辖区内水上遇险安全通信工作。  15、负责权限范围内航行警(通)告的发布及管理工作。  16、作为省级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搜救责任区内的重大海上搜救行动,处理省级海上搜救中心日常业务。  17、负责辖区内海事业务的统计上报工作。  分支海事局职责范围  1、负责辖区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工作;按照统一要求,负责辖区内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2、协调、划定、审核或审批辖区内水域港内非涉外锚地、临时锚地、安全作业区、船舶调头区、水产养殖区、挖沙区、引航员登(离)船点,以及水上游览、水上体育竞技活动区域。  3、审核辖区内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港区岸线使用和辖区内水上水下施工项目通航安全事宜;审批有关施工船舶。  4、负责辖区内水上巡航工作;管理辖区内交通管理系统;对辖区内引航工作监督管理。  5、审批辖区内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以及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的发布工作。  6、负责权限范围内海船船员丙、丁类、港作船、小型海船、游艇驾驶员和内河船船员三、四等适任证书的考试、评估、发证和跟踪管理工作;  7、负责辖区内航运公司的船员注册和船员服务簿的签发、审核和管理工作。  8、负责辖区内航运公司所属或所经营的非国际航行船舶的登记工作,以及所登记的非国际航行船舶的管理和危管防污方面的法定证书、操作性手册和文书的签发和审批。  9、审批国际航行船舶进出辖区港口、港外装卸作业点。  10、实施辖区港口国监督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安全检查,以及船舶防污染设备和证书、文书的检查。  11、调查处理辖区内非涉外、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以及辖区内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水上交通事故的结案审批。  12、办理辖区内外国籍船舶的海事签证。  13、审批辖区码头、装卸站点溢油应急计划,组织和协调辖区内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质)1吨及以上、10吨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和调查处理。  14、负责辖区内港区水域污染监视及船舶拆解的防污染监督工作。  15、负责辖区内液货舱清洗队伍、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的管理,审批和监督一般液货船过驳作业。  16、参与辖区内非干线航道助航标志配布的审核。  17、作为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协助省级搜救中心组织、协调责任区内的搜救行动,处理海上搜救分中心的日常业务。  基层海事处职责范围  1、负责辖区水域内禁航区、航道、交通管制区、锚地、安全作业区、施工作业区等区域的现场安全监督和秩序管理。  2、维护辖区水域内水上游览区、水上体育竞技活动区的现场通航秩序。  3、监督辖区内引航工作。  4、监督检查辖区码头、泊位安全状况,监督辖区锚地、航道、调头区、泊位水深情况。  5、应急处理辖区水域内有碍通航秩序、影响通航环境的异常情况。  6、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船舶的船员配备、持证、适任、值班等情况;负责权限范围内内河船员五等适任证书的考试、发证工作。  7、负责辖区内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查验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  8、负责辖区内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检查,以及船舶防污染设备和证书、文书的检查。  9、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情况,处理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违法行为。  10、对辖区内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船舶试航、试车;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船舶烧焊或者明火作业等港内安全作业实施报备制管理,并进行现场监督。  11、调查处理辖区内非涉外、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水上交通事故;配合辖区内所有水上交通事故的现场初步调查和取证工作。  12、负责辖区内中国籍船舶的海事签证。  13、负责辖区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及现场监督。  14、审批辖区内船舶排放洗、压舱水和舱底水;负责辖区内船舶拆解的防污染的现场监督管理和船舶污油水、残油及生活垃圾等接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15、负责辖区内港区、码头和船舶溢油应急计划的监督实施及港区水域污染监视,应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质)低于1吨的小规模船舶污染事故。

8. 船厂主管部门

很简单找个适中的船厂先混混,有比较多的造船经验,多学知识,又不会管理混乱。

在船舶行业5年跳槽一次比较靠谱。

然后假如自己勤劳,就去小船厂做主管。

加入比较懒,就去大船厂混日子。

9. 船舶机务经理的职责

给你最专业的民航机务人员主要工作职责!!!呵呵,要认真看哦!!! 飞机维修工作的分类

飞机的维修部门是民航正常运作的重要保障单位,负责保持飞机处于适航和“完好”状态并保证航空器能够安全运行。“适航”意味着航空器符合民航当局的有关适航的标准和规定;“完好”表示航空器保持美观和舒适的内外形象和装修。

一般而言,飞机的维修部门分为两级:

一级是维修基地:进行内厂维修。维修基地是一个维修工厂,它具备大型维修工具和机器以及维修厂房,负责飞机的定期维修、大修,拆换大型部件和改装。

二级是航线维修也称为外场维修,飞机一般不进入车间,航线上对运行的飞机进行维护保养和修理,这类航线维护包括航行前、航行后和过站维护。

小型航空公司可以没有自己的维修基地,把高级的定检和修理工作委托给专门的维修公司或大航空公司维修基地完成。

下面按对飞机的维修工作进行具体分类介绍:

航线维修(维护):也称为低级维修;包括:

航行前维护:每天执行飞行任务前的维护工作;

过站(短停)维护:每次执行完一个飞行任务后,并准备再次投入下一个飞行任务前,在机场短暂停留期间进行的维护工作;

过站维护主要是检查飞机外观和飞机的技术状态,调节有关参数,排除故障,添加各类工作介质(如润滑油、轮胎充气等),在符合安全标准的前提下,适当保留无法排除并对安全不够成影响的故障,确保飞机执行下一个飞行任务。

航行后维护:也叫过夜检查,每天执行完飞行任务后的维护工作,一般在飞机所在基地完成,排除空、地勤人员反映的运行故障、彻底排除每日飞行任务中按相关安全标准保留的故障项目,并做飞机内外的清洁工作。

以上各类维护定义仅针对一般情况,依据具体飞行任务安排在各航空公司都有自己的相关规定,如飞机在基地停留超过一定时间就必须进行航行后维护,而不论当天飞行任务是否全部完成;飞机飞回基地作短暂停留期间也可能要按航行后维护标准执行维护工作。

定期维修(维护):也称为高级维修;

飞机、发动机和机载设备在经过一段时间的飞行(飞行周期)后,可能发生磨损、松动、腐蚀等现象,飞机各系统使用的工作介质,如液压油、滑油等也可能变质和短缺,需要进行更换或添加,所以经过一段时间的飞行后,就必须进行相关的检查和修理,并对飞机各系统进行检查和测试,发现和排除存在的故障和缺陷,使飞机恢复到原有的可靠性,来完成下一个飞行周期的任务。

目前,这种飞行周期的划分有两种方法

前苏联飞机的定检周期:一般按每50小时、100小时、200小时、1000小时、2000小时...来划分的,国产飞机、发动机和机载设备一般也是按此方法划分定检周期

欧美飞机的定检周期:一般按飞行小时或起落架次分为A、B、C、D检等级别。

一般来说4A=B,4B=C,8C=D。各类检查的飞行间隔时间主要因机型而定。

定检时飞机停场,按规定检查或更换一些部件,

D检,又叫大修、翻修;是飞机长期运行后的全面检修,必须在维修基地的车间内进行,飞机停场时间在10天以上。D检是最高级别的捡修,对飞机的各个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和装修。由于D检间隔一般超过1万飞行小时,很多飞机会在D检中进行改装或更换结构和大部件。理论上,经过D检的飞机将完全恢复到飞机原有的可靠性,飞机飞行将从“0”开始重新统计。

A检无须专门的飞行日来作停场维修,利用每日飞行任务完成后的航行后检查时间来进行此项工作,对于同一机型A检的飞行间隔时间也不一定是固定的,飞机运营者、航空公司维修部门根据飞机的实际运行状况、维修经验的积累等进行相应调整,适当延长以减少不必要的维修费用。

在实际运作中,飞机运营者、航空公司维修部门往往取消B检,把B检的项目调整到A检或C检工作中,以减少不必要的停场维修时间

如国内波音737一般规定A检为200小时,没有B检,C检为3200小时。

特种维修(维护):

由于某种特殊原因而进行的维修,有些理论也把这类维修归到航线维修或定期维修

这类维修一般包括:

经过雷击、重着陆或颠簸飞行后对某些设备、飞机结构的特定部位进行的特别检查和修理;

受外来物撞击、碰伤后的修理;

发现飞机某部位不正常发生腐蚀后的除锈、防腐处理

按适航部门或制造厂家的要求对飞机进行加、改装工作

两次D检中加做的中检(IL检),或进行客舱翻新

10. 船务公司总经理职责

三副主管船舶救生、消防设备。在船长、大副的领导下认真执行公司综合管理体系中的各项规定,履行规定的船舶航行和停泊值班职责。

应熟悉并遵守值班、联系制度,以及航行安全、技术操作方面的规章。装卸期间按大副的布置管理货物装卸。

管理全船消防设备、器材和火警报警设备,定期养护、检查和换剂,使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灭火机应注明检验和换剂日期;禁止将消防器材移作他用

管理并熟练地操作固定式灭火系统(主副机扫气箱所属系统除外),保持管系和分路阀的铭牌、标志鲜明。

负责管理救生艇(筏)、救生浮具及其属具、备品,保持清洁完整,定期更换淡水和食品等;保持各种救生信号的有效期(驾驶台由二副管理的求救、救生信号和器材除外)。

负责配置救生衣,经常检查是否放在指定位置,按期试验,如有损坏应即修复或更换。

对船舶各种消防、救生器材、设备物品要认真登记入册,并做好维修、保养、更换和记录。

按规定向船员讲解救生、消防知识和各种设备、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开航前应编妥船舶应变部署表及船员应变卡,经大副审核、船长批准后公布执行;及时向新接任船员介绍应变岗位和具体职责。

进出港口、靠离移泊和抛起锚时,在驾驶台执行瞭望和传达船长的指令,准确记录车钟和时间、重要船位及有关情况,或按船长指定的位置和任务进行工作。

在船舶停泊或装卸货期间,与二副轮值驾驶员停泊班,履行规定的值班职责。

按时向大副提出所管设备的保养计划和修理项目,修船期间,做好自修和验收工作以及大副指派的工作。

弃船时携带双向无线电话、海上搜救雷达应答器。

加强国际国内法规及ISM规则的学习,落实有关要求。执行综合管理体系的要求,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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