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联合国海洋公约的规定,外国船舶内水和领海是有一定的区别,内水是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而领海是领海基线向海一面一定宽度范围内的海域。还有无害通过只适用于领海,不适用于内水,这正是领海和内水的根本区别之处。 沿岸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至海岸线的水域,称为“内水”,又称为“内海水”。内水是国家领水的组成部分,具有与国家陆地领土相同的低位,完全处于一国管辖之下,非经该国许可,他国船只不得进入。被陆地包围的陆锁海和湖泊也属于内水。 领海是指岛国或临海国家主权管辖下的与其海岸或内水相邻接的一定范围的海域,也包括领海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国际海洋法会议确定12海里为领海,200海里为经济水域的制度。领水则是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包含了内水和领海两大部分。 2. 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外国船舶在一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七条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法与国际条约关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指出,“海洋是全球生命支持系统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也是一种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财富。”并要求“沿海国承诺对在其国家管辖的沿海区和海洋环境进行综合管理和可持续发展”。因此世界各国除对海洋环境保护进行国内立法的同时,也相互间签订了一系列的海洋环境保护国际条约,以促进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我国作为海洋大国积极参加了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合作,并缔结、参加了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国际条约。主要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4年11月16日生效)、《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关于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的1996年议定书》《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1973年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76年议定书》、《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南极条约》等。 二、如果国际条约的成员国的国内法与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有冲突的,实行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成员国有遵守国际条约的义务,同时成员国对国际条约的某些条款有作出保留的权利,被保留的条款不适用于保留国,本条的规定正是按照这一原则规定的。也就是说,一方面我国要严格履行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的义务,另一方面可以不受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的约束。 3. 联合国海洋公约法明确规定截止2020年3月10日,除了美国、利比亚、阿富汗、朝鲜、柬埔寨、伊朗、瑞士、中非共和国(签署未批准),以及以色列、委内瑞拉、叙利亚、哈萨克、土库曼斯坦、土耳其(未签署)等国外,已有168个国家加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4.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有关的国际法规则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中国主张应该拥有的管辖海洋面积约300万平方公里. 我们称作海洋国土。 中国海洋国土面积是300万平方公里。按照《中华人民共来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我国相关法律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等相关国际法规定,我国管辖的海域面积约为300万平方公里。 中国有2.2万公里陆地国界线,与14个国家陆地相邻,有1.8万公里大陆源海岸线,同8个国家隔海相望。中国官方公布的陆地总面积为960万平方公里,海洋领土300万平方公里。 5.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国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中国主张应该拥有的管辖海洋面积约300万平方公里. 我们称作海洋国土。 中国海洋国土面积是300万平方公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我国相关法律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等相关国际法规定,我国管辖的海域面积约为300万平方公里。 6.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1500多平方公里。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远洋小岛最大可拥有的领海面积可达1500多平方公里。远洋指的是距离大陆外的海洋、大洋,有不同类型的沉积物,且沉积速度很慢。 领海(英文:territorial sea或territorial waters)沿海国主权管辖下与其海岸或内水相邻的一定宽度的海域,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均属沿海国主权管辖。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是从领海基线量起最大宽度不超过12海里的一带水域。中国政府于1958年9月4日宣布中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 7.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1982年12月10日根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三条的规定,沿海国的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12海里。 在实践中,目前绝大多数沿海国(110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但仍有一些国家的领海宽度不是12海里,有的国家采用低于12海里的领海宽度,如3海里、4海里、6海里等;有的国家的领海宽度高于12海里,如20海里、35海里、50海里、200海里等。 各国宣布的领海宽度: 3海里(约旦、帕劳等国)、 4海里(挪威、芬兰 2国)、6海里(土耳其、希腊等 4国)、 12海里(中国、俄罗斯、美国、英国、法国、印度、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泰国、阿尔及利亚、埃及、扎伊尔、苏丹、摩洛哥等世界多数国家)、 20海里(安哥拉)、 30海里(尼日利亚、多哥)、 50海里(马达加斯加、坦桑尼亚、喀麦隆、冈比亚 4国)、 70海里(毛里塔尼亚)、 100海里(塞内加尔)、 200海里(阿根廷、巴西、秘鲁、塞拉利昂、贝宁等 14国) 8.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享有当然有了。 遵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结合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海上司法管辖权。其中规定,我国管辖海域,不仅包括内水、领海,还包括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其他海域。中国公民或组织在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也适用本规定。中国公民或者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9.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八十九条对公海主权主张的无效:“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 任何国家不得将公海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所以一旦海床发生变化,产生新岛屿,由国际方面进行处理,任何一国不得随意占有。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是“不包括在各主权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公海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它不是任何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因而不处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 10. 根据联合国海洋公约的规定,外国船舶运输24海里海域是邻接海域 这是联合国海洋公约法规定的一个国家对海洋的权利,12海里内海域属于领海,沿岸国家可以制定规章加以管理,并可利用沿岸资源,外国船舶有通过的权利,军舰在沿岸国家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24海里海域是邻接海域,在本海域内沿岸国家可以执行反走私,反偷渡活动。200海里内属于自己国家的专属经济区。 1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各沿海国可拥有海洋权益分很多种,包括领海权益和专属经济区权益,领海定义: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从领海基线量起最大宽度不超过海里的一带水域。国家主权及于该水域的上空、水覆水域、海床和底土。距离一国海岸线一定宽度的海域,是该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国政府于年月日宣布中国的领海宽度为十二海里。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规定:国家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海域,称为领海。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采用类似的规定,但增加了在群岛国的情形,主权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国家的主权也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领海(territorialsea),曾被称为沿岸水、沿岸海、海水带和领水,在地理上是指与海岸平行并具有一定距离宽度的带状海洋水域。按海洋法,领海定义为:“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关于主权不仅是指水域,而扩展于领海之上的空间及海底和底土。关于领海中的“一带海域”的确定涉及到领海的基线、领海的宽度和领海的外沿线的确定。专属经济区是(EEZ)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确立的一项新制度。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这一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专属经济区指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其领海的海域所设立的一种专属管辖区。在此区域内沿海国为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目的,拥有主权权利。此外,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还有在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辖权。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海里。根据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有下列权利: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以及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的主权权利;对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和保护海洋环境的管辖权。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仍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他符合国际法的用途。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对渔业的专属管辖权。它可以规定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可捕量,以及其他管理和养护措施。关于专属经济区的各国立法一般都规定,外国渔船非经许可不得在区内捕鱼。有的国家立法对于在区内允许捕获的鱼的品种、数量以及可使用的网眼的大小,都详加规定,以便养护生物资源。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如果没有能力捕获全部可捕量,应通过协定或其他安排,准许其他国家捕捞可捕量的剩余部分,特别是准许在同一区域的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家参加捕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条所指的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有一些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的立法规定,在从其领海基线到与邻国之间的中间线的距离不足海里时,其专属经济区的范围到中间线为止。也有一些国家规定,在其经济区和其他国家经济区相重叠时,专属经济区的边界由有关国家协商决定。另外很多可以从国际法和国内法律都看出其重要性海洋权益完整定义;国家在其管辖海域内所享有的领土主权、司法管辖权、海洋资源开发权、海洋空间利用权、海洋污染管辖权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权等权利和利益的总称。海洋权益这个词在我国出现的时间并不长。上世纪年代_,我国颁布两部海洋法规,将海洋权益概念引进国家的法律中。此后,海洋权益作为一个崭新的法律概念,开始为人们所关注。首先,海洋权益属于国家的主权范畴,它是国家领土向海洋延伸形成的权利。或者说,国家在海洋上获得的属于领土主权性质的权利,以及由此延伸或衍生的部分权利。国家在领海区域享有完全排他性的主权权利,这和陆地领土主权性质是完全相同的。在毗连区享有的权利,也属于排他性的,主要有安全、海关、财政、卫生等管辖权。这个权利是由领海主权延伸或衍生过来的权利。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这是属于专属权利,也可以理解为仅次于主权的“准主权”。另外,还拥有对海洋污染、海洋科学研究、海上人工设施建设的管理权。这可以说是上述“准主权”的再延伸,因为沿海国家是首先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拥有专属权利之后,才会拥有这些管辖权。其次,海洋权益是国家在海洋上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可以通俗地说是“好处”。当然,利益或“好处”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一般地说,海洋权益的内涵主要有:一是海洋政治权益,如海洋主权、海洋管辖权、海洋管制权等,这是海洋政治权益的核心_。二是海洋经济权益,主要包括开发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资源,发展国家的海洋经济产业等。三是海上安全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为国家安全的国防屏障,通过外交、军事等手段,防止发生海上军事冲突。四是海洋科学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为科学实验的基地,以获得对海洋自然规律的认识等。此外,还有海洋文化利益,如海上观光旅游、举跨海域的文化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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