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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压载水公约(压载水公约生效条件)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22 04:00 点击:292 编辑:admin

1. 压载水公约生效条件

第一趁潮水进港卸货,拖轮助航应急第二船员合理排放压载水,注意要符合公约要求排放,港内排放要符合国内要求第三港口外锚泊转驳,难度较大

2. 国际压载水管理公约

SLOAS中有两个重量的定义,载重量和空船排水量载重量系指船舶在比重为1.025的海水中,吃水相应于所勘划的夏季干舷时,排水量与该船空船排水量之差,以吨计;空船排水量系指船舶在没有货物,舱柜内无燃油、润滑油、压载水、淡水、锅炉给水,消耗物料,且无乘客、船员及其行李物品时的排水量,以吨计。

3. 国际压载水公约 2020

压载水公约》的核心管理要求是通过压载水置换达到D-1排放标准,或通过压载水处理达到D-2排放标准。

D-1标准:船舶应在航行途中采用逐一更换法、直流法或稀释法,使舱内压载水的更换率至少达到压载水体积的95%。D-1标准要求船舶在距陆地至少200海里、水深至少200米处海域置换压载水;实在不可行时,应尽可能远离陆地并在所有情况下距陆地至少50海里、水深至少200米处,或在港口国指定的海域更换压载水。按照《压载水公约》的规定,港口国不应要求船舶为更换压载水而偏离其预定航线或推迟航程。

D-2标准:船舶需要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船舶利用压载水管理系统,在压载水加载时、在压载舱内或在压载水排放前对压载水进行物理、化学或生物处理,使排放的压载水中所含的存活生物数量、指标微生物等符合规定要求。

压载水系统主要总类

由于压载水系统是最近几年发展的防污染设备,当前研究和生产的厂家众多,可以预见的是在接下来的两年里,压载水系统将会得到飞速发展。现有的系统有如下几种。

(一) 机械处理法(过滤/离心分离)

(二) 物理处理方法(紫外线杀菌(UV)/加热处理法)

(三) 化学处理方法(电解(Electrolysis)/化学药品(chemical)/臭氧(Ozone)

(四) 组合处理方法

(五) 外部处理法

压载水置换的方法

船舶根据公约B-4按照D-1的标准排放压载水,应充分考虑恶劣天气、船舶设计或应力、设备失灵或任何其它异常状况,压载水置换会威胁船舶的安全或稳性、其船员或乘客等因素。保证压载水置换率不少于95%,以下三种方法通常被用来实现压载水置换率不少于95%的要求。

(一) 溢流法(Flow-through method)

溢流法是将公海里新的海水从压载水舱的下部注入水舱,原水舱内的水从空气管中溢流,为了保证压载水置换率不少于95%,注入新海水的体积应至少为水舱容积的3倍。在置换时要考虑压载水泵的排量和空气管的尺寸。

(二) 逐舱置换法(Sequential method)

逐舱置换法是将压载水舱内的原压载水全部排出,在将公海内新的海水注入水舱。这种置换法可以彻底将压载水置换成公海的水,但置换时应充分考虑船舶的气象、海况、稳性和船舶结构等。

(三) 稀释法(Dilution method)

稀释法是将公海的新海水从水舱上部注入水舱,原压载水通过重力,从下部自由排出舷外,为了保证压载水置换率不少于95%,注入新海水的体积应至少为水舱容积的3倍。这种方法应考虑水泵排量和水舱下部排放速率。

4. 国际压载水公约 的记录格式

01

船舶登记证书

CERTIFICATE OF REGISTRY

船舶登记证书,也称为船舶国籍证书该证书是由船旗国政府颁发。

该证书的有效期各船旗国规定不同,一般为五至十年。我国规定,该证书有效期为十年。有些国家和地区政府规定为五年,比如香港地区政府颁发的登记证书就为五年。

任何一艘船舶,建造之后,或者被购买之后,船舶所有人,即船东,必须向一个国家的政府主管机关进行登记,注册,取得登记国的国籍,悬挂登记国的国旗,并以登记国的某一个港口作为船籍港,由船舶登记国家主管机关颁发船舶登记证书。

02

船舶国际吨位证书

INTERNATIONAL TONNAGE CERTIFICATE

简称ITC证书,该证书也称69吨位证书,是由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或由主管机关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船级社代表船旗国政府签发。

该证书中以船舶总吨作为衡量船舶规模的大小,以船舶净吨作为营运舱容,并作为上交税款和港口收费的计算基础。

该证书中的船舶吨位,是以船舶容积为单位进行衡量,因此,船舶吨位证书中的吨位称为容积吨。

03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MINIMUM SAFETY MANNING CERTIFICATE

该证书是由船旗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在该证书内,规定了每一具体船舶,对于相关职务的人员所应配备的最低配员。如若船舶上每一相关职务的实际配员少于证书中规定的相关配员数,则船舶为不适航而不能开航。

该证书的有效期因各国政府规定不同而不同,有些国家规定为二年,而有些国家规定为五年。有效期间不需要年度检验。

04

船员住舱证书

CREW ACCOMMODATION CERTIFICATE

该证书是由船旗国政府或由船旗国政府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船级社检验并签发。

该证书证明了,某一具体船舶的船员住舱、生活条件、生活环境符合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规定。

该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每年需由船舶检验机构进行年度检验并对证书进行年度签证,五年一次特别检验,换发新证书。

05

船舶电台执照

SHIP STATION LICENCE

船舶电台执照,由船旗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

证书上列明了船舶电台所配备的无线电通讯设备名称和数量,以及无线电通讯的交费账号。

本执照表示某一船舶配备所属的无线电通讯设备的合法性。

该执照有效期各国政府主管机关规定不一,基本上分为短期和长期两种,短期为一年,长期为五年。

上述由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颁发的证书称为政府法定法律证书。

06

船舶入级证书

CERTIFICATE OF CLASSIFICATION

船舶入级证书包括船体入级证书和轮机入级证书,是由船舶入级的检验机构---船级社签发,船级表明了船舶达到的一种技术状况指标。

船体入级证书主要是指船壳,使用的材料,载重线的勘划,达到什么样的强度,适合在什么样的航区航行,船舶在船舶检验机构的监督下建造完毕,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授予该检验机构一定的船级符号。

07

船舶国际载重线证书

INTERNATIONAL LOAD LINE CERTIFICATE

简称LL证书,船舶载重线证书由船舶入级的检验机构---船级社进行检验签发。

船舶载重线证书有效期五年,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验,并对证书进行年度签证,每五年进行一次特别检验,换发新证书,开始新的循环。

08

船舶安全构造证书

CARGO SHIP SAFETY CONSTRUCTION CERTIFICATE

简称SC证书,船舶安全构造证书由船舶入级的检验机构---船级社检验签发。

该证书载明了船舶安放龙骨的时间及建造年月,证书表明,船舶的结构和构造符合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各项相关要求,在结构和构造上达到了相关海上安全的技术要求标准。

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每年进行年度检验并对证书进行签证。

09

货船安全无线电证书

CARGO SHIP SAFETY RADIO CERTIFICATE

简称SR证书,船舶无线电证书由船舶入级的检验机构---船级社检验签发。

证书表明,船舶所配备的无线电设备符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相关要求,包括全球海上遇险和搜救系统所要求的设备及技术功能达到了所要求的技术指标。

船舶安全无线电证书,有些船级社规定有效期为一年,每年进行检验,并换发新证书。

有些船级社实行五年协调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每年进行年度检验并对证书进行签证。每五年进行一次特别检验,换发新证书。

中国船级社实行的是五年协调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010

货船安全设备证书

CARGO SHIP SAFETY EQUIPMENT CERTIFICATE

简称SE证书,船舶安全设备证书,由船舶入级的检验机构---船级社检验签发。

证书表明,船舶所配备的安全设备符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相关要求,安全设备主要包括安全消防、救生设备。

对货船来讲,船舶的实际船员数量不应超过该定员数量,对客船来说,船舶的船员和旅客总数,亦不能超过该载明的人员数量。

011

国际船舶防止油污证书INTERNATIONAL OIL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

简称IOPP证书,国际船舶防止油污证书,由船舶入级的检验机构---船级社检验签发。

该证书表明,某一具体船舶已经按公约要求,配备并安装了符合公约要求的防止油污染的相关设备并达到了公约要求的技术指标。

作为该证书的支持文件是该证书的附件FORM-A。

在FORM-A中,列出了某一具体船舶配备的防止油污染的防污设备的名称、数量和技术性能,其中包括油水分离器、15PPM报警设备、焚烧炉、污油舱、污水舱等。

该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每年进行年度检验并对证书进行年度检验签证,每一年进行一次特别检验,换发新证书。

012

国际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NTERNATIONA AIR POLLUTIONS PREVENTION CERTIFICATE

简称IAPP证书,国际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由船舶入级的检验机构—船级社检验签发,这是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的一种新的国际船舶证书。

该证书表明某一具体船舶已经按照〈规则〉的要求,对船舶产生对臭氧消耗的设备以及对燃料油中的含硫量已进行了有效的控制,符合规则要求的排放标准。

该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每年进行年度检验并对证书进入年度签证,每五年进行一次特别检验并换发新证书。

013

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SEWAGE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

该证书由船舶入级的检验机构---船级社签发。

证书内载明了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种类,包括粪便柜,污水处理装置等设备的性能,容积,各项技术指标等。

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每年进行年度检验并对证书进行年度签证,五年进行一次特别检验换发新证书。

014

除鼠或免预除鼠证书

DERATTING OR DERATTING EXEMPTION CERTIFICATE

除鼠与免予除鼠证书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证书,其作用是一样的。

除鼠证书是说明该轮经过了除鼠工作,但不保证船上没有老鼠,因此除鼠工作需经常进行并有相关记录,特别是在换发新证书时,必须经过除鼠。

而免预除鼠证书是说明船上没有老鼠,不需要进行除鼠。

绝大部分船上使用的是免预除鼠证书。

该证书是根据国际卫生组织有关规定,由任何一个港口的港口卫生当局签发,有效期为6个月,不能展期。

现在,根据国际卫生组织的规定,原来的〈除鼠或免预除鼠证书〉改为〈卫生控制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在证书的功能方面除了原来的功能外,还增添了对流行性疾病等卫生问题的控制。

仍然由港口卫生检疫部门签发。

015

船公司安全管理符合证明(副本)

DOCUMENT OF COMPLIANCE(COPY)

简称“DOC”证书,该证书先由发证机关对船公司进行审核,认证,认为该公司已经按《国际安全管理规则》进行了管理,并符合规则的要求,然后向船公司签发该证书。

该证书正本一份,由船公司主管部门保存,并负责进行每年的年度审核和签证,每条船上持有一份副本。

该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每年进行年度审核和签证,(由公司进行)年度签证可提前或推后三个月。

船舶必须持有最新的DOC副本,船舶只有在持有有效的DOC副本情况下,船舶的《安全管理证书》才有效。

016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SAFETY MANAGEMENT CERTIFICATE

简称SMC证书,该证书与公司的DOC 证书相辅相成,签发的依据完全相同。

该证书只有在船公司取DOC证书的情况下,经发证机关对船舶经过审核,认证,认为符合《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向船舶签发. 是船舶按《国际全管理规则》要求,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有效的证明文件。

该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在取得该证书后2—3年时间,由发证机关进行期间审核,称为“外审”,并对证书进行签证。

“外审”虽然不需每年进行,但是必须每年由公司进行内部审核,即“内审”该证书只有同时持有船公司“DOC“副本情况下才有效。

017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INTERNATIONAL SHIP SECURITY CERTIFICATE

简称ISSC证书,《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与《船舶连续概要记录》一起,是于2004年7月1日生效的新证书。

该证书是由船旗国政府授权的审核认证机构代表船旗国政府进行认证、评估和签发。

该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在二年半至三年期间,由认证机构进行期间审核,并对证书进行审核签证,每五年进行一次换证审核,换发新证书。

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一样,五年期间内,每年由船公司进行一次内部审核。

船舶连续概要记录,作为《船舶安全证书》的支持文件,与证书一起使用。

018

苏伊士运河吨位证书

SUEZ CANAL SPECIAL TONNAGE CERTIFICATE

该证书根据苏伊士运河船舶吨位丈量方式,由船舶入级的船舶检验机构---船级社代表苏伊士运河当局签发,上面载有按苏伊士运河吨位丈量方式得出的苏伊士运河总吨和苏伊士运河净吨等各项专用数椐,作为船舶通过苏伊士运河时的收费计算基础。

该证书一经签发,如船舶规范没有发生改变,则长期有效,期间无需检验和签证。

019

巴拿马运河吨位证书

PANAMA CANAL SPECIAL TONNAGE CERTIFICATE

该证书由巴拿马运河局直接签发或由船舶入级的船级社代表运河局签发,证书内载有按巴拿马运河局吨位丈量规范丈量出的巴拿马运河总吨和净吨,以及运河局授予的运河识别码,运河吨位,作为船舶通过巴拿马运河时的收费计算基础。

因为巴拿马运河船闸的宽度限制了通过巴拿马运河的船舶的规模,所以,如船舶规模不能通过巴拿马运河,则船舶不需要持有该证书。

如同苏伊士运河吨位证书一样,该证书一经签发,如船舶规范没有变化,则长期有效,期间不需检验和签证。内载有巴拿马运河专用总吨和净吨及运河识别码。

020

救生筏年度检验证书

SERVICING CERTIFICATE FOR INFLATABLE LIFERAFT

船舶上所配备的救生筏必须每年进行法定的年度检验,检验证书有效期为一年,不能延期。

检验部门为由船舶检验机构—船级社认可并授权的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年度检验证书并附带相应的检验报告作为支持文件。

021

磁罗经自差表

MAGNETIC COMPASS DEVIATION

磁罗经自差是由于船舶本身磁场对磁罗经的影响而使磁罗经产生的误差,是磁罗经航向与真航向之间的罗经差的一部分。

为了尽量减小磁罗经的误差,因此必须每年要对磁罗经进行校正,并对不可消除的罗经误差进行记录制表,置于驾驶室内,以便日常航行中参考和使用。

按要求,磁罗经自差表每年至少校正一次, 校正 人员为有资质的罗经校正师,或有资质的船长或大副。

022

装载固体散货符合证书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 FOR THE CARRIAGE OF SOLID CARGOES

该证书不是所有船舶的必备证书。

该证书由船舶入级的检验机构---船级社签发,证书表明,某一具体船舶经检验,符合《国际固体散货运输规则》的相关要求,可以装运固体散货。

该证书没有固定的有效时间规定.,只要船舶规范符合“BC CODE”要求,也可以作为临时证书办理。

023

装运危险品符合证书

DOCUMENT OF COMPLIANCE ---- SPECIAL REQUIREMENT FOR SHIP CARRYING DANGEROUS GOODS

该证书不是所有船舶必备证书。

该证书由船舶入级的检验机构---船级社签发,证明该船可以装运某些级别的危险品。

该证书没有固定的有效期限规定,也不需要年度检验和签证.,同时,也可以临时办理。

024

起货设备证书及签证薄

CARGO GEAR EQUIPMENT CERTIFICATE

货船起货设备是指安装于船舶上,用于船舶货物装卸的起重设备,包括吊杆,克令吊,平衡吊,重吊等。

该证书仅对装有起货设备的船舶适应,由船舶入级的检验机构---船级社签发,有效期为四年,每年进行年度检验,进行实际荷重试验,并在起货设备签证簿上进行检验项目签证,作为证书的支持文件。

每四年一次特别检验,换发新证书。

025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其他财务保证书

简称CLC证书, 此证书针对不同船舶有两种,两种证书实质完全相同,都简称为CLC证书。

最初仅对油轮有要求,但近几年来,根据公约规则的不断修正,新的条款不断增加,因此,除了油轮以外,非油轮船舶也要求持有该证书。

该证书由船公司向本地政府海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政府海事主管部门签发。

该证书表明,某一具体船舶已由船公司进行了油污染的保险投保,或提供了其他的担保。

026

美国油污染财务责任证书

VESSEL CERTIFICATE OF FINANCIAL RESPONSIBILITY(WATER POLLUTION)

此证书是美国政府规定的油污染民事赔偿责任证书,赴美船舶必须办理,由船公司向美国政府办理,有效期为三年,不去美国的船舶不需办理。

该证书在加拿大和巴拿马同样有效。

027

船舶油污应急计划

SHIPBOARD OIL POLLUTION EMERGENCY PLAN,简称SOPEP

该计划是根椐〈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即MARPOL 73/78的要求所制定。

该计划必须由船舶检验机关检验盖章认可。

船长每到一个港口应如前面所述,在相应部分填写相关内容. 每月对有关器材进行检查,并填入相关栏内。

028

船舶垃圾处理计划

SHIP‘S GARBAGE MANAGEMENT PLAN

该计划是船公司根椐《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即MARPOL 73/78所制定,必须由船舶检验机关检验盖章认可。

副本由船长保存,正本由船舶大副保存并具体负责实施。

029

船舶油类记录簿

OIL RECORD BOOK

船舶油类记录簿是船舶执行MARPOL 73/78公约的法定记录文件,也是船舶执行防污染的证明文件。

由船舶轮机长负责记录和保管,记录的格式为MARPOL 73/78公约法定格式,记录内容包括按照MARPOL 73/78公约的要求,对船舶油类的一切操作过程和污油水的处理经过,包括数量,处理方式,处理时间、处理地点等。

记录人必须在每一次记录之后签字。同时,每一页记录完毕之后,由船长签字认可并负责。

030

船舶垃圾记录簿

GARBAGE RECORD BOOK

船舶垃圾记录簿作为船舶实施垃圾管理计划的实施记录,是船舶执行MARPOL 73/78公约的法定记录文件,也是船舶执行防污染的证明文件。

由船舶大副保管和记录,记录格式为法定格式,记录内容为按照MARPOL 73/78的要求,将船舶垃圾包括生活垃圾、普通垃圾、油类垃圾、塑料垃圾、货舱清扫后的残渣等按类处理方式、数量、时间、地点等,详细记录。

记录人必须在每一次记录之后签字,同时,每一页记录完毕之后,由船长签字认可并负责。

031

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

SHIP‘S BALLAST WATER MANAGEMENT PLAN

该计划是船公司根椐〈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相关修正案制定。

必须由船舶检验机关检验盖章认可。

该计划具体由大副保管并负责具体实施。

032

船舶保险单 (正本)

HULL INSURANCE POLICY

一年一份,是船舶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凭证。正本由船舶保存,副本由船公司航运部门保存。

033

船东互保协会入会证明

P&I CERTIFICATE

是船舶加入船东互保协会的入会证明及保险条款,有效期为一年。

各种收费证明:如方便旗船的船旗国吨税收椐,所去各港口国的吨税收椐。

034

各港口国控制安全检查报告

PORT STATE CONTROL INSPECTION REPORT

简称PSC报告,该报告是各港口国控制对到港船舶的安全检查报告,实施检查的机构是港口国政府海事主管部门。

检查的依据和标准是相关的国际公约、法律、法规,对于存在缺陷的船舶,根据缺陷的轻重程度,共有30种处理方式,大体分为;限期整改、开航前整改、滞留船舶。

035

船旗国安全检查报告

FLAG STATE INSPECTION REPORT

这是由船旗国政府海事主管部门对船舶进行的安全检查。

5. 国际压载水公约英文

国际海事组织于2017年7月19日通过的FAL.2/Circ.131,MEPC.1/Circ.873,MSC.1/Circ.1586和LEG.2/Circ.3号通函,把船上应配备的证书或文件清单做了更新,结合通函、船旗国和实船文件记录的要求,下面按各公约要求,梳理一下船舶应配备的证书、文件和记录清单(包括但不限于,括号内为相应公约要求出处,以及具体时间和总吨要求),内容仅供参考。

【由船旗国签发】

1、国籍证书;

2、最低配员证书(SOLAS CV/R14.2);

3、电台执照;

4、船长、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证书;

5、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BCC(1000总吨以上船舶);

6、残骸移除证书WRC(300总吨以上船舶);

7、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保险CLC(2000载重吨以上散装货油船);

8、连续概要记录CSR;

9、船旗国年税单(个别船旗要求,如Panama)。

【SOLAS公约】

1、SOLAS CI/12要求的免除证书(一般不适用);

2、PSPC涂层技术案卷(CII-1/R3-2,2008.7.1以后合同,或2009.1.1以后龙骨,或2012.7.1以后交船);

3、船上应急拖带程序(CII-1/R3-4);

4、建造完工图纸(CII-1/R3-7,2007.1.1以后建造,管理公司同时也应保存一套);

5、完整稳性资料(所有客船,及24m以上货船,CII-1/R5 & R5-1);

6、噪声检验报告(CII-1/R3-12,1600总吨以上,2014.7.1以后合同,或2015.1.1以后龙骨,或2018.7.1以后交船,应满足MSC.338(91)标准。对2009.1.1-2015.1.1之间龙骨的船舶,应满足《船上噪声等级规则》的要求);

7、破损控制图及手册(CII-1/R19,MSC.1/Circ.1245);

8、船舶操纵手册(Manoeuvring Booklet)(CII-1/R28, IMO A.601(15),MSC.137(76)和MSC/Circ.1053);

9、SOLAS CII-1/CII-2/CIII提到的替代设计和布置评估报告(一般不适用);

10、船舶维护保养计划(CII-2/R14);

11、消防演习记录(CII-2/R15.2.2.5);

12、消防安全培训手册(应由船舶工作语言写成,船员餐厅、娱乐室及每一船员住舱配备,CII-2/R15.2.3);

13、消防安全操作手册(编写配备要求同上,CII-2/R16.2);

14、防火控制图/手册(CII-2/R15.2.4 & R15.3.2);

15、直升机操作手册(CII-2/R18.8.1,1999.7.1以后建造130m以上的客滚船,或悬挂澳大利亚旗及航行于澳大利亚所属水域的船舶,或其他需要的船舶);

16、更换现有救生艇释放和回收系统验收声明(CIII/R1.5,LSA4.4.7.6,所有船舶,在2014.7.1之后的第一次坞检安装,但不迟于2019.7.1)。或:可接受的替代救生艇释放装置的声明(2011.5.20之前建造的救生艇,未在2014.7.1之后的第一次坞检时,按照LSA4.4.7.6要求改造的艇钩);

17、应变部署表和应变须知(CIII/R8 & R37);

18、营救落水人员计划(CIII/R17-1,MSC.346(91)和MSC.1/Circ.1447);

19、培训手册(CIII/R35);

20、无线电记录(CIV/R17);

21、VDR或S-VDR年度测试报告及符合证书COC(CV/R18.8);

22、AIS测试报告(CV/R18.9);

23、LRIT符合性测试报告(CV/R19-1, MSC.1/Circ.1307);

24、海图和航海出版物(CV/R19和R27);

25、国际信号规则和IAMSAR手册第III卷(CV/R21);

26、引水梯证书及使用和维护记录(CV/23.2.4,2012.7.1以后安装的引水梯);

27、航行活动记录(CV/R26 & R28.1,如果航海日志中未记载这种信息,则应以主管机关认可的其他形式作记录);

28、货物系固手册(CVI/R5.6 & CVII/R5);

29、货船安全构造证书SC(500总吨以上货船);

30、货船安全设备证书SE及其Form E(500总吨以上货船);

31、货船安全无线电证书SR及其Form R(300总吨以上货船);

32、货船安全证书(500总吨以下船舶,替代上述三本证书);

33、经批准的货船安全设备记录Record of approved cargo ship safetyequipment(此记录中标明了船舶主要安全设备,如救生艇、救生筏、航行设备等的型号、序号号、生产厂家等信息,船级社在SE证书初次检验时做此记录,之后相关设备更改后,也应体现在此记录中);

34、无线电设备岸基维修协议;

35、EPIRB年度测试报告(CIV/R15);

36、无线电设备年度检测报告;

37、救生艇年度检测报告(CIII/R20);

38、救生艇架负荷试验报告(CIII/R20,至少5年一次);

39、救生筏年度检测报告;

40、便携式及固定式灭火器检测报告;

41、舷梯证书及维护保养记录(CII-1/R3-9, CIII/R20,CI/R8和MSC.1/Circ.1331);

42、谷物运输批准证书或装载手册(CVI/R9)。

【MARPOL及相关】

1、国际防止油污染证书IOPP及Form A(非油船)或Form B(油船);

2、油类记录本(150总吨以上油船,以400总吨以上非油船);

3、油污应急计划SOPEP(同上);

4、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ISPP;

5、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排放率的批准文件(MEPC.157(55),不适用于生活污水经过处理后排放的船舶);

6、垃圾管理计划(100总吨以上和载运15名以上人员的船舶);

7、垃圾记录本(400总吨以上和载运15名以上人员的船舶);

8、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APP及附表;

9、国际能效管理证书IEEC(400总吨以上船舶);

10、消耗臭氧物质记录本;

11、换油程序和换油记录(Ann VI/R14.6);

12、焚烧炉操作手册(Ann VI/R16.7);

13、加油单据和油样品;

14、EEDI技术案卷(2013.7.1以后龙骨,或2013.1.1以后合同,或2015.7.1以后交船);

15、能效管理计划SEEMP(400总吨以上船舶,该计划可为船舶安全管理体系SMS的一部分);

16、NOx技术案卷(2000.1.1以后,130kw以上柴油机);

17、柴油机EIAPP证书(同上);

18、柴油机参数记录本;

22、油水分离器型式认可证书;

23、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型式认可证书;

25、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

【体系(ISM/ISPS/MLC)】

1、安全管理证书SMC;

2、符合声明DOC;

3、国际保安证书ISSC;

4、船舶保安计划SSP和保安评估SSA;

5、国际劳工公约证书MLC2006;

6、船员休息时间记录(STCW A-VIII/1,MLC A2.3.10);

7、财政担保证书(MLC A2.5.2 & A4.2);

8、DMLC PART I和PART II(MLC A5.1.3.12);

9、MLC证书的检查报告(MLC A5.1.4.12)。

【其他公约】

1、国际吨位证书ITC(1969)及吨位计算书;

2、国际载重线证书LL(或其免除证书)及干舷计算书;

3、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AFS(400总吨以上国际航行船舶);

4、防污漆系统声明(船长24m以上、400总吨以下船舶);

5、国际载重线证书的记录(Record of condition of assignment of Load Line internationalconvention)(此记录标明载重线公约要求的相关设施,如水密门、空气管、通风筒等尺寸、位置等信息);

6、船员居住舱室证书其及检查记录(CA证书以及Survey report for the issue of a CA inspectioncertificate和Record of approved CA details,后个记录标明了船员居住舱室的位置、尺寸等信息,缔约国在船旗国检查时会检查,此要求不适用于MLC2006公约生效以后建造的船舶);

7、起货设备证书及其检修记录簿(如有);

8、固体散货安全证书IMSBC;

9、船级证书CLASS;

10、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每一船舶);

11、压载水记录本(每一船舶);

12、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BWMC(400总吨以上船舶)。

【散货船附加】

1、150米以上散货船的建造档案(SOLAS CRII-1/3-10, 2016.7.1以后合同,或2017.7.1以后龙骨,或2020.7.1以后交船);

2、船舶结构通道手册(2006.1.1以后建造,20000总吨以上散货船);

3、货物资料(SOLAS CRVI/2 & CXII/R10);

4、散装货物手册(SOLAS CVI/R7 & CXII/R8);

5、散货船加强检验报告ESP。

【油船附加】

1、150米以上的油船的建造档案(SOLAS CRII-1/3-10, 2016.7.1以后合同,或2017.7.1以后龙骨,或2020.7.1以后交船);

2、物质安全数据单MSDS(SOLAS CVI/R5-1,油船装货之前,向船舶提供);

3、船舶结构通道手册(2006.1.1以后建造,500总吨以上油船);

4、专用清洁压载舱操作手册(MARPOL Ann I/18.8);

5、状况评估计划CAS(MARPOL Ann I/20 & 21);

6、分舱和损坏稳性信息(MARPOL Ann I/28);

7、最近一次压载航行的排油监控系统记录(150总以上船舶,MARPOL Ann I/31);

8、排油监控系统ODMC操作手册;

9、原油洗舱操作与设备手册(COW手册);

10、船对船STS操作计划和操作记录(MARPOL Ann I/41);

1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管理计划;

12、稳性仪的认可文件(所有适用于IBC、IGC、BCH和GC规则船舶);

13、油船加强检验报告ESP。

【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附加】

1、运输信息(SOLAS CVII/R4.1);

2、危险货物舱单或积载图(SOLAS CVII/R4.2 & 7-2.2,MARPOL Ann. III/R4)。

6. 美国压载水最新标准

散装货船按照装载物的不同,又可分为不同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运煤船

运煤船是用于装运煤炭的散装货船,它的舱口比较宽大,便于用抓斗装卸煤炭。为了防止煤炭在煤舱内滚动,在煤舱底部设有许多纵向档板。有的运煤船不用抓斗、吊杆,而是在煤舱舱底设有皮带运输机,可与岸上运输机相接通,能自行装卸煤炭

矿砂船

矿砂船是专门装运砂的散装货船。由于矿砂是重货,比重大、容积小,易损坏船体。为此,矿砂船构造坚固,货舱的舱底多半是呈斜面的,货舱内还装有纵向档板,它既能防止矿砂纵向滚动,又能增强船体强度

运木船

运木船是用来装运木材运输船,由于木材比重轻、体积大。所以,运木船的货舱宽大,货舱内没有梁、柱等船体构件。还由于木材不怕风吹、雨淋,它既可装在货舱内,也可堆放在甲板上。为了拦挡和围护木材,在甲板舷侧部位设有木柱,以便多装木材

散货船按照运输用途的不同,又可分为不同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普通散货船

普通散货船一般为单甲板、尾机型、货舱截面呈八角型。由于所运货物种类单一,对舱室的分隔要求不高,加之各种散货比重相差很大,因此散货船的货舱容积较大,以满足装载轻货的要求。如需装载重货时,则采用隔舱装载的办法或采用大小舱相间的布置方式。

专用散货船

专用散货船是根据一些大宗大批量的散货对海上运输技术的特殊要求而设计建造的散货船,主要有运煤船、散粮船、矿砂船以及散货水泥船等。

兼用散货船

兼用散货船是根据某些特定的散货或大宗货对海上运输技术的特殊要求设计建造,并具有多种装运功能的船舶。

特种散货船

大舱口散货船:这类船舶的货舱口宽度达船宽的70%以上,并装有起货设备,既能装载散货,也能装载木材、钢材、橡胶、机械设备、新闻纸以及集装箱等,适应性很强。

自卸散货船:是一种具有特殊货舱结构和自身装有一套自动卸货系统的运输船舶。它不必依赖港口设施就可进行集中操纵和快速自动卸货作业,适合于运送散货的矿砂、粮食、煤、水泥、化肥等。

牲畜船

牲畜船是专门装运牲畜的散装货船。为了防止牲畜在船舱内走动,在牲畜船船舱内设有隔板,船舱内还设有食槽,可供牲畜食料。

谷物船

谷物船是专门装运谷物的散装货船。它属于干散货船一类。

水泥船

水泥船是专门装运水泥的散装货船。它属于干散货船一类。

钢材运输船

钢材运输船是专门装运钢材的散装货船。它属于干散货船一类。

(施鹤群)

大宗级别

用于粮食、煤、矿砂等大宗散货的船通常分为哪些级别呢?

一、好望角型船,总载重量数据仓库为15万吨级左右的散货船。该船型以运输铁矿石为主,由于尺度限制不

可能通过巴拿马运河和苏伊士运河,需绕行好望角和合恩角。

二、巴拿马型,总载重量数据仓库为6万吨级,顾名思义,该型船是指在满载情况下可以通过巴拿马运河的最大型散货船。

散货船三、轻便型散货船,其中超过4万吨的船舶又被称为大灵便型散货船。

四、小型散货船,总载重量数据仓库为2万吨级~27000吨级,是可驶入美国五大湖泊的最大船型。这种矿砂船在装卸货的同时,利用压载水的多少来调节船舶吃水高低。

五、大湖型散货船,是指经由圣劳伦斯水道航行于美国、加拿大交界处五大湖区的散货船,以承运煤炭、铁矿石和粮食为主。

7. 2019开始实行的压载水公约

一、长期有效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MSMC(部分船旗国签发带有有效期的此证书)、国际吨位证书ITC、国际能效管理证书IEE、柴油机防止空气污染证书EIAPP、防污底油漆证书AFS(此证书长期有效,但船体外部油漆超过25%施涂时,此证书需进行检验并签注)等。

不过要说明一下的是,一些船级社的分社没有签发长期证书的权限,所以临时ITC、IEE等证书,还是有五个月的期限,待总部签发长期证书后,就长期有效了。

二、有效期五年无需年检

国籍证书Registration(有船旗国签发一年,也有长期有效的)、电台执照RSL(有船旗国签发一年,和国籍证书一致)、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ISPP、散装固体货物证书IMSBC(各船级社关于这本证书要求不同,有要求年检的,有不要求年检的)、船员居住舱室证书CA(有船旗国签发四年)等。

三、有效期五年无需年检,但需要中间审核

安全管理证书SMC、国际船舶保安证书ISSC、国际劳工证书MLC2006等

四、有效期五年,需要年检

船级证书CLASS、货船安全构造证书SC、货船安全设备证书SE、货船安全无线电证书SR、国际载重线证书LL、国际防止油污染证书IOPP、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APP、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BWMC、符合证明DOC(发给公司的,但船上要有副本)等。

另外,关于年检周年日的确定,SOLAS公约第I章第2条定义中,明确说明了周年日,是指与相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即下次年检的时间,不依上次年检时间、不依证书签发时间来计算,而是以长期证书到期日为准。

如证书2020年8月8日到期,那么在2020年之前的四次年检(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均应在这四年中每年的8月8日前后三个月内时行。

8. 压载水处理公约

交通部令(2006年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已于2005年12月15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00六年一月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实施海事行政许可,维护海事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海事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及审查、决定海事行政许可所依照的海事行政许可条件,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海事行政许可,是指依据有关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等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设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或者由交通部实施、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办理的行政许可。

  第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查、决定海事行政许可时,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变更海事行政许可条件。不符合本规定相应条件的,不得做出准予的海事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予以公示。申请人要求对海事行政许可条件予以说明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说明。

  第五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海事行政许可条件,统一明确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材料目录予以公示。  申请人申请海事行政许可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书和相关的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申请变更海事行政许可、延续海事行政许可期限的,申请人可以仅就发生变更的事项或者情况提交相关的材料;已提交过的材料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提交。

第二章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

第一节 通航管理

  第六条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的条件:  (一)涉及使用岸线的工程、作业、活动已完成可行性研究;  (二)已经岸线安全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三)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

  第七条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的条件:  (一)施工作业已依法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  (二)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三)已制定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四)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五)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 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条件:  (一)已取得港口主管部门同意;  (二)已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爆破作业许可;  (三)作业单位、人员、设施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已制定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五)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 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的条件:  (一)参与打捞的单位、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  (二)已依法签订沉船沉物打捞协议;  (三)从事打捞作业的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四)已制定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包括打捞的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五)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六)已建立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制,并已制订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条 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的条件:  (一)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二)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三)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四)用于设置航道(路)和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五)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第十一条 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许可的条件:  (一)有因人命安全、防污染、保安等特殊需要进入和穿越禁航区的明确事实和必要理由;  (二)禁航区的安全和防污染条件适合船舶进入或者穿越;  (三)船舶满足禁航区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的特殊要求,并已制定保障安全、防治污染和保护禁航区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已经军事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的条件:  (一)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二)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三)海上拖带已经拖航检验,在内河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已通过相应的安全技术评估;  (四)已制订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五)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或飞机入境从事海上搜救审批的条件:  (一)入境是出于海上人命搜寻救助的目的;  (二)有明确的搜救计划、方案,包括时间、地点、范围以及投入搜救的船舶与飞机的基本情况;  (三)派遣的搜救飞机和船舶如为军用的,已经军事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航标管理机关以外的单位设置、撤除沿海航标审批的条件:  (一)拟设置、撤除的航标属于依法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设置的专用航标;  (二)航标的设置、撤除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  (三)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  (五)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  (六)申请设置航标的,拟设置航标类型属于已经公布的航标类别,并通过技术经济论证。  本条所称航标设置包括航标新设、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

第二节 船舶管理

  第十五条 外国籍船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的条件:  (一)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已经当地口岸检查机关、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二)拟临时对外开放水域适合外国籍船舶进入,具备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条件;  (三)船舶状况满足拟进入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四)船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污染和保安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船舶进出港口许可的条件: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四)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五)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并且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六)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四)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  (五)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六)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七)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八)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九)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十)已经其他口岸检查机关同意。  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四)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和停靠的码头、泊位均满足安全和防污染的要求;  (五)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六)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国内航行船舶出港签证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四)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和防污染的管理要求;  (五)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安全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六)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七)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八)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九)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的条件:  船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船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拥有或者经营、管理,企业法人拥有的船舶,中方的资本比例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  (二)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三)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四)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五)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六)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  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向境外出售的船舶,或者由境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订造的新船,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其他组织从境外购买或者订造的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以光船条件租赁的境外登记的船舶;  4.需要办理临时国籍登记的境内新造船舶。  (二)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三)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租赁形式经营境外登记船舶的承租人。  (四)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五)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六)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第十八条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的条件:  船舶保安计划批准的条件:  (一)船舶已通过船舶保安评估;  (二)船舶保安计划由船公司或者规定的保安组织编制;  (三)船舶保安计划符合相应的编制规范和船舶的保安要求;  (四)已对船舶保安评估发现的缺陷予以纠正或者作出妥善的安排。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条件:  (一)船舶具备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和《连续概要记录》;  (二)船舶按照规定标注了永久识别号,并按规定配备了满足《1974年国际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船舶保安报警系统;  (三)船舶按照规定配备了合格的船舶保安员;  (四)船舶具有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  (五)船舶已通过保安核验。  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船舶在交船时或者在投入营运、重新投入营运之前,尚未取得《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2.船舶的国籍从非中国籍变更为中国籍;  3.船舶由以前未经营过这类船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了经营责任。  (二)船舶已通过船舶保安评估。  (三)船上配有符合要求且已提交审核、报批并已付诸实施的《船舶保安计划》副本。  (四)船舶按照规定标注了永久识别号,并按规定配备了满足《1974年国际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船舶保安报警系统。  (五)公司保安员对船舶保安核验工作已作计划与安排,并承诺船舶将在6个月内通过保安核验。  (六)船舶已配备符合保安要求的船舶保安员。  (七)船长、船舶保安员和承担具体保安职责的其他船舶人员熟悉保安职责和责任、熟悉《船舶保安计划》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证书文书核发的条件: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船舶已在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国籍登记;  (二)船舶航行的水域符合高速客船的安全航行要求;  (三)经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船舶具备高速客船安全与防污染的技术条件,并按规定具备相应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四)船舶已制定了相应的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航行国际或者境外港口的,符合船舶保安要求;  (五)船员已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高速客船特殊培训。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  (二)保额满足其所承担的责任限额。

第三节 防治船舶污染和船载危险货物管理

  第二十条 防止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的条件:  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的许可条件:  (一)申请使用的化学消油剂已经过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  (二)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规范的使用方法;  (三)申请使用的剂量与消油的数量相当,与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要求相符;  (四)有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船舶在沿海港口使用焚烧炉的许可条件:  (一)港口不具备相应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  (二)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的需要;  (三)焚烧炉已经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并检验合格;  (四)焚烧物为本船舶产生的船舶垃圾或残油;  (五)符合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要求;  (六)已制定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的许可条件:  (一)已制定符合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  (二)使用的设备适用于相应用途并经检验合格;  (三)作业人员经过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培训;  (四)作业单位具有相应的能力;  (五)船舶驱气作业水域符合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条件;  (六)对作业产生的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的许可条件:  (一)排入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的,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具有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的人员已经过相应培训;  (二)排入水域的,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  (三)来自疫区的压载水、洗舱水已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不造成水域污染;  (四)已制定相应作业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反应预案;  (五)对洗舱水、残油、油污水等污染危害物的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沿海港口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的许可条件:  (一)已制定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二)船舶未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  (三)进行拷铲作业的船舶未装载危险货物。  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的许可条件:  (一)甲板上沾有的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已进行充分回收处理;  (二)排放入水的冲洗物符合排放标准;  (三)排放的水域不是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保护水域或者禁止排放水域;  (四)已制订相应的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  船舶水上拆解、海上修造船舶作业的许可条件:  (一)拆船、修造船作业地点符合防止污染的有关规定,并通过专业机构的评估;  (二)作业方案及保障措施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三)拆船、船舶修造单位已按规定制定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和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  (四)需要测爆的,持有有效的测爆证书;  (五)拆船申请人已依法办理废钢船的所有权登记;  (六)船舶残油、污油水、生活污水、垃圾、货物残余物、臭氧消耗型物质等可在拆船前清除的船舶污染物已清除完毕。

  第二十一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的条件:  (一)船舶持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申报的危险货物符合船舶的适装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三)船舶的设施、装备满足载运危险货物的要求,船舶的装载符合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防止污染和保安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四)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危险货物作业的法定资质,符合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  (五)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的条件:  (一)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浮动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二)拟作业的货物适合过驳;  (三)参加过驳的人员经过相应的培训;  (四)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和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的正常进行;  (五)过驳作业对水域环境、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  (六)已制定过驳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第四节 船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的条件:  船员服务簿签发的条件:  (一)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三)已完成规定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或者考核;  船员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的条件:  (一)已按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  (二)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三)具备规定的文化程度;  (四)已完成相应的专业、特殊培训,并按规定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考核。  船员任职资格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已按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  (二)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三)具备规定的专业学历(内河船员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或者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过相应船员职务的适任培训;  (四)通过相应的专业、特殊培训;  (五)满足规定的服务资历,适任状况和安全记录良好;  (六)已通过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并已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实)习。  船员特免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当事船员所服务的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二)当事船员拟任的职位,现任船员因病或者其他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职务;  (三)当事船员具备其拟任职位较低一级职位的任职资格,拟任船长职位的,为船上负责航行值班的船员中任职资格最高者;  (四)不属于专职无线电人员的职位;  (五)同一艘船舶持有特免证明的船员,不超过规定的比例。  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海船船长或者驾驶员任职资格证书;  (二)在其所持海船船员任职资格证书对应等级的船舶航行申考航线上的见习资历不少于6个月或10个单航次;  (三)通过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船舶仅航行于适用海上航行规则的内河航区的,可以免予考试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 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审批的条件:  (一)持有中国政府承认的、由《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国签发的船员任职资格证书;  (二)符合《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交通部有关船员适任资格和培训的要求;  (三)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四)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或者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过相应的适任培训;  (五)服务资历、适任表现和安全记录符合交通部的规定;  (六)船员用人单位有明确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七)符合交通部关于在中国籍船舶上任用外国籍船员的规定。  已经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的外国籍船员拟在中国籍船上任职的,仅需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五)至(七)项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海员出入境证书核发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签发的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二)已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簿;  (三)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四)已取得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适任资格;  (五)有确定的海员出境任务;  (六)无海员证管理规定中禁止或者限制办理海员证的情形;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  海员出境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已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并且证书的有效期距届满之日不少于6个月;  (二)已合法获得赴境外船舶担任船员职务的确定任务,具有船员所在单位的派遣文书、境外代理机构的担保文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第五节 其他海事行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的条件:  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已建立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三)管理体系已在岸上和每一种类代表船上运行3个月;  (四)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和管理体系的评估;  (五)申请人如为拥有或者经营、管理外国籍船舶的中国法人,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国大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高级管理人员为中国公民;  2.相关船舶满足交通部关于船龄限制的要求;  3.海事管理机构已收到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的委托。  公司《临时符合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公司成立后尚未经营或者管理船舶,或者在公司持有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上增加船舶种类;  (三)已建立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四)公司已作出计划安排在6个月内实施运行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五)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和管理体系的评估。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船舶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  (二)船舶已配备所属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三)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已在本船运行至少3个月;  (四)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上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能力的评估。  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当事船舶刚加入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二)船舶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的副本或者《临时符合证明》的副本;  (三)船舶已配备所属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四)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上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第二十七条 设立验船机构审批的条件:  (一)具有与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检验场所、设备、仪器、资料;  (二)具备相应的验船能力和相应的责任能力;  (三)有与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执业验船人员;  (四)具有相应的检验章程、检验工作制度和保证船舶检验质量的管理体系;  (五)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范围符合交通部的规定;  (六)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设置方案和管理制度符合船舶检验管理的要求。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按照规定需要由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办理海事行政许可申请手续的,办理申请手续的专门机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

  第二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以前发布的有关海事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按照本规定执行。

发布部门:交通部 发布日期:2006年01月09日 实施日期:2006年04月01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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