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苏渔船检验局借名登记渔船清理整治。对省内借名登记渔船,一律通过办理过户手续或减船转产全面清零,凡不办理过户的,将依法注销相关船舶证书。 对跨省借名登记渔船,由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与靠泊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协商解决过户;对无法办理过户的,在落实船东、船籍港属地政府、靠泊港属地政府、两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各方监管责任并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允许继续在许可作业场所范围内的外地靠泊港依法作业经营,但必须加大监管力度;对未落实监管责任又没有签订责任落实协议的,由属地政府负责动员减船转产。 2. 江苏渔船检验局待遇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信息、机要、保密、信访、档案、督查、外事、政务公开、政务督办及后勤管理、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组织重要会议和调研,负责重要文稿、领导讲话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负责交通运输系统新闻、宣传工作。 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绩效管理、劳动工资和人才工作,指导行业教育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拟订行业科技、信息化、标准化政策。 规划和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有关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指导行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工作。承担有关标准、质量和计量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国防交通战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国防交通战备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国防战备工程的设计审查和交、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国防交通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应用推广工作。负责交通战备的组织协调、运力征用工作,负责国防交通有关工作,做好军事行动和其他紧急任务的交通保障工作。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制定交通系统工会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关心职工的工作生活,反映职工的诉求,解决职工的困难,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负责机关信息化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 二、财务审计股 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贯彻落实行业有关投融资政策。负责预决算编制、执行以及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承担所属事业单位债务、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公路路产赔补偿款和交通行政处罚收入监管。负责交通运输行业财政预算资金的绩效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行业财务管理工作。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负责对所属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责任人经济责任审计,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 三、法制股 负责交通运输法制建设,组织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综合交通运输体制改革,统筹协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行业政策研究。负责行业精神文明和行业文化建设。 承担全市综合运输体系的建设和组织协调工作,监督实施有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负责道路运输行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和监督。负责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和城乡客运管理工作。 四、工程管理股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民航发展战略、政策和规划,统筹综合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提出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组织上报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承担有关环境保护、利用外资、行业统计和行业经济分析工作。负责京津冀协同发展交通一体化组织协调工作。监督实施推进区域交通协同发展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推进区域交通协同发展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负责公路行业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公路建设、养护、运营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负责公路行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和监督。负责公路建设市场、招投标、资质、信用、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负责水路、地方铁路、民航行业管理工作,监督实施有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负责全市民用机场的监督管理,承担相关沟通与衔接工作。承担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民航运输统计工作,监测分析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民航运输运行情况,发布有关信息。负责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 五、安全监督股 监督实施全市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承担公路、水路、地方铁路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安全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组织协调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行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承担市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监管联系会议日常工作。负责公路、水路、地方铁路、民航行业安全生产。负责道路、水路、地方铁路、民航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上交通管制和防止污染等工作,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负责地方海事和船员管理有关工作。 以上内容参考 河间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局内设机构及职能 3. 江苏渔船检验局盐城分局盐城海鲜最便宜的是黄沙港码头,你要是能掌握好渔船进港时间,去批发,那可是相当的便宜,一般什么品种都有,而且新鲜,如果是进到冷库里再往外批,那就又是一种价格了,必须要加上人工费,冷库费用,人家还得赚一点,只有在码头上批最便宜,只要有心注意,联系好船家,绝对是划算。 4. 江苏渔船检验局连云港分局待遇休闲渔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休闲渔船管理,保障休闲渔船运营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港交通水域安全管理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制造、购置、更新改造、进口休闲渔船和使用休闲渔船从事渔业相关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休闲渔船,是指主要用于休闲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 第四条(管理体制)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休闲渔船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休闲渔船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以及海警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休闲渔船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基本制度)国家对休闲渔船实行船网工具指标管理,实施企业化经营和定点渔港管理。 使用休闲渔船开展经营的,应以休闲渔船经营企业为经营主体,并在固定的定点渔港经营。 休闲渔船定点渔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其中,海洋休闲渔船定点渔港应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海洋渔船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中选择并公布。 休闲渔船从事水上垂钓、体验式网具捕捞等休闲捕捞活动应办理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实施捕捞限额管理。 第六条(标准船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休闲渔船船型参数表,制定并公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休闲渔船标准化船型要求。其中海洋休闲渔船船长应大于或等于12米。 在本办法生效之日及以后申请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休闲渔船的,应符合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法人组织登记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化船型要求。 第七条(乘员人数)休闲渔船船员和乘客总数不得超过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最高乘员人数,船员总数不得少于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第二章 船网工具指标 第八条(总量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其休闲渔业发展规划和定点渔港可容纳休闲渔船数量等情况,确定和调整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不计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第九条(指标来源)制造、更新改造、进口海洋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应通过淘汰旧海洋捕捞渔船、海洋休闲渔船解决,船数、功率数应分别不超过被淘汰渔船的船数、功率数。被淘汰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应予收回。 内陆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审批权限)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休闲渔船及因继承、赠与、法院判决、司法拍卖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休闲渔船,其船网工具指标应经有审批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批准,并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第十一条(指标申请)因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休闲渔船申请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关于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规定提供材料。 制造、更新改造、进口休闲渔船的,按要求提供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公布的休闲渔船标准化船型要求。 因继承、赠与、司法拍卖、法院判决等申请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应提供公证书、赠与合同、拍卖证明文件、判决书等有效法律文件,申请重新办理船网工具指标。 第十二条(指标转换)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不得转换为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渔船船网工具指标。 海洋休闲渔船和内陆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不得互相转换。 第三章 登记和捕捞许可 第十三条(登记依据)休闲渔船按照《渔业船舶登记办法》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船名号)休闲渔船船名号编制、标写和船名牌制作要求按照《渔业船舶船名规定》执行,船舶种类代称为“渔休”。 休闲渔船应固定悬挂休闲渔船标志。标志的样式及悬挂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捕捞许可证申请)申请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休闲渔船所有人和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共同向休闲渔船定点经营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有关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规定提供材料,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休闲渔船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其登记地应与拟开展经营的定点渔港所在地一致; (二)拟开展经营的定点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 (三)休闲渔船所有人和休闲渔船经营企业非同一主体的,还需提供双方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合同内容应载明合作期限、风险承担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休闲渔船经营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其申请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核定场所)海洋休闲渔船的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应核定在海洋A类、C类渔区或B类渔区中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确需核定在其它场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以专项形式报请农业农村部批准。 内陆休闲渔船的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应核定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管辖水域。 在相邻交界水域作业的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交界水域有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发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第十七条(作业类型)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不得超过2种,并应符合休闲渔船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附件),明确每种作业类型中的具体作业方式。 第十八条(捕捞限制)休闲渔船捕捞渔获物应符合农业农村部和休闲渔船定点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关于最小可捕标准及幼鱼比例的管理要求。 休闲渔船应实施捕捞限额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九条(捕捞许可证)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应记载休闲渔船经营企业、休闲渔船、定点渔港、核定场所、作业类型、捕捞限额等相关信息,具体样式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 除了《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列明的应重新申请捕捞许可证的情形以外,渔船经营企业、定点渔港、捕捞限额发生变更的,也应重新申请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 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三年;属于委托经营的,休闲渔船捕捞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合同期限。 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电子证照)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纸质证照与电子证照并行制度,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 安全生产 第二十一条(主体责任)休闲渔船经营企业承担休闲渔船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其所经营管理的休闲渔船生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安全制度)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应建立休闲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检查。 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应对其经营管理的休闲渔船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休闲渔船在营运期间始终处于安全适航状态,并定期接受船舶检验。 第二十三条(保险)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应为其所经营管理的每艘休闲渔船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四条(定点经营)休闲渔船应在其定点渔港的休闲渔船专用码头、浮动设施停泊、进出、上下客及卸载渔获物,并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检查。 休闲渔船不得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地点停靠、上下客及卸载渔获物,船舶遇险或有其他紧急情况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码头安全)休闲渔船专用码头、浮动设施应满足游客上下船所需安全条件,配备救生和消防设施,在显著位置张贴乘客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十六条(安全装备)休闲渔船应配备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设备、渔业船舶船载北斗终端、渔业船用调频无线电话机及其他按规定应配备的通讯导航设备,在航行期间全程开启上述设施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休闲渔船应配备保障核定人数使用的救生和报警设备,并确保其正常使用和运行。 第二十七条(配员要求)休闲渔船的最低配员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规定。 休闲渔业船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取得船员证书,并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水上消防、救生等专门培训。 每艘休闲渔船应配备至少一名经专业水上救生训练部门训练合格的救生员,救生员可由船员兼任。 第二十八条(进出港报告)休闲渔船应严格遵守进出港报告制度。出港报告内容还应包括航行计划、目的水域及载员名单,进港报告内容还应包括载员名单。 前款所称载员名单包括所有船员、乘客名单及乘客身份证、护照或其它可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信息。 休闲渔船船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船员适任证书、救生资格等信息应提前在定点渔港驻港监督管理机构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出港检查)休闲渔船每航次出港前,船长应对渔船安全状况和适航条件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休闲渔船不得出港;已经出港的,应立即就近返港。 (一)消防、救生、通导设备配备不足或损坏的; (二)船员或救生员配备不齐的; (三)水上风力超过船舶抗风等级的; (四)水上能见度不良或水上交通状况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 (五)船上人员出现身体不适的; (六)出现其他影响船舶和人员安全的情况。 第三十条(作业时间和水域)休闲渔船单航次作业时间及航行作业水域等安全作业相关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安全警示)休闲渔船应在船上明显位置张贴乘客安全注意事项,并在驾驶座上方及渔船两侧明显位置标明乘客定员及船员人数。 第三十二条(乘客安全)休闲渔船出港前,船长或救生员应对乘客进行安全教育,并指导帮助乘客穿好救生衣。 第三十三条(乘客管理)乘客在出港前应如实向休闲渔船船长或船员提供其身份、联系方式和紧急联系人等信息。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登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伴照顾下,方可登船。 乘客在船期间应服从船长和船员的指引和管理,不得实施可能影响船舶安全或者破坏渔业资源、水域生态环境、伤害濒危珍稀野生动物等行为。 乘客拒不提供相关信息、不满足相关登船条件或在船期间不服从船长或船员指引管理的,船长应拒绝其登船或立即返航。 第三十四条(污染防控)休闲渔船污染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作业日志)休闲渔船运营期间,应每日向定点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或渔业组织提交电子作业日志。 第三十六条(伏季休渔)伏季休渔期间,休闲渔船单航次单位乘客可携带下船渔获物最高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休闲渔船定点渔港驻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休闲渔船的安全措施和进港休闲渔船渔获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监控)休闲渔船运营期间应全程开启船位和视频监控设备,保持通讯畅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休闲渔船实施视频和船位监控。 第三十九条(违规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休闲渔业:本办法所称休闲渔业,是指渔业船舶搭载乘客在船上开展水上垂钓、体验式网具捕捞、渔业文化欣赏和其它渔业相关休闲体验活动。 渔业船舶:本办法所称渔业船舶,是指根据《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由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船舶。 第四十一条(过渡条款)本办法发布前,已按规定办理相关证书证件的休闲渔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休闲渔船管理,并办理相关证书。 第四十二条(未尽事宜)有关休闲渔船捕捞许可管理的事项,本办法未特别规定的,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 5. 江苏渔船检验局连云港分局2021年开海时间为8月1日到9月17日陆续开海。2021年9月17日中午12时,随着张网类作业渔船编组出海,连云港海域全面结束为期四个半月的海洋伏季休渔期,正式进入秋捕季。全市2084艘渔船全部出海投入到海洋捕捞工作中,梭子蟹、鲳鱼、黄花鱼等海产品迎来丰收季。 随着鞭炮声响起,赣榆区渔港码头一艘艘渔船有序出港,渔民们怀着对丰收的期待,将在海上撒出开海后的第一网。按照伏休规定,今年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我国北纬35度至26度30分的黄海和东海海域实行伏休。8月1日12时,我市已有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等1791艘渔船结束休渔迎来开海。 6. 江苏渔船检验局连云港分局 电话根据历史记载,连云港先是有港口,然后才有的铁路。连云港港口,古时叫老窑,原属灌云县,因临靠海边,很久以前就是渔民靠泊渔船的地方,19世纪初年荷兰人根据孙先生的大港蓝图,首先来连云港帮助建港。 后来沈云沛先生为了家乡发展,游说政府把陇海铁路向东扩展,先修到大浦,后延续到连云港港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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