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东公司是干什么的
船东:拥有自己的船,有些船东也有自己的签约船员,偶尔也会把人借调到别的船东或者公司。不管大小,人家至少是船东。有事情的决定权。而且上船不收任何费用的。因为他们是靠租赁船舶或者船舶运费赚钱。国外的例如MAERSK MSC APL OOCL OCTK ZIM OFER RICKMERS NYK等等等等。太多了。国内的就比较散乱了,COSCO是大头,有目共睹,然后有中散 中集 中杂 中石化 中外运再小的有地方船东,还有福建的那些不太正规的。这些船东都是将自己的船舶交给管理公司打理,主要是人员配备和换员等。然后按期给管理公司一定的船舶管理费。南北线的万吨小船给管理费的还是比较少的。属于食物链的第一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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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管理公司
船舶管理公司:管理着船东的船队,每个月拿着船东给的管理费,给船队配员,一般都培养自己的签约船员,也偶尔相互进行人员的借调。具有一定的外派和甲类资质。国外的管理公司在中国招人的还是比较少的德国贝仕算一个比较大的吧。别的不太清楚了。国内的中海 华洋 鑫裕盛(某一海嫂,现已内退) 兴诺信(海嫂飞扬) 天津中船(海嫂楠楠)这些都是比较牛气的。这种管理公司在国内还是比较多的。大小不一。在船员的安置上也不收费用。因为他们有船东给与的“管理费”的。而且每个月船东发的工资会打到管理公司,然后管理公司扣除船员10-20%不等的工资。这个称谓船员的“管理费”。这类管理公司一般主要负责船员的上下船,面试考核,安置派遣,偶尔会负责外籍证书的办理(大多有船东承担)。算是属于食物链的第二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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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务公司:
一般分两种,一种是拥有甲类或者乙类资质的。拥有自己的签约的船员,但是没有船队,没有固定的合作船东。一般都是散派到各个船舶管理公司或者船东。有时候会中介之间来回倒腾船员。上船的时候收取船员一定的费用。公司是由船东或者管理公司直接发放。很少扣除船员工资。算是有素质的中介。称之为船务公司。偶尔会借调给大型管理公司一些船员。由管理公司每月支付少量的“借调费”。其中乙类资历的基本都是这样的公司,因为在海事局和工商局有登记,所以还是比较道德的,不会太过分的收费。
第二种就是纯中介,没有自己的船队,没有自己的船员。在船员和管理公司、船东、船务公司之间来回牵线。属于赚取的是第一手信息费用。靠掌握信息的速度赚钱的。每次上船收取不定的上船费用,根据工资,船况费用不同。这种费用都比较高。例如大家众所周知的海盈了。
其实都是赚钱的,人家靠脑子,我们船员靠苦力。只要不是太黑,我们都能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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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
没有任何资质,收费非常之高,没有任何合作的公司,赚取船员高额的辛苦费。这种就是黑中介。
2. 船东是船公司吗
集装箱公司,散船还是杂货,这个都是不一样的。
我是散船船东公司,所谓操作我们称为调度,就是除了谈租约剩下所有的事情。包括船舶航行的指导,发出指令,安排代理,装卸指导,更换船员,加油水,修理,进坞,如船东或租家联系,甚至可以包括租金运费收取,争议处理,等一切和船舶航行,装卸等日常工作相关的几乎所有事情。如果是集装箱公司,指的就是一件事,打单。
3. 船东公司是干什么的呢
船务公司是港口船舶服务企业,主要为航运公司、船东、港口提供服务。
如为船舶办理海关及口岸联检手续,派遣拖轮引航,检验维修、打扫或清洗船舱,熏蒸消毒,船舶在港的交接手续,为船舶办理燃料供应、提供淡水、船舶和船员所需物料、食品和其他物料等。
4. 什么叫船东
船上分两个部门,一个甲板,一个机舱。
甲板的职务:船长,大幅,二副,三幅,水手,水手长,木匠,大厨,大台,有些船上还有政委和船东代表。
机舱的职务,轮机长,大管,二管,三管,机工,机工长,电机员,铜匠,泵匠(油船和化学品船)。
你所说的开船的应该就是指甲板部门了。
希望对你有帮助!
5. 船东是做什么的
船东代表的职责:
1、负责船舶项目建造过程监控;
2、入驻船厂,参与本项目生产阶段各类相关会议,及时向公司反馈现场存在的本专业相关的技术和生产问题;
3、配合监理团队督促船厂按图施工,按计划施工,确保建造过程的大节点计划;
4、配合监理公司进行船舶建造检验和设备内外检验,控制船舶建造质量和风险;
5、配合监理公司进行设备检验及入厂检验,监控设备供货周期及质量;
5、对船厂与监理方检验过程中的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
6. 船公司和船东的区别
船东单是船公司出的提单,可货代单是货代出的提单, 客户要凭货代单到目的港去换单, 然后才能去提货。
船东单和货代单,一眼就看的出!
船东单也就是海单,抬头都是船公司的名称,货代单当然就是代理公司的名称了!还有就是那种UCL单,也是货代单,但是是一级代理单!反正能给客户出船东单就出船东单,货代单 UCL 单都需要换单,需要时间和换单费。而且有的客户做转口贸易的话,很不方便!
7. 船厂船东是什么职位
航海长即船长。
船长,是船上的最高指挥者。船长在我国与轮机长、大副、二副、三副、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等并称高级船员。德国、日本等国也是如此。在英美等国,船长不属于船员,而单独作为一种职业。船长在我国也是一个职称,“船长”是中级职称,“高级船长”是高级职称。
现在在我国有很多非船员的职业也多由或者必须由具有船长资质的人来担任,比如海事调查官、航运公司或国际船舶管理公司的海务部、船务部负责人以及指定人员等。
船长:是指依法取得船员资格,取得适任证书并受船舶所有人雇佣或聘用,主管船上的行政和技术事务的人。
船长,必须通过专门的考试,由相应的国家机关颁发证书。在我国,包括船长在内的所有船员证书均由中国海事局颁发,分为甲乙丙丁四类,分别为远洋、近洋、沿海和内河船长。
船长是船上的最高行政长官。
船长负责船舶的驾驶和管理,在我国大中型国有船公司的船上,还设有政治委员一职,政委是船上的“党委书记”,负责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在船上认真贯彻落实,同时负责领导船上的共青团组织(国有船一般以船长、政委、轮机长三人成立“党支部”,有的船上,大副则是“团支部书记”)。
船长和政委不属于船舶的任何一个部门,是“自由人”。
船长,在英文有两个单词可以表示。一个是我们通常使用的“captain”,还有一个是“master”。Captain,意思是“队长,、首领、船长、 机长、(空军、 海军)上校、(陆军)上尉”,可见含义比较多。Master,意思是“主人、雇主、大师、硕士、船长”。
在世界海上贸易刚刚开始的时候,货主和船东是同一个人,而船东,往往也就是船长本人,他们雇佣别人或者让自己的奴仆跟随在船上,把货物运往别的港口卖掉,换取等价物或者等价货币,我们称这种贸易的时代为“商航一体”。
综合来看,通常认为:船长,是受船舶所有人雇佣或者聘用,主管船上一切事物的人。船长兼具指挥、司法、公证、代理等多重身份,在海商中,地位非同小可。
扩展资料
船长具有以下五种基本的职能:
1.指挥、管理船舶职能
船长是船上的最高行政长官,对船舶的驾驶、客货运输、日常管理、安全等方面负有权力(请注意,是“权力”)和责任。
2.有限的警察职能
警察职能本应属于公安,但由于船上的特殊性,这种职能便本能的落到船长头上。必要时,船长是可以下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犯罪事情的发生或者扩大;防止违法、犯罪嫌疑人销毁、藏匿证据等。
3.公证职能
船舶的客货运涉及很多法律问题和需要公证的事件。比如,自然人的出生、死亡,自然人出生的国籍证明,婚姻关系的订立和解除、海葬、订立遗嘱等等。这需要船长拥有本项职能。
4.应变职能
船长在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船舶、人员、所载货物的安全而采取非常措施以应付突变事件的权利(请注意,是“权利”)。它分为三个方面:(1)对人处分权;(2)对物处分权;(3)对事处分权。
5.代理职能
船长在法律规定的代理权限内以船公司的名义同第三人为意思表示,并将所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直接归于船公司承受,这就是船长的代理职能。
8. 船东公司有哪些
这个主要看船东公司的意愿、一般系列船(姊妹船)名字基本相同、 曾经看到过希腊船东公司就用希腊神话里的众神名字命名、也有用公司老总的女儿们的名字命名的、也有用老总国家各个城市的地名命名的、 总之:我是老总、我想取啥名就叫啥名儿、 曾经看到过一条外轮、估计老总应该是个很萌的人、那条船叫:HAPPY SEA
9. 船公司和船东
船东=Owner:是指船舶的实际拥有者,是船舶资产的投资人或者所有人,对船舶具有财产和资产所有权。
通常情况下船东会把船租给船公司或者租家来获得租金的利益,自己营运的时候会成立船公司。
船公司=Shipping Company:是指船舶的营运方和操作方,有的船公司拥有自己的船舶,这个时候船公司既是船东又是营运方和操作方,所有财务关系都在内部流通。
但是为了保证利益和减小风险,船公司通常是成立单船公司,万一出现大额赔偿可以免除母公司的风险。所以会在第三方成立一个单船机构来处理财务方面的问题。
租家=Charter 是指租用船东的租家,他们之间签订相关协议来处理互相之间的财务关系,根据国际法制和惯例来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职责。
租家当然是向船东付租金或者其他费用,而运费由租家所拥有。
10. 船东公司是干什么的企业
亚海航运(ASL)于2011年3月在中国香港成立,那么亚海航运是什么船公司呢?亚海航运拥有资深的集装箱班轮管理团队,服务网络遍及上海、宁波、厦门、青岛、香港等国内主要港口,航线覆盖中国、越南、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国家。
亚海航运2011年5月取得中国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MOC-ML00252)公司经营中国至东南亚国家的集装箱班轮运输业务。
11. 船公司是干嘛的
交通部海事局主要职能 1、拟定和组织实施国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以及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2、统一管理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监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归口管理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船舶、海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和验船师资质、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中国籍船舶登记、发证、检查和进出港(境)签证;负责外国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国港口、水域的监督管理;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 4、负责船员、引航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征管理。审核和监督管理船员、引航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负责海员证件的管理工作。 5、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环境。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港外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划定;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条件;核准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岸线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管理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管理和发布全国航行警(通)告,办理国际航行警告系统中国国家协调人的工作;审批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我国非开放水域;负责港口对外开放有关审批工作以及中国便利运输委员会日常工作。 6、航海保障工作。管理沿海航标无线电导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管理海区港口航道测绘并组织编印相关航海图书资料;归口管理交通行业测绘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水上搜寻救助,负责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7、组织实施国际海事条约;履行“船旗国”及“港口国”监督管理义务,依法维护国家主权;负责有关海事业务国际组织事务和有关国际合作、交流事宜。 8、组织编制全国海事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管理所属单位基本建设、财务、教育、科技、人事、劳动工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船舶港务费、船舶吨税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国海事系统统计和行风建设工作。 直属海事局职责: 1、对辖区内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工作实施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辖区海事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拟订辖区内有关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方面的特别规定或协助地方政府、人大拟订区域性有关海事管理的法规、规章。 3、管理辖区内巡航工作,负责各分支海事局辖区以外水域的巡航工作。 4、划定、审批和公布辖区航路、港外水上非涉外锚地、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点;参与有关部门关于海域划定方面的协调工作;负责特定水域交通管制区的通航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水上储库过驳作业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5、审核辖区水域内重大的或跨区域的水上水下施工项目通航安全事宜;审批各分支海事局辖区以外水域的沉船、沉物打捞以及碍航物清除工作。 6、调查或参与调查辖区内涉外水上交通事故和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审批辖区内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结案。 7、组织实施辖区内乙类、丙类船员适任证书统考工作;负责辖区内乙类船员适任证书、海员证及船员出境证明的签发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内二、三级引航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及专业培训的考试、评估、发证工作;负责辖区内船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 8、负责辖区内航运公司所属或所经营的国际航行船舶的登记工作,以及所登记的国际航行船舶有关船舶管理和危管防污方面的法定证书、操作性手册和文书的签发和审批。 9、受理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辖区非开放水域的申请;协调和审核辖区内二类口岸开放工作。 10、负责辖区内非国际航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及所有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日常监督。 11、组织实施海区(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时所确定的范围)溢油应急计划,审批辖区内港口溢油应急计划;组织和协调辖区内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质)10吨及以上、5O吨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和调查处理。 12、负责辖区内危险货物申报员和权限范围内集装箱装箱检查员的培训、考试和管理;审批和监督辖区船舶液体危险货物多航次过驳作业。 13、审查权限范围内海区助航标志的设置,负责权限范围内水运工程项目中助航标志配布设计的审查、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助航标志通报的动态管理工作。 14、管理辖区内水上遇险安全通信工作。 15、负责权限范围内航行警(通)告的发布及管理工作。 16、作为省级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搜救责任区内的重大海上搜救行动,处理省级海上搜救中心日常业务。 17、负责辖区内海事业务的统计上报工作。 分支海事局职责范围 1、负责辖区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工作;按照统一要求,负责辖区内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2、协调、划定、审核或审批辖区内水域港内非涉外锚地、临时锚地、安全作业区、船舶调头区、水产养殖区、挖沙区、引航员登(离)船点,以及水上游览、水上体育竞技活动区域。 3、审核辖区内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港区岸线使用和辖区内水上水下施工项目通航安全事宜;审批有关施工船舶。 4、负责辖区内水上巡航工作;管理辖区内交通管理系统;对辖区内引航工作监督管理。 5、审批辖区内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以及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的发布工作。 6、负责权限范围内海船船员丙、丁类、港作船、小型海船、游艇驾驶员和内河船船员三、四等适任证书的考试、评估、发证和跟踪管理工作; 7、负责辖区内航运公司的船员注册和船员服务簿的签发、审核和管理工作。 8、负责辖区内航运公司所属或所经营的非国际航行船舶的登记工作,以及所登记的非国际航行船舶的管理和危管防污方面的法定证书、操作性手册和文书的签发和审批。 9、审批国际航行船舶进出辖区港口、港外装卸作业点。 10、实施辖区港口国监督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安全检查,以及船舶防污染设备和证书、文书的检查。 11、调查处理辖区内非涉外、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以及辖区内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水上交通事故的结案审批。 12、办理辖区内外国籍船舶的海事签证。 13、审批辖区码头、装卸站点溢油应急计划,组织和协调辖区内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质)1吨及以上、10吨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和调查处理。 14、负责辖区内港区水域污染监视及船舶拆解的防污染监督工作。 15、负责辖区内液货舱清洗队伍、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的管理,审批和监督一般液货船过驳作业。 16、参与辖区内非干线航道助航标志配布的审核。 17、作为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协助省级搜救中心组织、协调责任区内的搜救行动,处理海上搜救分中心的日常业务。 基层海事处职责范围 1、负责辖区水域内禁航区、航道、交通管制区、锚地、安全作业区、施工作业区等区域的现场安全监督和秩序管理。 2、维护辖区水域内水上游览区、水上体育竞技活动区的现场通航秩序。 3、监督辖区内引航工作。 4、监督检查辖区码头、泊位安全状况,监督辖区锚地、航道、调头区、泊位水深情况。 5、应急处理辖区水域内有碍通航秩序、影响通航环境的异常情况。 6、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船舶的船员配备、持证、适任、值班等情况;负责权限范围内内河船员五等适任证书的考试、发证工作。 7、负责辖区内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查验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 8、负责辖区内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检查,以及船舶防污染设备和证书、文书的检查。 9、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情况,处理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违法行为。 10、对辖区内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船舶试航、试车;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船舶烧焊或者明火作业等港内安全作业实施报备制管理,并进行现场监督。 11、调查处理辖区内非涉外、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水上交通事故;配合辖区内所有水上交通事故的现场初步调查和取证工作。 12、负责辖区内中国籍船舶的海事签证。 13、负责辖区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及现场监督。 14、审批辖区内船舶排放洗、压舱水和舱底水;负责辖区内船舶拆解的防污染的现场监督管理和船舶污油水、残油及生活垃圾等接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15、负责辖区内港区、码头和船舶溢油应急计划的监督实施及港区水域污染监视,应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质)低于1吨的小规模船舶污染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