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维修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以下简称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 在管辖海域进行调查、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爆破、打捞沉船沉物、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前款所称建筑,包括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架设桥梁、索道,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航道建设。 第六条 从事需经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相应条件,向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的材料。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情况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七条 水上水下活动水域涉及两个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向其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第八条 从事水上水下活动需要设置安全作业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无关船舶、设施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 第九条 许可证应当注明允许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名称、船名、时间、水域、活动内容、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活动的期限及水域环境的特点确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能结束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15日前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由海事管理机构在原许可证上签注延期期限后方能继续从事相应活动。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一条 许可证上注明的船舶在水上水下活动期间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未办妥前,变更的船舶不得从事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许可证上注明的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活动内容、水域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许可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原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水上水下活动中止的; (二)3个月以上不开工的; (三)提前完工的; (四)因许可事项变更而重新办理了新的许可证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无法实施的。 第十三条 从事维护性疏浚、清障等影响通航的航道养护活动,或者确需限制通航的养护作业的,应当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通报。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活动的,应当在活动前将活动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从事按规定需要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水上水下活动,应当在活动开始前办妥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涉水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明确本单位和施工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作业期间安全管理,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的各项要求。 第十六条 涉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投标前明确参与施工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应当具备的安全标准和条件,在工程招投标后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将施工作业船舶、浮动设施及人员和为施工作业或者活动服务的船舶及其人员纳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并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十七条 涉水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八条 涉水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保障施工作业及其周边水域交通安全。 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应当包含涉水工程对通航环境、水上交通秩序的影响分析、存在的问题及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九条 对通航安全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许可前组织专家对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进行技术评审。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在水上水下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作业内容、核定的水域范围和使用核准的船舶进行作业,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 (二)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施工进度及计划,并保持工程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 (三)使船舶、浮动设施保持在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四)实施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的船舶、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明显处昼夜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在现场作业船舶或者警戒船上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施工作业或者活动期间指派专人警戒,并在指定的频道上守听。 第二十一条 水上水下活动经海事管理机构公告安全作业区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设置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切实落实通航安全防范措施。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安全作业区的范围。需要改变的,应当由海事管理机构重新公告。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水上水下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碍航物,不得遗留任何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在碍航物未清除前,必须设置规定的标志、显示信号,并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在工程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完工后或者工程竣工后,将工程有关通航安全的技术参数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涉水工程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现场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检查建设单位、主办单位和施工单位所属船舶、设施、人员水上通航安全作业条件、采取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一)因恶劣自然条件严重影响施工作业及通航安全的; (二)施工作业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危及周围人命、财产安全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 (一)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更换或者增加施工作业船舶的; (四)未按照规定采取通航安全保障措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五)雇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船舶和设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其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收回其许可证,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立即停止施工作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二)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 (四)擅自扩大活动水域范围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停止作业: (一)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 (二)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 第三十条 未按照本规定取得许可证,擅自构筑、设置的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设施,船舶不得进行靠泊作业。影响通航环境的,应当责令构筑、设置者限期搬迁或者拆除,搬迁或者拆除的有关费用由构筑、设置者承担。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对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水上水下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按法定的条件进行海事行政许可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其所在机构或上级机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军港、渔港内从事相关水上水下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27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6年9月2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9号公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 2. 船舶维修招标流程青岛万度力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是2009-05-05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注册地址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双元路以西。; 青岛万度力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0214686755693K,企业法人周浩,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青岛万度力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维修、加工:机械设备(不含特种设备);加工、零售及进出口:船舶配件、工程配件;船舶维修技术进出口。 (以上范围不涉及国家限制与禁止的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等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需经许可经营、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经营的商品,须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在山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5744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5000万以上和100-1000万规模的企业中,共49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青岛万度力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3. 船舶维修招标公告大连中远川崎船厂招正式工很少,多说为合同工。 大连中远川崎船厂所属行业是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经营范围包括船舶的设计、制造、销售、修理(不含军用船舶);承包境外机电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境外承包工程所需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境外工程所需劳务人员和其他相关业务(以上经营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货物、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 船舶维修招标文件范本船舶维修保养计划年度计划是由全长或者是管理整个全员的公司进行编制的,主要是进行:船舶日常维修保养工作分为:日保养或月度保养和停航检修三种,其中停航检修又分为半年度检修和年度检修日保养,需要每天进行月度保养,由于船舶保养主要是进行一些船底的维修或者是整个船体的一个海水腐蚀的一个保养。 5. 船舶维修招标船务有影响吗应是正规公司。 青岛致远海之行船舶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之行),海之行总部是2017年成立于中国重要的海滨城市青岛。在南京西安武汉设立分公司,主要部门有:教育部、派遣部、市场部、运营部、行政部、人事部财务部等。公司已经成为全国各省中最大的海上配员培训就业基地。 公司长年为各国营民营船企定向输送具有海事资格证书的各岗位海员,主要就业船型为油化船集装箱船散货船液化天然气船滚装船冷藏船载驳船国内外大型游轮等。并与全国二十多所海事学院及职业学校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提供定向培训就业推荐等咨询服务业务。 海之行是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为海洋运输行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专业机构,并参与技能培训标准制定,其中包括船舶配员服务及船员事务管理,船员培训,考证及证件代理服务,国内外货运代理,船舶航运技术服务,船舶试航服务,国际国内船舶代理服务,水路运输服务,国际国内船舶管理。 公司本着服务海运事业;成就幸福人生的经营理念。将解决海运就业岗位,推进中国海运行业蓬勃发展作为公司发展目标。为社会承担应有的贡献和责任。 6. 船舶建造招标简介:扬州市虹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06日,主要经营范围为交通基础工程设计,船舶设计,交通技术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投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试验检测(涉及资质的凭资质证书经营)等。 法定代表人:孙井东成立时间:2003-11-06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工商注册号:32108800003138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龙川工业园区 7. 船舶维修招标信息山东水建集团集团有限公司于1991年11月2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贾宝力。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电力工程;机电工程;钢结构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地基基础工程;桥梁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隧道工程;输变电工程;环保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工程监理和咨询;项目投资与管理咨询;船舶及建筑工程机械修造;劳务分包服务;船舶、施工机械设备、建筑设备等动产租赁服务;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国家禁止的除外);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境内国际工程招标;经营和代理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等。 |
msc航公司(msc货运公司) |
202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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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吸泥船(二手小型挖泥船) |
2023-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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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信息服务网(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网) |
202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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