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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怎么找货(内河干货船)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06 22:10 点击:176 编辑:admin

1. 内河干货船

  甲板驳是一种驳船。  驳船本身无自航能力,需拖船或顶推船拖带的货船。其特点为设备简单、吃水浅、载货量大。驳船一般为非机动船,与拖船或顶推船组成驳船船队,可航行于狭窄水道和浅水航道,并可根据货物运输要求而随时编组,适合内河各港口之间的货物运输。少数增设了推进装置的驳船称为机动驳船。机动驳船具有一定的自航能力。  驳船的分类  

1.按用途分,主要有客驳和货驳。  客驳,专运旅客,设有生活设施,一般用于小河客运。  货驳,用于载运货物,按所运货物可分为干货驳、矿砂驳、煤驳、油驳、甲板驳等。货驳一般不设起重设备,靠码头上的装卸机械装卸货物。货驳也可在港口用于货物的中转。  

2.结构形式  敞舱驳,又名敞口驳船,有设有几个货舱口的舱口驳;只设一个货舱、货舱上方全敞开的;  甲板驳,不设货舱、在甲板上堆装货物、甲板四周设有挡货围板;  半舱驳甲板上堆装货物、甲板四周设有舱口围板;  罐驳,在甲板上设置罐等密闭容器以装运油、液化气体等液体货物的罐驳等。  

3.按材料分  有钢驳、木驳、水泥驳。  4 按船型分,主要有普通驳和分节驳。  普通驳首尾两端斜削呈流线型,备有锚和舵。分节驳两端呈箱形(全分节驳),或一端斜削、另一端呈箱形(半分节驳)。中国古代的对槽船(又称两节船)可以看作是现代半分节驳组成的船队的雏形。它由两节相同长度的船组成,前节船首端斜削,尾端呈方箱形,后节船首端为方箱形,尾端斜削,两节船的方箱形一端相互对拢,用缆绳联接。舵设在后节船上。现代分节驳上一般不设舵,美国的分节驳上不设锚,中国和西欧一些国家的分节驳上设锚。分节驳结构简单,施工方便,造价低,用分节驳组成船队,可降低航行阻力,提高载货量,因此分节驳得到广泛应用。美国常用的分节驳有3种,它们的载重量和尺度是根据内河航道的标准尺度确定的。我国内河水域也有许多按照标准尺度建造的驳船。

2. 内河干货船非法运输销售油品刑事责任

佛山港简介

佛山港位于广东省中南部,珠江三角洲腹地,东倚广州,西接肇庆,南连珠海,北通清远,毗邻港澳,地理位置十分优越。佛山毗邻广州,从而使佛山能充分接受广州的辐射和带动,与广州共享交通网络资源、金融资本资源、人才资源和信息资源,实现产业联动和功能互补,加快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城市化进程,构建“广佛都市圈”。

 

佛山港区

1 三水港区 位于西江下游出海航道金马大桥下游,设金本和白坭两个作业区,主要为西部物资水陆中转的主要集散地;对外交通可以与广肇高速及佛山干线公路系统的纵一、横三连接。 增建3000吨级集装箱泊位4个,3000吨级袋装水泥泊位2个,3000吨级矿建泊位1个,3000吨级散货泊位1个,其他油品化工码头。

2 三山港区 位于东平水道和陈村水道交汇处,是三山国际物流园区的重要节点,主要为东部集装箱、件杂货的中转中心;对外交通可以与广珠西线高速及佛山干线系统的纵五、横四连接。 增建1000吨级集装箱泊位5个,1000吨级件杂货泊位6个。

3 九江港区 位于九江镇,西江下游出海航道左岸,设南丰作业区和河清作业区,主要为南部集装箱、件杂货运输服务;对外交通可以与佛开、珠二环高速及佛山干线公路系统的纵三、横八连接。 增建3000吨级集装箱泊位5个,1000吨级件杂货泊位4个。

4 高明港区 位于西江下游出海航道右岸,设荷城和富湾两个作业区,主要为高明区货物运输服务;对外交通可以与广明高速及佛山干线公路系统的纵一、横六连接。 增设3000吨级泊位2个,散货泊位2个,其他油品化工码头。

5 容奇新港区 位于莲沙容水道穗香村,主要为容桂、杏坛镇货物运输服务;对外交通可以与佛山干线公路系统的横九连接。 新建1000吨级集装箱泊位6个。

6 北滘港区 位于顺德水道原北滘港处,主要为北滘、伦教镇的集装箱、件杂货运输服务;对外交通可以与广珠西高速及佛山干线公路系统的纵五、横五连接。 增建1000吨级集装箱泊位1个。

7 勒流港区 位于勒流镇的稔海,顺德水道右岸,主要为勒流镇的集装箱、件杂货运输服务;对外交通可以与珠二环高速及佛山干线公路系统的纵五、横七连接。 增建1000吨级集装箱泊位3个。

8 禅城港区 位于顺德水道左岸南庄紫南村一带,是禅城区对外经济交流的重要口岸;对外交通可以与佛山干线公路系统的纵三连接。 新建1000吨级集装箱泊位18个,1000吨级散杂货泊位9个。

 

佛山港港口和泊位

佛山现有港口、码头226个、泊位492个、岸线27公里,统称佛山港。(下分三山港、三水港、新市港、紫南港、高明港、九江港、北胺港、勒流港、容奇港等重点港)水运是佛山市综合运输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尤其在外贸运输、集装箱运输及沿海港口集疏运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2003年集装箱港口吞吐量达到了130.4万标准箱,约占珠江水系的20%,在广东省内河港口中位居第一。2010年佛山港完成货物吞吐量为5409.8万吨,比上年增长6.1%;集装箱吞吐量305.95万TEU,比上年增长4.7%;旅客吞吐量81.8万人次,比上年增长21.2%。

3. 内河干货船和散货船的区别

1.干货船杂货船、散货船、水泥运输船、集装箱船、滚装船、多用途货船、木材船、…2.液货船油船、化学品船、化学品船/油船、液化气船、沥青船、油驳、成品油船、其…

3.客船客船、客货船、客渡船、车客渡船、游船、高速客船、客驳船、滚装客船、客…

4.工程船采沙船、挖泥船、疏浚船、打捞

船、打桩船、起重船、搅拌船、布缆船、

4. 内河干货船上有两个舵

一是高度重视极端天气预警信息。船舶要高度重视海事部门发布的恶劣天气预警信息,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长江干线恶劣天气等条件下船舶禁限航管理规定》及《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要求,杜绝违规航行。

二是切实做好船舶开航前安全评估。开航前船舶(特别是内河船以及中小型海轮)应全面评估自身抗风能力和可能遭遇的恶劣天气情况,熟悉航路沿线的避险水域,适时调整航行计划,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如有必要,绕开受强对流天气影响水域。

三是加强水密设施、排水管系检查。封闭舱盖、舱门,关闭货仓通风筒和水密门,检查疏通甲板出水孔和有关下水道,确认各泵阀管系污水井等排水设施状态良好,确保排水畅通。

四是扎实做好货物绑扎系固工作。船舶应按要求做好货物平舱、配载、系固工作,避免出现上重下轻现象或货物发生滑动移位,影响船舶稳性;同时应注意做好机舱可移动设备及备件的绑扎加固工作。

五是在航船舶保证安全航速。在航船舶应使用安全航速,加强瞭望,谨慎驾驶,常核定船位,通过VHF加强与周边船舶的联系,必要时提前选择锚地、停泊区等安全水域锚泊,以免受大风浪影响船舶偏航,导致倾翻、搁浅等事故的发生。

六是加强锚泊期间应急值守。船舶在锚泊期间,保持高频守听,AIS设备正常开启,加强对救生设备、锚泊设备及系泊设备的全面检查。如遭遇强风天气时,应松出足够长度的锚链,汛期锚泊时抛双锚;机舱备好主、辅机,随时用车舵配合抗风,用车时要注意保持船头顶风,切忌横向受风。

七是强化装卸作业应急处置。在港作业船舶,特别是进行怕水湿货物装卸作业或危险货物作业船舶,应及早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现雷雨大风来临先兆,应及时停止作业,关闭货舱及管线阀门,拆开与码头连接的装卸装置,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八是时刻关注船员人身安全。船员应尽量待在生活处所内,不要在甲板等室外随意走动,如确需到开敞甲板,必须多人同行,同时做好人身安全措施,系好安全带、安全绳,派专人盯守,在发生意外时能第一时间施救。船员在机器处所时,要特别留意抓好扶手,避免船舶摇晃引起的失足受伤。

5. 内河杂货船

一节=一海里/小时=1.852公里/小时 [节]:为轮船航行速度的单位,后来,也用於风及洋流的速度。 “节”的代号是英文“Knot”,是指地球子午线上纬度1分的长度,由于地球略呈椭球体状,不同纬度处的1分弧度略有差异。在赤道上1海里约等于1843米;纬度45°处约等于1852.2 米,两极约等于1861.6 米。1929年国际水文地理学会议,通过用1分平均长度1852米作为1海里;1948年国际人命安全会议承认,1852米或6O76.115英尺为1海里,故国际上采用1852米为标准海里长度。中国承认这一标准,用代号“M”表示。 轮船 轮船的来历 "轮船"一词始于我国唐代,它的出现与船的动力改革有关。 原来,我国唐代李皋发明了"桨轮船"。他在船的舷侧或艉部装上带有桨叶的桨轮,靠人力踩动桨轮轴,使轮周上的桨叶拨水推动船体前进。因为这种船的桨轮下半部浸入水中,上半部露出水面,所以称为"明轮船"或"轮船",以便和人工划桨的木船、风力推动的帆船相区别。 而最早建造蒸汽轮船的是法国发明家乔弗菜,他在1769年就建造了世界第一艘蒸汽轮船“皮罗斯卡菲”号,用蒸汽机启动。后来,英国人薛明敦在1802年也建成一艘蒸汽轮船。可惜它们均未得到实际应用。 直到1807年9月,美国人富尔敦设计、制造的蒸汽轮船“克莱蒙特”号试航成功,才使轮船开始真正成功为水上舞台的主角。“克莱蒙特”号,全长45.72米,宽9.14米,排水量100吨,船速每小时6.4公里。 蒸汽机船发明后,用蒸汽机为动力代替人力带动桨轮,沿用了100多年之久。 后来螺旋桨推进器取代了桨轮,这种“明轮船”被淘汰了。因为称呼上的通俗和习惯,用螺旋桨推进的船仍称为“轮船”,并沿袭至今。 轮船的分类 按不同的标准,则有不同的分类: 1. 按民用运输可分为客船、货船、渡船、驳船; 2. 按航行区域可分为海船、内河船和港湾船; 3. 按航行状态可分为排水量船、滑行艇、水翼船、气垫船、冲翼艇; 4. 按动力装置可分为蒸汽动力装置船、内燃机动力装置船、核动力船、电力推进船; 5. 按推进器形式分:螺旋桨船、平旋推进器船、喷水推进器船、喷气推进器船、螺杆艇、明轮船。 在诸多船舶中,最常见的是钢质船、内燃机动力船、螺旋桨推进船等。答案补充 普通的杂货船的速度在12-15节,也就是22-27公里/小时 大型的集装箱船的速度在20-28节,也就是36-52公里/小时 大型的核动力航母的最高速度可达32-35节,也就是60-65公里/小时 普通的军舰的速度在20-30节之间,也就是36-55公里/小时 大型的邮轮的速度核大型的集装箱差不多

6. 内河干货船为什么货仓满载一边往里夹

1、客滚船和高速船最大的区别在于,客滚船既能装卸货物,也能运载旅客,而高速船主要以载人为主,基本上能载客12人以上。且客滚船内部结构较为简陋,比较适合中近程的海运,而高速船船体轻便,更适合在海峡或者岛屿等航行。

2、随着科技的发展,不仅陆地交通越来越方便,水上交通也同样如此,就拿普通的客船来讲,现在也分按照性能分为各种各样的形式,客滚船以及高速船就是如此,它们是有一定差异性的。

3、客滚船又被称为开上卡下船,它是一种运输船舶,所载的货物可以通过自身的动力进出货仓,同时还可以载运旅客,但是由于它的主要用途是运输,所以内部的结构可能要简陋一些,且其它基本上多在内河轮渡,适合中近程的海运。

4、而高速船主要以载人为主,它基本上能载客12人以上,最大的航速能达到≥3.7▽^0.1667米/秒,具有船体轻便、航速高等特点,一般只在特定的航线上航行,多在海峡或者岛屿之间,也能航行在江海湖泊。

7. 内河干货船运输销售油品泄露污染水域追究什么责任

  车间废油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公司废油的管理,杜绝乱排乱放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和浪费,特制定本规定。

  1.车间废油的产生及注意事项   1.1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油品管理全面负责。  1.2 废油的产生单位必须对产生的废油进行回收,所有废油必须集中回收于容器内,任何个人和单位均不得将废油排入水沟、地面或乱倒,以免造成环境污染和影响污水零排放的正常运行。  1.3 各单位认真做好设备、管道和容器的跑、冒、滴、漏,禁止物料、润滑油和动力用油泄漏。  1.4 废油产生单位应对产生的废油做好循环利用。  1.5 废油应贮存在火灾危险最低的场所,设置警示标志。  1.6 废油应交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机构进行处置,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私自处置。  1.7 车间在油站取润滑油时禁止润滑油流到地面,在给设备回油时,要用专门的漏斗和油壶,禁止加油时润滑油流在设备或地面上。  1.8 各单位对领用或回收的润滑油和内燃机油做好台帐,由专人管理,并严格交接班。  2 车间废油的正确储存   2.1 润滑油.刹车油、内燃机油等其它种类油品存放于零配件仓库内.专门区域存放。  2.2 油品存放处,严禁吸烟,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如: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沙等),着火时严禁用水灭火。  2.3 应定期进行油桶泄漏检测,确保废油不会因泄漏而流失。  2.4 当废油储存达到高限时要及时联系相关单位进行出售,保证不能溢流。  3.油品的使用   3.1 维修车间根据实际需要领用油品,维修后多余的油品应回收。油桶,制冷剂罐,油漆罐等排放整齐,不许随处乱丢,特别是润滑油,机油,汽油。  3.2 更换发动机机油,波箱油,刹车油应先将旧油放出,放尽后再加新油。  3.3 放出的废机油用专门的盘子接,应小心防止滴落地面或溅出盘子,然后集中放入废油桶内。  3.4 汽油、柴油主要是用于清洗零部件的油类,维修人员应根据清洗零部件量,领取适量汽油,汽油应反复使用,直至不能使用,再放入废油桶内集中回收。  3.5 维修完工后应及时用碎布将地面的油污擦尽。  4 废油的收集   4.1 收集废油的过程中,应避免容器损坏,或者废物外溢或散落于收集区域附近。  4.2 收集,运输废油(或为了循环利用而经过分离的材料)所使用的设备的制造,操作和维护,应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对废油管理人员和公众造成的健康和安全危险。  4.3 针对不同类型的废物,应在回收用的车辆上分别使用不同的放置区域。  4.4 车辆的设计应考虑到道路的等级,条件和容量,确保废油的安全,高效的收集和运输。  5 废油的处理规定   5.1 严禁露天焚烧废油。  5.2 循环利用过程中,应保证从事产品的工人绝对安全。  5.3 废油的预处理必须符合有关空气污染标准的要求,并且,严禁将废油用于燃烧功能。  5.4 油品包装物的废弃   5.4.1 机油桶、油漆罐、溶剂桶等等油品包装物废充时,应将桶内物质倒净,防止剩余油品造成污染。  5.4.2 油桶,油漆桶请放入指定的回收箱身体。  5.5 油口的放弃   5.5.1 清洗零件废汽油倒到指定收集废油桶。  5.5.2 修理保养过程中放出的废机油入指定的收集废油桶。  5.6 违反本规定的按环保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5.6 本制度归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废水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各企业生产、生活废水的管理,防止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企业内生产、生活废水的管理。  3 管理职责   3.1 工程部门负责对污水排放和雨水地下管网及相关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3.2 机电部负责污水处理站的运行管理,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改造,安环部负责日常废水监测。  3.3 安环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废水日常排放和处理工作,并进行排污申报工作。  3.4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产生的污水控制,按规定要求排放。  4 工作程序   4.1 各公司的污水处理设施必须满足要求,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满足污水100%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各部门应推行清洁生产,努力改进生产工艺,尽可能减少废水的排放量和排放浓度,提高废水的循环利用率,鼓励雨水回用和中水回用。  4.2 排放的工业废水应当达到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水质标准,如果排放的废水中含有腐蚀性强、剧毒、放射性物质或其它妨碍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污染物,则应对其进行分散处理,或通过适当的预处理后再排入废水处理设施。  4.3 各分厂自有场地应建有雨污分流管网,无法实现雨污分流的场地,需限期进行改造。污水管网覆盖需满足污水100%收集。  工程部部要编制废水处理控制分布图,包括排水沟或雨水、污水管网的平面布置图,明确污水处理站、化粪池、隔油池的位置和污水总排放口的标识等。  4.4 生产部门、财务部门、采购部门禁止采用国家规定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禁止进口、使用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  4.5 机电部理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环保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并做好相应的记录,防止因设备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未处理的废水排放。并做好污水管网和化粪池等的清理记录。  4.6 各分厂必须配备满足当地环保部门要求的防污设备和器材,进行作业时,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4.7 各公司污水处理站的操作和维护必须执行《污水处理站操作规程》的要求。  从事清油作业执行《清油作业环境安全管理规定》,防止污油水泄漏污染。  化学清洗废液需交有资质的单位接收或经过预处理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  4.8 各车间不得向水体排放生活废水,应通过废水处理装置处理、或者接入污水管网。  熔炼车间废水过滤后进行排放。  4.9 不得直接向水体排放化学试剂,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质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4.10 各部门应将零部件清洗中产生的各种含有毒有害、污油或化学物质等废液用专用容器或污水池收集或储存,并采取防泄漏措施。零部件清洗产生的含油污水由专人收集送污水站处理,含有毒有害或化学物质等废液、锅炉清洗等废酸碱液由专人收集后委外由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并做好记录。严禁将含有毒有害、污油或化学物质废液随处倾倒或倒入下水管道。  4.11 各部门内场产生的含油污水,应做好含油污水的接收、转运和处理工作,进入污油水处理站处理。污油水接收、转运过程中应加强防护,设专人现场看护,油污水转移、收集桶或装置应设有明显标志,并有防雨、防渗漏措施。转移、接收、处理均需有相关记录,确保数量一致性。  4.12 在厂车辆(包括生产和生活)需加强管理,防止漏油,禁止随处冲刷车辆,各公司需设置统一的车辆修理、清洗场地,并对油污水进行收集处理。  4.13 食堂的废水必须经隔油池作油水分离后再进行污水处理,隔油池应不定期的清掏。  4.14 垃圾堆场产生尤其是危险废物临时堆场产生的渗滤废液的处理执行《固体废物堆场的管理规定》。  4.15 洗涤剂、清洗液要采用无磷产品并经过过滤后进入污水管网,厕所要由专门的清洁工人进行处理,保持厕所的清洁,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并由有资质的单位不定期对化粪池进行清理,确保化粪池、下水道畅通,无阻塞、满溢现象。  4.16 基建施工单位产生的废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排放,由工程部门进行宣贯和监督。  4.17 各分厂应按地方环保部门要求,配备相应的化验设备和自动监控系统对污水排放口水质进行自我监测,并按各地方规定周期请监测部门进行监测,获取《环境监测报告》。若发现污水排放有超标现象,及时查找原因,限期解决问题,确保达标排放。  4.18 达不到污水排放标准中任何一项均属不符合。发生不符合时,责任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上报到安环部,同时安环部应定期检查运行控制记录,不合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  4.19 发生溢油或其他废水泄漏事件,按照《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立即上报,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控制,必要时启动《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防止污染或影响进一步扩大。  5 附件:废水处理方式   序号 名称 废水来源 类别 处理方式 备注   1 办公、宿舍、洗浴洗涤用水 内场 生活废水 (经化粪池后)进入污水管网   2 食堂含油废水 内场 生活废水 经隔油池后进城市污水管网   3 初期雨水 内场 雨水 进入雨水管网   4 冲厕水 内场生活废水 生活废水 (经化粪池后)进入污水处理站   5 含有毒有害、污油或化学物质的废液 化验室及内场 生活废水 指定点存放,由有资质的单位接收   6 基建施工产生的生活废水 内场 生活废水 进入污水管网   7 烧结厂工业废水 车间 工业废水 污水处理站处理,过滤后,清洗道路及绿化   8 熔炼厂工业废水 车间 工业废水 污水处理站处理,过滤后,清洗道路及绿化

8. 内河干货船自查清单没填海事罚多少钱

第一条 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登轮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第七条 船舶应当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保证船员适任、船舶适航。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在船保存二年。

第八条 船长应当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障船舶满足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

船长在海上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第九条 船舶检验发证机构应当确保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保证其检验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并为其开展的检验业务负责。

第十条 船舶应当始终保持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完整显示本船信息。

第十一条 船舶、航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船舶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船舶监查员”)做出专业判断。

第十二条 船舶监查员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船舶监查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船舶监查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舶在港期间实施监督检查,避免影响船舶正常生产作业。

第十四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的抽查行为,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和保安等方面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船舶存在可能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的,船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第三章 信用管理

第十六条 船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口信息,并对报告真实性负责。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按有关国际公约及国际通行做法执行。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应当在预计抵达港口4小时前(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将航次动态、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拟停靠时间和地点向抵达港口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4小时内,将上款所述信息向离开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还应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船舶可以通过互联网、手机、传真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并在船舶航海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如有明显理由怀疑船舶报告信息不实或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应当在船舶抵达港口后,开展安全监督。

第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基本情况、检验发证质量、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情况、公司和船舶信用状况、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事故险情记录等信息,建立中国籍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对中国籍船舶进行风险分类分级管理。

对外国籍船舶,可参照中国籍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进行风险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收集、处理船舶相关信息,建立船舶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船舶良好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评定的“诚信船舶”;

(二)最近三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发生滞留;

(三)十二个月内最近一次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记录良好,无重大缺陷;

(四)按规定履行船舶报告义务,且未发生谎报瞒报行为;

(五)按期缴纳各项规费;

(六)在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评价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船舶不良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评定的“重点跟踪船舶”;

(二)未按规定履行船舶报告义务;

(三)故意逃缴规费;

(四)在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评价不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网站公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条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跟踪并定期核查其登记船舶的安全管理状况,加强对其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四章 目标船选择

第二十五条 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加入的区域性港口国监督组织的规定选取目标船舶。

第二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全面覆盖、重点突出、公开便利的原则,依据选船标准及风险分类分级评价、公司和船舶信用状况,合理选择船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第二十七条 经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的船舶,其他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六个月内不再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

经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的船舶,其他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两个月内不再实施船舶安全监督。

但下列船舶除外:

(一)客船、危险品船、砂石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舶;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船舶;

(三)综合质量评价或信用评价低的船舶;

(四)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

(五)AIS等设备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船舶;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船舶;

(七)本规则第十八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未有明显依据列入船舶安全监督、船旗国检查选船标准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得登轮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一节 船舶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船舶安全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 船舶自查情况;

(二) 法定证书文书的有效性;

(三) 船员配备情况;

(四) 货物积载情况;

(五) 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如果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船舶明显存在危及安全、健康或环境的缺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开展船舶安全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于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提出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处理意见:

(一) 警示教育;

(二) 责令整改;

(三) 限制操作;

(四) 行政调查。

第三十二条 对警示教育以外的处理意见,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的《船舶安全监督报告》,并经船长签名确认。

《船舶安全监督报告》一式二份,一份由海事管理机构留存,一份留船至少保存二年。

船舶监查员应将相关监查信息于三个工作日录入信息系统。

第二节 船舶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船舶配员;

(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四)载重线要求;

(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八)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

(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第三十四条 船舶监查员登轮后,应当先进行初始检查,对船舶进行巡视,核查船上证书、文书以及历史检查缺陷的纠正情况。

对已经纠正的历史缺陷,船舶监查员应当予以关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员应当对船舶实施详细检查,并告知船方进行详细检查的原因:

(一)巡视或者核查过程中发现在安全、防污染、保安、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方面明显存在缺陷或者隐患的;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

(三)历史缺陷未按要求纠正的;

(四)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明显存在危及安全、健康或环境的缺陷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求进行详细检查的。

第三十五条 检查时船舶监查员不得少于两名。

第三十六条 船舶监查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对船舶存在的缺陷做出判断,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际公约的规定,提出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处理意见:

(一)开航前纠正缺陷;

(二)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

(三)滞留;

(四)禁止船舶进港;

(五)限制船舶操作;

(六)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七)驱逐船舶出港;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 船舶监查员做出处理决定时,应当避免对船舶造成不当滞留或延误。

第三十八条 中止检查:如果船舶整体状况明显低于标准,船舶监查员可以采取中止检查措施,直到相关方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船舶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跟踪检查:如滞留缺陷不能在检查港纠正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允许该船驶往最近的修理港,并及时通知修理港的主管当局或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跟踪检查通知的主管当局或海事管理机构应验证船舶缺陷纠正情况,关闭已纠正的缺陷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发出通知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条 检查结束后,船舶监查员应当签发相应的《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应当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上签名。

船舶监查员应将相关检查信息于三个工作日录入信息系统。

第四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四)、(七)项所列处理措施之一的,对于中国籍船舶应当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外国籍船舶应当通报船旗国政府。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重大的船舶缺陷以及导致船舶滞留的缺陷通知航运公司、相关的船舶检验发证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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