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的船舶发展史在中国,商代已造出有舱的木板船,汉代的造船技术更为进步,船上除桨外,还有锚、舵。 唐代,李皋发明了利用车轮代替橹、桨划行的车船、桨划行的车船。 宋代,船普遍使用罗盘针(指南针),并有了避免触礁沉没的隔水舱。同时,还出现了10桅10帆的大型船舶。15世纪,中国的帆船已成为世界上最大、最牢固、适航性最优越的船舶。中国古代航海造船技术的进步,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 2. 中国的船舶发展史简介发端于春秋战国时期 据丁正华所著《中国航海史》,早在春秋战国时期,越国、吴国和齐国航海活动活跃。齐国发展了源于山东半岛至渤海湾的航海。崛起于北方的燕国把航海发展到朝鲜半岛,进一步与日本之间沟通了海上交通,可以看作是中日之间海上航路的开始。 汉朝时远航印度洋 汉代是古代航海史中有突出成就的时期。汉使船舶的远洋航程来回达8000海里以上,途径暹罗湾和斯里兰卡。汉使远航印度洋,是开拓我国至西洋的海上丝绸之路的开端,也是东西洋之间海上交通的创举。 唐代已有东西洋航线 由于强大的经济基础和对外开放措施,唐代的航海业有了巨大的发展。唐代地理学家贾耽曾记载中国至东西洋的海上航线,“登州海行入高丽、渤海道”,当时已是中国至朝鲜半岛的习惯航线。去西洋的“广州通海夷道”,详细记述了从广州出发,经南海、马六甲海峡,越印度洋,过斯里兰卡、印度半岛、巴基斯坦,又渡波斯湾、幼发拉底河,历末罗国(今巴士拉),后由陆路到缚达城(今巴格达)。 明代的郑和七次出使西洋,是我国古代航海史上最伟大的事迹之一。其先后历经西南太平洋、南亚、印度洋和东非等30余国。 明末清初趋于衰落 明晚期至清朝,由于海禁锁国等政策,航海事业趋于衰落。新中国成立之后,海上运输线又重新被重视。 3. 中国的船舶发展史手抄报安全的呗 第一部分:交通安全常识 (一)、道路交通安全常识 指挥灯信号的含义 (1)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 (2)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3)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超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 (4)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须靠边行走; (2)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 (3)不准穿越、倚坐道口护拦。 (4)不准在道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5)列队通过道路时,每横列不准超过2人。儿童的队列须在人行道上行进。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乘坐公共电、汽车须在站台或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 (2)不准在车行道上招呼出租汽车。 (3)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公共汽车、电厂、出租汽车和长途汽车。 (4)机动汽车行驶中,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准跳车。 (5)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坐在车厢拦板上。 骑自行车、三轮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了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2)通过陡坡,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途中车闸失效时,须下车推行。 (3)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它车辆或手中持物。 (4)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它车辆牵引。 (5)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6)骑三轮车不准并行。 (7)未满16周岁的人,不准在道路上赶畜力车。 (8)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 (二)水上交通安全常识 1、不乘坐无牌无证船舶。 2、不乘坐客船、客渡船以外的船舶。 3、不乘坐超载船舶或人货混装的船舶。 4、不乘坐超冒险航行的船舶。 5、集体乘船应注意:要有老师带队,指挥,上下船要排成队,不得打闹、走动;要顺从船上工作人员指挥,维护好船上秩序。 (三)铁路交通安全常识 行人和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注意: (1)行人和车辆在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及平过道处,发现或听到有火车开来时,应立即躲避到距铁路钢轨2米以外处,严禁停留在铁路上,严禁抢行超过铁路。 (2)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必须听从道口看守人员和道口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3)凡遇到道口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发出报警、道口信号显示红色灯光,或道口看守人员示意火车即将通过时,车辆、行人严禁抢行,必须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距最外股钢轨5米(栏门或报警器等应设在这里)以外,不得影响道口栏杆(栏门)的关闭,不得撞、钻、爬越道口栏杆(栏门)。 (4)设有信号机的铁路道口,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红灯稳定亮时,表示火车接近道口,禁止车辆、行人通行。 (5)红灯熄白灯亮时,表示道口开通,准许车辆、行人通行。 (6)遇有道口信号红灯和白灯同时熄灭时,需停车和止步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 (7)车辆、行人通过设有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道口以及人行过道时,必须停车或止步了望,确认两端均无列车开来时,方准通行。 严禁在铁路路基上行走,乘凉、坐卧钢轨。严禁在站内或区间内铁路上逗留、游逛、穿越或捡拾物品。 禁严扒车、钻车、跳车和无票乘车。铁路桥梁和铁路隧洞禁止一切行人通过。 第二部分:消防安全常识 1、燃烧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有可燃物、有助燃物、有着火源。常见的火源有:明火、高温物体、火星、电火花、强光等。 2、生活中的因素引起的火灾主要包括:用火不慎、用电不慎、用油不慎、用气不慎、吸烟不慎、玩火、燃放烟花爆竹等。 3、学校及公共场所防火 (1)禁止学生携带烟花、爆竹、砸炮、火柴等易燃易爆物品进校。 (2)实验用的易燃易爆物品,要有专门库房存放,随用随领,不要在现场存放。 (3)注意经常检查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情况,用完后要切断电源。 (4)不带火种不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如汽油、洒精等)去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山林防火 (1)教师和家长带孩子外出野游、打猎、放牧、采药时不要带火种进山,更不准在山林地区吸烟。 (2)学校组织学生到山林地区旅游时,严禁组织野炊、篝火等活动。 家庭防火 (1)安全使用炉火 一是烟囱要远离电线、顶棚、木墙壁和木门窗等,至少相隔0.2米以上。 二是炉体周围应有防护或离开可燃物0.5米以上。 三是清除炉灰、炉渣时不要乱倒,不可接触可燃物,最好要有固定的安全地方,刮风天倒炉灰更应注意。 四是生火时千万不要用汽油、柴油和洒精等引火。 (2)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 一是液化石油气灶具不能放在卧室、办公室、阳台或仓库、礼堂等公共场所内,以防漏气失火。 二是正确掌握开关的使用方法,要火等气,不要气等火,用毕切记关阀门、开关,阀门坏了要及时更换。不要让儿童使用灶具或随意玩弄开关。 三是使用液化气时,要有人看管,不可远离,随时注意调节火头的大小,防止汤水外溢浇灭焰或被风吹灭火焰,引起跑气。 四是液化气罐应直立,不能倒放,更不能用开水泡或火烤。 五是如发现有气漏出,应立即采取措施:打开门窗,用扇子煽,以便通风换气(但不能用电扇吹),然后查找漏气部位。 灭火基本知识 (1)隔离法:这是一种消除可燃物的方法。 (2)窒息法:阻止空气流入燃烧区,减少空气中氧气的含量,使火源得不到足够的氧气而熄灭。 (3)冷却法:用水或其他灭火剂喷射到燃烧物上,将燃烧物的温度降低到燃点以下,迫使物质燃烧停止;或将水和灭火剂喷洒到火源附近的可燃物上,降低可燃物温度,避免火情扩大。 (4)抑制法。 报警 一旦发生火灾,要迅速打电话“119”向消防队报警,并立即组织人员扑救。扑救时要先救人后救物,先重点后一般,先断电后救火,并注意顺风救灾,特别是野外火场。灭火时一般就地取材,如用水、砂、土等灭火器材,特别要设法控制火势蔓延。严禁动员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山林火灾的扑救工作。同时要加强不准中小学生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的教育管理,遇有自发扑救森林火灾的情况,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加以劝阻,以防止发生不必要的人身伤亡事故。 报警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说明失火单位或住户所在的区(县)、街道或乡、村。有重名时,要区别开来,以免找错。地名或单位名称有相似或易混的字,要加以强调,说得清楚明白。 (2)要报清、报全单 4. 中国的船舶发展史论文1000字人力踩踏木轮驱动的明轮船。公元782~785年,杭州知府李皋在船的舷侧或艉部装上带有桨叶的桨轮,靠人力踩动桨轮轴,上半部露出水面,所以称为“明轮船”或“轮船”。在19世纪以前,船舶主要靠人工摇橹和风帆推进。 1769年,法国发明家乔弗莱·达邦在船上安装蒸汽机用以驱动—组木桨,但航速很慢,未能显示出优越性。1802年,英国人西明顿建造了蒸汽动力的“夏洛蒂·邓达斯”号明轮船。 1807年,美国机械工程师富尔顿设计出蒸汽机带动车轮拨水的“克莱蒙特”轮船。该船性能可靠,执行了世界上最早的轮船定期航班,奠定了轮船不容摇撼的地位,因此富尔顿被称为“轮船之父”。 1829年,奥地利人约瑟夫·莱塞尔发明了可实用的船舶螺旋桨,克服了明轮推进效率低、易受风浪损坏的缺点。此后螺旋桨推进器逐渐取代了明轮。 5. 中国的船舶发展史认知一、浮具是最早的船的雏形:浮具是人类最早使用的水上工具。浮具所使用的物料包括倒下的树干、脱落的树枝,以及随处可见的竹竿和芦苇。树干、竹竿、芦苇等本身浮力小,需要束捆起来使用;而葫芦则具有体轻、浮力大、防水性强的优点。古人一般将三、四个葫芦串接起来,缚在腰间,入水后人半沉半浮,利用手脚划水前进,古代称这种浮具为腰舟。 二、筏子:筏子的制作材料多为树干、竹竿、芦苇等长条形的物体,把它们横向排列,然后用野藤、草绳、皮条捆扎起来。后来,人们又将树干或竹竿扎成长方形框架,在框内缚上其他具有浮力的物体,如皮囊、葫芦、陶器等,以制成不同材料的浮筏。与单体浮具相比,筏子的浮力增强了,行驶时更平稳和安全;筏面面积扩大,可运载更多货物,人在筏面上可立可坐,无需使半身浸在水里。筏子确实是一种更为有效的水上工具。 三、独木舟:独木舟最迟在大约七千年前就已经出现,初时的独木舟结构极为简单,一般是捞取一段槽状朽木并将其内部稍加整理,或者将一段树干砍挖成槽,然后削去外面的旁枝和树杈。当时制造独木舟的主要工具是石刀、石斧等,以如此简陋的工具制造独木舟,特别是在整段树干上挖槽,当然是困难重重,所以制造独木舟时必须使用火。 6. 中国的船舶发展史感想造成故障原因有3种:一是温度继电器使电磁阀动作频繁;二是供液电磁阀损坏;三是库房不保温。 温度继电器动作使电磁阀动作频繁、温度继电器温包安装不当造成温度继电器温包感受库房温度发出信号不灵敏、温度继电 器损坏造成信号无法准确的传递是电磁阀动作的三大原因。 7. 中国的船舶发展史和现状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制造出独木舟的国家之一,并利用独木舟和桨渡海。独木舟就是把原木凿空,人坐在上面的最简单的船,是由筏演变而来的。虽然这种进化过程极其缓慢,但在船舶技术发展史上,却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独木舟需要较先进的生产工具,依据一定的工艺过程来制造,制造技术比筏要难的多、其本身的技术也比筏先进得多,它已经具备了船的雏形。 在中国,商代已造出有舱的木板船,汉代的造船技术更为进步,船上除桨外,还有锚、舵。 唐代,李皋发明了利用车轮代替橹、桨划行的车船、桨划行的车船。 宋代,船普遍使用罗盘针(指南针),并有了避免触礁沉没的隔水舱。同时,还出现了10桅10帆的大型船舶。15世纪,中国的帆船已成为世界上最大、最牢固、适航性最优越的船舶。中国古代航海造船技术的进步,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 18世纪,欧洲出现了蒸汽船。19世纪初,欧洲又出现了铁船。19世纪中叶,船开始向大型化、现代化发展。 8. 中国的船舶发展史图片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制造出独木舟的国家之一,并利用独木舟和桨渡海。 独木舟就是把原木凿空,人坐在上面的最简单的船,是由筏演变而来的。虽然这种进化过程极其缓慢,但在船舶技术发展史上,却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独木舟需要较先进的生产工具,依据一定的工艺过程来制造,制造技术比筏要难的多、其本身的技术也比筏先进得多,它已经具备了船的雏形。在中国,商代已造出有舱的木板船,汉代的造船技术更为进步,船上除桨外,还有锚、舵。唐代,李皋发明了利用车轮代替橹、桨划行的车船、桨划行的车船。宋代,船普遍使用罗盘针(指南针),并有了避免触礁沉没的隔水舱。同时,还出现了10桅10帆的大型船舶。15世纪,中国的帆船已成为世界上最大、最牢固、适航性最优越的船舶。中国古代航海造船技术的进步,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18世纪,欧洲出现了蒸汽船。19世纪初,欧洲又出现了铁船。19世纪中叶,船开始向大型化、现代化发展。 9. 中国的船舶发展史论文论海上丝绸之路与中外文化交流 中国丝绸誉满天下,早在公元前就分海、陆两路向外传播。中外学者对陆上“丝绸之路”的研究,已有不少成果,但还没有系统地研究中国丝绸通过海路外传,以及它在中外文化交流中的影响和所占有的重要地位。其实,中国的丝绸由海路外传,比陆路持续的时间更长,到达的地区更广,在历史上的影响也更大。这些问题值得我们去探讨和研究。我在就个人的初步研究,谈些以下不成熟的看法。 一、海上“丝绸之路”的形成时期—唐代(618-907)以前中国丝绸的外传及其影响 从东海(今黄海)起航的船只主要航行朝鲜和日本。据历史记载,早在公元前1112年周周武王封箕子于朝鲜时,就“教其民田蚕织作”。公元199年中国蚕种东传到日本。公元238年倭国女王卑弥呼派使者到中国赠送礼品,魏明帝回赠精美丝织品。这是中国丝绸作为皇帝的礼品而传入日本的最早文献。南朝时,中国派四名丝织和裁缝女工到日本传授技艺。他们对日本丝织工业的发展,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中国海船从南海航路起航,于公元前140-87年,带了大批黄金和丝织品,途经今越南、泰国、马来西亚、缅甸,远航到黄支国(今印度康契普拉姆)去换取上述国家的特产,然后从斯里兰卡返航。这样,早在公元前,中国丝绸就传入上述各国。 随着中国政治影响的日益扩大和由于中国精美绝伦的丝绸对世界各地具有的极大吸引力,东南亚、南亚、乃至西亚、欧洲各国都派使节到中国通好,献礼品以求赏赐丝绸和进行贸易交换。便如,据《后汉书》记载,公元131年,今爪哇(当时的叶调国)、公元159和161年今印度(当时的天竺)和公元97、120和131年今缅甸(当时的掸国)都遣使业中国进献方物,换得丝绸。这是中国丝绸传入今日印度尼西亚、印度和缅甸,并通过缅甸到欧洲大秦(罗马)的另一条途径。 这个时候的特点如下:中国丝绸从海路外传虽开始很早,但作为商品交换,只限于统治阶级所需的奢侈品,以官方的“朝贡贸易”为主,其数量、次数和规模都不大。其目的只是想在外交上达到“敦睦邦交”和扩大对外政治影响;还未注意到通过海外贸易,在经济上能增加国库的收入。民间的海外丝绸贸易,从外国文献来看似早开始。而在我国史书中却很少记载,可见丝绸作为商品生产和商业活动,还不普及和发达。 二、海上“丝绸之路”的发展时期----唐、宋时代(960-1279)中国丝绸的外传 唐朝和日本、朝鲜的海上贸易较前代更加频繁,日本的遣唐使,名义上虽是遣使贡方物而唐亦回赐丝绸作为礼品,裨上是变相的官方贸易。如802年,日本遣使270人到中国,每人赐绢五匹,共计1,350匹。从宋朝开始,出现了民间贸易。据泉州商人李充的原文报告“自置船一只携带各种丝绸和瓷器到日本贸易。”可见当时民间丝绸贸易已很发达。在频繁的民间丝绸贸易的影响下,日本出现了在仿制“唐绫”(中国丝绸)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博多织”的纺织法。 朝鲜和中国的贸易也很发达,许多来自新罗的朝鲜的人在中国楚州(今准安)侨居。当时楚州是通往朝鲜、日本的重要海港,这些新罗人经营海上运输,为中日和中朝之间的文化交流和传布丝绸中起了重要的桥梁作用。 唐代地理学家贾耽说,中国海船从广州经南海到波斯湾的巴士拉港,全和需时三个月。这条航线把中国和三大地区;:以室利佛逝(今印苏门答腊)为首的东南亚地区;以印度为首的南亚地区;以大食为首的阿拉伯地区,通过海上丝绸贸易连接在一起。这些地区是中国丝绸贸易的集散地;也是当时世界上政治、经济、宗教和文化的中心。这条传布丝绸到外国的航路,在传布丝绸的同时,对促进各国之间的特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相互传布和影响,起了重要的媒介作用。 赵汝适的《诸蕃志》和周去非的《岭外代答》,两书著者是宁代人,也有与上述相同的记载。 综上所述,这个时期的特点表现在:中国丝绸作为商品外传已由陆路转向海路。唐朝开始设市舶司到宋朝又有发展,标志着海外丝绸贸易性质的转变。除原有的“朝贡贸易”外,则以市舶贸易为主;开始从过去只注意政治上扩大对外影响,以达“敦睦邦交”,而发展到把它作为财政经济上的一项重要收入。市舶贸易对宋政权的财政收入起了很大作用。以公元1128年为例,它占国家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除上述官方丝绸贸易外,民间海商住海外进行丝绸贸易的,也蓬勃发展。丝绸作为商品生产和商业活动已经很发达。 10. 中国的船舶发展史简述中国航海历史悠久。早在距今7000年前的新石器时代晚期,中华民族的祖先已能用火与石斧“刳木为舟,剡木为楫”。 到春秋战国时期,随着木帆船的逐步诞生,出现了较大规模的海上运输与海上战争。 到秦汉时代,出现了秦代徐福船队东渡日本和西汉海船远航印度洋的壮举。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东吴船队巡航台湾和南洋,法显从印度航海归国,中国船队远航到了波斯湾。 从随唐五代到宋元时期,中国航海业全面繁荣、海上丝绸之路远届红海与东非之滨。 11. 中国的船舶发展史思维导图一,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相互之间 当动产抵押物与质权竞合时,原则上遵循“先来后到”的规则,先设立的,优先于后设立的。 但是,上述规则也有例外的情况: (一)《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 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和《九民纪要》第六十五条“同一动产上同时设立质权和抵押权的,根据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后情况来确定清偿顺序: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未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因此时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故抵押权优先受偿。”由此可知,同一动产上存在抵押权和质权时,公示(交付、登记)在先的优先于公示(交付、登记)在后的。 (二)《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由此可知,先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 (三)《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 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此处规定的是“超级动产抵押权”,也就是买卖动产时,为担保转让价款所设立的动产抵押权,其优先于动产买受人以该动产设立的质权、抵押权。 (四)《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四条 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转质权优先于质权。 为此,笔者给大家总结了一个思维导图: 相关案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法国外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7)沪01民初11号 裁判要旨:前述抵押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且两者间内容相互冲突,而内容相冲突之物权,其相互间之效力,应依其权利确定之时序而定。具体到本案情形而言,因浮动抵押权需待特定事由发生方转换为特定担保,抵押人当时拥有的全部动产至此才特定为抵押物,故在抵押物特定化之前,其他担保物权应优先于浮动抵押权,只有当抵押物特定化后,设押财产丧失其流动性,浮动抵押权的效力才优先于在此之后设立的担保物权。现中国银行欲行使之抵押权既系浮动抵押权,则如前所述,其抵押物的特定化直至其主张相关权利之日方完成,在此之前,因其约定的抵押权标的物尚不具有物权客体的法律特征,相关抵押权范围实际尚未确定。现中国银行就系争财产享有之抵押权系确定于其向烟台中院起诉之日,晚于法国外贸银行质权生效之日,故应认定中国银行的抵押权确定晚于法国外贸银行的质权,中国银行主张的优先受偿权并不成立。中国银行的相关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中国银行另主张同一物上抵押权与质权并存的,抵押权应优先于质权受偿。对此本院认为,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和质权具有相同效力的,应以权利确定时间的先后顺序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所规定的抵押权优先受偿,在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方可适用,本案中中国银行抵押权虽经登记,但并未即时完全确定,故本案不适用该条司法解释,中国银行的相关主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之间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由此可知,当动产抵押权、质权设立在先,留置权设立在后时的顺位规则是: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 但当留置权成立在先,动产抵押权、质权成立在后,如何确定清偿顺序呢? 分两种情况来讨论: ①留置权成立在先,若是动产所有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设立质权、留置权,则留置权优先。 ②留置权成立在先,若是留置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再设立动车质权、抵押权,则后设立的动产质权、抵押权优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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