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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集装箱运输现状(船舶集装箱运输现状调研)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05 01:15 点击:97 编辑:admin

1. 船舶集装箱运输现状调研

  海洋运输是国际物流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它是指使用船舶通过海上航道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港口之间运送货物的一种方式。国际贸易总运量中的2/3以上,中国进出口货运总量的约90%都是利用海上运输。  随着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重要的海运大国之一。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海运事业发展迅猛,港口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均保持快速增长,发展势头良好。  2012年,海运市场BDI平均值为920点,而2011年平均值为1549点,同比下降40.6%。截止2012年底,从事国内沿海运输的万吨以上干散货船共计1618艘/4940万载重吨,700TEU以上集装箱船(不含多用途船)共计149艘,总箱位数44.8万TEU。  2013年沿海建设完成投资982.49亿元,下降2.2%。沿海港口新建及改(扩)建码头泊位125个,新增吞吐能力30597万吨,其中万吨级及以上泊位新增吞吐能力27163万吨。2013年沿海运输完成货运量16.47亿吨、货物周转量19216.14亿吨公里;远洋运输完成货运量7.12亿吨、货物周转量48705.37亿吨公里。2013年两岸间海上运输完成客运量156.77万人,货运量5988.09万吨,比上年分别下降4.6%和4.2%;集装箱运量204.04万TEU,比上年增长8.5%。  2014年上半年中国出口集装箱运价指数(CCFI)均值为1102点,与2013年同期1093点基本持平;波罗的海干散货运价指数(BDI)平均值为1179点,虽然比2013年同期增长40%,但二季度平均值仅为982点,多次跌破千点大关。  全球海运业的长期需求仍然旺盛,中国仍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当中,未来中国将继续着力推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也必然会刺激对大宗物资的消费,进而产生大量的海运需求,这一拉动效应将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显现出来,中国海运业的发展前景光明。  中投顾问发布的《2015-2019年中国海运行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共十三章。首先介绍了海洋运输的定义、特点、分类等,接着分析了国际国内海运业的现状,然后具体介绍了集装箱运输、石油运输、液化天然气运输、干散货运输的发展。随后,报告对海运行业做了国内外重点企业经营状况分析、关联产业发展分析和未来前景趋势分析,最后详细列明并解析了与海运行业密切相关的政策和法规。  本研究报告数据主要来自于国家统计局、海关总署、商务部、财政部、中投顾问产业研究中心、中投顾问市场调查中心、中国海运协会以及国内外重点刊物等渠道,数据权威、详实、丰富,同时通过专业的分析预测模型,对行业核心发展指标进行科学地预测。您或贵单位若想对海运行业有个系统深入的了解、或者想投资海运行业,本报告将是您不可或缺的重要参考工具。建议参考书籍《2015-2019年中国海运行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

2. 集装箱船运输特点

集装箱运输(Container freight transport),是指以集装箱这种大型容器为载体

1、能长期反复使用,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2、有装卸、搬运的装置,便于进行机械装卸;

3、能方便地在各种运输工具之间直接换装、固定,不翻动箱内的货物;

4、便于货物满装和卸空;

5、容积不小于1立方米。

3. 船舶集装箱运输现状调研分析

集装箱怎样周转?

集装箱在全球流转,主要通过集装箱船舶和各地的船公司箱管来运输和操作。

首先全球有很多船公司,每个船公司都有自己公司的集装箱在世界各地港口的堆场存放/使用。港口的场站也会安排船公司自己的 箱管在那办公,主要针对到港箱子的安排使用。

举例来说,一个马士基船公司(马士基)的箱子,从上海发往美国洛杉矶,到洛杉矶后,如果正好有往其他港口发的货要走MSK船公司,那么这个箱子到港口,拆空,返厂,就可以装货发往其他港口。如果没有货要装,可以在码头继续堆存,如果时间较长的话,船公司可能就会考虑通过集装箱船,运到其他需求量大的港口,以备使用。

4. 集装箱船发展现状

集装箱船的运力是指集装箱船可以装载的集装箱数量,集装箱是国际海上贸易中最重要的载体,可以这么说,没有集装箱就没有海上贸易。

5. 集装箱船舶大型化发展趋势

岸边集装箱起重机(简称岸桥)是集装箱船与码头前沿之间装卸集装箱的主要设备。个别码头还利用岸桥的大跨距和大后伸距直接进行堆场作业。岸桥的装卸能力和速度直接决定码头作业生产率,因此岸桥是港口集装箱装卸的主力设备。

岸桥伴随着集装箱运输船舶大型化的蓬勃发展和技术进步而在不断更新换代,科技含量越来越高,正朝着大型化、高速化、自动化和智能化,以及高可靠性、长寿命、低能耗、环保型方向发展。更多请咨询400-086-3056

6. 船舶集装箱运输现状调研报告

要想使用集装箱做民宿,那首要的就是需要先跟当地的规划局进行申请,大家需要先准备好所有的材料,包括个人的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整体的规划设计等等,这个需要提交到当地的规划局,会先核实一下最基本的信息,而且也会去实地进行考察,没有任何问题,到时候会下发具体的通知,可以拿到审批报告。之后就可以开始正常的搭建集装箱,不过要注意使用集装箱做名宿也需要注意做好防火措施,而且质量不能有任何问题。

7. 海运集装箱运输的现状

不一定,因为国内江河运输也可以装集装箱进行运输。

海运国际集装箱运输是海关名词,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与外国港口之间的海上集装箱运输,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全程运输为海上国际集装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区段。

基本信息

中文名海运国际集装箱运输外文名International container transport by sea相关条目道路运输

介绍

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与外国港口之间的海上集装箱运输,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全程运输为海上国际集装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区段。

8. 海运集装箱现状

当前,疫情反复引起全球供应链紧张、欧美需求旺盛、叠加航班班次削减、海外港口装卸能力不足,出现海外空箱滞留严重、而国内“一箱难求”、航运价格攀升的现象。

       航运运力紧张、运价高企;集装箱吞吐量同比下滑。中国出口集装箱运价指数(CCFI)数据自2021年2月小幅下滑后,4月以来持续攀升。截至9月3日,CCFI报的3097.58点,为历史最高点。其中,地中海航线、欧洲航线远超其他地区航线

9. 船舶调研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是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海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条例。 于1990年1月11日国务院批准,经1990年3月3日交通部令第14号发布。

第二章报告

第三章调查

第四章处理

第五章调解

第六章罚则

特别规定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海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本条例的实施机关。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

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和沿海水域内渔业船舶之间、军用船舶之间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的下列事故:

(一)碰撞、触碰或浪损;

(二)触礁或搁浅;

(三)火灾或爆炸;

(四)沉没;

(五)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

(六)其他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

第二章报告

第五条 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立即用甚高频电话、无线电报 或其他有效手段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或设施的名称、呼号、国籍、起讫港,船舶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海况以及 船舶、设施的损害程度、救助要求等。

第六条 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除应按第五条规定立即提出扼要报 告外,还必须按下列规定向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

(一)船舶、设施在港区水域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 24小时内向当地港务监督提交。

(二)船舶、设施在港区水域以外的沿海水域发生海上交通事故,船舶必须在到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个港口后48小时内向港务监督提交;设施必须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用电报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报告《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要求的内容。

(三)引航员在引领船舶的过程中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应当在返港后24 小时内向当地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前款(一)、(二)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间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的,在征得港务监督同意后可予以适当延迟。

第七条 《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当如实写明下列情况:

(一)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

(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地址;

(三)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

(四)事故发生的时的气象和海况;

(五)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附相对运动示意图);

(六)损害情况(附船舶、设施受损部位简图。难以在规定时间内查清的,应于检验后补报);

(七)船舶、设施沉没的,其沉没概位;

(八)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海上交通事故报告必须真实,不得隐瞒或捏造。

第九条 因海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船长、设施负责人庆申请中国当地或船舶第一到达港地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或鉴定,并应将检验报告副本送交港务监督备案。

前款检验、鉴定事项,港务监督可委托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其费用由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船舶、设施发行火灾、爆炸等事故,船长、设施负责人必须申请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鉴定,并将鉴定书副本送交港务监督备案。

第三章调查

第十条 在港区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港区地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

在港区水域外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或船舶到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个港口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必要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指定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

港务监督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参加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 港务监督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调查应客观、全面,不受事故当事人提供材料的限制。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港务监督有权:

(一)询问有关人员;

(二)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三)要求有关当事人提供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报务日志、航向记录、海图、船舶资料、航行设备仪器的性能以及其他必要的原始文书资料;

(四)检查船舶、设施及有关设备的证书、人员证书和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的适航状态、设施的技术状态;

(五)检查船舶、设施及其货物的损害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

(六)勘查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港务监督在调查中,可以使用录音、照相、录像等设备,并可采取法律允许的其他调查手段。

第十二条 被调查人必须接受调查,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节,并提供真实的文书资料。

港务监督人员的执行调查任务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

第十三条 港务监督因调查海上交通事故的需要,可以令当事船舶驶抵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当事船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港务监督同意,不得离开指定地点。

第十四条 港务监督的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材料,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人员因办案需要可以查阅、摘录或复制,审判机关确因开庭需要可以借用。

第四章处理

第十五条 港务监督应当根据对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作出《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判明当事人的责任;构成重大事故的,通报当地检察机关。

第十六条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舶、设施的概况和主要数据;

(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和地址;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气象海况、损害情况等;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依据;

(五)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及依据;

(六)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港务监督可以根据其责任的性质和程度依法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中国籍船员、引航员或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扣留、吊销职 务证书;

(二)对外国籍船员或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将其过失通报其所属国 家的主管机关。

第十八条 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需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由港务监督提交其主管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根据海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港务监督可责令有关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限期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拒不加强安全管理或在限期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港务监督有权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可采取其他必要的强制 性处罚措施。

第五章调解

第二十条 对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港务监督调解。

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不得强迫。

第二十一条 前条民事纠纷,凡已向海事法院起诉或申请海事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再申请港务监督调解。

第二十二条 调解由当事人各方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负责该事故调查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申请。港务监督要求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附经济赔偿担保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港务监督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及职务、纠纷的主要事实、当事人的责任、协议的内容、调解费的承担、调解协议履行的基础。调解书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签字,并经 港务监督盖印确认。调解书应交当事方各持一份,港务监督留存一份。

第二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各方应当自动履行。达成协议后当事人翻悔的或逾期不履行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二十五条 凡向港务监督申请调解的民事纠纷,当事人中途不愿意调解的,应当向港务监督递交撤销调解的书面申请,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港和监督自收到调解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能使当事人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宣布调解不成。

第二十七条 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海事法院起诉或申请海事仲裁机构仲裁。

第二十八条 凡申请港务监督调解的,应向港务监督缴纳调解费。调解的收费标准,由交通部会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费用按当事人过失比例或约定的数额分摊;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各方平均分摊。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港务监督可视情节对有关当事人(自然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处以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向港务监督报告事故或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或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要求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的副本的;

(二)未按港务监督要求驶往指定地点,或在未出现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港务监督同意擅自驶离指定的地点的;

(三)事故报告或《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的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不真实,影响调查工作进行或给有关部门造成损失的;

(四)违反第九条规定,影响事故调查的;

(五)拒绝接受调查或无理阻挠、干扰港务监督进行调查的;

(六)在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的证明的。

前款第(五)、(六)项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港务监督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或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港务监督依据本条例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以外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向船籍港的港务监督报告,并于故事发生之日起60内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如果事故在国外诉讼、仲裁或调解,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诉讼 、仲裁或调解结束后60日内将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的副本或影印件报船籍港的港务监 督备案。

第三十三条 派往外国籍船舶任职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职务证书的中国籍船员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其派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签发该职务证书的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本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的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进行违章操作,虽未造成直接的交通事故,但构成重大潜在事故隐患的,港务监督可以依据本条例进行调查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因海上交通事故产生的海洋环境污染,按照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 集装箱船市场分析

750箱位的集装箱船载重量最小也得16500吨左右,因为1个标准箱的总重量为20,5吨,你这船能拉75O个集装箱,总载重量为15375吨,再加上燃油(最大加油量)淡水,物料,缆绳油漆,备品备件,食物粮油,人员及生活物品,以及绑扎箱的物品钢丝挂钩等,常数几百千吨不是很多的,所以我认为得1650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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