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丽水水库排名丽水有九山半水半分田之称,这个半水主要指的是瓯江水系。浙江省第二大,第三大人工湖都在丽水。因此丽水的水库排名第一为丽水市的千峡湖;第二名为紧水滩水库。其中,千峡湖位于景宁和青田之间,为全省第二大人工湖;井水塘水库是处于龙泉和云和之间,为全省第三大水库。此外还有一些中小型的水库,在此不排名。 丽水市地处浙江南部,全境为山区。平均年降水量1800毫米。共有大型水库2座。 1. 滩坑水库 又名千峡湖。位于青田县-景宁县,瓯江最大支流小溪中游。2008年4月建成,总库容41.5亿方,为浙江第2大水库。 2. 紧水滩水库 又名仙宫湖。位于云和县,瓯江干流大溪上游龙泉溪。1988年建成,总库容13.93亿方。为浙江第5大水库。 二、金华海绵城市三库三溪指哪方面?三库三溪”整治工程包含山下吴水库扩容、山口冯水库改造、山下吴水库至长岭水库连通渠 2 千米,新朝线公路改道 1.65 千米,通园溪治理 5.25 千米,赤松溪治理 9.36 千米,回溪治理 2.3 千米。该项目是水资源统一配置工程,也是金华市海绵城市建设江北区块的核心骨干工程,工程采取了上蓄、中通、下排的治理方案。“三库三溪”工程的实施,水库扩容改造增加调蓄涝水能力,河道堤防、排涝泵站建设增加行洪能力,能有效缓解江北区块城市内涝,对改善水生态环境、促进和美乡村建设、新农村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答:水利方面的。 市城投集团将始终秉持“匠心营城”的理念,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强化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人员安全、生产安全,确保工程质量一流、建管水平一流、干部队伍一流,力争把“三库三溪”整治工程建设成为优质工程、精品工程、放心工程、廉洁工程! 三、丽水市莲湖水库搬迁规划9月15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 《简高段关于禁止在丽水市莲湖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拦誉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莲湖水库前期工作取得 里程碑式进展 与此同时 莲湖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正式公布 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工作 进入实质性阶段 可正式开展工程占地和淹没区 实物调查工作 ▲莲湖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示意图 据了解,莲湖水库工程是“浙江水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升瓯江流域防洪安全的控制性枢纽,是服务“浙江水网”布局、维护瓯江流域生态健康的重要措施。工程建设对提升流域防洪安全、改善流域水生态环境等具有重要作用,为瓯江流域水资源利用,促进生态价值转化创造条件,保障丽水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莲湖水库前期工作开展以来,省、市、区三级高度重视。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多次深入宣平溪流域开展技术指导。市、区两级党政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莲湖水库建设工作,并开展专题调研;及时成立了莲湖水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莲湖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 下一步,莲湖水库建设管理中心将继续做好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和移民安置等相关工作,确保项目前期各项工作快速稳步推进,为莲湖水库工程建设顺利念弯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通告详情如下 为确保丽水市莲湖水库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全面准确做好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浙江省丽水市莲湖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区控制范围: (一)工程占地区。分为工程永久占地和临时用地。主要涉及莲都区联城街道苏港村、瑶畈村、竹道村,碧湖镇大吴山村、龙岩村、红南村,老竹畲族镇周坦村,丽新畲族乡黄岭上村。 (二)水库淹没区。为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的经常淹没区和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上因水库洪水回水、风浪、船行波、冰塞壅水等产生的临时淹没区。水库正常蓄水位为高程米。其中: 1.林地、草地:正常蓄水位高程米以下; 2.耕地、园地:高程米以下; 3.人口、房屋:干流为高程米以下,支流为高程米以下; 4.专业项目:按照《防洪标准》(GB50201-2014)和相关技术标准确定。 主要涉及莲都区联城街道苏港村、瑶畈村、竹道村,丽新畲族乡黄岭上村。 (三)水库影响区:存在水库蓄水引起的浸没影响区。主要涉及莲都区联城街道苏港村、瑶畈村、竹道村,老竹畲族镇周坦村,丽新畲族乡黄岭上村。 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详见《浙江省丽水市莲湖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示意图》。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含扩建、改建及房屋装修等),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停止各类在建项目建设。违反规定继续进行建设的,按违法建设行为处理,不予补偿。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新生儿、婚嫁人口和户口临时转出的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等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口迁入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区。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迁入的人口,不作移民安置。 四、本通告发布后,由项目业主会同所在地政府根据《浙江省丽水市莲湖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工作大纲(报批稿)》,组织开展实物调查工作。 五、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区内的所有单位、组织和个人要严格执行本通告的规定,积极支持配合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干扰实物调查和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如需延长,由浙江省人民政府重新发布。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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