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防治水污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黄冈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黄冈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黄冈河干流和九村溪、食饭溪、新塘溪、浮滨溪、东山溪、新圩溪、樟溪、联饶溪等所有分支流以及汤溪水库、胜利水库、牛角笼水库、大潭水库等各类水库、山塘的集雨范围以及人工引水工程,具体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饶平县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三条 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综合治理、生态补偿、污染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市和饶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饶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市和饶平县人民政府对黄冈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 黄冈河流域内各镇人民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负责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协助执法等工作。 黄冈河流域内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饶平县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饶平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饶平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黄冈河流域水资源保护、河道综合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饶平县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建设、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海事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饶平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黄冈河流域污染源整治、生态保护、水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生态保护补偿、水质保护科研等工作,每年向社会公布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饶平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七条 饶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黄冈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对承担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生态修复等生态保护责任的重点区域给予生态保护补偿。黄冈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办法由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饶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流域内各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水环境保护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黄冈河干流和分支流、水库、山塘、人工引水工程水环境的综合整治; (二)黄冈河流域内城镇排水与生活污水处理; (三)黄冈河流域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监测及信息发布; (四)协调各部门、各镇之间的工作; (五)需要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 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与有关省、市、县(区)协调联动的事务,由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实施。第九条 饶平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建立防治黄冈河流域水体污染的应急处置机制,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并定期进行演练。第十条 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河(库)长制。河(库)长是黄冈河干流和分支流、水库、山塘、人工引水工程水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段、水库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河(库)长及其管理的河段、水库由各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黄冈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纳入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度组织对饶平县人民政府、黄冈河干流各段河(库)长和市级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饶平县人民政府依据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每年度组织对黄冈河流域内各镇、黄冈河干流和分支流、水库、山塘、人工引水工程河(库)长和县级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广东水库排名新丰江第1,鹤地第3 饶平汤溪水库第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