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如果被海水泡过之后的话,你要看具体情况,比如如果只是一些机械的话,被泡过之后,你只需要用淡水冲洗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有电气设备的上来的话,那么可能就不能简单这样处理,比如设备上油有可能对海水污染需要更换,还有一些滤芯可能需要更换等等。
船舶发生火应如何应急
发现火情者立即启动最近的火警警报,用附近灭火器进行扑救,并通过电话报告驾驶台或船长。(若烟雾探测器响起,值班驾驶员应立即派值班水手携对讲器前往报警板所显示的报警位置检查,值班水手应及时报告检查情况。) 2. 全船人员迅速到达各自岗位,清点人数,启动消防泵(或应急消防泵)准备实施灭火;船长应立即报告公司及相关主管机构;船舶按章显示号灯号型。 3. 根据起火现场人员报告,如果火势已被扑灭或基本控制,组织隔离队员到现场扑灭余火并进行清理,否则进入灭火程序。 4. 按船长命令,大副指挥隔离队关闭生活区机械及自然通风、切断相关电源、关闭生活区各防火门及走廊房间门窗,搬移火区附近易燃、易爆物品,防止火势蔓延到机舱、驾驶台、电台等重要部位;同时命令用水枪对相邻舱壁进行降温。根据实际情况机舱备车航行,船长操纵船舶减速、变向使生活区失火处所处于下风。 5. 如果烟雾较大火情不明,派探火员携带手提灭火器进入生活区探明火情并及时报告。火情较小时可以直接使用灭火器扑灭;灭火器无法控制火情,大副立即组织探火员携带消防皮龙进入现场扑救。 6. 在现场进行扑救时,消防人员应注意扑救姿势,防止发生窒息、烧烫伤等意外,救护队随时做好急救准备;当点名发现有人员被困时,应首先安排两名探火员搜救,将被困人员救出后,再进行探火和灭火。 7. 火灾扑灭后要防止死灰复燃,经检查确认火已彻底扑灭,方可开启各处门窗并恢复自然通风。 8. 经检查一切正常后,恢复机械通风和相关电源,清理火灾现场,机舱恢复正常航行,解除警报。 9. 处置过程中,船长应随时保持与公司的联系;船舶在港内或近岸航行时,通过公司船长有权联系代理或港口主管机关申请外援;根据事态发展,必要时船长应命令备妥救生艇、筏,一旦灭火失效则进入弃船程序。 10. 注意保护火灾现场,保留现场必要的实物、照片等有效证据;将处置全过程按要求详细记录。
船舶上为什么要进行应急切断系统试验?
电气设备在船上安装完毕,并经过工厂全面检查调试合格后,再按照验船部门审查批准的系泊...9)设有应急舵机系统的船舶,应检查在主电源失电时能迅速自动转到应急电源供电,并能正常操舵;应急舵机应能连续运转30min,以检查其应急电源的容量是否符合....
请问:在船舶安全管理体系中,船舶通信中断(失去联系)应急措施?
船舶不明阶段的处理(船舶失踪) 2.1收集信息 由于条件的限制或船舶不在通讯设备所能覆盖的范围内,可能收不到船舶的船位报告。如果在规定的船舶报告时间里收不到船舶的任何消息,为了对局势进行估计,公司应急小组必须对包括下列资料在内的信息进行收集,以便估计局面,决定是否实施搜索行动。
资料项目 信息收集部门(人) 船名和船型 海务部经理 货物种类/成分 海务部经理/租家 特殊装载状态 海务部经理/租家 航行水域 海务部经理/船长最后报告/附近其他船舶 当地水域 海务部经理/最近海岸电台 无线电设备的特性 机务部经理/生产厂家说明书 船舶规范方面的信息 机务部经理/船检机构 GMDSS普操员的适任 人事部经理/船员考核报告 战争或滞留或其他危险 当地代理/附近其他船舶 2.2行动计划 除收集上述信息以外,其他信息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可能随时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应具体分析。行动指导原则如下: 2.2.1第一阶段(24小时未收到船舶报告) (1)海务部经理复查公司最近航次所收到的船舶船位报,特别是最后一份报告。 (2)海务部经理复查当事船舶与其他部门的通讯,以确定何时与该船进行的最后一次通讯,以及通讯的内容。 (3)海务部经理向有关的无线电海岸电台和/或向船舶所有人(代管船)查询,何时与船舶进行过联系,并在负责来往电话(报)登记的人员和公司其他有关人员的协助下进行。 (4)指定人员向公司所有部门询问关于最后与船舶进行电话通讯的情况以及是否收到有困难的情况报告。 2.2.2第二阶段(48小时未收到船舶报告,也未查到船舶信息) 第一阶段的调查结果应提交给公司的应急小组组长。如果有理由认为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则应按下列步骤行事: (1)海务部经理用卫通/传真/电话和无线电报以及其他任何可行的措施方法,明确通知有关各方关于公司没有收到船舶常规船位报的消息,并请求有关无线电岸台协助呼叫。 (2)海务部经理与船舶下一港的船舶代理和租家代理进行联系,询问有关与船舶进行最后一次通讯的情况。 (3)海务部经理在海图上标出船舶的航行计划和最后一份船位报的位置。邀请熟悉船舶所在海域的航海专家进行讨论。 (4)海务部经理与气象预报机构进行联系,以便获得船舶可能所在的海域的气象信息。 (5)总经理指派专人24小时值守,监控电话和传真,并将情况通报船舶所有人(代管船)。 上述行动应得到各有关部门负责人、航海专家、船舶代理/租家代理、负责来往电话(报)登记的人员、气象局和卫星地面站等人员或机构的协助。 2.2.3第三阶段(72小时未收到船舶报告,也未查到船舶信息) 公司应急小组应立即集合,讨论所有相关的信息。如果应急小组认为有必要采取行动对船舶进行搜索时,则应采取下列措施: (1)总经理向事发当地的无线电海岸电台发送电话(报)、传真或电传,要求当地的无线电海岸电台一旦与船舶有了通讯联系,应尽快与公司进行确认。同时,海务部经理应通过电话尽力呼叫船舶,并要求在同一水域的公司其他船舶尽力与当事船进行联系。 (2)海务部经理请求当地的船舶代理/租家代理尽力通过地方无线电台呼叫船舶。船舶代理/租家代理一旦收到船舶的信息,应立即与公司进行确认。 (3)总经理与救助中心取得联系,根据应急小组对情况的估计,提供所有相关信息。 2.2.4第四阶段(5天未收到船舶报告,也未查到船舶信息) 公司应急小组应在公司办公室值守,与救助中心合作,共同采取进一步行动。应急小组的其他成员根据需要行事。公司收到任何涉及当事船舶的信息都应立即发往救助中心,对情况作进一步估计,可能需要采取下述行动: (1)由总经理报告主管机关。 (2)由海务部经理通知主要船舶保险人、船检机构。 (3)海务部经理请求海岸交通管制部门提供协助搜寻。 (4)人事部经理根据应急小组的决定向船员家属通报事件经过及当前情况。 (5)新闻的发布应经应急小组商讨之后由总经理进行准备。 (6)由总经理或其替代人请求有关搜救中心(或部门)在事发地点进行搜索救助。 (7)海务部经理应与事发当地附近的有关搜救中心或部门取得联系,并提供有关当事船舶的信息。 2.3搜救中心的搜寻 搜救中心负责对国内水域的搜索采取必要的行动,并负责必要的通讯联络。 2.4向搜救中心提供的信息 为了保证搜救行动的有效性,最重要的是向搜救中心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这些数据主要包括: (1)关于紧急事件本身的情况。 (2)失踪船舶的数据信息。 (3)失踪船舶的航次计划和最后报告位置。 (4)船上的救生设备状态。 (5)当地的气象条件。 (6)船员、货物等情况。 (7)公司对事态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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