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SAN STORE不是有个污水井吗,高位报警时监控污水井里面污水液位的,另外你说的可能是大舱(货舱)进水报警系统的传感器吧,这个规范有要求的,是solas里面的吧,本人生产设计,具体章节不很清楚,这种舱室报警点离甲板面100高,不知道你说的那个。。。
一个安全泊位 这种情况下,船东是否有权利自己指定泊位
安全港口或泊位是指船舶可以毫无危险地安全进出和停靠。如果港口内在的任何危险可以被拥有普通水平的航海驾驶技术的船长所避免,该港口则是安全的。 例如: V轮在离日本L港时,因风大,引航员在港口内请求下船,V轮船长存在着普通航海驾驶水平所应避免的错误。 V轮在出L港防波堤时,海面仍有7~8级、阵风9级的大风时,偏顶风影响,不应过早转向,以免撞上防波堤。 V轮船长在开航前收到当地气象局和日本气象台大风警报和当地港口部门安全警告下启航,应充分估计离港的困难,在自引过程中应备足应备拖轮,以避大风袭来时推离碰撞危险。 V轮船长在大风中自引离港,半载,大风中避离防波堤不属于高超优良船艺范围,是一个普通散货船船长应具备的航海驾驶操纵水平。 如果V轮船长在大风浪离泊去锚地抛锚避风时心中无数,可拒绝引航员提出提前在港内下船请求,甚至可以要求引航员将船舶引到锚地避大风过后再回港续卸,这样亦可避免这次船碰撞到防波堤端而搁浅导致的全损事故。 所以从以上各点分析,该事故是船长操纵失误,而不应称L港是不安全港口。 1.港口必须能使船舶安全进出 租船人必须指定一个船舶可以安全进出的港口。尽管租船人没有义务来保证驶往或驶离该港口的大部分直达航线或任何特定航线是安全的,但租船人必须保证其安排的航次任务能使一位平时谨慎熟练的船长可以安全的执行。所以,假如一艘船舶必须拆掉其部分结构方能抵达该港或因船舶吃水太大无法进港而不得不将船上所载货物转卸到驳船上,那么,这个港口对该船舶来说是不安全的。 例如:有的船舶要到达南京长江大桥上游泊位,因主通航桥孔高度不足而必须拆除驾驶台罗经甲板的无线电通讯天线和雷达桅时,方能抵达目的港。这样租约所指定卸货港为不安全港口。 2.港口必须能使船舶安全停靠 租船人指定的港口的位置、布局及其他自然特征对特定的船舶必须是安全的。该港口必须拥有足够数量的技术设备、拖船和引航员。该港口还必须用船长能够理解的语言来播发天气预报和气象服务。不过,只要这种天气条件和突发性是可预报的,且租船人已向船长做了关于离港方面适当的告诫,或者告诉船长必须密切注意当地的气象警告,那么这个港口是安全的,因为船舶是在上述某种天气条件下不得不离港的。另外,如船舶必须在恶劣天气下驶离一个港口,这个港口只有具备了下述这些条件才是安全的,即: (1)该港口拥有适当的天气预报系统; (2)可提供足够数量的引航员和拖船; (3)海面宽广能使船舶作机动动作,且拥有适当的系统保证船舶始终有实施机动动作的宽广海面和余地。 例如:我们分析V轮(1艘12.7万吨散货船)碰撞防波堤端折断沉没案审理中发现: L港作为日本新兴大港,拥有足够数量的技术设备:拖轮、引航员、码头安全系泊设备、深水航道及足够导航设备(导标、浮标、灯台、VTS、AIS系统),港口有先进的管理体系,船长能够及时收到当地的气象服务、系泊和进出港安全告示等。港口具有完整应急操纵体系,确保港口和船舶安全。港内海面宽广,在恶劣天气下足以保证12.7万~30.0万吨矿砂船和油轮机动作业,且拥有适当保证船舶作业的宽广水域和余地。综上所述,L港对V轮来说,租船人给船东提供了“安全港口”的应有条件。 3.良好的航海驾驶技术 如港口内在的任何危险可以被船长良好的航海驾驶技术所避免,这个港口就是安全的。船长有责任采取为防止这些危险发生或为缓和这些危险所必要的无论哪种合理的措施,反之,如这些内在的危险非得运用高超的航海驾驶技术方可排除,那么这个港口就被认为是不安全的。 三、需由船长提供的证据 一旦发生一件涉及到不安全港口或泊位的事故时,向租船人提出索赔要求所需的情况资料不但涉及到由于这个港口的不安全所产生的实际事件,还涉及到这个航次计划开始的地点。为了保证能够获得所需的全部资料,船长应遵循以下步骤: 1.保留一整套执行计划航次任务的通讯联络记录; 2.保存一份由租船人发出的,为船舶必须驶往的港口提供的详情(其中包括本航次船舶吃水限制及其他有关情况资料在内)的航次命令; 3.保存发生事故时所使用过的所有海图(不许有任何改动); 4.保存所有海图作业的记录草稿及计算稿; 5.保证所有岸上人员,诸如引航员、拖船船长、沿海国家官员以及该地区的任何其他同行人员的身份完全相符,并在航海日志中将他们的姓名一一记录在册; 6.所有事件目击者以及船上人员名单(不管是值班还是不值班的); 7.保证在起草事故情况报告时,将所涉及的每种刊物的版本加以注明; 8.保证使驾驶台和机舱的船钟时间保持同步一致,以免在记录发生事故经过情况时出现差错,并记下两钟同步的时间; 9.保存所有的天气预报和气象传真图,航海表册、潮汐表,并保证这些资料尽可能是最新的; 10.保存任何其他的打印原始资料,诸如航迹自动记录仪、测深仪、车钟记录仪的打印资料或VDR记录仪; 11.要求保存海事局/海岸警卫队甚高频无线电通信记录和雷达标图的记录(VTS监控和AIS记录,如此项要求不立即提出,有可能磁带被清洗掉); 12.保证船长的夜航命令及时签写且完整保存; 13.保存所有用于航行计划的笔记及文件; 14.保证使引航员了解本船的尺度及操作性能,并记下那位将本船详情通知给引航员的船员的姓名; 15.保证对与事故和/或机器故障、锚链断裂等事故等有关的所有事情作详细记录; 16.保证对由第三者提供的服务作详细的记录; 17.证实在该港是否发生类似的事件,力求查明发生类似事件的船名及日期; 18.保证能提供航海日志、电台日志以及驾驶台和机舱动态记录簿(车钟记录簿),并保证这些日志和记录簿的通用性; 19.保证在事件出现时拍下一整套照片以及做记录,或保险公估人所提供损坏的评估和照片; 20.海事局(海上保安厅/海岸警卫队)对事故原因的分析意见; 21.有关航海、航运、船检诸方面组成专家组对事故原因分析和结论意见; 除了上述的资料之外,代表船东的律师还会听取与该事件有关的官员和引航员、拖船船长的详细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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