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stcw公约的结构组成
《STCW 78/95公约》简介 一、《STCW78/95公约》与其修改背景 STCW是nternatonal Conventon on Standards of Trann9,Certfcaton and Watch-keepng forSeafarers(海员培训、(2)78公约的发证是按等级--职务分类,而新公约是按功能--等级--责任级别分类。 新公约将海员适任标准归结为七个功能和三个责任级别,具体如下: 1.功能 (1)航行; (2)货物装卸和积载; (3)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 (4)轮机工程; (5)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 (6)维护和修理; (7)无线电通讯。 2.三个责任级别和等效处理: (1)管理级--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 (2)操作级--二副、三副,二管轮、三管轮; (3)支持级--水手、机工。 《STCW78/95公约》强制性地把功能特色和适任标准划在一起,构成了一个责任级别应具备的知识结构,从而打破了过去的学科概念。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履约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命令和规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55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试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管理规则》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9.《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10.《船员档案管理规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行业标准海船船员体检要求》 《STCW 78/95公约》55对轮机值班作了详尽的规定与要求,为了避免重复叙述,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履约后的轮机部值班规则介绍如下。 第三节 我国履约后的轮机部值班规则 为加强海船船员值班管理,防止船员疲劳操作,保护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 《STCW 78/95公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于1997年lO月16日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并于l998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则适用于在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海船上服务的组成值班的船员,但在军用船舶、渔业船舶、非营业的游艇和构造简单的木质船上服务的船员除外。规则要求各船公司应保证指派到船上任职的每一个值班船员均能熟悉船上的有关设备和船舶特性以及本人职责,并能在紧急情况下有效地执行安全和防污染工作。规则还要求船长及全体船员应了解由于操作不当或意外事故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严重后果,并应遵照国际公约和我国有关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出本船防污染的具体措施,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防止船舶 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 一、轮机值班应遵循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的有关轮机部的值班规则如下: 1.值班轮机员 负责轮机值班的轮机员是轮机长的代表,在任何时候主要负责对影响船舶安全的机械设 备进行安全有效的操作和保养,并根据需要负责值班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机械设备的检查、操作和测试,确保在任何时候均能安全使用。 2.值班安排 公约对值班含义做了明确的规定,既指组成值班的小组,也指轮机员的责任期间,在此期间,可以要求,也可以不要求他亲临机舱。 (1)在任何时候,轮机值班的组成应确保影响船舶安全操作的所有机器的安全运转,不论是自动还是手动操作,都应适合当时的环境和条件。 (2)在决定轮机值班人员组成时,可包括合适的普通船员在内,并对下列因素特别予以考虑: ①船舶类型、机器类型和状况; ②对影响船舶安全运行的机器置于充分的监管之下; ③由于隋况的变化,如天气、冰区、污染水域、浅水水域、各种紧急情况、船舶控制或消除污染而采用的特殊操作方式; ④值班人员的资格和经验; ⑤人命、船舶、货物和港口的安全及环境保护; ⑥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国家法规和当地规章,保持船舶正常运行。 (3)在人员不足的情况下,轮机长应与船长协商安排适合于保持安全值班。在开敞锚地锚泊时,轮机长应与船长协商是否按航行时值班。 3.值班交接 (1)值班轮机员如有理由认为接班轮机员显然不能有效地执行值班任务时,不应向接班轮机员交班并立即向轮机长报告。 (2)接班轮机员应确信本班人员完全有能力能够有效地完成各自韵任务。 (3)轮机值班人员在接班之前,应对下列情况了解清楚: ①《中t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②对所有机器及系统运行的工作状况和参与人员以及潜在的危险; ③污水舱、压载舱、污油舱、备用舱、淡水舱、粪便柜等使用状况和液面高度以及对其中贮存物的使用或处理的特殊要求; ④在燃油备用舱、沉淀柜、日用油柜和其他燃油贮存设备中的燃油液位高度和使用状况; ⑤有关卫生系统处理的特殊要求; ⑥各种主、辅机系统(包括配电系统)的操作方式和运行状况; ⑦监控设备和手动操作设备的状况; ⑧蒸汽锅炉运行以及有关的设备状况和操作方式; ⑨由于恶劣天气、冰冻、被污染的水域或浅水引起的潜在不利条件; ⑩由于设备故障或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而采取的特殊操作方式和应急措施; ⑩有关分派给机舱普通船员任务的情况; ◎消防设备的有效性。 (4)接班轮机员应检查轮机日志,并核对与自己观察的情况一致时,方可接班。 4.轮机值班职责 (1)值班轮机员应保证维持既定的正常值班安排。机舱值班的普通船员应协助值班轮机 员使主、辅机安全和有效运行。 (2)尽管轮机长在机舱,值班轮机员应继续对机舱工作全权负责,直到轮机长明确通知他轮机长已承担责任并经双方确认后为止。 (3)轮机值班的所有成员都必须熟悉被指派的值班职责,此外,每个成员对其服务的船舶还应掌握: ①恰当地使用内部通信系统和知识; ②机舱逃生途径的知识; ③机舱报警系统的知识,特别是关于辨别各种警报与c02警报的能力; ④有关机舱灭火设备的数量、位置、性能和使用的知识; ⑤船损堵漏工具的使用知识。 (4)在轮机值班开始时,应当对当时所有的机器工作情况、工况参数加以验证、分析,并保持在正常值范围内。 (5)在值班期间值班轮机员应定期巡回检查机舱和舵机室,以便及时发现机器的故障和损坏情况,并执行其他一切需要的任务。 (6)任何运转失常的、预料将发生故障或需要特殊处理的机器,连同已经采取的措施应作详细记录。如果需要,应为进一步的措施拟出计划。 . (7)对于有人值守的机舱,值班轮机员,应随时能立即操纵推进设备,以适应变向和变速的需要。 (鼬对于定期无人值守机舱的值班轮机员,在机舱呼叫照料时,应立即到达机舱。 (9)驾驶台的所有命令应迅速执行,对主推进装置的变向和变速应做出记录。当人工操作时,值班轮机员应保证主推进装置的操纵台前不问断地有人值守,并处于准备和操作状态。 (10)对所有机器的保养和维护需要的物料和备件的供应应给予足够的注意,包括机械、电气、电子、液压和空气系统及其控制装置和与此相关的安全设备,所有舱室生活系统设备以及物料和备品的使用记录。 (11)轮机长应保证将值班时拟进行的预防性保养、控制损害或修理工作等情况通知负责 值班的高级船员,对于属于值班责任内的拟处理的所有机器,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应负责其隔离、旁通和调整,并将已进行的全部工作记录下来。 (12)当机舱处于备车状态时,值班轮机员应保证一切在操纵时可能用到的机器设备随时 处于可用状态,并使电力有充足的储备,以满足舵机和其他需要。 (13)值班轮机员在值班期间不应再被分派或承担任何会妨碍其监管主推进系统及其辅助设备的其他任务,而应保证机器及设备处于经常的监管之下,直到正式交班为止。 (14)值班轮机员应告示其他值班人员有关对机器的潜在的危险情况,以及危及人命和船 舶安全的情况。 (15)值班轮机员应确保机舱在监管之下,一旦值班人员丧失值班能力,应安排替代人员。 不能使机舱处于无人监管而无法手动操作和调节的失控状态。 (16)值班轮机员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对付由于设备损坏、失火、进水、破裂、碰撞、搁浅和其他原因所引起的损害的影响。 (17)在下班前,值班轮机员应将值班中有关主、辅机发生的事情完整记录下来,并提醒接班人员注意。 (18)在进行一切预防性保养、损害控制或维修工作时,值班轮机员应与负责维修工作的轮机员合作,这些工作应包括但不局限于如下内容: ①对要进行工作的机器加以隔离和旁通; ②在维修期间,将其余的设备调节至充分和安全地发挥功能的状态; ③为了有利于接班人员的工作,在轮机日志或其他适当的文本上详细记录维修保养过的 设备、参加人员和他们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④必要时将已修理过的机器和设备进行测试、调整、投入使用。 (19)值班轮机员应确保在机舱从事维修工作的普通船员,在一旦自动设备失灵时,可协同对机器进行手动操作。 (20)值班轮机员应记住,为使船舶和船员的安全免遭任何威胁,在船舶推进系统发生故障引起速度变化或停止运转、舵机瞬问失灵或失效、机舱发生火灾、电站发生故障或类似这种威胁安全的其他情况时,应立即通知驾驶台。这种通知若有可能,应在采取行动之前完成,以便驾驶台有最充分的时间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来避免可能发生的海难。 (21)在遇到下列情况,值班轮机员应立即通知轮机长: ①当机器发生故障或损坏,可能危及船舶的安全运行时; ②发生失常现象,经判断会引起推进机械、辅机、监视系统、调节系统的损坏或破坏时; ③发生紧急情况或对于采取什么措施和决定无把握时。 (22)除需要将上条所述情况报告轮机长外,为了机器和船员安全的需要,值班轮机员可以立即采取措施。 (23)值班轮机员应将保证安全值班的一切适当指示和信息告知值班人员,日常的机器保 养工作应纳入值班日常工作制度之内。详细的维修工作,包括全船的电气、机械、液压、气动或适用的电子设备的修理,应在轮机长和值班轮机员的监视下进行。这些修理应作记录。 5.不同环境下的轮机值班 (1)值班轮机员应确保提供雾中声号用的持久的空气或蒸汽压力,并随时执行驾驶台的任何变速、变向的命令。此外,还应保证备妥用于操纵的一切辅助机械。 (2)值班轮机员当接到船舶进入拥挤水域航行的通知时,应确保所有涉及船舶操纵的机器能即刻置于手动操作模式。值班轮机员还应保证有足够的备用动力,以供舵和其他操作要求所用。应急操舵和其他辅助设备应准备好可立即使用。 (3)在恶劣天气中航行,轮机员为防止空车和超负荷而需降低主机转速时,应取得轮机长的同意。 二、港内值班规则 1.港内值班应遵守的原则 各船的轮机长应与船长商量,保证轮机值班的安排适合于保持在港轮机的安全值班,在决定轮机值班人员的组成时,应考虑下列各点: (1)必须保持有一名轮机员负责值班。 (2)推:进功率为750kW以上的船舶,必须至少安排一名机工协助值班轮机员值班。 (3)轮机员在负责值班期间,不应被分派或承担任何会妨碍其监管船上机械系统的其他任务。 (4)值班轮机员如有任何理由,认为接班的高级船员不能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则不应交班并应报告轮机长。接班高级船员应确保本班人员完全有能力并有效地履行他们的职责。 (5)在交接班时若正在进行重要操作,除非轮机长另有指令,该操作应由交班的高级船员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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