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内河小型船舶定义
按照从原始渡水工具到筏、独木舟、木板船、桨船、帆船、轮船到现代船舶的发展历程.
古船:原始渡水工具、筏、皮筏、独木舟、桨船、帆船等;
轮船:车船、明轮机动船、螺旋桨船、铁甲船、钢壳船等;
现代军舰:航空母舰、潜艇、战列舰、巡洋舰、驱逐舰、护卫舰、登陆舰、扫雷舰等;
现代民用船:游艇、双体船、半潜船、双栖船、推船、气垫船、水翼船艇等;
从古到今,船的称呼有:木筏、独木舟、舟、船(帆船)、舫、轮(轮船)、艇(快艇)、舰等.
2. 内河船舶分级
内河航区分级规范
内河航区分级规范,是指内河航区划分等级的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原船舶检验局根据中国内河各水系水文、气象条件和相关航行经验制定并颁布。将内河航区分级,是为了便于在内河船舶各相应的规范中,对航行于不同航区的船舶提出不同的构造、性能和设备配置要求,以确保航行和作业的安全。
规范将我国内河划分为A、B、C三级航区和两个级急流航段,并对中国各主要内河航道等级划分作了明确规定,适用于通航的中国各内河水系,包括江河、湖泊和水库。
在内河船舶载重线标志旁,应标明所属航区。
3. 内河小型船舶定义是什么
船舶燃料公司,港口经营许可证,首先你得有加油船,向海事申报,与受油方船长联系确定泊位,在海事允许作业的情况下,靠好对方受油船作业,加油完毕签订凭证,双方公司根据加油数量结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4. 内河小型船舶定义图
构造区别有很多。
首先看外形,海船的截面图基本上是V字形,船头尖。内河船截面图U字形,船头平。
第二看驾驶室和桅杆,海船的驾驶室号,往往有好几层,最高的航母离吃水线将近60米,而内河有很多低矮的桥梁,所以内河船的驾驶室十分矮小,桅杆也矮,还随时可以拆除,海船的桅杆就十分高大。
第三看烟囱,内河船一般动力小,只是在船尾挂上几部12马力柴油机(足够了),没有烟囱,唯一冒烟的也许就是厨房做饭时的烟,海船动力强劲,都是大功率的主机,一般有一个十分高大的烟囱,烟囱上有各个不同公司的标志。(部分快艇没有烟囱,排烟管在水线附近)
5. 内河小型船舶管理
船舶在距最近陆地3n mile以外12n mile(含)以内,可使用经认可的设备排放经过打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在距最近陆地12n mile以外可排放未经打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
但不论何种情况,不应将集污舱柜中储存的生活污水或来自装有活动物的处所的生活污水倾刻排光,而应在船舶以不少于4kn船速在航行途中,以中等速率进行排放。排放速率不超过相应船速下的最大允许排放速率,该排放速率应按照MEPC.157(55)决议通过的《船舶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排放率标准建议案》予以批准。
6. 多少总吨以下为小型船舶内河
驾驶专业:一类、1000总吨及以上500千瓦及以上。二类、300总吨及以上至1000吨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三类、300总吨以下150千瓦以下。一类船长、大副、二副、三副:(限适用于16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舶或1500千瓦以下的内河拖轮)。二类船长、驾驶员:(限适用于6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舶或441千瓦以下的内河拖轮)。三类船长、驾驶员:(其中实际担任四等驾驶员职务满12个月的,可直接换发新版三类船长《适任证书》,否则换发驾驶员《适任证书》)。三类驾驶员:(限适用于5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舶)内河小型船舶驾驶员。
7. 内河小型船舶建造规范
欧伦船业专业的内河旅游船厂家,10余年铝合金船艇建造经验,7米至20米内河旅游船是目前需求比较大内河旅游船型,欧伦船业不断新设计,并从国外引进新的船型国内旅游行业带来了新的选择,在样式和乘坐人数上都实现了很大的。着重于耐用性和的基础上,因其使用领域的特点,努力打造独特的外观优势,让普通的观光艇成为景区的名片,给客户带来多的效益。
7米至20米内河旅游船型介绍:
7.5米内河旅游船型:
总长:7.5 米
型宽:2.6 米
吃水:0.38 米
发动机:YAMAHA 150 HP
油箱:150 升
最大航速:25 节
价格:面议
9.8米内河旅游船型:
总长:9.8 米
型宽:2.8 米
吃水:0.31 米
排水量:3.89 吨
主机:1 x Honda 225hp
乘客:11 人
价格:面议
12.5米内河旅游船型:
总长:12.5 米
型宽:3.65 米
吃水:0.73 米
油箱:1500 升
满载排水量:11.24 吨
乘员:11 人
主机:2 x 350 hp
航速:25 节
价格:面议
12.9米双层小型旅游船:
船体长:12.95 米
船体宽:4.5 米
吃水:0.51 米
满载排水量:12500 kg
主机:2 x 115 hp
油箱:2 x 250 升
载员:46位乘客 + 1位驾驶员
最大航速:12 节
价格:面议
12米海河观光游船:
总长:12.6 米
型宽:4.6 米
型深:1.5 米
吃水:1.47 米
发动机:2 x 1800hp
油箱:2 x 600 升
巡航速度:11 节
乘客:60 人
价格:面议
8. 内河船舶的定义
内河大型船舶的定义如下。长100米,宽20米,满载排水量在5000吨以上的为内核大型船舶。内河大型船舶对于航道的要求十分高,一般来说必须在二级航道以上。长江,重庆到上海段可常年满足5000吨以上船只通行需求。珠江肇庆以下也可满足5000吨以上船舶的航行。
9. 内河船舶类型
100吨的铁船大概尺寸长15米,宽4米,吃水深度2米。
这样的尺寸只是作为大概的估算参考,因为不同类型的船,相同吨位尺寸差别还是很大的。比如海轮,需要抵抗风浪,那么宽度会小一些,深度会大一些。而内河船,不考虑风浪的话,一般是长宽都比较大,吃水深度会很小。
10. 内河小型船舶定义标准
四小证不包括海员证和服务簿。四小证需要培训并参加海事局的统一考试。而海员证和服务簿直接去海事局办理即可。LZ注意,海员证和服务簿必须经有资历的机构办理,个人不能申请办理。
回答完毕,希望能帮到你。
11. 内河船舶标准化船型
休闲渔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休闲渔船管理,保障休闲渔船运营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港交通水域安全管理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制造、购置、更新改造、进口休闲渔船和使用休闲渔船从事渔业相关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休闲渔船,是指主要用于休闲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
第四条(管理体制)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休闲渔船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休闲渔船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以及海警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休闲渔船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基本制度)国家对休闲渔船实行船网工具指标管理,实施企业化经营和定点渔港管理。
使用休闲渔船开展经营的,应以休闲渔船经营企业为经营主体,并在固定的定点渔港经营。
休闲渔船定点渔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其中,海洋休闲渔船定点渔港应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海洋渔船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中选择并公布。
休闲渔船从事水上垂钓、体验式网具捕捞等休闲捕捞活动应办理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实施捕捞限额管理。
第六条(标准船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休闲渔船船型参数表,制定并公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休闲渔船标准化船型要求。其中海洋休闲渔船船长应大于或等于12米。
在本办法生效之日及以后申请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休闲渔船的,应符合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法人组织登记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化船型要求。
第七条(乘员人数)休闲渔船船员和乘客总数不得超过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最高乘员人数,船员总数不得少于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第二章 船网工具指标
第八条(总量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其休闲渔业发展规划和定点渔港可容纳休闲渔船数量等情况,确定和调整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不计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第九条(指标来源)制造、更新改造、进口海洋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应通过淘汰旧海洋捕捞渔船、海洋休闲渔船解决,船数、功率数应分别不超过被淘汰渔船的船数、功率数。被淘汰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应予收回。
内陆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审批权限)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休闲渔船及因继承、赠与、法院判决、司法拍卖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休闲渔船,其船网工具指标应经有审批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批准,并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第十一条(指标申请)因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休闲渔船申请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关于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规定提供材料。
制造、更新改造、进口休闲渔船的,按要求提供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公布的休闲渔船标准化船型要求。
因继承、赠与、司法拍卖、法院判决等申请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应提供公证书、赠与合同、拍卖证明文件、判决书等有效法律文件,申请重新办理船网工具指标。
第十二条(指标转换)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不得转换为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渔船船网工具指标。
海洋休闲渔船和内陆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不得互相转换。
第三章 登记和捕捞许可
第十三条(登记依据)休闲渔船按照《渔业船舶登记办法》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船名号)休闲渔船船名号编制、标写和船名牌制作要求按照《渔业船舶船名规定》执行,船舶种类代称为“渔休”。
休闲渔船应固定悬挂休闲渔船标志。标志的样式及悬挂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捕捞许可证申请)申请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休闲渔船所有人和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共同向休闲渔船定点经营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有关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规定提供材料,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休闲渔船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其登记地应与拟开展经营的定点渔港所在地一致;
(二)拟开展经营的定点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
(三)休闲渔船所有人和休闲渔船经营企业非同一主体的,还需提供双方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合同内容应载明合作期限、风险承担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休闲渔船经营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其申请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核定场所)海洋休闲渔船的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应核定在海洋A类、C类渔区或B类渔区中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确需核定在其它场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以专项形式报请农业农村部批准。
内陆休闲渔船的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应核定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管辖水域。
在相邻交界水域作业的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交界水域有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发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第十七条(作业类型)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不得超过2种,并应符合休闲渔船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附件),明确每种作业类型中的具体作业方式。
第十八条(捕捞限制)休闲渔船捕捞渔获物应符合农业农村部和休闲渔船定点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关于最小可捕标准及幼鱼比例的管理要求。
休闲渔船应实施捕捞限额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九条(捕捞许可证)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应记载休闲渔船经营企业、休闲渔船、定点渔港、核定场所、作业类型、捕捞限额等相关信息,具体样式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
除了《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列明的应重新申请捕捞许可证的情形以外,渔船经营企业、定点渔港、捕捞限额发生变更的,也应重新申请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
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三年;属于委托经营的,休闲渔船捕捞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合同期限。
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电子证照)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纸质证照与电子证照并行制度,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 安全生产
第二十一条(主体责任)休闲渔船经营企业承担休闲渔船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其所经营管理的休闲渔船生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安全制度)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应建立休闲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检查。
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应对其经营管理的休闲渔船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休闲渔船在营运期间始终处于安全适航状态,并定期接受船舶检验。
第二十三条(保险)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应为其所经营管理的每艘休闲渔船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四条(定点经营)休闲渔船应在其定点渔港的休闲渔船专用码头、浮动设施停泊、进出、上下客及卸载渔获物,并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检查。
休闲渔船不得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地点停靠、上下客及卸载渔获物,船舶遇险或有其他紧急情况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码头安全)休闲渔船专用码头、浮动设施应满足游客上下船所需安全条件,配备救生和消防设施,在显著位置张贴乘客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十六条(安全装备)休闲渔船应配备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设备、渔业船舶船载北斗终端、渔业船用调频无线电话机及其他按规定应配备的通讯导航设备,在航行期间全程开启上述设施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休闲渔船应配备保障核定人数使用的救生和报警设备,并确保其正常使用和运行。
第二十七条(配员要求)休闲渔船的最低配员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规定。
休闲渔业船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取得船员证书,并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水上消防、救生等专门培训。
每艘休闲渔船应配备至少一名经专业水上救生训练部门训练合格的救生员,救生员可由船员兼任。
第二十八条(进出港报告)休闲渔船应严格遵守进出港报告制度。出港报告内容还应包括航行计划、目的水域及载员名单,进港报告内容还应包括载员名单。
前款所称载员名单包括所有船员、乘客名单及乘客身份证、护照或其它可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信息。
休闲渔船船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船员适任证书、救生资格等信息应提前在定点渔港驻港监督管理机构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出港检查)休闲渔船每航次出港前,船长应对渔船安全状况和适航条件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休闲渔船不得出港;已经出港的,应立即就近返港。
(一)消防、救生、通导设备配备不足或损坏的;
(二)船员或救生员配备不齐的;
(三)水上风力超过船舶抗风等级的;
(四)水上能见度不良或水上交通状况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
(五)船上人员出现身体不适的;
(六)出现其他影响船舶和人员安全的情况。
第三十条(作业时间和水域)休闲渔船单航次作业时间及航行作业水域等安全作业相关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安全警示)休闲渔船应在船上明显位置张贴乘客安全注意事项,并在驾驶座上方及渔船两侧明显位置标明乘客定员及船员人数。
第三十二条(乘客安全)休闲渔船出港前,船长或救生员应对乘客进行安全教育,并指导帮助乘客穿好救生衣。
第三十三条(乘客管理)乘客在出港前应如实向休闲渔船船长或船员提供其身份、联系方式和紧急联系人等信息。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登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伴照顾下,方可登船。
乘客在船期间应服从船长和船员的指引和管理,不得实施可能影响船舶安全或者破坏渔业资源、水域生态环境、伤害濒危珍稀野生动物等行为。
乘客拒不提供相关信息、不满足相关登船条件或在船期间不服从船长或船员指引管理的,船长应拒绝其登船或立即返航。
第三十四条(污染防控)休闲渔船污染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作业日志)休闲渔船运营期间,应每日向定点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或渔业组织提交电子作业日志。
第三十六条(伏季休渔)伏季休渔期间,休闲渔船单航次单位乘客可携带下船渔获物最高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休闲渔船定点渔港驻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休闲渔船的安全措施和进港休闲渔船渔获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监控)休闲渔船运营期间应全程开启船位和视频监控设备,保持通讯畅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休闲渔船实施视频和船位监控。
第三十九条(违规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休闲渔业:本办法所称休闲渔业,是指渔业船舶搭载乘客在船上开展水上垂钓、体验式网具捕捞、渔业文化欣赏和其它渔业相关休闲体验活动。
渔业船舶:本办法所称渔业船舶,是指根据《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由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船舶。
第四十一条(过渡条款)本办法发布前,已按规定办理相关证书证件的休闲渔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休闲渔船管理,并办理相关证书。
第四十二条(未尽事宜)有关休闲渔船捕捞许可管理的事项,本办法未特别规定的,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