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标准化渔船设计研究(上海市标准化渔船设计研究中心)

江南官网app 2022-10-25 00:30 编辑:jing 90阅读

1. 上海市标准化渔船设计研究中心

gbt28790又叫做GB/T 28790。是《渔业船舶柴油机节油装置技术条件及检测方法》的标准。

标准编号: GB/T 28790-2012 (GB/T28790-2012)

中文名称: 渔业船舶柴油机节油装置技术条件及检测方法

英文名称: Technical requirements and measuring methods of fuel saving devices for diesel engines of fishing vessel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U44

国际标准分类: 47.020.20

字数估计: 9,916

引用标准: GB 252; GB/T 6072.1-2008; GB/T 6301; GB/T 9969; GB/T 21404-2008; GB/T 28793

起草单位: 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

归口单位: 全国渔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公告2012年第28号

提出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渔业船舶柴油机燃油节油装置技术条件及检测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渔业船舶柴油机节油装置的应用及检测。

GB/T 28790-2012

Technical requirements and measuring methods of fuel saving devices for diesel engines of fishing vessel

ICS 47.020.20

U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渔业船舶柴油机节油装置

技术条件及检测方法

2012-11-05发布

2013-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渔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5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淄博柴油机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延瑞、魏广东、刘立新、黄猛、辛强之。

渔业船舶柴油机节油装置

技术条件及检测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渔业船舶柴油机燃油节油装置技术条件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渔业船舶柴油机节油装置的应用及检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52 普通柴油

GB/T 6072.1-2008 往复式内燃机 性能 第1部分:功率、燃料消耗和机油消耗的标定及试验

方法 通用发动机的附加要求

GB/T 6301 船用柴油机燃油消耗率测定方法

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T 21404-2008 内燃机 发动机功率的确定和测量方法 一般要求

GB/T 28793 渔业船舶柴油机节油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柴油机型式 dieselenginetype

指柴油机的行程、气缸直径、活塞行程、气缸排列方式、V形夹角、燃烧室型式、燃料喷射系统、进气

方式、冷却方式、气阀和气口(结构、尺寸和数量)等。

3.2

节油率 rateofoilsaving

采用节油技术后,油料消耗降低的比率。

注:改写JT/T 306-2007,定义3.2。

4 技术条件

4.1 型号

4.1.1 节油装置应在产品铭牌上标示出型号。

4.1.2 型号表示为:

符号,用A、B、C表示)。

4.1.3 型号示例:JYQ-5-A表示节油率为5%的第一种变型产品。

2. 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官网

你好 我对着其中一个单位比较了解,对另外两个单位稍微有点了解,外高桥这边待遇也还可以,学的东西相比较可能会少一点,不过这个看个人了,这里毕竟是最终的产品生产地,上海船舶设计院,待遇情况不详,做详细设计在业内还是有点声誉的,做详细设计也能够学到的东西不少,上海船舶工艺研究所,我一个同事的同学在那,福利不错,学的东西可能会在某个点上很细,总体上可能会欠一点。纯手工输入,希望对你有用

3. 上海市标准化渔船设计研究中心地址

木渔船报废的新政策是:1.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助资金,2.补助资金根据船型大小和结构分级分档计算,3.船舶所有人提出申请,由乡镇政府向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补助资金申请。

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的重点是老旧和木质渔船,不符合国家渔船检验标准且安全和防污染性能较差的渔船,以及对海洋渔业资源破坏性大的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作业类型的渔船。

渔船报废拆解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助资金:

(一)持有合法有效渔船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捕捞许可证,纳入国家渔船管理数据库管理并实行定点拆解的渔船; 

(二)按规定程序办理完渔船报废拆解或处理手续,取得《渔业船舶报废、拆解或处理证明》原件;

    (三)渔船所有人出具不利用报废拆解渔船指标制造渔船及不非法从事捕捞业的承诺书。

     渔船报废拆解的补助资金,根据船型大小和结构分级分档计算。

     渔船更新改造补助资金由船舶所有人向镇政府提出申请,乡镇向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补助资金申请。

4. 标准化船舶

是船舶标准。

CB是中国船舶行业标准的代号。由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原六机部)发布的行业标准。

CB/Z是中国船舶行业标准中的指导性技术文件。

CB/T是中国船舶行业标准中的推荐性标准。

还有CB*/Z,是全国船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的指导性技术文件。

5. 上海船舶设计研究

1、中国舰船研究院。

2、中国舰船研究设计中心。

3、中国船舶科学研究中心。

4、哈尔滨船舶锅炉涡轮机研究所。

5、西安精密机械研究所。

6、天津航海仪器研究所。

7、武汉数字工程研究所等。

6. 中国船舶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

3800TEU集装箱船是由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SDARI)进行详细设计的一型迷你超巴拿马型宽体集装箱船,该船入美国船级社(ABS),挂德国旗。该船在SDARI多年来中型集装船系列研发的基础上,对线型、布置、结构和机电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优化升级,满足了CSS CODE等合同签订时所有生效的规范规则,船舶性能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该船结构吃水下服务航速达到19.4节,续航力为18000海里;船舶装箱能力强,8吨平均箱重集装箱可实现满箱位装载,结构吃水下14吨重箱的有效箱数比达到78.2%;同时冷藏箱装载能力强,全船共设有1000个冷藏箱插座,最大可同时装载740个FEU冷藏箱和260个TEU冷藏箱,并满足ABS IRCC-SP船级符号的要求;货舱内采用全高箱结构设计,满足船东个性化要求;船舶的结构设计满足任意1 BAY 空的装载形式,提高装卸货效率,使货物配载更加灵活方便;设有两台克令吊,提高了船舶对不同港口的适应能力;配备有应力监测、环境监测和船舶能效管理系统,实时监测船舶应力、油耗和环境波高等数据,保证航行安全。

7. 上海船舶规范研究所

21家

上海国有企业名单

1、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

2、长江口航道建设有限公司

3、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4、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

5、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6、上海宝钢集团公司

7、上海贝尔阿尔卡特有限公司

8、中国东方航空集团

9、上海宝钢集团公司

10、长江计算机(集团)公司

11、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12、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3、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

14、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

15、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16、华联(集团)有限公司

17、上海市农工商(集团)总公司

18、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

19、上海天原(集团)有限公司

20、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21、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8. 上海船舶设计有限公司

“育鲲”是大连海事大学投资建造的我国首艘自行开发设计、引进关键设备的专用航海教学实习船,“育鲲”轮是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专用远洋实习船之一,由上海船舶设计研究院设计、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所属的武昌造船厂建造。于2006年11月15日在武昌造船厂下水,已于2008年投入使用。 该船的建造填补了我国航海高等学府无专用教学实习船的空白,在我国高等航海教育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与世界同类教育实习船相比,该船专门针对航海类专业学生教学实习而进行设计,合理设置各类教学实习和科研场所,舱室标准较高,功能区域布局合理。

9. 上海市标准化渔船设计研究中心官网

渔船更新改造以渔民和企业自筹为主,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对省下达任务内渔船更新改造给予补助;同时,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还对新建任务内的南沙骨干渔船和大型钢质渔船,在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补助基础上,给予配套补助。

完成省下达任务后,各地自行增加的更新改造渔船,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可参照同类渔船上述标准给予补助,亦可自行制定标准给予补助。

(一)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补助标准。

1. 钢质渔船分为十四档:

(1)船长12米以下,每艘补助5万元。

(2)12米≤船长<15米,每艘补助10万元。

(3)15米≤船长<18米,每艘补助15万元。

(4)18米≤船长<21米,每艘补助20万元。

(5)21米≤船长<24米,每艘补助25万元。

(6)24米≤船长<27米,每艘补助40万元。

(7)27米≤船长<30米,每艘补助60万元。

(8)30米≤船长<33米,不带制冷系统每艘补助75万元,带制冷设备每艘补助90万元。

(9)33米≤船长<36米,不带制冷系统每艘补助90万元,带制冷设备每艘补助110万元。

(10)36米≤船长<40米,不带制冷系统每艘补助120万元,带制冷设备每艘补助160万元。

(11)40米≤船长<45米,不带制冷系统无补助,带制冷设备每艘补助250万元。

(12)45米≤船长<50米,不带制冷系统无补助,带制冷设备每艘补助300万元。

(13)50米≤船长<55米,不带制冷系统无补助,带制冷设备每艘补助350万元。

(14)船长在55米以上(含55米),不带制冷系统无补助,带制冷设备每艘补助400万元。

2. 玻璃钢渔船分为十一档:

(1)船长12米以下,每艘补助8万元。

(2)12米≤船长<15米,每艘补助15万元。

(3)15米≤船长<18米,每艘补助25万元。

(4)18米≤船长<21米,每艘补助40万元。

(5)21米≤船长<24米,每艘补助50万元。

(6)24米≤船长<27米,每艘补助80万元。

(7)27米≤船长<30米,每艘补助120万元。

(8)30米≤船长<33米,每艘补助150万元。

(9)33米≤船长<36米,每艘补助200万元。

(10)36米≤船长<40米,每艘补助280万元。

(11)船长在40米以上(含40米),每艘补助320万元。

因大型渔船出海时间较长,一般须加装制冷系统,为提高渔船的标准化程度和现代化装备水平,要求40米以上(含40米)的钢质渔船和24米以上(含24米)的玻璃钢渔船必须加装制冷系统(包括压缩机、冷凝器、蒸发盘管和储液罐等,以《渔船检验证书》记载内容为准)。补助标准中所指的船长为公约船长。南沙骨干(含南沙专项证)渔船加装的活鱼仓系统视为制冷系统。

(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对省下达任务内更新改造渔船配套补助标准。

新建南沙骨干渔船按照中央财政渔船更新改造补助标准的50%给予配套补助;新建船长30米以上(含30米)渔船按照30%给予配套补助。

(三)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可对其它更新改造渔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可参照同类渔船上述标准,亦可自行制定补助标准。

10. 上海市标准化渔船设计研究中心招聘

休闲渔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休闲渔船管理,保障休闲渔船运营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港交通水域安全管理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制造、购置、更新改造、进口休闲渔船和使用休闲渔船从事渔业相关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休闲渔船,是指主要用于休闲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

第四条(管理体制)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休闲渔船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休闲渔船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以及海警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休闲渔船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基本制度)国家对休闲渔船实行船网工具指标管理,实施企业化经营和定点渔港管理。

使用休闲渔船开展经营的,应以休闲渔船经营企业为经营主体,并在固定的定点渔港经营。

休闲渔船定点渔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其中,海洋休闲渔船定点渔港应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海洋渔船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中选择并公布。

休闲渔船从事水上垂钓、体验式网具捕捞等休闲捕捞活动应办理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实施捕捞限额管理。

第六条(标准船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休闲渔船船型参数表,制定并公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休闲渔船标准化船型要求。其中海洋休闲渔船船长应大于或等于12米。

在本办法生效之日及以后申请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休闲渔船的,应符合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法人组织登记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化船型要求。

第七条(乘员人数)休闲渔船船员和乘客总数不得超过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最高乘员人数,船员总数不得少于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第二章 船网工具指标

第八条(总量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其休闲渔业发展规划和定点渔港可容纳休闲渔船数量等情况,确定和调整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不计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第九条(指标来源)制造、更新改造、进口海洋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应通过淘汰旧海洋捕捞渔船、海洋休闲渔船解决,船数、功率数应分别不超过被淘汰渔船的船数、功率数。被淘汰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应予收回。

内陆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审批权限)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休闲渔船及因继承、赠与、法院判决、司法拍卖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休闲渔船,其船网工具指标应经有审批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批准,并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第十一条(指标申请)因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休闲渔船申请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关于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规定提供材料。

制造、更新改造、进口休闲渔船的,按要求提供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公布的休闲渔船标准化船型要求。

因继承、赠与、司法拍卖、法院判决等申请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应提供公证书、赠与合同、拍卖证明文件、判决书等有效法律文件,申请重新办理船网工具指标。

第十二条(指标转换)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不得转换为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渔船船网工具指标。

海洋休闲渔船和内陆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不得互相转换。

第三章 登记和捕捞许可

第十三条(登记依据)休闲渔船按照《渔业船舶登记办法》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船名号)休闲渔船船名号编制、标写和船名牌制作要求按照《渔业船舶船名规定》执行,船舶种类代称为“渔休”。

休闲渔船应固定悬挂休闲渔船标志。标志的样式及悬挂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捕捞许可证申请)申请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休闲渔船所有人和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共同向休闲渔船定点经营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有关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规定提供材料,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休闲渔船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其登记地应与拟开展经营的定点渔港所在地一致;

(二)拟开展经营的定点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

(三)休闲渔船所有人和休闲渔船经营企业非同一主体的,还需提供双方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合同内容应载明合作期限、风险承担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休闲渔船经营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其申请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核定场所)海洋休闲渔船的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应核定在海洋A类、C类渔区或B类渔区中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确需核定在其它场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以专项形式报请农业农村部批准。

内陆休闲渔船的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应核定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管辖水域。

在相邻交界水域作业的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交界水域有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发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第十七条(作业类型)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不得超过2种,并应符合休闲渔船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附件),明确每种作业类型中的具体作业方式。

第十八条(捕捞限制)休闲渔船捕捞渔获物应符合农业农村部和休闲渔船定点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关于最小可捕标准及幼鱼比例的管理要求。

休闲渔船应实施捕捞限额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九条(捕捞许可证)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应记载休闲渔船经营企业、休闲渔船、定点渔港、核定场所、作业类型、捕捞限额等相关信息,具体样式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

除了《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列明的应重新申请捕捞许可证的情形以外,渔船经营企业、定点渔港、捕捞限额发生变更的,也应重新申请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

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三年;属于委托经营的,休闲渔船捕捞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合同期限。

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电子证照)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纸质证照与电子证照并行制度,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 安全生产

第二十一条(主体责任)休闲渔船经营企业承担休闲渔船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其所经营管理的休闲渔船生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安全制度)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应建立休闲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检查。

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应对其经营管理的休闲渔船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休闲渔船在营运期间始终处于安全适航状态,并定期接受船舶检验。

第二十三条(保险)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应为其所经营管理的每艘休闲渔船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四条(定点经营)休闲渔船应在其定点渔港的休闲渔船专用码头、浮动设施停泊、进出、上下客及卸载渔获物,并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检查。

休闲渔船不得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地点停靠、上下客及卸载渔获物,船舶遇险或有其他紧急情况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码头安全)休闲渔船专用码头、浮动设施应满足游客上下船所需安全条件,配备救生和消防设施,在显著位置张贴乘客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十六条(安全装备)休闲渔船应配备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设备、渔业船舶船载北斗终端、渔业船用调频无线电话机及其他按规定应配备的通讯导航设备,在航行期间全程开启上述设施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休闲渔船应配备保障核定人数使用的救生和报警设备,并确保其正常使用和运行。

第二十七条(配员要求)休闲渔船的最低配员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规定。

休闲渔业船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取得船员证书,并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水上消防、救生等专门培训。

每艘休闲渔船应配备至少一名经专业水上救生训练部门训练合格的救生员,救生员可由船员兼任。

第二十八条(进出港报告)休闲渔船应严格遵守进出港报告制度。出港报告内容还应包括航行计划、目的水域及载员名单,进港报告内容还应包括载员名单。

前款所称载员名单包括所有船员、乘客名单及乘客身份证、护照或其它可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信息。

休闲渔船船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船员适任证书、救生资格等信息应提前在定点渔港驻港监督管理机构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出港检查)休闲渔船每航次出港前,船长应对渔船安全状况和适航条件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休闲渔船不得出港;已经出港的,应立即就近返港。

(一)消防、救生、通导设备配备不足或损坏的;

(二)船员或救生员配备不齐的;

(三)水上风力超过船舶抗风等级的;

(四)水上能见度不良或水上交通状况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

(五)船上人员出现身体不适的;

(六)出现其他影响船舶和人员安全的情况。

第三十条(作业时间和水域)休闲渔船单航次作业时间及航行作业水域等安全作业相关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安全警示)休闲渔船应在船上明显位置张贴乘客安全注意事项,并在驾驶座上方及渔船两侧明显位置标明乘客定员及船员人数。

第三十二条(乘客安全)休闲渔船出港前,船长或救生员应对乘客进行安全教育,并指导帮助乘客穿好救生衣。

第三十三条(乘客管理)乘客在出港前应如实向休闲渔船船长或船员提供其身份、联系方式和紧急联系人等信息。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登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伴照顾下,方可登船。

乘客在船期间应服从船长和船员的指引和管理,不得实施可能影响船舶安全或者破坏渔业资源、水域生态环境、伤害濒危珍稀野生动物等行为。

乘客拒不提供相关信息、不满足相关登船条件或在船期间不服从船长或船员指引管理的,船长应拒绝其登船或立即返航。

第三十四条(污染防控)休闲渔船污染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作业日志)休闲渔船运营期间,应每日向定点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或渔业组织提交电子作业日志。

第三十六条(伏季休渔)伏季休渔期间,休闲渔船单航次单位乘客可携带下船渔获物最高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休闲渔船定点渔港驻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休闲渔船的安全措施和进港休闲渔船渔获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监控)休闲渔船运营期间应全程开启船位和视频监控设备,保持通讯畅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休闲渔船实施视频和船位监控。

第三十九条(违规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休闲渔业:本办法所称休闲渔业,是指渔业船舶搭载乘客在船上开展水上垂钓、体验式网具捕捞、渔业文化欣赏和其它渔业相关休闲体验活动。

渔业船舶:本办法所称渔业船舶,是指根据《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由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船舶。

第四十一条(过渡条款)本办法发布前,已按规定办理相关证书证件的休闲渔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休闲渔船管理,并办理相关证书。

第四十二条(未尽事宜)有关休闲渔船捕捞许可管理的事项,本办法未特别规定的,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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