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1年19月全国规模以上船舶
西域经略使
MBTI→→→ISFJ or INFJ or INFP-t
2009年6月5日,IMO(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MSC.282(86)决议——关于SOLAS公约修正案,就石棉在船上的使用作了进一步的严格规定,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对于所有船舶,应禁止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有关禁止石棉在船上使用的信息》(MSC.1/Circ.1374,2011)指出:一旦违背SOLAS公约II-1/3-5条款,发现船上存在含石棉物质,则需要将石棉物质移除,并在发现石棉之后3年之内由专业的石棉移除公司执行,在可行的前提下自觉接受挂旗国当局的监控;同时,应获取由挂旗国当局签发的免于清除石棉临时豁免证书。船舶获取免于清除石棉临时豁免证书的先决条件是,在彻底清除石棉前,应有由挂旗国当局认可的船舶石棉职业健康安全证明,以证明船舶已经按照《船舶含石棉材料的维护和监控导则》(MSC.1/Circ.1045,2002)识别了石棉材料风险,并建立了相应的管理体系,以确保船员健康不受危害。《对SOLAS公约第II-1章/3-5条的统一解释》(MSC.1/Circ.1379,2011)指出,自2011年以后,任何储存在船舶备品间或者船厂的石棉材料不得安装上船。《对SOLAS公约第II-1章/3-5条以及MSC.1/Circ.1379的统一解释》(MSC.1/Circ.1426, 2012)要求,对于本通函附件列出的,并通过修理、更换、维修或增加安装上船的工作部件上的材料,应该配有一份无石棉声明。船旗国政府或其认可的组织应在船公司石棉管制指定人员的配合下,结合年度安全构造和设备检验,审核这些材料。船公司应根据通函MSC/Circ.1045的要求,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中建立船上石棉材料维护和监视程序,包括增加石棉管制指定人员的职责要求。华测海事CTI是目前全球唯一一家被英国认可委员UKAS认可的船舶石棉调查机构,也是中国地区唯一一家被英国认可委员会(UKAS)认可的石棉检测实验室;2014年已获得澳洲海事安全局船舶石棉调查资质认可,成为唯一获得该认可的非澳洲本土机构;CTI也是第一家获得荷兰海事局认可的非荷兰本土机构。
2. 中国民用船舶总数量
长江上有约20万条船舶常年运营
3. 2015年中国船舶
船舶港口排放已成为重要的排放源之一
航运业发展迅速,港口吞吐量大
船舶运输具有运量大、成本低等优点,是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运输方式之一,80%以上的国际货物通过海运完成,我国更是高达90%以上。
《2017年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7年末全国港口完成货物吞吐量140.07亿吨,旅客吞吐量1.85亿人,拥有水上运输船舶14.49万艘,万吨级及以上泊位2366个。按货物吞吐量计算,世界十大港口中有七个在中国,2017年宁波-舟山港货物吞吐量突破10亿吨,连续9年位居世界第一。
船舶港口污染呈明显的区域性
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中国机动车环境管理年报》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船舶排放二氧化硫、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颗粒物分别为78.8万吨、2.8万吨、121.4万吨、11.9万吨。其中,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分别占移动源排放的10%和12%。
上海、深圳、香港等港口城市大气源解析研究显示,船舶港口排放已成为重要的排放源之一。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和香港环保署的研究结果均显示,船舶排放的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
4. 2013年末全国拥有水上运输船舶
2013年1月26日,我国自主研制的运—20大型运输机首次试飞取得圆满成功。2016年7月6日,运—20大型运输机正式列装空军航空兵部队。
2016年11月1日,中国自主研制的新一代隐身战斗机歼—20首次公开亮相并参加中国珠海国际航展。2018年2月9日,歼—20开始列装空军作战部队。
2017年5月5日,C919大型客机首飞圆满成功,意味着我国具备了研制一款现代干线飞机的核心能力。这是我国航空工业的重大历史性突破。
2018年10月20日,大型灭火/水上救援水陆两栖飞机AG600水上首飞圆满成功,这是大飞机领域取得的又一个重大突破,填补了我国大型水陆两栖飞机的研制空白,是我国航空工业坚持自主创新取得的又一重大科技成果。
5. 2019年1-11月全国规模以上船舶
截至2021年8月31日,中国远洋海运集团经营船队综合运力11370万载重吨/1371艘,排名世界第一。其中,集装箱 船队规模308万TEU/516艘,居世界前列;干散货船队运力4460万载重吨/442艘,油、气船队运力2936万载重吨/224 艘,杂货特种船队475万载重吨/152艘,均居世界第一。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完善的全球化服务筑就了网络服务优势与品牌优势。航运、码头、物流、航运金融、修造船等上 下游产业链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产业结构体系。集团在全球投资码头59个,集装箱码头52个,集装箱码头年吞吐能力 12940万TEU,居世界第一。全球船舶燃料销量超过2819万吨,居世界第一。集装箱租赁业务保有量规模达370万TEU,居世界第二。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接单规模以及船舶代理业务也稳居世界前列。
6. 2011年1-9月,全国规模以上船舶工业企业1526家
4233是济机场办的海关代码。海关关区代码,简称海关代码,一般是指海关总署根据全国各地的具体需要和综合考量,划分的不同区域,在这些区域上,可以进行货物进出口等一切与之有关系的活动。我国海关总署根据实际情况,在全国各地建立了各级海关行政机构。这些行政机构,具体可分为: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而海关总署起监督,管理作用。我国的海关关区有近万个,而且每年还在增长。下面是详细的海关代码:0101 机场单证 0102 京监管处 0103 京关展览 0104 京一处 0105 京二处 0106 京关关税 0107 机场库区 0108 京通关处 0109 机场旅检 0110 平谷海关 0111 京五里店 0112 京邮办处 0113 京中关村 0114 京国际局 0115 京东郊站 0116 京信 0117 京开发区 0118 十八里店 0119 机场物流 0121 京调查局 0123 机场调技 0124 北京站 0125 西客站 0126 京加工区 0127 京快件 0128 京顺义办 0200 天津关区 0201 天津海关 0202 新港海关 0203 津开发区 0204 东港海关 0205 津塘沽办 0206 津驻邮办 0207 津机场办 0208 津保税区 0209 蓟县海关 0210 武清海关 0211 津加工区 0212 天津保税物流园区 0220 津关税处0400 石家庄区 0401 石家庄关 0402 秦皇岛关 0403 唐山海关 0404 廊坊海关 0405 保定海关 0406 石家庄海关驻邯郸 0407 秦加工区 04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沧 0500 太原海关 0501 并关监管 0502 太原机场海关 0503 大同海关 0504 侯马海关 0600 满洲里关 0601 海拉尔关 0602 额尔古纳 0603 满十八里 0604 满赤峰办 0605 满通辽办 0606 满哈沙特 0607 满室韦 0608 满互贸区 0609 满铁路 0610 满市区 0700 呼特关区 0701 呼和浩特 0702 二连海关 0703 包头海关 0704 呼关邮办 0705 二连公路 0706 包头海关驻国际集 0707 策克口岸 0708 甘其毛道口岸 0709 满都拉口岸 0710 珠恩嘎达布其口岸 0800 沈阳关区 0801 沈阳海关 0802 锦州海关 0803 沈驻邮办 0805 沈开发区 0806 沈驻辽阳 0807 沈机场办 0808 沈集装箱 0809 沈阳东站 0810 葫芦岛关 0900 大连海关 0901 大连港湾海关 0902 大连机场 0903 连开发区 0904 连加工区 0905 大连开发区海关驻 0906 连保税区 0907 大连保税物流园区 0908 连大窑湾 0909 大连邮办 0930 丹东海关 0931 丹东海关驻本溪办 0932 太平湾海关 0940 营口海关 0941 营口海关驻盘锦办 0950 鲅鱼圈关 0960 大东港关 0980 鞍山海关 1500 长春关区 1501 长春海关 1502 长开发区 1503 长白海关 1504 临江海关 1505 图们海关 1506 集安海关 1507 珲春海关 1508 吉林海关 1509 延吉海关 1511 长春机办 1515 图们车办 1516 集海关村 1517 珲长岭子 1518 吉林海关驻车站办 1519 延吉三合1521 一汽场站 1525 图们桥办 1526 集安青石 1527 珲春圈河 1529 延吉南坪 1531 长春东站 1537 珲沙坨子 1539 延开山屯 1547 珲加工区 1549 延古城里 1559 延吉邮办 1591 长春邮办 1593 长白邮办 1595 图们邮办 1596 集安邮办 1900 哈尔滨区 1901 哈尔滨关 1902 绥关铁路 1903 黑河海关 1904 同江海关 1905 佳木斯关 1906 牡丹江关 1907 东宁海关 1908 逊克海关 1909 齐齐哈尔 1910 大庆海关 1911 密山海关 1912 虎林海关 1913 富锦海关 1914 抚远海关 1915 漠河海关 1916 萝北海关 1917 嘉荫海关 1918 饶河海关 1919 哈内陆港 1920 哈开发区 1922 哈关邮办 1923 哈关车办 1924 哈关机办 1925 绥关公路2200 上海海关 2201 浦江海关 2202 吴淞海关 2203 沪机场关 2204 闵开发区 2205 沪车站办 2206 沪邮局办 2207 沪稽查处 2208 宝山海关 2209 龙吴海关 2210 浦东海关 2211 卢湾监管 2212 奉贤海关 2213 莘庄海关 2214 漕河泾发 2215 虹桥开发 2216 沪金山办 2217 嘉定海关 2218 外高桥关 2219 杨浦监管 2220 金山海关 2221 松江海关 2222 青浦海关 2223 南汇海关 2224 崇明海关 2225 外港海关 2226 贸易网点 2227 普陀区站 2228 长宁区站 2229 航交办 2230 徐汇区站 2231 洋山海关驻市内报 2232 船监管处 2233 浦东机场 2234 沪钻交所 2235 松江加工 2236 洋山海关驻芦潮港 2237 上海松江出口加工 2238 上海青浦出口加工 2239 上海闵行出口加工 2240 上海漕河泾出口加 2241 沪业一处 2242 沪业二处 2243 沪业三处 2244 上海快件 2245 沪金桥办 2246 上海保税物流园区 2247 上海海关驻化学工 2248 洋山海关(港区) 2249 洋山海关(保税) 2300 南京海关 2301 连云港关 2302 南通海关 2303 苏州海关 2304 无锡海关 2305 张家港关 2306 常州海关 2307 镇江海关 2308 新生圩关 2309 盐城海关 2310 扬州海关 2311 徐州海关 2312 江阴海关 2313 张保税区 2314 苏工业区 2315 淮安海关 2316 泰州海关 2317 禄口机办 2318 南京现场 2321 常溧阳办 2322 镇丹阳办 2324 苏常熟办 2325 苏昆山办 2326 苏吴江办 2327 苏太仓办 2328 苏吴县办 2329 通启东办 2330 扬泰兴办 2331 锡宜兴办 2332 锡锡山办2333 南通关办 2335 昆山加工 2336 苏园加工 2337 连开发办 2338 苏关邮办 2339 南通海关驻出口加 2340 无锡海关驻出口加 2341 连云港海关驻连云 2342 南京海关驻江苏南 2343 南京海关驻江苏南 2344 苏州海关驻苏州高 2345 镇江海关驻镇江出 2346 苏州工业园区海关 2347 苏州工业园区海关 2348 张家港保税物流园 2349 南京海关驻邮局办 2900 杭州关区 2901 杭州海关 2903 温州海关 2904 舟山海关 2905 台州海关 2906 绍兴海关 2907 湖州海关 2908 嘉兴海关 2909 杭经开关 2910 杭州萧山机场海关 2911 杭关邮办 2912 杭关萧办 2916 杭州海关驻机场办 2918 杭关余办 2919 杭富阳办 2920 金华海关 2921 金华海关驻义乌办 2931 温关邮办 2932 温经开关 2933 温关机办 2934 温关鳌办 2935 温州海关驻瑞安办 2936 温州海关驻乐清办 2941 舟山海关驻嵊泗办2951 台州海关驻临海办 2961 绍兴海关驻上虞办 2962 绍兴海关驻诸暨办 2981 嘉关乍办 2982 嘉兴海关驻嘉善办 2991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 3100 宁波关区 3101 宁波海关 3102 镇海海关 3103 甬开发区 3104 北仑海关 3105 甬保税区 3106 大榭海关 3107 甬驻余办 3108 甬驻慈办 3109 甬机场办 3110 象山海关 3111 宁波保税区海关驻 3112 宁波保税物流园区 3300 合肥海关 3301 芜湖海关 3302 安庆海关 3303 马鞍山关 3304 黄山海关 3305 蚌埠海关 3306 铜陵海关 3307 阜阳海关 3310 合肥现场 3312 芜湖海关驻出口加 3500 福州关区 3501 马尾海关 3502 福清海关 3503 宁德海关 3504 三明海关 3505 福保税区 3506 莆田海关 3507 福关机办 3508 福榕通办 3509 福关邮办 3510 南平海关 3511 武夷山关 3513 福现业处 3518 福关鳌办 3519 福关马港 3700 厦门关区 3701 厦门海关 3702 泉州海关 3703 漳州海关 3704 东山海关 3705 石狮海关 3706 龙岩海关 3707 厦肖厝关 3710 厦高崎办 3711 厦门东渡海关 3712 厦海沧办 3713 厦驻邮办 3714 象屿保税 3715 高崎机场海关 3716 厦同安办 3719 厦门加工 3722 厦门海关驻同安办 3777 厦稽查处 3788 厦侦查局 4000 南昌关区 4001 南昌海关 4002 九江海关 4003 赣州海关 4004 景德镇关 4005 吉安海关 4006 昌北机办 4007 南昌海关驻高新技 4008 南昌海关驻龙南办 4200 青岛海关 4201 烟台海关 4202 日照海关 4203 龙口海关 4204 威海海关 4205 济南海关 4206 潍坊海关 4207 淄博海关 4209 荣成海关 4210 青保税区 4211 济宁海关 4212 泰安海关 4213 临沂海关 4214 青前湾港 4215 青菏泽办 4216 东营海关 4217 青枣庄办 4218 青开发区 4219 蓬莱海关 4220 青机场关 4221 烟机场办 4222 莱州海关 4223 青邮局办 4224 龙长岛办 4225 威开发区 4226 青聊城办 4227 青岛大港 4228 烟关快件 4229 德州海关 4230 青岛保税物流园区 4231 烟开发区 4232 日岚山办 4233 济机场办 4234 济南海关驻出口加 4235 济邮局办 4236 荣成海关驻龙眼港 4237 济通关处 4238 威海关驻威海邮局 4239 潍诸城办 4240 青保税处 4241 烟加工区 4242 威加工区 4243 济宁海关驻曲阜办 4244 青岛海关驻滨州办 4245 烟台海关驻邮局办 4246 青加工区 4247 威海海关驻机场办 4248 青岛海关驻莱芜办 4249 潍坊海关驻出口加 4600 郑州关区 4601 郑州海关 4602 洛阳海关 4603 南阳海关 4604 郑州机办 4605 郑州邮办 4606 郑铁东办 4607 郑安阳办 4608 郑州海关驻出口加 4609 郑州海关驻商丘办 4610 周口海关 4700 武汉海关 4701 宜昌海关 4702 荆州海关 4703 襄樊海关 4704 黄石海关 4705 武汉沌口 4706 宜三峡办 4707 鄂加工区 4708 武关江办 4710 武关货管 4711 武关江岸 4712 武关机场 4713 武关邮办 4716 十堰海关 4900 长沙关区 4901 衡阳海关 4902 岳阳海关 4903 衡关郴办 4904 常德海关 4905 长沙海关 4906 株洲海关 4907 韶山海关 4908 湘关机办 5000 广东分署 5100 广州海关 5101 广州新风 5103 清远海关 5104 清远英德5105 新风白云 5106 小虎码头 5107 肇庆封开 5108 肇庆德庆 5109 新风窖心 5110 南海海关 5111 南海官窑 5112 南海九江 5113 南海北村 5114 南海平洲 5116 南海业务 5117 桂江货柜车场 5118 平洲旅检 5119 南海三山 5120 广州内港 5121 内港芳村 5122 内港洲嘴 5123 内港四仓 5125 从化海关 5126 内港赤航 5130 广州萝岗 5131 花都海关 5132 花都码头 5133 萝岗石牌 5134 穗保税处 5135 穗稽查处 5136 穗统计处 5137 穗价格处 5138 穗调查局 5139 穗监管处 5140 穗关税处 5141 广州机场 5142 民航快件 5143 广州车站 5144 穗州头咀 5145 广州邮办 5146 穗交易会 5147 穗邮办监 5148 穗大郎站 5149 大铲海关 5150 顺德海关 5151 顺德海关加工贸易 5152 顺德食出 5153 顺德车场 5154 北窖车场 5155 顺德旅检 5158 顺德勒流 5160 番禺海关 5161 沙湾车场 5162 番禺旅检 5163 番禺货柜 5164 番禺船舶 5165 南沙旅检 5166 广州番禺海关南沙 5167 南沙货港 5168 番禺海关加工贸易 5169 番禺东发 5170 肇庆海关 5171 肇庆高要 5172 肇庆车场 5173 肇庆保税 5174 肇庆旅检 5175 肇庆码头 5176 肇庆四会 5177 肇庆三榕 5178 云浮海关 5179 罗定海关 5180 佛山海关 5181 高明海关 5182 佛山澜石 5183 三水码头 5184 佛山窖口 5185 佛山海关快件监管 5186 佛山保税 5187 佛山车场 5188 佛山火车 5189 佛山新港 5190 韶关海关 5191 韶关乐昌 5192 三水海关5193 三水车场 5194 三水港 5195 审单中心 5196 云浮六都 5197 机场旅检 5198 穗河源关 5199 穗技术处 5200 黄埔关区 5201 埔老港办 5202 埔新港办 5203 新塘海关 5204 东莞海关 5205 太平海关 5206 惠州海关 5207 凤岗海关 5208 埔开发区 5210 埔红海办 5211 河源海关 5212 新沙海关 5213 埔长安办 5214 常平办事处 5216 太平海关驻沙田办 5300 深圳海关 5301 皇岗海关 5302 罗湖海关 5303 沙头角关 5304 蛇口海关 5305 深关现场 5306 笋岗海关 5307 南头海关 5308 沙湾海关 5309 布吉海关 5310 淡水办 5311 深关车站 5312 深监管处 5313 深调查局 5314 深关邮办 5315 惠东海关 5316 大鹏海关 5317 深关机场 5318 梅林海关 5319 同乐海关 5320 文锦渡关 5321 福保税关 5322 沙保税关 5323 深审单处 5324 深审价办 5325 深关税处 5326 深数统处 5327 深法规处 5328 深规范处 5329 深保税处 5330 盐保税关 5331 三门岛办 5332 深财务处 5333 深侦查局 5334 深稽查处 5335 深技术处 5336 深办公室 5337 大亚湾核 5338 惠州港关 5339 深加工区 5340 深关特办 5341 深惠州关 5342 深红海办 5700 拱北关区 5701 拱稽查处 5710 拱关闸办 5720 中山海关 5721 中山港 5724 中石岐办 5725 坦洲货场 5727 中小揽办 5728 中山海关驻神湾港 5730 拱香洲办 5740 湾仔海关 5741 湾仔船舶 5750 九洲海关 5760 拱白石办 5770 斗门海关 5771 斗井岸办 5772 斗平沙办 5780 高栏海关 5790 拱监管处 5792 拱保税区 5793 万山海关 5795 横琴海关 5798 拱行监邮 5799 拱行监处 6000 汕头海关 6001 汕关货一 6002 汕关货二 6003 汕关行邮 6004 汕关机场 6006 汕关保税 6007 汕关业务 6008 汕保税区 6009 汕关邮包 6011 榕城海关 6012 汕关普宁 6013 外砂海关 6014 广澳海关 6015 南澳海关 6018 汕关惠来 6019 汕关联成 6020 汕关港口 6021 潮州海关 6022 饶平海关 6028 潮阳海关 6031 汕尾海关 6032 汕关海城 6033 汕关陆丰 6041 梅州海关 6042 梅州兴宁 6400 海口关区 6401 海口海关 6402 三亚海关 6403 八所海关 6404 洋浦海关 6405 海保税区 6406 清澜海关 6407 美兰机场 6700 湛江关区 6701 湛江海关 6702 茂名海关 6703 徐闻海关 6704 湛江南油 6705 湛江水东 6706 湛江吴川 6707 湛江廉江 6708 湛江高州 6709 湛江信宜 6710 东海岛组 6711 霞山海关 6712 湛江霞海 6713 湛江机场 6800 江门关区 6810 江门海关 6811 江门高沙 6812 江门外海 6813 江门旅检 6816 江门市进出境货运 6817 江门保税 6820 新会海关 6821 新会港 6827 新会稽查 6830 台山海关 6831 台公益港 6837 台山稽查 6840 三埠海关 6841 三埠码头 6847 三埠稽查 6850 恩平海关 6851 恩平港 6857 恩平稽查 6860 鹤山海关 6861 鹤山码头 6867 鹤山稽查 6870 阳江海关 6871 阳江港 6872 阳江车场 6877 阳江稽查 7200 南宁关区 7201 南宁海关 7202 北海海关 7203 梧州海关 7204 桂林海关 7205 柳州海关 7206 防城海关 7207 东兴海关 7208 凭祥海关 7209 贵港海关 7210 水口海关 7211 龙邦海关 7212 钦州海关 7213 桂林机办 7214 北海海关驻出口加 7900 成都关区 7901 成都海关 7902 成关机办 7903 乐山海关 7904 攀枝花关 7905 绵阳海关 7906 成关邮办 7907 成都自贡 7908 成都加工 7909 成都公路国际物流 7910 成都海关驻机场办 7911 成都海关驻泸州办 8000 重庆关区 8001 重庆海关 8002 南坪开发 8003 重庆机办 8004 重庆邮办 8005 万州海关 8006 重庆东站 8007 九龙坡港 8008 渝加工区 8300 贵阳海关 8301 贵阳总关8302 贵阳海关驻机场办 8600 昆明关区 8601 昆明海关 8602 畹町海关 8603 瑞丽海关 8604 章凤海关 8605 盈江海关 8606 孟连海关 8607 南伞海关 8608 孟定海关 8609 打洛海关 8610 腾冲海关 8611 沧源海关 8612 勐腊海关 8613 河口海关 8614 金水河关 8615 天保海关 8616 田蓬海关 8617 大理海关 8618 芒市海关 8619 保山监管 8620 昆明机场 8621 昆明邮办 8622 西双版纳 8623 昆丽江办 8624 思茅海关 8626 六库监管 8800 拉萨海关 8801 聂拉木关 8802 日喀则关 8803 狮泉河关 8804 拉萨机办 8805 拉萨现场9000 西安关区 9001 西安海关 9002 咸阳机场 9003 宝鸡海关 9004 西安海关邮局办事 9005 西安海关驻出口加 9400 乌关区 9401 乌鲁木齐 9402 霍尔果斯 9403 吐尔尕特 9404 阿拉山口 9405 塔城海关 9406 伊宁海关 9407 吉木乃办 9408 喀什海关 9409 红其拉甫 9410 乌鲁木齐海关隶属 9411 塔克什肯 9412 乌拉斯太 9413 老爷庙 9414 红山嘴 9415 伊尔克什 9416 库尔勒办 9417 乌鲁木齐机场海关 9418 乌鲁木齐海关驻出 9500 兰州关区 9501 兰州海关 9505 兰州海关驻天水监 9600 银川海关 9601 银川海关业务现场 9700 西宁关区 9701 西宁海关现场 9900 政法司
7. 中国船舶总数量
如果按海事部门要求最低有17个人就可以将5000吨级船开航,但是船不是车,能开走就完了,船是拉货物的,船到港需耍靠码头的,船靠好码头得有人为其值班保障船24小叶供电,供水等,得有人做饭,有人干活船在码头靠着待有人涨潮卸货松缆绳,得有人看着舷梯别碰码或挤坏,所以一般一艘万吨以上的船少至25人可以将船开航和码头运转
8. 2011年全国规模以上船舶工业企业
江苏绿科船舶科技有限公司(“绿科船舶”)于2006年成立于江苏南通,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相继设立了上海和新加坡办公室。公司立足于船舶与海洋工程服务,为全球航运公司提供系统化的工程解决方案和绿色技术研究服务。自2011年以来,公司致力于船舶压载水处理系统(BWMS)和船舶废气清洗系统(EGCS)改装业务,为客户提供从3D扫描、设计、材料供应、安装到项目管理的“一站式服务”。
公司现有员工140余名,含70余名专业设计人才和 30余名项目管理人才,核心团队具有10年以上船舶行业研发和项目管理经验。公司全面实行ISO标准化、流程化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全面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致力于成为国际知名的船舶与海洋工程科技企业。
9. 2011年1到9月全国规模以上船舶工业
浙江工业大学经历了由中央人民政府重工业部杭州化学工业学校(以下简称杭州化工学校)、浙江化工专科学校、浙江化工学院、浙江工学院、浙江工业大学等5个发展阶段。
1953年6月,重工业部根据政务院“必须对中等技术教育进行有计划、有步骤地整顿和发展”的精神,宣布将浙江省温州工业学校、浙江省杭州工业学校化工科、江苏省苏州高级工业技术学校化工科合并,并选址杭州市建校,校名为中央人民政府重工业部杭州化学工业学校,9月14号举行开学典礼。
二、浙江化工专科学校阶段(1958年6月~1960年8月)
1958年 6 月,学校归属浙江省人民委员会领导,校名改为浙江化工专科学校、当年招收专科生。
三、浙江化工学院阶段(1960年2月~1980年10月)
1960 年2 月,浙江省要在衢州(原名衢县,以下同)城郊集化工厂、化工学院、化工研究所为一体,建立生产、教学、科研三结合的化工基地,决定以浙江化工专科学校为基础,衢州化工专科学校并入,建立浙江化工学院。校址选在衢州城南 12 公里的烂柯山下。 1960 年2 月22 日破土动工,开始了第二个校园的建设。开学时,定校名为乌溪江化工学院。1962 年8 月,校名改为浙江化工学院,1963 年7月,浙江化工学院、杭州化工学校又同归化工部领导,由于衢州校址外部条件差,投资大、见效慢,为改善办学条件,化学工业部决定浙江化工学院迁回杭州,与杭州化工学校共同使用文一路校舍,并负责领导杭州化工学校。1965 年11月,两校再次归浙江省管理,浙江化工学院又迁到衢州原址,杭州化工学校仍留在杭州,由省化工厅领导。在1960~1965年中,浙江化工学院经历了“五年三迁”。
1966 年5月开始了“文化大革命”,学校管理机构瘫痪;连续4 年停止招生,长期停课,影响了对大学生的正常培养。1970 年7月,在全省高等院校撤并中,杭州化工学校被撤销,147名教职工及有关校产并入浙江化工学院,人员与物资于当年11 月起分批迁往衢州,杭州化工学院至此结束。
四、浙江工学院阶段(1978年2月~1992年10月)
浙江工学院于1978年2月起筹建,校址选在西湖区(现为下城区)上塘公社所属的潮王(曾名朝阳,以下同)、东新大队,规划用地面积430 亩,按3000名学生规模设计,1979 年4 月4日破土动工。1979年1月,设立杭州分校,招生429名,在有关工厂企业、事业单位内设立7 个教学点,开办专科班。至1980年8月,建成约5000平方米校舍,并陆续从外地调入教职工约180名。为加速浙江工学院建设,浙江省委决定浙江化工学院并入浙江工学院,并作为建校基础。1980 年8月4日,浙江工学院临时党委成立,从而保证了组织上进行统一领导;确定了边基建、边迁校、边办学的方针。至1984年,杭州本部建成校舍4.92万平方米,学校搬迁完毕,衢州分部随之撤消。
五、浙江工业大学阶段(1991年12月~ )
1991年10月,浙江省人民政府为发展浙江工业教育,开始和祖籍浙江嘉兴、现在台湾省的实业家张子良洽谈捐资共建浙江工业大学。浙江工业大学的筹建工作由此起步。1992年3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了浙江工业大学总体规划,定土地500亩,在校生6000名,校舍总面积26万平方米等。1992年4月21日,隆重举行了浙江工业大学子良教科大楼奠基典礼暨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开工仪式,开始打下浙江工业大学建设的第一桩。 通过一年余的筹建,已经具备了建立浙江工业大学的基本条件。1993年12月,浙江省政府下发浙政发[1993]274号文件,同意将浙江工学院更名为浙江工业大学。
10. 2016年全国水上运输船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
(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六条 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
(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
(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
(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
第七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
第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九条 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章 法定检验
第十一条 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
(一)建造船舶、水上设施的;
(二)改变船舶主尺度、船舶类型、分舱水平、承载能力、乘客居住处所、主推进系统、影响船舶稳性等涉及船舶主要性能及安全的重大改建,或者涉及水上设施安全重大改建的。
船舶、水上设施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应当向建造或者改建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十三条 营运中的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可以委托营运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代为进行。
第十四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
(一)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改为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
(二)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改为本规定适用的船舶;
(三)营运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
(四)老旧营运运输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特别定期检验周期的。
有前款第(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新的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第十五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
(二)改变证书所限定的航区或者用途;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
(四)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
(五)变更船舶检验机构;
(六)变更船名、船籍港;
(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国内船舶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外国籍船舶,有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签发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外国籍船舶的发证机构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
第十七条 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第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作业前检验;
(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
第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应当进行法定检验的船用产品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公布。
第二十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船用产品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对纳入法定检验范围内的船用产品开展工厂认可、型式认可、产品检验。
第二十一条 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制造厂商或者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船运货物集装箱制造时,申请工厂认可、定型设计认可和制造检验;
(二)使用中的船运货物集装箱,申请营运检验,采用定期检验或者按照经检验机构进行技术审核的连续检验计划进行检验。
第二十二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工厂认可、型式认可或者定型设计认可及单件产品的检验结果录入国家船舶检验数据库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三条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和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后,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使用国家船舶法定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后,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使用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的法定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并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法定检验证书和国内航行船舶的检验报告和记录格式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严格执行保证检验发证质量的控制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根据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法定检验要求实施等效、免除的,应当达到海事国际公约或者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要求的同等效能及安全水平,并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入级检验
第二十六条 入级检验是指应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自愿申请,按照拟入级的船舶检验机构的入级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进行的检验,并取得入级船舶检验机构的入级标识。
第二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外,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加入船级的,应当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第二十八条 下列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加入船级的,应当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一)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100人以上的客船;
(二)载重量1000吨以上的油船;
(三)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
(四)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申请入级的其他船舶。
第二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经入级检验符合相关的检验技术规范要求并取得法定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方可签发入级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
第三十条 从事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入级检验业务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其入级检验技术规范和证书格式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
第五章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
第三十一条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包括与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船运货物集装箱相关的涉及航运安全及水域环境保护的检验制度、安全标准、检验规程等。
第三十二条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制定,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公布施行。
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航行的下列船舶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制定的,参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的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检验发证:
(一)船长15米及以下的内河渡船;
(二)船长20米以下的普通货船;
(三)12人及以下的载客船舶。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的制定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后评估:
(一)实施满5年的;
(二)上位法或者相关国际公约有重大修改或者调整的;
(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适宜性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后评估的情形。
第六章 检验管理
第三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检验业务范围开展检验工作,不得拒绝满足法定检验受理条件的申请。
船舶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检验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检验机构不得检验:
(一)船舶和水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与修造单位未建立质量自检制度;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水上设施;
(三)未提供真实技术资料;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新增运力审批的建造船舶;
(五)未能为船舶检验人员提供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船舶、水上设施的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开工前,对开工条件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展检验。
第三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未取得海事管理机构授予的船舶识别号的,船舶检验机构不得签发法定证书。
第三十八条 船舶和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制造厂商,船舶和水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与修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检验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报废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报告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注销检验证书。
第四十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变更船舶检验机构,新接受的船舶检验机构在发放检验证书时应当收回存档原检验证书。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检验的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变更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舶检验机构的,新接受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或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重新进行检验。
第四十一条 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因存在重大缺陷被强制取消船级的,新接受的境内设立的外国验船公司应当验证缺陷已改正后,方可受理检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停止检验或者撤销相关检验证书:
(一)违规建造、违规重大改建;
(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三)未通过检验。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还应当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涂改检验证书或者以欺骗行为取得检验证书,船舶检验机构未撤销检验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船舶检验机构撤销检验证书。
第四十三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质量监督机制,发现法定船用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撤销检验证书或者禁止装船使用。
第四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为其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质量、技术条件的控制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检验档案资料。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的,原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包含图纸的全部技术档案转交变更后的船舶检验机构。
第四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组织对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能力和条件进行核查,对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涉及船舶检验重大质量问题或者有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报相关船舶检验机构。
涉及船舶检验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当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调查处理。
相关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质量问题进行分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开展船舶检验质量监督和调查。船舶检验机构对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和调查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
第四十九条 申请检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检验结论持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复验,接到复验申请的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复验的答复。
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提出再复验,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技术专家组进行检验、评议并作出最终结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在接到再复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再复验的答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拖航,并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试航,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试航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规定申请作业前检验或者作业期间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的规定,船舶、水上设施和船上、设施上有关航行安全、防治污染等重要设备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水上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水上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
(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
(二)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
(三)持有的检验证书失效;
(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
第五十五条 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签发的相应检验证书无效,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开展相关检验业务,并向社会公告:
(一)超越认可的业务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二)违反规定开展检验;
(三)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船舶检验人员独立从事检验活动;
(四)违反检验规程受理检验;
(五)船舶、水上设施的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开工前,未对开工条件进行检查或者在检查不合格的情况下开展检验;
(六)对未按照规定取得新增运力审批的建造船舶开展检验;
(七)未对向其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机构的安全质量、技术条件进行有效管控;
(八)在按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前,签发法定检验证书;
(九)出现重大检验质量问题。
第五十六条 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一)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未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
(二)外国验船公司未对外国籍检验人员按照公约要求进行培训;
(三)未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有关事项;
(四)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船舶检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撤销其检验资格:
(一)未进行检验而签发相关检验证书;
(二)超出所持证书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三)未按照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执行检验;
(四)未按规定的检验程序和项目进行检验;
(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水上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
(六)发生重大检验质量责任问题;
(七)不配合事故调查或者在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