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测深尺(船舶水尺测量)

江南官网app 2022-10-15 03:25 编辑:jing 191阅读

1. 船舶水尺测量

水尺靠桩安装应相邻两水尺之间的水位要有一定的重合,重合范围一般要求在0.1~0.2米,当风浪大时,重合部分应增大,以保证水位连续观读。水尺板安装后,需用四等以上水准测量的方法测定每支水尺的零点高程。在读得水尺板上的水位数值后加上该水尺的零点高程就是要观测的水位值。

2. 船舶水尺测量方法

船舶常数的定义公式:C=Δ´L-ΔL (t)式中:Δ´L-----测定时的实际空船排水量(t)ΔL-----船舶资料中载明的空船排水量(t)。实际测定船舶常数常用下列公式:C=Δ´-ΔL-ΣP (t)式中:Δ´------根据船舶平均吃水确定的在测定时的船舶实际排水量(t)ΣP-----测定时,核定的船舶实际载荷总重量(t)。

3. 船舶水尺测量人员 英文

目前,国际纺织品服装市场中存在着众多的检测机构,按照机构是否由政府设立,可以分为官方检验机构和独立检验机构。 官方检验机构是由政府设立的监督检验机构,主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有关进出口商品进行严格的检验管理。 独立检验机构是由商会、协会、同业公会或私人设立的半官方或民间商品检验机构,担负着国际贸易货物的检验和鉴定工作。由于独立检验机构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别于官方商品检验机构承担的行政责任,所以在国际贸易中更易被买卖双方接受。独立检验机构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术、信誉及对国际贸易的熟悉,为贸易当事人提供灵活、及时、公正的检验鉴定服务,受到对外贸易关系人的共同信任,已经成为检测市场的主流力量。

官方检验机构—

美国的官方检验机构

在美国,习惯上很少说“商品检验”,而称“产品检验”。除产品检验外,还有“服务项目”检验。联邦政府设立的产品检验机构基本上都是进口、出口、内销产品检验三位一体的主管机关。

日本的官方检验机构

根据日本国家行政体制,政府各部门在自己分工权限范围内,对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实行分工管理。通商产业省(分管全国所有工业生产和商业、外贸等事务)负责进出口工业品的检验管理;农林水产省(分管全国农林牧渔和食品等的生产)负责全国进出口农林水产品和食品的检验和检疫管理;厚生省(分管全国医疗卫生事务)负责进出口食品、医药品等卫生方面的检验和管理;运输省(分管海、陆、空客货运输事务)负责进出口商品云在计量和安全方面的检验管理。

欧盟的官方检验机构

欧盟的官方检验机构,其组织形式与美国类似,也是按商品类别,由政府各部门分管,按有关法律授权或政府认可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如德国技术检验代理机构网(TUV)获得官方承认并主管市场的商品质量;英国标准协会(BSI)负责制定标准和实施检验、认证等工作;荷兰卫生部主管药品和食品,经济部主管电器和计量器具,农渔部主管水产品和农产品,环保部主管建材、化工品和危险品,运输部主管车辆和飞机,社会安全部主管核能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各部下设相应的检验机构,如卫生部下设食品检验局,肉品检验局;农渔部下设农产品检验局等。欧盟为监控所有的技术法规而建立了一个官方/私人机构联合体系。官方机构负责制定法规,并按产品类别丁以其标准及样品审查制度。私人或半官方机构负责制定强制性及非强制性标准,并执行大部分测试、检验、管理任务。法定范围的活动主要有测试、检验及认证、认可。

独立检验机构—

瑞士通用公证行(SGS)

瑞士通用公证行(SOCIETE GENERALE DESURVEILLANCE S.A.)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专门从事国际商品检验、测试和认证的集团公司,是一个在国际贸易中有影响的民间独立检验机构。SGS创建于1878年,其总部设在日内瓦,距1994年资料称,SGS在世界上142个国家设有274个分支机构、1150多个办事处及291个实验室,雇用了近3万名员工,年商品检验业务量占世界贸易总量的5%。SGS是一个综合性的检验机构,可进行各种物理、化学和冶金分析,包括进行破坏性和非破坏性试验,向委托人提供一套完整的数量和质量检验以及有关的技术服务,提供装运前的检验服务,提供各种与国际贸易有关的诸如商品技术、运输、仓储等方面的服务,监督跟购销、贸易、原材料、工业设备、消费品前已有关联的全部或任何一部分的商业贸易及操作过程。在SGS内部,按照商品分类,设立了农业服务部,矿物化工和冶金服务部,非破坏性实验科,国家政府合同服务部,运输和仓库部,工业工程产品服务科,风险和保险服务部等部门。SGS在中国的业务由香港SGS中国事务部承担。SGS与我国国家技术监督局各自开办“通标检验公司”,主要办理CISS业务。

ITS

ITS是一个国际性的商品检验组织,总部在伦敦。为了加强其在世界贸易领域中的竞争地位,ITS通过购买世界上有名望、有实力的检验机构,组建自己的检验集团。ITS集团中包括嘉碧集团、天祥国际公司、安娜实验室、英之杰劳埃德代理公司(汉基国际集团、马休斯丹尼尔公司)、英特泰克服务公司及英特泰克国际服务有限公司等。这些附属机构独立经营,各机构均有自己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以自身名义提供服务。

日本海事检定协会(NKKK)

日本海事检定协会(NIPPON KAIJI KENTEI KYOKAI,英文名JAPAN MARINE SURVEYORS &SWORN MEASURERS ASSOCIATION)创立于1913年,是一个社团法人检验协会,主要是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NKKK总部设在东京,除在本国各港口设有检验所外,还在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等过设有海外事务所。目前,NKKK在国内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有70多个,业务范围很广,主要检验项目有:舱口检视、积载鉴定、状态检验、残损鉴定、水尺计重、液体计量、衡重衡量及理化检验等,还接受从厂家到装船或从卸货到拥护之间的连续检验。NKKK与中国商品检验机构签订长期委托检验协议,多年来,双方有着密切的相互委托检验业务和频繁的技术交流。

新日本鉴定协会(SK)

新日本鉴定协会(SHIN NIHOM KENTEI KYOKAI,英文名NEW JAPAN SURVRYORS AND SWORN MEASURERS ASSOCIATION)创立于1948年,是日本的一个财团法人检验协会,为财团的经济利益服务。其主要业务是海事检定、一般检验、集装箱检查、理化分析和一般货物检量等。SK总部设在东京,在全国各地设有9个分支机构、22个办事处、2个实验室,在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国有其营业所、办事处或代理。SK与韩国、美国、巴基斯坦等国客户签有代理合同,与中国商品检验机构有良好的委托业务关系。

日本海外货物检查株式会杜(OMIC)

日本海外货物检查株式会社(JAPAN OVSEASMERCHANDISE INSPECTION COMPANY)是经日本运输省、农林省、厚生省注册登记认可的、具有比较完善的检验技术和设备的国际性股份有限检验公司。其主要检验业务是工业品检验,化肥、化学品、医药品检验,矿产品检验和农作物土特产品检验,此外,OMIC还接受日本政府指定的国外检验业务。OMIC成立于1954年,总部设在东京。公司内部设总务部、业务部、财务部、检查部、咨询部、粮食部、油脂饲料食品部、钢材部、机械成套设备部等九个部和一个中央研究所。国内在大阪、福山、广岛、北九州、名古屋设有分公司或办事处,国外在泰国、波兰、马来西亚、印度、菲律宾、加拿大设有分支机构。OMIC与世界上70多个国家的检验机构或贸易企业签署业务合作协议,与中国商品检验总公司(CCIC)签订合作协议,由CCIC代其办理中国对尼日利亚、巴基斯坦、伊朗等国出口商品的装船前检验业务,代其签发进口国商人通关用的清洁报告书(CRF)。

美国安全试验所(UL)

美国安全试验所(UNDERWRITERS LABORA TO-RIES INC.)始建于1894年,总部设在伊利诺斯州的诺斯布鲁克,在纽约长岛、佛罗里达州的坦帕、加利福尼亚州的桑塔克莱拉等地设有分支机构。UL公司是美国最有权威的、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对各类电器产品进行检验、测试和鉴定的民间检验机构。美国许多州的法律明文规定,没有UL标志的家电产品不准在市场上销售。在美国,无论个人、家庭、学校、机关,在市场上选购电风扇、电熨斗、电褥子、电吹风、电烤箱、微波炉、电热水器、电按摩器等家用电器时,只要看到贴有UL标志,便觉得放心,用起来有一种安全感,这是由于UL公司90多年来长期从事机电产品安全性能鉴定树立起良好信誉的结果。

UL工程检验分为六个部门:防盗和信号,灾害和化学危害,电气,防火,供暖、空调和冷冻,船舶用品。UL公司的业务主要是按照UL标准提供对建筑材料、防火设备、机械电器设备、海事设备、石油天然气设备等产品设计的安全性能审核、测试、鉴定和对工厂生产过程中跟踪测试检验,并加贴UL标志。

UL产品标准自成体系。测试鉴定重点专注于产品安全性能,如对大小电器的开关、变压器、导线等产品都要作多项试验,经鉴定符合UL标准规定的,方予认可,准许列名、投产和加贴UL标志。UL人员可在事先不作通知的情况下到2E/-进行检查,以确定使用UL标志的产品是否真正符合UL的安全标准。

UL公司除在美国本土设有分支机构外,还与加拿大、德国、瑞典、英国、日本、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检验机构建立了业务关系。UL在中国的业务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CCIC)及其下属分公司承办。

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ASTM)

美国材料与试验学会(AMERCAN SOCIETY FOR TESTING AND MATERIALS)成立于1896年,总部设在费城,是美国资格最老、规模最大的学术团体之一,是从事工业原材料标准化的一个非官方组织。ASTM从事的业务范围十分广泛,涉及冶金、机械、化工、纺织、建筑,交通、动力等领域所生产或所使用的原材料及半成品。ASTM所制订的标准范围广、影响大、数量多,其中大部分被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直接纳入国家标准。美国的一些专业学会,如钢铁、纺织、机械工程等,都与ASTM有合作关系。ASTM在国际上也很有影响,它所制订的标准被国际上很多贸易双方采用为供货合同的品质条款,我国进口的原材料检验也常用ASTM标准。ASTM制订的分析、测试方法,被世界各国许多实验室用来作为方法标准。

国际羊毛局(IWS)

国际羊毛局(International Wool Secretariat)成立于1937年,是一个非牟利性机构。其宗旨是为各成员国的养羊人士建立羊毛制品在全球的长期需求。成员国中最大的羊毛出口国是澳大利亚、新西兰及南半球一些国家,他们出口的原毛占全球年成交量的80%左右。国际羊毛局总部设在伦敦,其产品开发和市场服务中心设在伦敦的依其利。国际羊毛局在世界上34个最重要的羊毛市场上设有分支机构,组成了一个国际性的服务网。

国际羊毛局本身并不制造和销售羊毛制品,但它在建立羊毛需求岣过程中,经常与纺织工业各层次的单位保持密切的联系,包括为零售商和羊毛纺织工业生产单位提供原毛挑选、加工工艺、产品开发、款式设计、品质控制、产品推广等方面的协助和支持,并与他们联合进行宣传活动,如推行世界知名的纯羊毛标志。

国际羊毛局中国分局设在香港九龙,其主要活动是:推广纯羊毛标志,利用电视、杂志等媒介,向消费者宣传纯羊毛标志的意义,利用每季度的《国际羊毛局通讯》,传递各种活动情况及其他资料;搜集和分析经济及市场资料,向国内有关单位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审批纯羊毛标志挂牌工厂,向其提供技术和品质控制的协助,保证挂牌产品的质量;利用培训班、时装表演等形式,提供国际最新的时装和潮流信息,协助有关企业提高产品设计和质量水平

4. 船舶水尺测量平衡管英语

是指除了测量出的油,水(淡水)压载水与货物以外的重量。

如全体船员本身,能动的物品如,伙食(油粮菜等)生活物料,船舶的备品配件,缆绳,油漆,工具,也可以说不是固定在船体上的后来搬上耒的都属于常数C,这个C数是基本固定的,它主要用于装满货和卸空货时算货时用的

5. 船舶水尺测量管

水尺计量原理是将船舶作为一个大型衡器,通过分别测定包括计量货物(船舶装货后或卸货前)和不包括计量货物(船舶装货前或卸货后)时船舶吃水等数据,借助船舶有效图表资料,按一定的计量规则,计算出船舶装载货物重量的一种鉴定工作。

水尺计量又叫水尺检量。

6. 船舶水尺测量原理

岩土工勘实用钻机钻探,第四系覆盖层使用冲击锤或者干钻法,每回次控制在1M以内,取上的岩心若含水则视为初见水位。钻孔达到终孔条件,终孔后24h后观测的水位为稳定水位,一般可以使用测钟进行测量,更精准的测量工具是电线接电阻表,电线碰到水面时电阻表的指针即可摆动。至于下了套管或者泥浆护壁的情况,严格意义上来说需要拔出套管,使用清水洗孔,同样待24h后测量。(本人从事工勘工作)

在开钻的同时就要制备泥浆,钻孔的时候是正循环,泥浆是从钻杆里面进入钻孔,然后将孔内泥沙一起和泥浆一起泛上来,从护筒的泥浆孔流入泥浆池,然后经沉淀后再从钻杆进入钻孔循环.泥浆的作用是在钻孔的时候在孔壁上形成一层泥浆膜 ,对孔壁进行保护,防止孔壁坍塌

7. 船舶水尺测量视频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防护,防范铁路外部风险,保障高速铁路安全和畅通,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以下称高速铁路)。

第三条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技防、物防、人防相结合,构建政府部门依法管理、企业实施主动防范、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综合治理格局。

第四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健全完善高速铁路安全防护标准,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相关单位及时消除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隐患。

第五条 各级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以下统称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调和处理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相关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从事高速铁路运输、建设、设备制造维修的相关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国家关于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的相关标准,保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人员配备,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高速铁路安全防护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 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在车站、列车等场所配备报警装置以及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和人员。

第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高速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加强保障高速铁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安全防护意识,防范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高速铁路安全防护工作,铁路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以及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公开监督举报渠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问题。

对维护高速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线路安全防护

第十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推动协调相关部门、高速铁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构建高速铁路综合治理体系,健全治安防控运行机制,落实高速铁路护路联防责任制。

第十一条 国家铁路局应当联合国务院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联合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有关企业,推动建立安全信息通报和问题督办机制,做到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联防联控。

第十二条 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用地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合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开展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划定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并公告完成后,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

建设跨河、临河的高速铁路桥梁等工程设施并划定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等要求,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建设跨越或者穿越航道、临航道的高速铁路桥梁、隧道等工程设施并划定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有关规定开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并报送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第十三条 禁止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

禁止向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禁止擅自进入、毁坏、移动高速铁路安全防护设施。

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必须符合保证高速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布办理相关手续的部门以及相应的渠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第十四条 高速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移交有关单位管理、维护。

上跨高速铁路的道路桥梁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管理部门或者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定期检查及维护机制,定期检查道路桥梁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相关的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加强风险研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道路桥梁构筑物、附着物等坠入高速铁路线路。

对可能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检查、维护行为,应当提前与铁路运输企业沟通,共同制定安全保障措施。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下穿高速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其限高、限宽标志和限高防护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由公路管理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维护。

下穿高速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进行改造时,施工单位要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后实施,严格控制桥梁、涵洞下净高,并根据路面标高的变化及时调整限高防护架的设置。

第十六条 跨越、下穿或者并行高速铁路线路的油气、供气供热、供排水、电力等管线规划、设计、施工应当满足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管理规定。施工前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通报,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后方可施工,必要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派员进行安全防护。对跨越高速铁路的电力线路,应当采取可靠的防坠落措施。

跨越、下穿高速铁路的油气、供气供热、供排水等管线应当设置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安全保护设施。下穿时,优先选择在铁路桥梁、预留管线涵洞、综合管廊等既有设施处穿越;特殊条件下,需穿越路基时,应当进行专项设计,满足路基沉降的限制指标。

并行高速铁路的油气、供气供热、供排水等管线敷设时,最小水平净距应当满足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保护要求。

油气、供气供热、供排水、电力等管线的产权单位或者经营企业应当加强检查维护管理,确保状态良好。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在高速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第十八条 在高速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炸物品的法律法规,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的相关要求。

在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充分考虑高速铁路安全需求,依法进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在矿井、水平、采区设计时,对高速铁路及其主要配套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划定保护矿柱。

新建高速铁路用地与探矿权人的矿产资源勘查范围、采矿权人的采矿采石影响范围发生重叠或者在尾矿库溃坝冲击范围的,或者新建高速铁路线路跨越上述范围的,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权利主体协商一致,签订安全协议,共同制定安全保障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确保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禁止违反有关规定在高速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的一定范围内采砂、淘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划定并公告禁采区域、设置禁采标志,制止非法采砂、淘金行为。

禁止在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200米范围外,高速铁路线路经过的区域属于地面沉降区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应当设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具体范围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第二十条 在高速铁路附近从事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的生产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检查和管理力度,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高速铁路邻近区域内施工、建造构筑物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保证高速铁路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高速铁路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 在高速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施工作业,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并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施工单位与铁路运输企业共同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高速铁路运营安全。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办理铁路营业线施工手续的部门以及相应的渠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和纳入邻近营业线施工计划的施工,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第二十三条 邻近高速铁路的杆塔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防护要求进行设计安装,杆塔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检查维护制度,确保杆塔牢固稳定。

在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种植妨碍行车瞭望或者有倒伏危险可能影响线路、电力、牵引供电安全的树木等植物;对已种植的,应当依法限期迁移或者修剪、砍伐。

铁路运输企业发现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林木存在可能危及高速铁路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拒绝或者怠于处置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铁路沿线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由林业主管部门协调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 在高速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不得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飘浮物体,不得使用弓弩、弹弓、汽枪等攻击性器械从事可能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在高速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升放无人机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对高速铁路线路两侧的塑料大棚、彩钢棚、广告牌、防尘网等轻质建筑物、构筑物,其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加固防护措施,并对塑料薄膜、锡箔纸、彩钢瓦、铁皮等建造、构造材料及时清理,防止大风天气条件下危害高速铁路安全。

第二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高速铁路线路、防护设施、警示标志、安全环境等进行经常性巡查和维护;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巡查和处理情况应当记录留存。

第三章 安全防护设施及管理

第二十六条 高速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范围包括线路、车站、动车存放场所、隧道斜井和竖井的出入口,以及其他与运行相关的附属设备设施处所。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铁路局的规定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警示标志。

高速铁路与普速铁路共用车站的并行地段,在高速铁路线路与普速铁路线路间设置物理隔离;区间的并行地段,在普速铁路外侧依照高速铁路线路标准进行封闭。

高速铁路高架桥下的铁路用地,应当根据周边生产、生活环境情况,按照确保高速铁路设备设施安全的要求,实行封闭管理或者保护性利用管理。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进出高速铁路线路作业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客运车站广场、售票厅、进出站口、安检区、直梯及电扶梯、候车区、站台、通道、车厢、动车存放场所等重要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场所,以及高速铁路桥梁、隧道、重要设备设施处所和路基重要区段等重点部位配备、安装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当地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图像资源共享。

客运车站以及动车存放场所周界应当设置实体围墙。车站广场应当设置防冲撞设施,有条件的设置硬隔离设施。

第二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高速铁路沿线桥头、隧道口、路基地段等易进入重点区段安装、设置周界入侵报警系统。站台两端应当安装、设置警示标志和封闭设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高速铁路线路。高速铁路周界入侵报警系统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高速铁路沿线视频监控建设应当纳入当地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体系,并充分利用公共通信杆塔等资源,减少重复建设。

第二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沿线的自然灾害、地质条件、线路环境等情况,建立必要的灾害监测系统。

第三十条 高速铁路长大隧道、高架桥、旅客聚集区等重点区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紧急情况下的应急疏散逃生通道并保证畅通,同时安装、设置指示标识。高速铁路长大隧道的照明设施设备、消防设施应当保持状态良好。

第三十一条 在下列地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设置防止车辆以及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高速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一)高速铁路路堑上的道路;

(二)位于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

(三)跨越高速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二条 船舶通过高速铁路桥梁应当符合桥梁的通航净空高度并遵守航行规则。桥区航标中的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维护,水面航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航道管理部门负责维护。

建设跨越通航水域的高速铁路桥梁,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桥梁防撞设施。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桥梁产权单位负责防撞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建设高速铁路客运站和直接为其运营服务的段、厂、调度指挥中心、到发中转货场、仓库时,确保相关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章 运营安全防护

第三十四条 除生产作业或者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外,任何人一律不得进入动车组司机室。

进入动车组司机室,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管理规定和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制度。

第三十五条 旅客购买高速铁路列车车票、乘坐高速铁路列车,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所持身份证件或者真实身份不符的持票人,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并报告公安机关。

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的高铁快运,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登记身份信息,并按规定对运送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数据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六条 铁路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种类及其数量由国家铁路局会同公安部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高速铁路车站、列车等场所对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种类及其数量进行公布,并通过广播、视频等形式进行宣传。

第三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承担安全检查的主体责任,设立相应的安检机构和安检场地,配备与运量相适应的安全检查人员和设备设施,对进入高速铁路车站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从事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识别和处置危险物品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检查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并有权拒绝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进站乘车或者经高速铁路运输物品。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高速铁路建设和运输秩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铁路设施设备、相关标志和高速铁路用地。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有关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职责,制定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落实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以及对进入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等相关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维护高速铁路车站、列车等场所和高速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依法监督检查指导铁路运输企业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摆放障碍、破坏设施、损坏设备、盗割电缆、擅自进入高速铁路线路等危及高速铁路运输安全和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高速铁路的重要桥梁和隧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守护。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自然灾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高速铁路沿线灾害隐患的排查、治理、通报、预防和应急处理等工作。

高速铁路勘察、设计阶段应当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尽量避开地质灾害隐患威胁,无法避让的,应当在设计、建设阶段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排除地质灾害隐患风险,为铁路建设及运营提供安全环境。

高速铁路规划、勘察、设计、建设,应当优化地质选线,加强沿线区域地震活动性研究。位于活动断裂带的高速铁路,沿线应当装设地震预警监测系统。大型桥梁、隧道、站房等重点工程,应当强化场址地震安全性评价,满足抗震设防相关标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地质灾害、气象灾害等预警信息互联互通机制,研判灾害对高速铁路安全的影响,及时进行预报预警。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不同灾害等级或者情况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四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建立高速铁路网络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护措施,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网络安全稳定运行,保护旅客、托运人电子信息安全。

第四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配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

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铁路运输高峰期和恶劣气象条件下关键时期的运输安全;

(二)高速铁路开通运营、重要设施设备运用状态、沿线外部环境等铁路运输安全关键环节;

(三)铁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铁路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牵头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高速铁路安全防护联合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报送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对影响高速铁路运营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函告、约谈等方式督促相关企业或者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落实责任、消除隐患;对安全防护推进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可以在铁路监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对高速铁路事故隐患,铁路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排除,并加强督办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设备,停止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

相关部门发现铁路安全隐患,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排除。

第四十五条 铁路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规定对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发生涉及高速铁路运输安全的突发事件后,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向事件发生地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四十七条 事件发生地相关部门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应急预案要求,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按规定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8. 船舶水尺测量计重单

析船舶在水尺计量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为了缩短船舶在港口停留时间,保护贸易各方的利益,对于装运大宗散装货物的船舶,在对货物计量时,可以采用水尺计量。水尺计量是利用船舶装卸货物前后水尺变化来计算载货重量的一种方法.其主要特点是方法简便,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因此广泛适用于煤炭、生铁、废钢、矿石、盐、化肥等散货的计重。

水尺计量对船舶的基本要求是:船舶六面水尺标记准确清晰,船舶的排水量资料图表和压载水表尺完整无误,船体没有严重变形,水舱可以进行准确测量,船方提供的燃油数量和船舶常数真实可靠,港口水域的海水密度准确等,这样才能准确计算出船舶所运载货物的重量。在水尺计量时,船舶的六面吃水和港水密度的数据以及水舱测量的数据是根据现场观察与测量来确定。在确定这些数据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观测船舶六面吃水时应注意的事项

船舶装卸货前后,船方会同鉴定人员,共同查看船舶六面吃水。在作业时常利用吊板、绳梯使观测者与水尺的观测位置尽可能接近,观测者视线与水面的角度应尽可能减小,才有利于读取水线的确切位置。而实际上船尾外档的吃水由于船尾结构的原因,在船上利用吊板、绳梯很难观测到,在有些港口习惯上把船尾外档的吃水与里档的吃水相同来处理。但若船舶存在倾斜时,在计量过程中就会产生误差。

9. 船舶水尺测量一次需要多长时间

一、 水标尺的安装方式有多种,其安装的方法可分为:直立式、倾斜式、矮桩式、悬锤式等(本安装方法适用四川葛南仪器有限公司的所有标尺产品)。

1 直立式水尺

直立式水尺由水尺靠桩和水尺板组成。一般沿水位观测断面设置一组水尺桩,同一组的各支水尺设置在同一断面线上。使用时将水尺板固定在水尺靠桩上,构成直立水尺。水尺靠桩可采用木桩、钢管、钢筋混凝土等材料制成,水尺靠桩要求牢固,打入河底,避免发生下沉。水尺靠桩布设范围应高于测站历年最高水位、低于测站历年最低水位0.5米。水尺板通常是长1米,宽8~10厘米制成(长度和宽度可以根据客服实际要求定制)。水尺的刻度必须清晰,数字清楚,且数字的下边缘应放在靠近相应的刻度处。水尺的刻度一般是1厘米,误差不大于0.5毫米。水尺靠桩安装应相邻两水尺之间的水位要有一定的重合,重合范围一般要求在0.1~0.2米,当风浪大时,重合部分应增大,以保证水位连续观读。水尺板安装后,需用四等以上水准测量的方法测定每支水尺的零点高程。在读得水尺板上的水位数值后加上该水尺的零点高程就是要观测的水位值。

2 倾斜式水尺

当测验河段内,岸边有规则平整的斜坡时,可采用此种水尺。此时,可以在平整的斜坡上(岩石或水工建筑物的斜面上),直接安装水尺刻度。同直立式水尺相比,倾斜式水尺具有耐久、不易冲毁,水尺零点高程不易变动等优点,缺点是要求条件比较严格,多沙河流上,水尺刻度容易被淤泥遮盖,在水库斜坡上使用易被悬浮物堆积污染,所以需要及时清理。

3 矮桩式水尺

当受航运、流冰、浮运影响严重,不宜设立直立式水尺和倾斜式水尺的测站,可改用矮桩式水尺。矮桩式水尺由矮桩及测尺组成。矮桩的入土深度与直立式水尺的靠桩相同,桩顶一般高出河床线5~20cm,桩顶加直径为2~3cm的金属园钉,以便放置测尺。两相邻桩顶高差宜在0.4~0.8m之间,平坦岸坡宜在0.2~0.4m之间。为减少壅水,测尺截面可做成菱形或圆柱形。观测水位时,将测尺垂直放于桩顶,读取测尺读数,加桩顶高程即得水位。

4 悬锤式水尺

悬锤式水尺通常设置在坚固的陡岸、桥梁或水工建筑物上。它也大量被用于地下水位和大坝渗流水位的测量。由一条带有重锤的测绳或链所构成的水尺。它用于从水面以上某一已知高程的固定点测量离水面的竖直高差来计算水位。悬锤的重量应能拉直悬索,悬索的伸缩性应当很小,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查测索引出的有效长度与计数器或刻度盘的一致性,其误差不超过±1cm。该标尺参照我公司的钢尺水位计。

二、安装标尺前要进行测量放线,按要求进行放线定位,每米或每块标尺接缝整齐,钻孔深度要略深于螺栓长度,安装专用膨胀螺栓后拧紧。

10. 船舶水尺测量标准

因为船舶首尾吃水线画在首尾的船壳上,是随首尾的曲线运动而划虽然不是垂直画的,是根据垂直距离的尺寸画的,如果垂直画有时画的位置在码头上看不见,或看不清,看不准,会影响算货的准确度,所以船船上的首尾水尺是根据首尾的状况来画,但中水尺是垂直画在船舯的船外板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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