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马尔lng运输项目(LNG项目)

江南官网app 2022-12-17 05:10 编辑:jing 265阅读

1. LNG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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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惠州lng项目

一共有五个区。

1、大亚湾石化工业区

大亚湾石化工业区,是广东省重点发展的东西两翼两个石化工业基地之一。具有优越的地理位置、海运条件以及市场优势。大亚湾地处惠州市东南,在惠东县、惠阳区和深圳市之间。

2、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接深圳,陆路距香港60公里,拥有良好的投资营商环境和城市依托,是珠三角东岸地区唯一的石油化工基地。集中展现了中国沿海地区的综合优势,大项目集中,中海壳牌南海石化、广东LNG惠州电厂、中海油惠州石化有限公司、比亚迪以及华德石化原油库等一批大项目已先后落户建设。

3、环大亚湾新区

环大亚湾新区包括惠阳区和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境,以及惠东县白花镇及平海半岛上的6个镇、2个旅游管理区。陆地面积2168平方公里,海域面积4520平方公里,大陆海岸线长281.4公里,其中核心区面积约200平方公里。

4、大亚湾经济特区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于1993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面积9.98平方公里,2006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扩大到23.6平方公里。大亚湾区管委会作为惠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现辖澳头、西区、霞涌3个街道办事处。

5、黄金海岸旅游区:旅游休闲度假区

巽寮湾是粤东数百公里中海水最洁净的海湾之一。有“天赐白沙堤”美誉。巽寮滨海度假区位于惠东县南部的巽寮镇稔平半岛核心位置,距离广汕公路(324国道)仅7公里,距离深汕高速公路白云出入口21公里。被誉为称做“天赐白沙堤”。

3. 曹妃甸新天lng项目

产业简介

作为河北省委、省政府的投融资平台、基础设施建设平台和金融服务业平台,集团主营业务包括能源、交通、水务、城镇化等基础设施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金融服务业等。

主营业务·投融资

集团控股2家上市公司——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投资、建设、经营管理以电力生产为主的能源项目。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956HK),于2010年10月13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共发行H股约12.38亿股。截至2012年底,公司总股本约32.38亿股,合并总资产152.6亿元,净资产66.2亿元。经营范围包括投资开发风电、太阳能、天然气、煤层气、煤制天然气等项目,新能源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

主营业务·基础设施建设

◆能源

能源包括火力发电、风力发电、天然气、煤电一体化等。

控股西柏坡电力、兴泰发电、恒兴发电、秦热发电、宣化热电、任丘热电、沙河发电等9家火力发电公司。权益装机容量达到1310万千瓦,可控装机容量722万千瓦。

风力发电控股运营风电场21个,控股装机容量1346.3兆瓦,实现发电量14.42亿千瓦时,并网率达100%。以控股装机容量计,位居全国第十,是河北省最大风电运营商。

拥有天然气长输管线550公里,覆盖40余个县市;城市管网分子公司20余家,涉及全省8个地区的20余个县市;投产运营压缩天然气母站2座;与中石油、北燃合作建设的曹妃甸LNG项目一期350万吨LNG码头正在建设。是河北省最大天然气分销商。

冀蒙煤电一体化项目在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和准格尔旗分别建设6×600MW级空冷燃煤发电机组和8×600MW级空冷燃煤发电机组,配套建设察哈素和刘三圪旦两个大型现代化煤矿。一期工程布连电厂2×660MW超超临界空冷燃煤发电机、察哈素年产1000万吨煤矿,已于2012年年底实现“煤电双投”。

◆交通

参与了河北省境内朔黄铁路、唐港铁路、黄骅港、曹妃甸矿石码头和曹妃甸煤炭一、二、三、四期码头的建设。作为河北省出资代表会同原铁道部建设石太、京沪、京石、津秦等高速客运专线项目。控股邯黄铁路、建投铁路、秦山港务公司,参股唐山港股份公司、京张高速公路。截至2012年底公司累计完成筹资157亿元,完成投资150亿元,总资产291亿元。

◆水务

拥有控股企业6家:曹妃甸供水公司、沧州供水排水集团、廊坊清泉供水公司、河北建投宝塑管业、新疆建投宝塑、建投水务环境工程公司,为石家庄市供水公司第二大股东。拥有水库2座,水厂17座,污水处理厂2座,原水供应能力76万吨/日,自来水供应能力119万吨/日,污水处理能力16万吨/日,中水供应能力16万吨/日,服务人口总数超过1300万人

◆城镇化

积极稳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于2013年7月成立城镇化建设开发公司,并被省政府确定为河北省首个城镇化建设及投融资平台。城镇化公司成立后,先后对怀来、固安、正定、任丘、冀州、赵县、鹿泉等省内多个重点县市进行了考察并与地方政府和合作商进行了接洽,并且先后与多家银行对接,深入研究了项目融资、盈利以及合作模式,以期充分发挥集团公司在水、电、气、热等基础设施建设平台综合优势,打造河北省新型城镇化建设样板。

4. 唐山lng项目

首钢京唐钢铁厂、华润电厂、中石化LNG码头、中石油原油码头、中冶京唐、国投曹妃甸煤码头

5. 广东lng项目

        广东粤电新会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会发电公司)于2005年3月10日注册成立,其前身是成立于2004年7月公司股东有: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市大光明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90%和10%。

        公司办公地点位于江门市新会区崖南西园新村2号。公司厂址位于江门市新会区银洲湖西侧之崖门镇甜水村,总面积为2215亩。南门公路从厂址西侧通过,连接江中高速和沿海高速,水陆交通方便。

       公司设有综合部、工程部、计划合同部、财务部等4个部门;现有员工22人,其中:长期员工10人、短期员工12人;长期员工均为大学专科以上毕业,其中:大学本科硕士2人、大学本科7人、大学专科1人;高级职称4人、中级职称6人。

        2005及2006上半年,公司按照核准制的要求启动了LNG电厂项目前期工作,开展了可研报告编制和环保、接入系统等相关专题论证。目前,项目核准所需资料准备工作已基本完成,已具备了申报核准的条件。该项目2×350MW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已列入了广东省"十一五"电源规划.

        2007年初,公司按照粤电集团有限公司的要求开展了2×600MW超超临界燃煤机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目前,各项论证报告已基本完成,已具备申报核准条件。

6. lng项目是什么意思

lngc项目是近五年内全球第一个绿色液化天然气出口项目。

lngc项目由壳牌、马来西亚石油、中国石油、三菱和韩国天然气五方共同投资,一期计划建造两列生产线,年产1300万吨液化天然气,项目建成投产后将向中国等亚洲市场供应液化天然气。

7. lng项目工程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12月18日经第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侯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城市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九条 住宅小区内的燃气工程施工可以由负责小区施工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民用建筑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燃气表的安装要符合规范,兼顾室内美观,方便用户。

  第十条 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 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动燃气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城市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高层住宅应当安装燃气管道配套设施。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第三章 城市燃气经营

  第十六条 用管道供应城市燃气的,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可以多家经营。

  第十七条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资质审查办法按《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二)禁止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

  (三)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四)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五)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九条 燃气供应企业和燃气用具安装、维修单位的职工应当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需要变更、停业、歇业、分立或者合并的,必须提前30日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价部门审核、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城市燃气器具

  第二十二条 燃气器具的生产实行产品生产许可或者安全质量认证制度。燃气器具必须取得国家燃气器具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质量认证后,方可生产。

  第二十三条 燃气器具必须经销售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的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颁发准销证后方可销售。

  取得准销证的产品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当地《燃气器具销售目录》,并向用户公布。

  第二十四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核合格,方可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第二十五条 燃气器具生产、经营企业在销售地必须有产品售后维修保证措施。

                第五章 城市燃气使用

  第二十六条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未经燃气供应企业批准,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或者改变燃气使用性质、变更地址和名称。

  第二十八条 燃气计量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使用规划,正确使用燃气;

  (二)禁止盗用或者转供燃气;

  (三)禁止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

  (四)禁止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残液由燃气供应企业负责倾倒;

  (五)禁止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

  (六)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等;

  (七)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必须报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燃气供应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向不交纳气费的用户收取应交燃气费的3‰-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对其供气。

  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供应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六章 城市燃气安全

  第三十二条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及时报告、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

  第三十三条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事故或者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

  第三十四条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制定有关安全使用规则,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燃气的指导。

  第三十五条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严禁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毁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或者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有义务通知燃气供应企业以及消防等部门。

  发生燃气事故后,燃气供应企业应当立即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大燃气事故要及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对燃气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实行燃气事故保险制度。

  第三十九条 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市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供应企业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企业。

  (三)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四)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交通运输工具、燃气取暖机、燃气计量器具、钢瓶、调压器等。

  第四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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