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舱制船舶(第二船籍制度)

江南官网app 2022-12-02 17:00 编辑:jing 255阅读

1. 第二船籍制度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对《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新转籍规定从简化船舶检验程序、强化船舶档案管理、进一步明确检验责任等方面入手,加强船舶转籍活动管理,提高船舶营运效率。 

  新转籍规定明确,船舶检验由初次检验变为附加检验,船舶可在分支机构之间直接转籍,大大减少了检验项目,降低了检验费用,节省了船舶检验时间。据估算,新转籍规定实施后,每年可为船东节省船舶检验费用约1.2亿元,为船东提高营运收益约10亿元。新转籍规定增加了转籍船舶必须转档案的要求,保证了船舶检验技术资料的完整性,从制度上避免低质量船舶流入航运市场,并要求转出、转入船检机构均要对船图一致性、证书有效性、历史检验记录等情况进行核查,加强转籍船舶检验质量控制。

  新转籍规定还进一步界定了转籍过程中的检验责任,要求分支机构负责船舶核查、寄送档案和附加检验等具体工作,省级机构负责转籍规定的监督管理。船东仅通过分支机构就可完成转籍,省级机构由事前审批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督。此外,新转籍规定在船检机构推进“首检负责制”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

2. 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轮船舱位介绍:

二等A、二等B为四人舱,在甲板上层,有窗户,部分二等A有独立卫浴设备。简单来说,舱里住的人数不同而已,比如一等是单间,二等是双人间,三等是八人间等等,散席最便宜,就是集体睡大厅

3. 船舶规章制度

渔业船舶防止水域污染的措施:   (一)国际船舶规范新标准   水体污染、保护海洋环境是全球性的重要课题,备受国际社会关注。目前在我国,愈来愈多的新技术被应用于防治水体污染,标志着我国在应对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公约时,采取了更加积极的态度。   (二)船舶防污染管理   我国应对中国籍船舶的相关防污染证书进行换发,并按照有关通函的要求,对外国籍船舶的相关防污染证书换发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尽快出版符合附则I和附则II的2004年修正案要求的新版文书模版,替代旧版证书,收集整理相关通函,尽快对相关内容进行编译、出版;按照修正后的最新规定及时调整监督管理政策、方式。   (三)开发“绿色”船舶   所谓“绿色”船舶是指对环境无害、在正常营运期间不污染海域或空气的船舶,万一发生意外事故,尤其是发生搁浅或碰撞时,此船具有内在的防止有害物泄漏的能力。它必须符合所有使用标准,即不仅在船舶的整个营运期限内,而且在船舶建造和最终拆船时都要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开发“绿色”船舶的目的是控制起源于船舶的大气和海域污染。挪威从1993年3月开始着手研究“绿色”船舶开发程序,涉及许多领域,最重要的是控制海上污染、大气污染和人为故障。“绿色”船舶开发程序由挪威皇家科学和技术研究理事会与挪威海运业共同合作开发,有许多公司参加了这个程序的开发,包括船东、设备商、挪威船级社、国家污染控制机构、挪威船东协会等等。   (四)规范航运企业内部管理,加强船舶安全检查   ISM规则指出,人为因素中约有80%可以通过有效的管理加以控制,即通过强化公司的内部管理和船舶的安全管理加以控制。目前存在的相当数量的小公司管理极不规范,漏洞很多,是导致船舶海洋污染的主要原因。整合小企业,规范航运企业内部管理,使其从传统管理向现代管理、从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从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转变,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是防治船舶海洋污染的有效途径。加强船舶安全检查,杜绝不适航船舶开航是重中之重,船舶不适航,乃至在航行中因触礁、碰撞、搁浅、沉没、失火等意外事故,使货油舱、燃油舱柜破损,将会对海域造成重大污染事故。   (五)建设和完善海事溢油鉴定体系,威慑溢油肇事者,建立和完善油污损害赔偿制度   溢油鉴定作为油污事故调查的重要手段之一,其鉴定结论是海事行政执法的合法证据。目前,油指纹鉴定广泛应用于溢油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中,是确定船舶溢油事故污染源的重要的科技手段之一,同时也为事故的进一步处理和索赔,提供了合法有力的证据支持。另一方而,海事局要加强港区、铺地等海域的巡逻,严密监视港区和铺地水域污染情况,发动码头工人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积极举报发生污染的船舶,让更多的人来关心海洋环境保护,努力将突发性海域污染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对于违章操作带来严重污染或是屡教不改的船舶,应对其采取严厉处罚措施。   (六)建立和完善的船舶海洋污染防治法规体系   我国船舶防污染法规体系的建设可以上溯到20世纪70年代,现己基本上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等五个层级,但缺少专项的船舶海洋污染防治基本法律,一般是根据污染种类在各相关法律中有关船舶污染的条款,内容上相互不协调,不统一。

4. 第二船籍港登记制度

船籍港(port of registry),也称“船舶登记港”、“登记港”。船舶所有人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港口。船籍港的名称应在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内载明,并在船尾明显标出。其特点是每艘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籍港,船籍港可以由船舶所有人依居住地或经营地就近选择。

海南的船籍港为洋浦港。

5. 船舶国籍登记的原则

游艇登记流程

游艇登记分新建游艇和二手游艇两种情况,这两种登记流程略有不同。

(一)新建游艇登记流程:

1、申请船舶识别号,由建造船厂向建造地海事机构申请;

2、申请核定船舶名称,由建造船厂或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暨船籍港海事机构申请;

3、经建造检验合格后,取得由建造地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游艇适航证书》;

4、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由船舶所有人向船籍港海事机构申请;

5、异地建造游艇,需转入船籍港船检机构的,还须取得由船籍港船舶检验机构重新核发的《游艇适航证书》;

6、办理船舶国籍登记,由船舶所有人向船籍港海事机构申请。

注:非异地建造或无需转入船籍港船检机构的游艇,可以省略第五步,第四、六步同时申请。

6. 船舶登记制度有几种

(1)提供方便旗的注册国,允许船舶所有人和(或)其管理人员不是该国公民,也允许不雇用该国船员。

(2)船舶更换船东不加限制,过户比较容易。

(3)营运成本低,注册国一般按船舶吨位征收注册费和年度税,免收船舶所得税或征收很低所得税。

(4)容易获得银行贷款上的支持,避免向本国银行贷款的困难。

(5)注册手续简单。一般可在注册国的驻外领事馆办理。

(6)注册国对船公司不加控制和监督管理。提供方便旗的国家有:利比里亚、巴拿马、塞浦路斯、索马里、马耳他、新加坡、摩洛哥、塞拉里昂、圣马力诺、哥斯达黎加、洪都拉斯和黎巴嫩等

7. 第二船籍登记制度

商船的船籍是指该船的国籍。商船的所有人向本国或者外国有关管理船舶的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所有权登记,取得本国或者登记国国籍后才能取得船舶的国籍。船籍和所有人的国籍可以不一样。

商船的注册地指注册国籍的该国的某个港口,也就是船籍船籍港。

8. 渔船二级船长可以申请内河船舶一等船长吗

(一) 要专业学历和培训

1. 申报乙类和丙类水手及GMDSS限用操作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应具有主管机关规定的专业培训时间,进行专业培训或航海类学校的相关专业学历。

2. 申报5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三副、三管轮和GMDSS通用操作员必须适具有两年以上的航海类职业教育或航海类中专及以上学历。

3. 申报无线航区船舶大副、船长、轮机长、大管轮、及GMDSS一级、二级无线电子员的船员,必须具有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高等教育或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要海上资历

1. 申报乙类丙类机工水手适任证书者考试者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需6个月的海上实习资历(航区: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均可)。

2. 申请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考试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12个月(新的文件:沿海航区以上均可)。

3. 申请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考试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4. 申请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丙实际担任其职务18个月。

5. 申请扩大航区考试、评估者、应持有与申请航区较低一级,但相同船舶的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6个月资历。

6. 申请提高吨位和功率考试,评估者、应持有与申请吨位较低一级吨位和功率,但相同航区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12个月。

7. 同时申请扩大航区和提供吨位、功率的应持有与所申请航区和吨位、功率较低一级相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18个月。

(三)要专业培训

1. 报乙类、丙类、水手、机工的必须要经过正式培训单位6个月的专业培训,其中必须经过海员“基本安全”和“精通艇伐”专业培训。

2. 报考客船服务员或船舶厨工、电工均需要经过为期10天左右的海员“基本安全”专业培训客船服务员还需要进行“客船专业培训”。

3. 报考特殊船舶的船长、驾驶员、轮机员、水手、机工(油轮、化学品、液化气船)除了以上要求外还需进行“特殊专业”培训。

(四)要海上实习

1. 乙类丙类水手、机工的船员,获得“考试合格证”后要进行6个月的海上实习(远洋、沿海均可)。

2. 获得各类三副、三管轮得考试合格证的船员,需到船上实习担任水手和机工12个月后,方能换取适任证书。

3. 一般货船或客船船员,在获得“特殊专业”培训后需要特殊船上(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船等)实习三个月方能换取特殊船舶适任证书。

(五)要安全记录

无论队那类船员,凡在海上工作中出现失误或有责任事故的,海事主管部门确认后,按表现和事故情况,确定能否申报各类适任证书。

9. 第二船舶登记制度

依照或者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

本规定所称船舶识别号,是指用于永久识别船舶的唯一编码。

船舶识别号由英文字母CN和1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CN代表中国,11位阿拉伯数字的前四位表示船舶安放龙骨的年份,第5至10位是随机编号,第11位是校验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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