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出厂会议(船舶出厂会议内容)

江南官网app 2022-11-29 11:30 编辑:jing 60阅读

1. 船舶出厂会议内容

只要不是大型用于大规模捕鱼的渔船,拥有“三证”的私人快艇、游艇、海钓艇,就是不办理登记手续也可以在海边钓鱼,请记住是海边,不走远是没事的。

那么什么是私人用船手续呢?要去哪里登记?

1、没有船检证的船是不能办理登记的;也就是说,首先要有船检证,才能登记受理《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

2、正常的出海钓鱼的船,必须要有船舶出厂合格证,需要去渔政部门和边防部门办理登记,否则就是黑船。

具有“三证”的钓鱼船,还需要什么证件才能出海钓鱼?

所以登记是必须的,如果不登记,当地的海关和边防会找你麻烦的,最好各种证件齐全以免有不必要的麻烦。

2. 船舶航前会议范本

时间一晃而过,如白隙之间,20xx年已接近尾声,回顾自己在刚升为副主管的这一年来的工作,在领导的悉心关怀和指导下,在同事的帮助和鼓励下,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在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存在了诸多不足。现就分管的培训工作,向上级领导汇报如下:

  一、培训工作情况:

  20xx年我部与培训部协作共举办了新入职员工消防培训34期,共923人,每届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基本达到了目标要求;内部员工培训8次(其中包括全公司处置突发事件培训2次,员工消防知识3次,消防实战练习3次,参训人员达245人次。

  二、培训工作分析:

  1、20xx年的培训工作比起20xx年相比有了较大的进步,无论是在培训课程还是培训质量上都有了一定的增长幅度。

  2、完整了培训计划:建立了制度性培训体系,比起以往的培训工作缺乏制度完善和系统化,培训管理幅度和力度较弱,员工培训意识差,培训工作开展起来较为困难的情形。我部与培训部经过多次沟通,改变了原有的培训模式,将“为什么培训和培训什么”融入到整个公司培训工作中来,在总结了以往的培训经验基础上,优化了培训的重要性,重点加强了培训内容全面性,提升了培训工作的制度化管理。

  3、不断改进培训方式,积极探索新的培训模式:20xx年的培训工作,我们主要采取幻灯片、实践训练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来提高培训工作,让新入职员工尽快掌握相关知识,在投入工作。

  三、培训工作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培训工作考核少,造成培训“参加与不参加一个样,学好与学孬一个样”的消极局面,导致培训工作的被动性。

  2、虽改变了培训制度但是培训形式缺乏创新,只是一味的采取“上面讲,下面听‘形式,呆板、枯燥,提不起员工的兴趣,导致员工注意力不集中,影响了培训的效果。

  3、培训过于形式化:培训时间与课时的不长是导致形式化的主要体现,短短的半个小时不能完全将所要讲的课程融入到培训工作中来。

  4、作为部门的培训副主管,个人的授课技巧不高、制作课件水平不足、知识面也需要亟待提高。

  四、除了分管的培训工作外,还协助部门主管或其它副主管处理好消防及治安等日常工作,还完成了20xx年度部门职场约定,并进入到全公司前五名之列。

  五、由于本身经验尚浅,对于一些突发事件的处理和应对显得有点舍本逐末。在处理事件时有时忽略了公司的利益和宗旨,使公司蒙受了不好的影响。

  六、要检讨的是部门各种规章制度那都是“聋子的耳朵—摆设“,我们的工作应该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而不是拘于形式主义的表面工作,制度是有了但是都没能很好的贯彻和执行下去,上至管理层下至一般员工都是抱着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思想,这对部门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阻碍,更不敢谈规范、更不能说正规。

  对来年的展望:

  1、希望能有更多学习和培训的机会,来加强自身的学习:不断的增强自己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和学习、管理能力。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进步,从而来提高自己。

  2、配合部门主管和其它副主管共同做好部门工作,完善和实施部门制度,真抓实干,树立整个团队的形象和凝聚力,加强队伍建设和领导班子的优化工作,坚决完成公司所交付的任务。

  3、加强队伍思想建设:由于队员来自不同的地方不同的岗位,各个的综合素质、兴趣、爱好均不相同,更重要的是年青人可塑性大但是可变性也很大,因此我们在团队建设中要把思想建设贯穿始,常抓不懈。

  4、改变安全管理部的培训计划,按照每月计划对保安员进行岗位培训,对保安一线岗位做好培训工作。做到实际工作培训,分阶段、分内容进行考评,以期望通过培训提升整体素质、服务水平、业务技能,让公司满意、让顾客满意、让部门领导满意。

3. 船舶会议记录怎么写

船舶垃圾记录簿如填错了,如港口国捡查时发现垃圾簿记录错了,轻则罚款,重则扣船。所必须认真填写。

4. 船舶出厂会议内容记录

钓鱼船需要的手续包括如下:

1、海事处登记发牌;

2、驾驶员要有驾驶执照才可以。

钓鱼船需要的证件如下:

1、没有船检证的船是不能办理登记的;也就是说,首先要有船检证,才能登记受理《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

2、正常的出海钓鱼的船,必须要有船舶出厂合格证,需要去渔政部门和边防部门办理登记,否则就是黑船。

5. 船舶出厂会议内容有哪些

开钓鱼船需要办理沿海小艇证书、内河小艇证书和游艇证书,这三种艇适用水域不同,适用法规不同,发布的证书也不同。游艇是指符合交通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范,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并从事非营业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船舶,包括以整船租赁形式从事自娱自乐活动的游艇。

从事经营性运输的旅游船等,适用客船的有关管理规定,须向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检验、登记和营运手续。游艇改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注销游艇登记,重新办理船舶检验和登记,并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船舶营运许可手续。

6. 船舶出厂会议内容怎么写

五米以上船舶可分为三种,一是河流运输船舶,二是河流,琥珀,海上游艇,三是在海上扑捞作业的渔船。以上两者都要到海事局办理各种各样相关证件,如船舶大小,出厂日期,马力多大,航行路线等,待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才能进行营运。而渔船到船检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海捕捞作业。

7. 船舶每月安全会议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航行秩序,保障船舶安全,提高运输效率,特制订本试行规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行驶之客货轮船及其他各种机动船舶(以下简称轮船)均须遵照本规则之规定执行(机帆船在不使用机器行驶时不在此限);如有违犯者,得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的处分。

第三条 行驶本省之轮船,除公安舰艇及有关机关在执行业务上自备专用之机动船外,均须经过航管部门检丈合格,并领有通航证件者始得航行。

第四条 行驶本省之轮船,均应遵照各该区航管部门之规定装载客货,并按有关规定配足合格船员。

第五条 轮船与驳船均应在两舷边明显处标明船名,在船尾标明船名与船籍港。

第六条 轮船须备有国旗,所属单位专用旗和全副国际信号旗。船首悬挂专用旗,船尾悬挂国旗,纪念节日挂满旗。

第七条 本规则内所规定的信号,一切轮船均应严格遵守;声号无论白天或黑夜行驶,均应正确使用;灯号应在自日落至日出时间内正确使用,容易混淆之灯光不得外露,旗号及形号应在自日出至日落时期内正确使用。

第八条 行驶本省之轮船,对航道、航标、绞滩工具及其他水上建筑物均有爱护之责。如发现有异状时,应尽可能向其主管机关或航管部门报告;如不慎损坏时,应主动报请赔偿或自行设法修理,否则应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九条 轮船如发现他船遇险时,除本身也在危险中或本身因故不能航行者外,无论何时何地、均有尽力抢救之责。

第十条 轮船上一切工作人员,均应积极防止海事发生,当船舶遇险时,应即采取有效措施,奋勇抢救。务期转危为安,最低亦须使海事减轻,不致继续扩大和严重。但在经尽力施救以后仍然不能挽救危局而必须发布弃船命令时,所有旅客及船上工作人员均应穿妥救生衣,备好其他救生措施。弃船命令必须在海事发生后尽最大努力施救而仍不能挽救危局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始得由正驾长发布。

1.船舶搁于礁石上,经过最大努力,仍不能脱险,并随时有断折、沉没、倾复之危险时。

2.船舶失火殃及机舱,焚毁救火动力,灭火管系,并火势蔓延整个舱面建筑时。

3.碰撞触礁后,失去一切动力,大量进水,立即有沉没危险时。

弃船命令未下达前,值班人员及在各个抢救岗位上之工作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弃船命令下达后,机舱值班人员非得正驾长两次完车通知,不得擅离岗位(如为蒸气机舱时,须将锅炉水放完),船上工作人员应尽先协助旅客离船,然后船员离船,正驾长必须在所有旅客及船员离船后始得离船。离船时,正副驾长须随身携带国旗、航行日志、船具目录、各项船舶证书、现款、帐务及其他重要文件等,正副司机须随身携带轮机日志。

第十一条 海事发生后,正驾长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航运部门报告海事发生原因、处理经过及损失情况,不得隐瞒真象。

第二章 信号使用

第十二条 轮船应备有响亮的汽笛一具,70厘米见方红旗两面,70厘米见方的白旗一面,国际信号旗全副,并直径不少于40厘米的黑球三个。

第十三条 单轮行驶之灯号:

1.桅灯——白色常明定光灯一盏,挂于前桅上高出驾驶台不少于一米处;如无前桅之轮船,则挂于驾驶台顶上之定灯架上。光线照射自船首正前方起两边各偏向一百十二度三十分,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三公里外清晰可见。

2.舷边灯——左舷红色常明定光灯一盏,右舷绿色常明定光灯一盏。光线照射自船首正前方起向左右船腰各偏后一百十二度三十分,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两舷红绿边灯之装置,应装有与船之龙骨平行的遮板,其长度需自灯心向前伸出至少0.6米,并在遮板之前端装置挡板一块,其宽度等于灯心丝与遮板之距离,使由船之一舷不能望见另一舷之灯光。

3.尾灯——船尾悬挂白色常明定光灯一盏,光线须自船正后方起照射至两边各六十七度三十分。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第十四条 拖船行驶之灯号,除按照单轮行驶之灯号悬挂外,并应在不同方式行驶下分别加挂下列灯号:

1.拖驳船队行驶时,加挂与第十三条(1)项相同之白色桅灯一盏,两灯间垂直距离不得少于0.6米。

2.拖轮绑拖或顶推船舶行驶时,加挂绿色常明定光桅灯及白色常明定光桅灯各一盏,三灯垂直悬挂(上下白灯、中间绿灯)最低一灯应高出驾驶台一米,灯距不少于0.6米。

3.拖输在一列式拖带时,应于烟囱后面加挂白色灯一盏,其规格同尾灯,并高出尾灯一米,以便于被拖船舶操舵。

第十五条 驳船被绑拖或吊施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悬挂舷边灯和尾灯;被顶推时可只挂悬外灯。当两艘或两艘以上驳船,并列一排时,仅在右边最外一般的右舷悬挂绿边灯,在左边最外一艘左舷悬挂红边灯。

轮船被拖带、绑拖或顶推时,也应按此规定悬挂灯号,但拖轮本身红绿边灯不得因绑驳有边灯而不挂。

第十六条 轮船,驳船在江中、岸边、码头系泊或抛锚时,应悬挂下列信号:

1.日间须于船首明显处悬挂黑球一个(停靠码头时可免挂)。

2.夜间须于船首明显处悬挂白色定光环照锚灯一盏,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如靠岸时停泊拴有缆绳使船与岸间有距离时,夜间须在缆绳上悬挂红光环照灯一盏;日间在缆绳上悬挂红旗一面。

第十七条 装载危险品(如弹药、爆炸品、汽油等)输船及驳船之信号:

1.在行驶中悬挂的旗号:

(1)装载危险品之爆发温度低于摄氏二十八度时,单轮拖船、驳船除按第十三、十四、十五条之规定分别悬挂灯号外,夜间应于桅之横桁两端各挂红光环照灯一盏;日间在桅桁上悬挂红旗两面。增挂灯光之强度,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2)装载危险品之爆发温度在摄氏二十八度以上时,单轮拖船驳船除按第十三、十四 十五条之规定分别悬挂灯号外,夜间应于桅之横桁一端悬挂红光环照灯一盏;日间在桅桁上悬挂红旗一面。增挂灯光之强度,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2.下锚后航行灯熄灭,除按第十六条之规定悬挂灯号外,并按上项规定悬挂红旗或红灯。

第十八条 船舶在装卸重件机器、液体、货物或停泊修理时,除按第十六条之规定悬挂信号外,日间应于显明处加挂[TE]旗,夜间加挂上下垂直之红、白光环照灯各一盏(上白下红),其间距离不得少于0.6米。

第十九条 轮船搁浅或机器失灵之信号;

1.轮船搁浅,日间应在显明处垂直悬挂黑球两个,夜间垂直悬挂红色环照定光灯两盏,其间距离不得少于0.6米。

2.机器失灵,船在航行时,日间於桅上悬挂国际信号旗[D]一面,夜间除显示桅灯、尾灯、舷边灯外,并应在横桁下垂直悬挂红色环照定光灯两盏,其间距不得少于0.6米;下锚后,日间[D]旗落下,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加挂黑球一个,夜间航行灯和红色环照灯熄灭,并按第十六条之规定加挂锚灯一盏。

失灵船应尽量在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之安全位置迅速下锚,不得任意浮动。

第二十条 各种工作船舶之信号:

1.日间不论在行驶或抛锚中进行工作时,除应悬挂国际信号旗[TE]各一面外,在可通航之一面加挂黑球一个。

2.夜间工作时应在桅杆上设置横桁一根,悬挂成一等边三角形的环照灯三盏,即桅尖上挂白光灯,横梁两端在可通航之一面挂白光灯,在不可通航之一面挂红光灯,三角形灯间距离规定为一米,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在行驶中工作时还须加挂桅灯、舷边灯及尾灯,抛锚工作时则改挂锚灯。

3.航标工作船工作时,夜间应于甲板上四面均可显明易见处悬挂上下垂直之环照绿光灯两盏。

第廿一条 轮船在行驶中与他船相遇时所用之声号,按下列规定:

1.短声汽笛一声(声音延续二秒钟,下同),表示本船正转舵向右行驶;

2.短声汽笛二声(二声之间隔为一秒钟,下同),表示本船正转舵向左行驶;

3.短声汽笛三声,表示本船正倒车后退。

第廿二条 轮船在行驶中,欲警告他船注意时所用之声号,按下列规定:

一、长声汽笛一声(声音延续四至六秒种,下同):

1.前后两船尾随而行,后船鸣放,表示可否超过;

2.轮船警告前行木船注意本轮所发生的手播信号,或表示要木船避开航道;

3.前行拖驳船队之拖轮鸣放,表示本船避让不灵,他船应尽量让开;

二、长声汽笛二声,在轮船靠离码头前十分钟鸣放,表示警告周围船舶注意或远离。

三、长声汽笛二声:

1.当前后船尾随行驶时,前船鸣放表示同意后船越过;

2.当上下水两船均将驶近漕口附近,其中一轮鸣放,表示我轮正在漕口外停车,等候你轮驶过。

第廿三条 轮船在雨、雪、雾等视线不清天气,或在未设信号台之夹堰及弯曲水道内行驶及单轮、绑拖或顶推时,轮船应每隔二分钟鸣放长声汽笛一次;一列式拖驳船队时,轮船应每隔二分钟鸣放汽笛二长声一短声。

第廿四条 轮船在行驶中遇到大雪、暴雨、浓雾等特殊情况,停止行进之声号:

1.单轮、绑拖、顶推及各种工作船,已停车不进时,应每隔一分钟鸣放长声汽笛二声;停泊抛锚后应每隔一分钟连续敲号钟一次,历时五秒钟;

2.一列式拖驳船队,已停止不进时,应每隔一分钟鸣放汽笛二长声二短声,停泊抛泊后应每隔一分钟连续敲号钟一次,并接敲二响,连续时间为五秒钟。

第廿五条 轮船遇难时之求救信号:

1.短声汽笛连续鸣放或敲打其他能发声之器具;

2.在日间悬挂国际信号旗[NO]各一面;

3.在夜间燃放红色或蓝色的火号,并燃烧其他可燃之物。

第廿六条 轮船试车时,应在桅杆横桁上悬挂国际信号旗[A]一面,试车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

第三章 航行规则

第一节 航前

第廿七条 轮船应开好航前会议,讨论明确本航次的任务,研究制订如何完成任务的措施,并进行三查(即查驾驶部属具,轮机部机具、查人力、查装载),保证安全航行。

第廿八条 轮船开航前必须带足足够的工具及燃料,并与港务部门办妥各种手续。

第二节 航中

第廿九条 轮船应随时注意辨察船行方向和水性,严禁麻痹大意冒险航行,严格防止海损事故发生。

第三十条 轮船在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尽量减速慢车,必要时停车:

一、经过集镇及船舶经常停泊地时;

二、遇有他船悬挂[TE]旗或红旗时;

三、在不明来船动向时;

四、对航道、航标有疑问时;

五、在视线不清之雨雪雾中行驶时;

六、遇拖驳船队及各种工作船时;

七、遇有遇难船舶时;

八、两船在狭窄水道内相遇;

九、在航道附近遇有重载木船或小艇木船等靠岸装卸货物时;

十、经过码头修建地段、筑堤工地及堤岸低险处时;

十一、在弯曲水道内不易望见来船时;

十二、其他悬有要求慢车信号或陆岸地段。要求慢车信号为:日间悬挂[TE]旗或红旗,夜间垂直悬挂上白下红间距不少于0.6米之环照灯各一盏。

第三十一条 两船前后尾随行驶,其间距离上水不得少于后船的三个船长,下水不得少于五个船长(拖驳船队作为一个整体计算)。

第三十二条 轮船及驳船之最大吃水剩余水深之规定:

一、轮船不得少于20厘米;

二、驳船如河底为沙底时,不少于10厘米,石底不少于15厘米;

三、装有危险品之轮、驳船,除按上述两项规定外,应再增加5厘米;在经过上述最浅水位航道时,轮船应减速慢车航行。

第三十三条 未设夜间助航标志地段,在机器正常运转和月色明朗情况下,可以在好的航段中实行夜航,但在气候恶劣时严禁航行。

第三节 过滩

第三十四条 两轮尾随行驶在狭窄弯曲或险浅水道内时,绝对禁止超越或抢滩。

第三十五条 轮船行驶将进滩险、五花水、鼓喷水及弯曲危险水道时,应特别警惕有无来船音响及声号,并随时作好避让准备。

第三十六条 两轮尾随行驶,在上滩或通过漕口时,后输应即停车等候,前轮上驶露尾后,应鸣长声汽笛一声,表示后轮可以继续前进。

第三十七条 正驾长必须贯彻民主看滩精神,在组织引水员和水手看滩时,应当作到腿到、眼到、研究到、交待到、贯彻到。轮船过滩必须当看必看,当转必转,当绞必绞,当吊必吊,不得冒险过滩。

第三十八条 船员必须服从航监人员和航道工程队施工警戒人员的指挥,不得冒险行驶。

第四节 避让

第三十九条 两船迎头相遇,即夜间互见对方红绿边灯,日间两船船首旗杆在一直线上时应各转舵向右行驶,以便互经对方左侧驶过。

第四十条 两船交叉相遇,即在甲船一边灯处见到乙船另一边灯,并有发生碰撞之危险时,显示绿边灯之船应避让显示红边灯之船,显示红边灯之船应保持原行航向小心前进;倘因天气恶劣或其他原因,而彼此发现较迟时,显示红边灯之船亦应积极

8. 船舶开航前会议内容

船长证需要的条件有:

1、船舶驾驶专业或航海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持有船长适任证书;

2、熟知ISM及NSM管理规则;

3、具备熟练的英语交流能力。船长的工作职责:

1、审批货物配载计划,亲自监督危险货物的装卸,严格执行乘员规定,不得超载;

2、开航前主持航次会议,通知各部门做好航次任务的一切准备;

3、航行中督促船舶各部门认真落实航次计划,做好演习工作,积极应对各种检查;

4、停泊期间布置好注意事项,配合港口做好相关事宜;

5、出现海事事故或危险情况时,及时联系救援并组织自救;

6、船舶检修时,认真审核各种修理计划。

9. 船前会议内容

明确职责,压实农民生产自问船安全监管责任,根据省政府2012年第14号专题会议纪要、《安徽省小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各村、相关乡直单位要切实落实农民生产自用航安全监管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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