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符合香港公约的拆船厂是
香港有7家船公司,分别是:
香港安通国际航运有限公司 ,香港安通国际航运有限公司 ,金星轮船公司, 金星轮船公司 ,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 ,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 ,香港美达船务有限公司, 香港美达船务有限公司 ,东航船务有限公司 ,东航船务有限公司, 泛太航运有限公司。 泛太航运有限公司。
2. 符合香港公约的拆船厂是哪家
1853年英美等国掀起了"修约"交涉未能得逞。1856年10月8日,英国侵略者制造"亚罗号事件"。"亚罗号"事件是中国近代时期英国一系列粗暴践踏中国主权和损害中国管辖权事件中的一个。事件经过亚罗号事件1856年10月8日,英国侵略者制造"亚罗号事件"。1853年英美等国掀起了"修约"交涉未能得逞。1856年10月初,一艘100吨的中国商船"亚罗号",自厦门开往广州,停泊黄浦。船上水手全是中国人,船主苏亚成也是香港华人。
该船曾被海盗夺去。为了方便于走私,该船曾在香港英国政府领过登记证。10月8日,广东水师船捕走窝藏在船上的2名中国海盗和10名有嫌疑的中国水手。
不想英国驻广州领事巴夏礼却认为该船曾在香港注册,领有执照,硬说是英国船,甚至捏造说中国水师曾扯下船上英国旗,侮辱了英国,无理要求两广总督叶名琛立即释放被捕人犯,向英国政府道歉。
但是当22日,叶名琛把12人全部送还时,巴夏礼仍然拒收,连叶名琛送去的信件也拒绝拆阅。23日英驻华海军悍然向广州发动进攻。
第二次鸦片战争爆发。这样"亚罗号事件"成为了英国政府蓄意挑起侵华战争的借口。 并成为了第二次鸦片战争的导火索。
3. 欧盟拆船公约
欧盟在英国退出后还有27个成员国:1.法国、2.德国、3.意大利、4.荷兰、5.比利时、6.卢森堡、7.丹麦、8.爱尔兰、9.希腊、10.西班牙、11.葡萄牙、12.奥地利、13.瑞典、14.芬兰、15.塞浦路斯、16.匈牙利、17.捷克、18.爱沙尼亚、19.拉脱维亚、20.立陶宛、21.马耳他、22.波兰、23.斯洛伐克、24.斯洛文尼亚、25.保加利亚、26.克罗地亚、27.罗马尼亚。
欧盟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是由欧洲共同体发展而来的,创始成员国有6个,分别为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欧盟官方正式语言有24种。
一、GDP及人均GDP:
2019年,欧盟的GDP为15.58万亿美元,人均GDP为3.48万美元;美国的GDP为21.43万亿美元,人均GDP为6.5万美元。中国的GDP为14.36万亿美元,人均GDP为1.027万美元。
二、人口情况:
2019年,欧盟27国人口合计4.48亿,占世界人口的5.838%。世界人口大国前7位:中国13.98亿,印度13.66亿,美国3.28亿,印尼2.71亿,巴基斯坦2.17亿,巴西2.11亿,尼日利亚2.01亿。世界(214个国家、地区)人口合计76.74亿。
三、专利申请数:
2018年全球专利申请数253000件,其中:美国56142件,占比22.2%;中国53345件,占比21.1%;欧盟27国49549件,占比19.6%。
四、国土面积:
全球国土面积合计13202.5万平方公里。其中俄罗斯面积最大为1707.5万平方公里,占比12.93%。中国排第三,面积960.1万平方公里,占比7.27%。欧盟27国面积432.2万平方公里,占比3.27%。
五、高科技产业:
1、德国:汽车如戴姆勒、宝马、大众等;机械制造及设备;农产品及设备;西门子、蒂森克虏伯等名企。出口排欧盟第一。
2、荷兰:半导体产业;ASML光刻机;电视、照明、剃须刀、医疗仪器、生物制药、航空制造维修、化工产业;飞利浦、恩智浦等名企。全球竞争力第四、欧盟第一。人均GDP世界前10。出口排欧盟第二。
3、法国:飞机、汽车、航天、核能、高铁、机械、电子元器件、医药产业、葡萄酒。雷诺、雪铁龙等名企。
4、意大利:航空航天、高铁及城轨、机
4. 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公约
石棉: 矿物产品
石棉又称"石绵",为商业性术语,指具有高抗张强度、高挠性、耐化学和热侵蚀、电绝缘和具有可纺性的硅酸盐类矿物产品。它是天然的纤维状的硅酸盐类矿物质的总称。下辖2类共计6种矿物(有蛇纹石石棉、角闪石石棉、阳起石石棉、直闪石石棉、铁石棉、透闪石石棉等)。石棉由纤维束组成,而纤维束又由很长很细的能相互分离的纤维组成。石棉具有高度耐火性、电绝缘性和绝热性,是重要的防火、绝缘和保温材料。但是由于石棉纤维能引起石棉肺、胸膜间皮瘤等疾病,许多国家选择了全面禁止使用这种危险性物质。
特点
高抗张强度
发展历史
石棉很早就用于织布,石棉具有高度耐火性、电绝缘性和绝热性,是重要的防火、绝缘和保温材料。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的制品有近3000种。主要用于机械传动、制动以及保温、防火、隔热、防腐、隔音、绝缘等方面,其中较为重要的是汽车、化工、电器设备、建筑业等制造部门。
1860年以后工业采矿发展起来,这既是受到了意大利和英格兰纺织工业的驱动,又是因为在南非、北美和俄国发现了大型石棉矿藏。
1900年前后,全世界开采的石棉数量大约是每年30万吨。石棉采矿自工业时代开始一直不断发展,1975年约500万吨的石棉被开采出来,此后,吸入石棉粉尘带来的健康风险被广为传播开来,使用石棉的数量逐步下降,到1998年降至300万吨上下。
2002 年7 月1 日之前,石棉在船上得到广泛的使用。由于其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国际海事组织(IMO) 以MSC.99(73)形式通过了SOLAS 2000 年修正案,要求2002 年7月1 日及以后,对所有船舶,除了规定的高温/高压环境下使用的水密接头和内衬、特定的叶片和高温下的绝缘装置外,不允许含有石棉材料的新的设备、装置和材料装船使用。
2009 年6 月5 日,国际海事组织(IMO)以决议形式通过了MSC.282(86)决议--关于SOLAS 公约修正案。就石棉在船上的使用作了进一步修订, 要求自2011 年1 月1 日起,对于所有船舶,应禁止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就此条规定,中国船级社(CCS)曾颁布第30 号(总第30 号)通函,要求审图和检验部门应依据新的Reg,II-1/3-5.2 条要求进行审图和检验。
2009 年5 月15 日IMO 通过的《2009 年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以下简称"香港公约",待生效),石棉被列入附录1"有害物质的控制",明确要求所有船舶,应禁止新装含有石棉的材料(见CCS2010通函第11 号总第11 号)。
就公约文字而言,并未要求船级社一定要检测产品中是否含有石棉,但船厂必须出具无石棉声明,从而延伸到产品厂也可能被船厂要求出具相应的无石棉声明。为了便于船东、船厂及船用产品制造厂执行上述公约、通函的要求,更加便捷可靠的选取无石棉成分的船用产品,CCS2011通函38号已制定相关的规定,提供自愿性船用产品无石棉认可服务,对船用产品中是否含有石棉成分进行第三方符合性验证,以满足经MSC.282(86)修订的SOLAS公约中船舶禁止新装含有石棉材料的要求。企业可以委托相关检测部门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如SGS进行无石棉评估。
分类方法
石绵种类很多,依其矿物成分和化学组成不同,可分为蛇纹石石棉和角闪石石棉两类。蛇纹石石棉又称温石棉,它是石棉中产量最多的一种,具有较好的可纺性能。角闪石石棉又可分为蓝石棉、透闪石石棉、阳起石石棉等,产量比蛇纹石石棉少。
原理
石棉尾矿即蛇纹石,是以蛇纹石矿物(3MgO·2SiO2·2H2O)为主要成份的岩石,其理论组成(%)是:MgO,43;SiO2,44.1;H2O,12.9。当与适量白云石(CaCO3·MgCO3)配合煅烧后,能生成以方镁石为主要矿物,C3S、C2S为结合物的镁钙质耐火材料。
蛇纹石石棉
也称纤维蛇纹石石棉,或温石棉(chrysotile),主要成分有二氧化硅、氧化镁和结晶水,它的分子式是Mg6[(OH)4Si2O5]2。其中MgO 43.0% SiO2 44.1% H2O 12.9%。
蛇纹石石棉呈白色或灰色,半透明;硬度:2.0~2.5,密度2.49~2.53,轴向抗张强度:3000Mpa,没有磁性、不导电、耐火、耐碱,纤维坚韧柔软,具有丝的光泽和好的可纺性。世界所产石棉主要是蛇纹石石棉,约占世界石棉产量的95%。
角闪石类
包括青石棉(crocidolite)(亦称兰石棉或紫石棉)、铁石棉(amosite)、直闪石石棉(anthophyllite)、透闪石石棉(tremolite)和阳起石(actinolite)。
蓝石棉:化学组成:Na2Fe5[Si4O11]2(OH)2,MgO 1.37% SiO2 51.94%
直闪石石棉:(MgFe)7[SiO8O22](OH)2, MgO 28~34% SiO2 56-58%
透闪石石棉:Ca2(Mg~Fe)5[Si4O11]2(OH)2, MgO 0~30% SiO2 53-62%
铁石棉:(MgFe)7[Si4O11]2(OH)2, MgO 15.31% SiO2 54.33%
角闪石类石棉各品种由于含有钠、钙、镁和铁成分数量不同而相区分。须注意,蛇纹石和角闪石矿物本身可有纤维结构或非纤维结构两种,有纤维结构的蛇纹石和角闪石才称为石棉。
理化性质
不同种类的石棉,物理机械性质和化学性质也都不同。石棉纤维长度一般为3~50毫米,也有较长的。中国发现最长的石棉纤维达2.18米,是目前世界上最长的。
物理性质
石棉纤维的轴向拉伸强度较高,有时可达374×10^4㎏/㎡,但不耐折皱,经数次折皱后拉伸强度显著下降。石棉纤维的结构水含量为10~15%,以含14%的较多。加热至600~700℃(温升10℃/分)时,石棉纤维的结构水析出,纤维结构破坏、变脆,揉搓后易变为粉末,颜色改变。石棉纤维的导热系数为0.104~0.260千卡/米·度·时,导电性能也很低,是热和电的良好绝缘材料。石棉纤维具有良好的耐热性能,一般在300℃以下加热2小时重量损失较少,若在1700℃以上的温度下加热2小时,温石棉纤维的重量损失较多,其他种类石棉纤维重量损失较少。
蛇纹石石棉是镁的含水硅酸盐类矿物,属单斜晶系层状构造。原始结构呈深绿、浅绿、浅黄、土黄、灰白、白等色,半透明状,外观呈纤维状,具有蚕丝般光泽。蛇纹石石棉纤维的劈分性、柔韧性、强度、耐热性和绝缘性都比较好,比重为2.49~2.53,比热为0.266,表面比电阻为8.2×10^7~1.2×10^10Ω,体积比电阻为1.9×10^8~4.79×10^9Ω·cm。
化学性质
蛇纹石石棉的耐碱性能较好,几乎不受碱类的腐蚀,但耐酸性较差,很弱的有机酸就能将石棉中的氧化镁析出,使石棉纤维的强度下降。
角闪石石棉属于单斜晶系构造。颜色一般较深,比重较大,具有较高的耐酸性、耐碱性和化学稳定性,耐腐性也较好。尤其是蓝石棉的过滤性能较好,具有防化学毒物和净化被放射性物质污染的空气等重要特性。蛇纹石石棉和闪石石棉的区分是:把石棉放在研钵中研磨,蛇纹石石棉成混乱的毡团,纤维不易分开,闪石石棉研磨后易分成许多细小的纤维。不含铁的石棉呈白色,含铁的石棉呈不同色调的蓝色。纤维状集合体丝绢光泽,劈分后的纤维光泽暗淡。
石棉是彼此平行排列的微细管状纤维集合体,可分裂成非常细的石棉纤维,直径可小到0.1微米以下。完全分裂开松后,用肉眼很难观察,因而是良好的细菌过滤材料。
纤维长度超过8毫米的石棉与20~25%的棉纱混合可制成防火纺织材料,较短的纤维可用于制作石棉胶合布、石棉板和绝缘材料等。蓝石棉具有独特的防化学毒物和净化放射性微粒污染空气的性能,被用于制作各种高效能过滤器,用它制造的石棉纸过滤效率达99.9%。
垂直裂隙的石棉纤维称为横纤维,一般长度在30厘米以下,蛇纹石石棉多以这种形式产出,平行裂隙方向延长的石棉纤维称纵纤维,其长度可达1米以上,蓝石棉多为纵纤维。其他石棉这两种纤维均有。
产地储量
据美国USGS统计,世界石棉已探明储量2亿吨,主要分布在俄罗斯、中国、加拿大、哈萨克斯坦、巴西、南非和津巴布韦,特别是俄罗斯的乌拉尔地区和加拿大的魁北克地区,合计约占世界总储量的50%。其加拿大石棉产量储量居世界第一。
石棉矿床产在超基性岩中或变质白云岩中。石棉产在宽几毫米或几厘米的岩石裂隙中形成棉脉,矿体则由群集的棉脉组成。蛇纹石石棉分布广,占石棉总产量的95%。它主要形成于侵入体与白云岩或白云质灰岩的接触带和超基性岩经变质作用形成的蛇纹岩的网状裂隙中。闪石石棉多在动力变质条件下,由热液提供钠、镁质交代含铁硅质岩而成。最大的纤蛇纹石矿藏位于俄罗斯联邦的乌拉尔山脉。
开采加工
世界范围
2003年世界生产石棉总量约为206万吨,比2002年减少7万吨。俄罗斯产量占世界第一位,其次是中国、哈萨克斯坦、加拿大、巴西和津巴布韦。上述国家总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95%。
虽然2003年石棉产量减幅不大,但石棉生产前景不是很光明,有些国家已经采取立法行动,全面或部分禁止石棉使用。如乌拉圭已通过立法禁止生产和进口石棉制品,新西兰亦已禁止进口石棉原矿。
世界所产石棉主要是蛇纹石石棉,约占世界石棉产量的95%。其次是透闪石石棉,在印度等国家开采,但产量有限。商业性开采青石棉、铁石棉生产已在南非结束,直闪石石棉在许多国家已很久不开采了。中国也于2002年7月宣布,禁止角闪石类石棉的生产、进口和使用。
中国范围
中国石棉生产始于上世纪50年代初,生产和消费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加快。1996年后,石棉生产由于环保等原因,以及俄罗斯石棉进口的冲击,2003年中国生产石棉33.7万吨,实际上,中国石棉的需求并未减弱,只是进口大大增加了。
据统计,目前国内能基本正常生产的大中型石棉矿山及加工企业约31家,其中生产能力超过3万吨的企业有青海茫崖蛇纹石石棉矿(年产8万吨)、新疆巴州石棉矿(年产4万吨)、新疆若羌石棉矿(年产3万吨);年产两万吨以上的有四川新康、四川石棉矿、青海祁连、甘肃鸣沙石棉矿等。2003年中国石棉实际年生产能力己达45万吨,而实际产量为33万吨左右。中国生产的长纤维石棉少,中短纤维石棉多。
检验标准
中国温石棉标准体系是在参考采用世界先进国家的标准、结合自己的实际国情建立起来的。不但规定了详细的检验方法和判定方法等内容,还确定了详细的检验设备参数。
1961年,中国颁布了建工部非金属矿研究所参照前苏联标准制订的石棉行业标准--建标54-61《温石棉》标准。
1987年,中国制订GB8071-1987《温石棉》、GB6646-1986《温石棉检验方法》等标准。
1998年,由咸阳非金属矿研究设计院立项对GB8071-1987石棉国家标准进行修改。修订中增加了术语定义,修改了产品代号,取消了产品分等分级,将反映纤维松解度的比表面积项目改为松解度测定项目,将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增加了标准的可操作性,节约检验时间和成本,规定了较为严密的检验规则,将检验风险进行合理分配,形成了较先进和完善的石棉标准体系。
测试方法
石棉测试方法很多,由于石棉出现的环境不同,评价目的不同,选择的方法也不同,因此没有哪一种测试可以解决全部问题。只有将其相结合才能保证检测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根据石棉检测实践,并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主要采用XRD 与PLM两种仪器相结合的手段作为工业产品中石棉检测的技术方法。
X射线衍射仪(XRD)测试原理为每种矿物都具有其特定的X射线衍射数据和图谱,其衍射峰的强度与其含量成正比关系,据此来判断试样中是否含有某种石棉矿物并测定其含量。该方法可辨石棉种类,并进行定量分析;偏光显微镜(PLM)主要是通过观测矿物晶体形态、折光率、干涉色、色散、延性、颜色、多色性、解理、轮廓、突起、糙面、贝克线等特征鉴定石棉矿物;XRD 可以检测出石棉矿物,但是无法确认其形貌是否为纤维状,因此需要采用PLM 进行确认,通过这两种设备结合分析。
5. 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是一项保护地球生物资源的国际性公约,于1992年6月1日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起的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在内罗毕通过。
自1994年起,每两年数千名来自不同国家的代表齐聚缔约方大会,讨论如何保护生物多样性。2016年12月,中国获得了2020年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主办权。
中国于1992年6月11日签署该公约。公约于1993年12月29日对中国生效。公约适用于香港、澳门特区。
《生物多样性公约》是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旨在保护濒临灭绝的植物和动物,最大限度地保护地球上的多种多样的生物资源,以造福于当代和子孙后代。
公约规定,发达国家将以赠送或转让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补充资金以补偿它们为保护生物资源而日益增加的费用,应以更实惠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从而为保护世界上的生物资源提供便利。
签约国应为本国境内的植物和野生动物编目造册,制定计划保护濒危的动植物。建立金融机构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实施清点和保护动植物的计划。使用另一个国家自然资源的国家要与那个国家分享研究成果、盈利和技术。
6. 拆船公约生效条件
船舶防污染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船舶防污文书及防污设备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五章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八章 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
第九章 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
第十章 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十一章 处罚与奖励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中国籍船舶、外国籍船舶及船舶所有人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船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五条 任何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上自然保护区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六条 船舶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造成污染海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包括强制清除或强制拖航的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
第八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自己发生或发现其他船舶污染海域情事或违章行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船舶需要在港内进行洗舱作业,必须采取安全和防止污染海域措施,并事先向港务监督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为保证油轮的安全引航、靠泊和防止海域污染,所有进港的空载油轮留存的压舱水不得少于该油轮载重量的四分之一。港务监督对于不按规定留足压舱水的油轮,要调查其压舱水的去向,并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船舶在发生油污事故或违章排油后,不得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如必需使用时,应事先用电话或书面向港务监督申请,说明消油剂的牌号、计划用量和使用地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的船舶,其被处以罚款或需负担清除、赔偿等经济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肇事人,必须在开航前办妥有关款项的财务担保或缴纳手续。
第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除执行本条例规定外,并适用于我国参加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第三章 船舶防污文书及防污设备
第十四条 船舶防污文书:
(一)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必须分别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应的船舶防污文书;
(二)船舶还应备齐港务监督要求的其他防污文书。
第十五条 对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防止油污染设 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舱污水和压载水分别使用不同的管系;
(二)设置污油储存舱;
(三)装设标准排放接头;
(四)装设油水分离设备或过滤系统,并满足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内排放含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十五毫克/升,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 以外排放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一百毫克/升的要求;
(五)一万总吨以上的船舶,除满足本条上述各项规定外,还应装有排油监控装 置;
(六)船舶装设的其他防污设备,应符合国家船舶防污结构与设备规范的有关规定。
现有船舶防污设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在本条例实施后三年内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不足一百五十总吨的油轮和不足四百总吨的非油轮,应设有专用容器,回收残油、废油。该容器应能将残油、废油排入港口接收设备,并应备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六)项规定的设备。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十七条 船舶进行油类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作好准备工作,堵好甲板排水孔,关好有关通海阀;
(二)检查油类作业的有关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三)对可能发生溢漏的地方,要设置集油容器;
(四)供油、受油双方商定的联系信号,以受方为主,双方均应切实执行;
(五)作业中,要有足够人员值班,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掌握作业进度,防止跑油、漏油;
(六)停止作业时,必须关好有关阀门;
(七)收解输油软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封好,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存油倒流入海;
(八)油轮应将油类作业情况,准确地记入《油类记录簿》;非油轮应记入《轮机日志》或值班记录簿。
第十八条 船舶在进行油类作业的过程中,如发生跑油、漏油事故,应及时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扩大油污染,同时向港务监督报告。查明原因后,应写出书面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船舶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到港船舶的压舱、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理。港口无接收处理条件船舶含油污水又确需排放时,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条件和指定区域排放。
第二十条 按本条例第十九条批准的船舶排放含油污水,必须分别符合以下各项规定:
(一)一般情况
1.在批准的区域内;
2.在航行中,瞬时排放率不大于六十公升/海里;
3.污水的含油量不大于十五毫克/升;
4.船上油水分离设备、过滤系统和排油监控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在退潮时。
(二)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机舱油污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1、2、4、5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
2.污水含油量不大于一百毫克/升。
(三)一百五十总吨以上油轮的压舱水、洗舱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2、4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五十海里以外;
2.每压载航次排油总量,现有油轮不得超过装油总量的一万五千分之一,新油轮不超过装油总量的三万分之一。
第五章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一条 船舶装运易燃、易爆、腐蚀、有毒害和放射性的危险货物,应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应悬挂规定的信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防止发生事故造成危险货物散落或溢漏污染海域。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港进行散装有毒害液态危险货物时,参照执行本条例第十七条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港口进行装卸有毒害、含腐蚀或放射性危险货物时,船方和作业单位都必须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货物落水。如发生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打捞清除,并立即向港务监督报告,及时通告有关单位,采取措施,防止造成重大危害。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二十四条 核动力船舶和装载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船舶的压舱水,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二十六条 装运有毒害、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排放含有该物质的洗舱水,必须符合以下各项:
(一)在批准的区域内;
(二)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水深二十五米以上;
(三)在航行中,且船速不小于七节,非自航船,航速不小于四节;
(四)在退潮时;
(五)固体残余物,不得排入海域,必须回收处理;
(六)将排放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二十七条 船舶垃圾不得任意倒入港区水域。装载有毒害货物,以及粉尘飞扬的散装货物的船舶,不得任意在港内冲洗甲板和舱室,或以其他方式将残物排入港内。确需冲洗的,事先必须申请港务监督批准。
第二十八条 在港船舶,凡需清倒船舶垃圾的,应在船上显示海港规定的信号,招用垃圾清倒船(车)接收处理。并应做到:
(一)船舶生活垃圾的储集容器,必须有盖和不渗漏,并定期进行清倒;
(二)船舶的垫舱、扫舱物料和各种固体垃圾,应由港口船舶服务部门进行清倒,船方应事先向港口船舶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清倒物的种类和数量;
(三)在船舶垃圾中,含有毒害或其他危险货物成分的,船方在申请清倒时,必须提供这些物质的品名、性质和数量,并严格和其他垃圾分开堆放。
第二十九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垃圾,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三十条 船舶在海上处理垃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塑料制品不得投弃入海;
(二)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经过粉碎处理,粒径小于二十五毫米的,可在距最近陆地三海里以外投弃;未经粉碎处理的,应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投弃。
第八章 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需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应向起运港的港务监督提交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经核实后,方可办理船舶进出口签证。如发现实际装载的与所批准的内容不符,则不予办理签证。
第三十二条 船舶在执行倾倒废弃物任务时,船方要如实记录倾倒情况。返港后,船方应向当地港务监督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倾倒废弃物作业,包括弃置船舶和其他浮动工具。
第九章 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
第三十四条 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单位,均应备有足够的防止污染器材和设备。水上、水下船舶施工,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废弃物污染海域。水上船舶施工的油污水,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水上进行船舶修造作业的集中区域,应设置围油栏,防止散落水上的油类和油漆扩散,并应及时清理。修造过程中的工业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由施工单位组织回收处理,不得投弃入海。
第三十六条 在水上进行拆船的,拆除的物件不得投弃入海。船底和油柜不得在水上进行拆除,必须拖到岸上进行拆除作业,残油要回收处理。
第三十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或有可能沉没时,船员离船前,应尽可能地关闭所有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油舱(柜)通气孔,防止溢油。并应在海事报告书中,说明存油的数量及通气孔的位置。
第三十八条 在进行水下船舶的打捞工程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油污扩大和新的污染发生。
第十章 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港务监督可以责令其支付消除污染费,赔偿国家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凡由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进行民事责任索赔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理程序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由港务监督调解处理。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案件还可以按仲裁程序解决。
第四十一条 凡受船舶污染损害要求赔偿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申请港务监督处理,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污染损害索赔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船舶污染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以及当时的气象、水文情况;
(二)受污染损害(包括水产资源和各种器具)的损失清单,包括品名、数量、单价、计算方法,以及养殖或自然的情况;
(三)有关科研部门鉴定或公证机关对损害情况的签证;
(四)尽可能提供的受污染损害的原始单证,有关情况的照片,其他有关索赔的证明单据、材料。
第四十二条 参与清除船舶污染损害,需要索取清除污染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在清除污染工作结束后,应尽快向有关港务监督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
(一)清除污染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或《航海日志》摘录;
(二)投入的人力、机具、船只、清除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
(三)组织清除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清除效果及情况报告;
(五)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第四十三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在船舶进入第一港口后,应立即向港务监督提交报告书,并接受调查处理。该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船舶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气象、水文情况,经过情况、抢救和清除措施,原因和损害,并应附送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四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船舶所有人要求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向港务监督提出报告。该报告应能证实污染损害是完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所列的情形之一,并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第四十五条 港务监督受理的因船舶污染而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可进行调解或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第十一章 处罚与奖励
第四十六条 凡由于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或可能造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和海港水域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视其责任情节的轻重和污染损害的程度,可以处以警告,或对船舶所有人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 对船舶所有人的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但对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的最高额为人民币一千元: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消油剂;
(二)未按规定配备《油类记录簿》;
(三)《油类记录簿》的记载非正规化,或记载伪造事实;
(四)阻挠港务监督检查。
对有直接责任的船员或其他个人,应予以教育,情节严重的也可罚款,但所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十八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经调查,证据确凿,不论其承认与否,同样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能主动检举、揭发,积极提供证据,或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损害有突出成绩的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肇事船舶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全部列专款上缴国库。对本条例第五十条中有关人员的奖励金,由国家财政核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港”是指沿海港口以及河流入海处附近,以靠泊海船为主的港口,包括该港区范围内的水域和通海航道。
(二)“船舶”是指一切类型的机动和非机动船只,但不包括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作业中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
(三)“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四)“船舶垃圾”是指船舶在营运生产过程中,自身正常产生的船员生活垃圾,炉渣、垫、隔舱和扫舱物料,以及船上损耗报废的工索具和机器零件等。
(五)“现有船舶”系指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以前交船的船舶。
第五十三条 对外国籍船舶的管理,除执行本条例外,可实行与该船舶所属国对等原则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条例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
第五十五条 海港中的军事管辖区及军用船舶的内部防止污染管理,由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另行具体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香港公约对船舶的要求
《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外交大会在香港举行。约500名海事业界代表出席,表决《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本公约一旦通过,传统的拆船方式“冲滩”将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是更环保,更先进,也更快捷的拆船方式。
8. 符合香港公约的拆船厂是什么意思
船舶修造、拆解生产场所须能满足制造、拆解相应等级船舶的要求,船舶修造企业须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拆船企业须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并经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行拆船作业;不得超过证书(许可)所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