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火灾应急
一次启动时间不得超过5秒,连续两次启动不成功,应间隔2分钟再启动,如重复三次不能启动,则应查明原因。
发电机正常供电运行后,应注意观察各仪表运行是否正常,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
运行时保持机组负荷不超过客定值80%。
2. 船舶火灾应急演练方案范本
消防声号每个公司的规定不一样。国内公司通常是:乱钟1分钟后,1长声船头失火,2长声船尾失火,3长声船中失火,4长声机舱失火,5长声生活区失火。
3. 船舶火灾应急演练记录
1 救生、消防演习每月(客滚船每两周)进行一次;若在一港调换船员数达25%以上时,应在离港后24小时内进行一次
2 防油污演习每个月进行一次
3 应急操舵演习每三个月进行一次
4 堵漏演习每六个月进行一次
5 主机失灵、全船失电、人员落水/搜救、碰撞、搁浅、人员伤病、防海盗/偷渡/毒品/暴力、货物移动演习每年进行一次。
4. 船舶火灾应急预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海事监管工作,落实《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5〕17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进一步规范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海事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船舶使用合格燃油的监督检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普通柴油》(GB252-2015)第4章规定的技术要求的船用燃油;海事执法人员在查验船舶燃油供受单证时,应重点检查燃油的硫含量、闪点、酸度、凝点、水分、机械杂质等安全和环境保护指标是否满足规定的最低限值要求;需要取样送检的,重点检测硫含量,有条件的可视情抽检其它影响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指标。对“江海直达船舶”的内涵正在研究中,暂无明确界定,目前主要是特指在满足一定结构和设备要求的基础上,可进出入海口附近特定海域的内河船舶,不宜将“江海直达船舶”的概念扩大到海船。
海事执法人员在查验进入船舶排放控制区船舶的燃油供受单证时,应重点检查《实施方案》规定的燃油硫含量,以及《船用燃料油》(GB17411-2015)第4章规定的船用馏分燃料油的闪点、酸值、倾点、水分和灰分,船用残渣燃料油的运动黏度、闪点、酸值、倾点、水分、灰分和“铝+硅”等安全和环境保护指标是否满足规定的最低限值要求;需要取样送检的,重点检测硫含量,有条件的可视情抽检其它影响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指标。
承担上述检测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
二、正确理解和把握《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实施方案》中的“靠岸停泊期间”系指船舶开始稳固的系泊于某泊位的时刻至解开与其泊位系缚的时刻之间的时间段。“靠岸停泊”不包括船舶锚泊与浮筒系泊。前文所述“稳固的系泊”系指所有船舶缆绳都系固完毕的状态;“解开与其泊位系缚”系指所有船舶缆绳解开的状态。在极端恶劣海况下,船舶所有缆绳都系固完毕后仍需主机备车以维持船舶安全的,“稳固的系泊”指船舶主机完车的状态。
“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系指船上所有使用燃油的设备(包括主机、辅机、锅炉、发电机等)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替代措施”系指船舶使用任何装置、设备或替代燃料,使船舶取得与实施方案规定的相同或更好的大气污染减排效果的措施。
“尾气后处理装置”系指通过船上脱硫、脱硝等技术手段,降低船舶尾气中的硫、氮和颗粒物含量,使船舶取得与实施方案规定的相同或更好的空气污染减排效果的船用设备。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在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船舶排放控制区有关政策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6年8月22日
5. 船舶火灾应急解答
根据消防法,船舶火灾事故由公安消防机关实施救援,不是海事局的法定职责。
6. 船舶发生火灾如何应急
当船舶发生火灾或其他灾害引起主电源供电失效时应急发电机组应能自动启动和自动连接于应急配电板,尽快地承载额定负载,最长时间不得超过45s。而主电源恢复供电后,应急发电机组便自动脱离。
7. 船舶火灾应急措施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要搞清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常见故障有哪些,然后针对这些故障来解决问题。下面我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常见故障及解决方法做一简单的回答:
(一)常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故障及解决方法
1.火灾报警探测器常见的故障及解决方法
(1)探测器发生故障的现象。报警控制器故障指示灯亮、发出故障报警,打印机不能打印故障部位、时间、类型等。
(2)探测器故障发生的原因。探测器线路接触不良或与底座脱落;报警线路发生开路或线路短路;探测器接口板出现故障;探测器损坏。
(3)解决方法。重新拧紧或增大底座与卡簧的有效接触面积;对报警线路重新连接或更换故障线路;对接口板进行维修或更换;对故障探测器进行更换。
8. 船舶火灾扑救
扑救火灾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消防法》第四章灭火救援部分对扑救火灾立下了基本的“规矩”。
条文如下: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四十六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四十七条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第四十八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总结概括法律层面的规定,我们得出扑救火灾的基本原则是:
1.及时扑救,时间第一。
火灾无情,小火不及时补救,就会演变成大火,因此,对于发现的火情要第一时间扑灭它,不让其发展扩大,减少损失和伤害。
2.生命至上,救人第一。
钱是身外之物,丢了还可以再挣,命没了是真没了。生命至上,扑救火灾根本的目的还是救人,救人永远放在第一位置。
3.事有万千,救灾第一。
事情千千万,一旦有灾情,都要向救灾靠拢。
4.天灾人祸,预防第一。
天灾人祸,时有发生,损失和伤害不能禁绝。古人讲,生于忧患死于安乐。我们要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9. 船舶火灾应急应变知识和程序
船舶应急消防泵在收到警报后要求三分钟内必须出水。这个时间是有严格要求的,如果超过三分钟还不出水必须整改。大家知道船舶失火事故是致命的,扑救不及时将会造成沉船事故,所以船舶上除了消防水以外,还有二氧化碳灭火系统,重点部位还有灭火器。
10. 船舶火灾应急处理程序
船舶货舱失火要是货舱没人最好是封闭失火的货舱,在用二氧化碳灭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