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船舶交易如何收费标准(船舶交易费用)

江南官网app 2022-11-07 22:10 编辑:jing 151阅读

1. 船舶交易费用

  港口使费是指航运公司所经营的船舶在营运期间在装卸港口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和费用。是航运公司三大营运成本(船期费,燃油费和港口使费)之一,是船公司计算营运成本的重要指数,是核算航次利润的主要依据,也可称之为航次费用或可变费用。船舶进出港口以及在港停泊期间,因使用港口水域、航道、泊位、码头、浮筒、锚地等,装卸和申请港口有关机构提供的各项服务,如引航、拖轮等,按规定要支付的各种费用,统称为“港口使费”。港口使费是运输企业运输成本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要节约港口使费。   一、有关船舶的费用   这类费用是向船方征收的费用,通常以船舶的总吨位或净吨位为计费的主要依据。这类费用包括下列方面:   1、船舶吨税   这是国际航行船舶进入港口时,由主权国家海关征收的一种关税。通常按船舶净吨位分为若干级别制定税率,以1个月、3个月或1年为计征期。在一个计征期内,同一船舶不论进港几次,只收一次吨税。凡与港口所在国家签订的贸易、通航协定中,有“优惠国条款”规定者,可享有最惠国待遇,按优惠税率计征。   2、船舶港务费   这是船舶进出港口和在港停泊期间,因使用港口的水域、航道和停泊地点,应按规定向港口当局交付的费用。有的港口把港务费分成多种费目征收,如疏浚费、港口管理局费、水闸费等。船舶港务费通常按船舶吨位总吨位或净吨位,以进出港合并征收一次。   3、引航费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时,一般均是被强制引航的,为此船方必须支付按港口引航规定的引航费。各港的引航费计征办法也不一致,有的按船舶吨位计收,有的按船舶吃水和吨位双重因素计收。   4、其他费用   (1)拖轮费、停泊费、系解缆费等。这些费用是由提供这些劳务的管理部门,按规定的费率核收的,除期租船由承租人支付外,一般由船方支付。   (2) 灯标费、检疫费、结关费等。这些费用由有关的行政管理当局规定,并向船方核收。   除上述费用外,与船舶有关的费用还可包括倒垃圾费、交接船检验费、熏舱费、交通费、消防费、代理费等。   二、有关货物的费用   这类费用因货而发生,其数额与货物的种类及数量有直接关系。它包括货物港务费、搬运费、堆装费、平舱费、开关舱费、堆存保管费、驳运费、理货费等。上述费用除货物港务费由货方负担外,其余费用均应按提单或租船合同规定,由船方或货方或承租人负担。   三、其他   1、船员费用。包括船长借支,船员就医遣返费等。   2、杂费。主要包括通讯邮电费,手续费,杂项费等。

2. 船舶服务费

船舶吨位是船舶大小的计量单位,可分为重量吨位和容积吨位两种。

  用重量来算吨位:

  通常是按船体在水中部分的容积,即以排水量来计算,海水每35立方米尺重1吨(或每0.9756立方米重1公吨),由此即可算出船舶的排水量吨位(Displacement tonnage)。

  排水量吨位有轻载和满载之分,轻载排水量吨位只包括船体,全船的机器和设备以及压舱物等;而满载还须加上所装的货物,旅客,行李,燃料,物料,淡水等,满载排水量减减去轻载排水量后的余数,也就是船舶的载重吨位(Deadweight tonnage)。

  用容积来算吨位:

  轮船的总吨位与船舶的重量完全无关,它是以船舶的容积来计算的。它以英制100立方尺或公制2.83立方米为1吨,两者计算出来的结果是一样的。所以总吨没有公制与英制的区别,它的计算方法是丈量舰艇各部围蔽空间的容积,如用英尺量的话,就以容积的总和用不100除;如用公尺量,则除以2.83,得出的商数就是船舶的总吨位(Gross tonnage)。

  总吨位在船舶的各种吨位中占很重要的地位,因为船舶的登记,统计等都是以它作为根据央船舶计算出总吨位后,减去驾驶室,轮机舱以及船上其他设备或工作需要的地方外,也就是凡是可以装载货物,旅客等用的空间都是净吨位(Net tonnage)。

  船舶吨位具体计算办法

  (一)船舶的重量吨位(Weight Tonnage)

  船舶的重量吨位是表示船舶重量的一种计量单位,以1000公斤为一公吨,或以2240磅为一长吨,或以2000磅为一短吨。目前国际上多采用公制作为计量单位。船舶的重量吨位,又可分为排水量吨位和载重吨位两种。

  (二)排水量吨位(Displacement Tonnage)

  排水量吨位是船舶在水中所排开水的吨数,也是船舶自身重量的吨数。排水量吨位又可分为轻排水量、重排水量和实际排水量三种。

  (1)轻排水量(Ligth Displacement),又称空船排水量,是船舶本身加上船员和必要的给养物品三者重量的总和,是船舶最小限度的重量。

  (2)重排水量(Full Load Displacement),又称满载排水量,是船舶载客、载货后吃水达到最高载重线时的重量,即船舶最大限度的重量。

  (3)实际排水量(Actual Displacement),是船舶每个航次载货后实际的排水量。

  排水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排水量(长吨)=长*宽*吃水*方模系数(立方英尺)/35(海水)或36(淡水)(立方英尺)

  排水量(公吨)=长*宽*吃水*方模系数(立方米)/0.9756(海水)或1(淡水)(立方米)

  排水量吨位可以用来计算船舶的载重吨;在造船时,依据排水量吨位可知该船的重量;在统计军舰的大小和舰队时,一般以轻排水量为准;军舰通过巴拿马运河,以实际排水量作为征税的依据。

  2、载重吨位(Dead Weight Tonnage,缩写为D.W.T.)

  表示船舶在营运中能够使用的载重能力。载重吨位可分为总载重吨和净载重吨。

  (1)总载重吨(Gross Dead Weight Tonnage)。是指船舶根据载重线标记规定所能装载的最大限度的重量,它包括船舶所载运的货物、船上所需的燃料、淡水和其他储备物料重量的总和。

  总载重吨=满载排水量一空船排水量

  (2)净载重吨(Dead Weight Cargo Tonnage,缩写D.W.C.T.)。是指船舶所能装运货物的量大限度重量,又称载货重吨,即从船舶的总载重量中减去船舶航行期间需要储备的燃料、淡水及其他储备物品的重量所得的差数。

  船舶载重吨位可用于对货物的统计;作为期租船月租金计算的依据;表示船舶的载运能力;也可用作新船造价及旧船售价的计算单位。

  (二)船舶的容积吨位(Registered Tonnage)

  船舶的容积吨位是表示船舶容积的单位,又称注册吨,是各 海运 国家为船舶注册而规定的一种以吨为计算和丈量的单位,以100立方英尺或2.83立方米为一注册吨。容积吨又可分为容积总吨和容积净吨两种。

  1.容积总吨(Gross Registered Tonnage,缩写为GRT)。

  又称注册总吨,是指船舱内及甲板上所有关闭的场所的内部空间(或体积)的总和,是以100立方英尺或2.83立方米为一吨折合所得的商数。

  容积总吨的用途很广,它可以用于国家对商船队的统计;表明船舶的大小;用于船舶登记;用于政府确定对航运业的补贴或造舰津贴:用于计算保险费用、造船费用以及船舶的赔偿等。

  2,容积净吨(Net Registered Tonnage,缩写为NRT)。

  又称注册净吨,是指从容积总吨中扣除那些不供营业用的空间厉所剩余的吨位,也就是船舶可以用来装载货物的容积折合成的吨数。

  容积净吨主要用于船舶的报关、结关;作为船舶向 港口 交纳的各种税收和费用的依据;作为船舶通过运河时交纳运河费的依据。

3. 船舶交易收费依据标准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员配给、管理;

(五)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六)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 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五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八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筹建或开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章程;

(四)名称登记证书;

(五)验资证明;

(六)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七)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

(八)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规定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由其转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实有关证件,确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的有效性后,将有关证件的原件退给申请人,将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筹建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筹建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筹建批准文件;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同意筹建船舶管理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在一年内完成筹建,但在筹备期间,不得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开业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开业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报交通部备案;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变更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后,方可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在开业前十五日内将《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送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前三十日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管理经营人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歇业或者停业,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与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签定船舶管理合同后,应将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类型、总载重吨、船籍港,及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的名称、住所等情况报所在地和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管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不因将船舶已委托给船舶管理经营人管理而改变。

第十九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所管理的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必须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价格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回扣,承揽船舶管理业务;

(三)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四)允许不具备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船舶管理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一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业务统计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船舶管理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安全、船舶污染水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有关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的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接受船舶管理监督检查,应当如实提供必需的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开业后达不到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

(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

(三)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备案手续;

(二)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4. 船舶交易费用由谁承担

  码头费(ORC\OTHC\THC/LTHC):装货港码头费。是指船公司收取的费用,该费用都是比较固定的。  1、ORC——全称Original Receiving Chanrge,字面翻译为“启运港港口接货费”,常用于欧洲、美洲、澳洲、地中海、非洲。  此费用固定为:20'GP-$141;40'GP-$269;40'HC-$269。  2、OTHC——全称Original Terminal Handling Charge,字面翻译为“启运港港口处理费”,常用于东南亚、台湾、日本。  此费用固定为:20'GP-$45;40'GP-$68;40'HC-$68。  3、THC/LTHC——全称Loading port Terminal HandlingCharge,字面翻译为“装货港处理费”,常用于中东。  此费用固定为:20'GP-$105;40'GP-$210;40'HC-$210。  注意点:  1、以上三者为同一样费用,只是按照地区习惯使用不同的缩写,通译“装货港码头费”,只收一项。  2、该费用最终由装运港码头收取。出口贸易时,如果是FOB条款(国内大都用此),码头费由出口方付款给船公司,再由船公司与码头结算。

5. 船舶交易费是什么意思

进口清单时,收货人手里的提单或者电放提单,要去船公司代理或者货代代理(这是货代提单的情况下)那里换取报关用的小提单,这里就会产生一笔换单费,实际上也就是代理做这件事的操作费,就叫换单费。

6. 船舶交易费用怎么算

船舶固定费用是指为保持船舶适航状态所发生的费用。船舶固定费用分设以下明细项目,归集有关营运支出:

1、工资,是指在航船员的各类工资、津贴、奖金、补贴、航行津贴等按有关规定由成本列支的工资性费用。  

2、职工福利费,是指按在航船员工资总额和规定的比率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润料,是指船舶耗用的各种润滑油剂。  

4、物料,是指船舶在运输生产中耗用的各种物料、低值易耗品。  

5、船舶折旧费,是指按确定的折旧方法按月计提的折旧费用。  

6、船舶修理费,是指已完工的船舶实际修理费支出、日常维护保养耗用的修理料、备品配件等。  

7、保险费,是指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各种船舶险、运输船员的人身险以及意外伤残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8、税金,是指按规定交纳的车船使用税。  

9、船舶非营运期费用,是指船舶在非营运期(如厂修、停航、自修、事故停航等)内发生燃料费、港口费等有关支出,具体包括:   (1)燃料,是指船舶非营运期内耗用的燃料。  (2)港口费用,是指船舶非营运期内靠泊港口所发生的费用。  (3)其他非营运期费用,是指船舶非营运期内发生的不属于以上各项的费用。  

10、船舶共同费用,是指为企业所有运输船舶共同受益,但不能分船直接负担,需经过分配由各船负担的费用,具体包括:   (1)工资,是指替补公休船员、后备船员、培训船员等按规定支付的工资、津贴、奖金、补贴等工资性费用。  (2)职工福利费,是指按替补、后备、培训等船员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职工教育经费,是指按全部船员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提取、用于在册船员技术、业务、文化教育和岗前培训的费用。  (4)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全部船员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  (5)工会经费,是指按全部船员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拨交工会的工会经费。  (6)失业保险基金,是指按全部船员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缴纳的失业保险基金。  (7)船员服装费,是指按规定向船员发放制服的费用和零星服装补助费。  (8)船员差旅费,是指船员因报到、出差、调动、公休、学习、探亲、国外就医等发生的差旅费。  (9)文体宣传费,是指用于船员文体活动而购置的书报杂志、电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幻灯片、体育用品等的费用及相应物品的租费。  (10)单证资料费,是指船舶营运中应用的客运票据、货运提单、仓单、海图及航海图书、技术业务资料及各项船用单证等的购置、印刷、寄递等费用。  (11)电信费,是指船舶与管理部门通过电台、卫星、高频电话等通信联络而发生的通信费用。  (12)研究试验费,是指应用于船舶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而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以及购置样品、样机、测试仪器、制作模型等的费用。  (13)专有技术使用费,是指引进不属于无形资产性质的船舶专有技术所支付的使用费或转让费。  (14)营运间接费用,是指企业营运过程中所发生的不能直接记入运输成本计算对象的各种间接费用。包括企业各个分公司或船队为组织和管理运输生产所发生的运输生产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材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保险费、设计费、试验检查费、劳动保护费以及其他营运间接费用。  (15)其他船舶共同费用,是指不属于以上各项

7. 船舶交易费做什么科目

这个好理解,Delivery order就是提货单,俗称D/O。因为进口时才有,也叫进口提货单,常见的是进口集装箱货物提货单。

收货人或通知人收到船公司或其代理发的《到货通知》(Arrival Notice,简称AN,也叫到港通知)后,就要按照到货通知上的要求,拿着相关文件资料(主要是发货人给的提单——如果是电放提单先要收货人背书,所谓背书就是在电放提单的背面盖收货人的公章,如果是正本提单就不用背书),去到货通知上指定的换单代理(船公司或船舶代理)处换取D/O,拿到D/O之后才可以进入检疫、报关等环节。干这个活所收取的费用就是DO费用了。

8. 船舶费用计算

1.基本费率,是指每一记费单位(如一运费吨)货物收取的基本运费。基本费率有等级费率,货种费率,从价费率,特殊费率和均一费率之分。班轮运费是由基本运费和附加费两部分组成。

2.附加费:为了保持在一定时期内基本费率的稳定,又能正确反映出各港的各种货物的航运成本,班轮公司在基本费率之外,又规定了各种费用。 主要有:

(1)燃油附加费,在燃油价格突然上涨时加收。

(2)直航附加费,当运往非基本港的货物达到一定的货量,船公司可安排直航该港而不转船时所加收的附加费。

(3)港口附加费,有些港口由于设备条件差或装卸效率低,以及其他原因,船公司加收的附加费。

(4)转船附加费,凡运往非基本港的货物,需转船运往目的港,船方收取的附加费,其中包括转船费和二程运费。

(5)货币贬值附加费,在货币贬值时,船方为实际收入不致减少,按基本运价的一定百分比加收的附加费。

(6)选港附加费,货方托运时尚不能确定具体卸港,要求在预先提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中选择一港卸货,船方加收的附加费。

(7)超重附加费,超长附加费和超大附加费。当一件货物的毛重或长度或体积超过或达到运价本规定的数值时加收的附加费。

(8)变更卸货港附加费,货主要求改变货物原来规定的港港,在有关当局(如海关)准许,船方又同意的情况下所加收的附加费。

(9)港口拥挤附加费,有些港口由于拥挤,船舶停泊时间增加而加收的附加费。

(10)绕航附加费,由于正常航道受阻不能通行,船舶必须绕道才能将货物运至目的港时,船方所加收的附加费。

3.运费计算标准:

通常有按货物重量;按货物尺码或体积;按货物重量或尺码,选择其中收取运费较高者计算运费;按货物FOB价收取一定百分比作为费,称为从价运费;按每件为一单位计收;由船货双方临时议定价格收取运费,称为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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