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水下检验(船舶水下检验手册)

江南官网app 2022-11-06 10:25 编辑:jing 150阅读

1. 船舶水下检验手册

交通部海事局主要职能  1、拟定和组织实施国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以及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2、统一管理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监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归口管理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船舶、海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和验船师资质、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中国籍船舶登记、发证、检查和进出港(境)签证;负责外国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国港口、水域的监督管理;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  4、负责船员、引航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征管理。审核和监督管理船员、引航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负责海员证件的管理工作。  5、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环境。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港外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划定;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条件;核准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岸线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管理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管理和发布全国航行警(通)告,办理国际航行警告系统中国国家协调人的工作;审批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我国非开放水域;负责港口对外开放有关审批工作以及中国便利运输委员会日常工作。  6、航海保障工作。管理沿海航标无线电导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管理海区港口航道测绘并组织编印相关航海图书资料;归口管理交通行业测绘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水上搜寻救助,负责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7、组织实施国际海事条约;履行“船旗国”及“港口国”监督管理义务,依法维护国家主权;负责有关海事业务国际组织事务和有关国际合作、交流事宜。  8、组织编制全国海事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管理所属单位基本建设、财务、教育、科技、人事、劳动工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船舶港务费、船舶吨税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国海事系统统计和行风建设工作。  直属海事局职责:  1、对辖区内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工作实施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辖区海事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拟订辖区内有关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方面的特别规定或协助地方政府、人大拟订区域性有关海事管理的法规、规章。  3、管理辖区内巡航工作,负责各分支海事局辖区以外水域的巡航工作。  4、划定、审批和公布辖区航路、港外水上非涉外锚地、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点;参与有关部门关于海域划定方面的协调工作;负责特定水域交通管制区的通航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水上储库过驳作业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5、审核辖区水域内重大的或跨区域的水上水下施工项目通航安全事宜;审批各分支海事局辖区以外水域的沉船、沉物打捞以及碍航物清除工作。  6、调查或参与调查辖区内涉外水上交通事故和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审批辖区内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结案。  7、组织实施辖区内乙类、丙类船员适任证书统考工作;负责辖区内乙类船员适任证书、海员证及船员出境证明的签发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内二、三级引航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及专业培训的考试、评估、发证工作;负责辖区内船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  8、负责辖区内航运公司所属或所经营的国际航行船舶的登记工作,以及所登记的国际航行船舶有关船舶管理和危管防污方面的法定证书、操作性手册和文书的签发和审批。  9、受理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辖区非开放水域的申请;协调和审核辖区内二类口岸开放工作。  10、负责辖区内非国际航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及所有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日常监督。  11、组织实施海区(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时所确定的范围)溢油应急计划,审批辖区内港口溢油应急计划;组织和协调辖区内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质)10吨及以上、5O吨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和调查处理。  12、负责辖区内危险货物申报员和权限范围内集装箱装箱检查员的培训、考试和管理;审批和监督辖区船舶液体危险货物多航次过驳作业。  13、审查权限范围内海区助航标志的设置,负责权限范围内水运工程项目中助航标志配布设计的审查、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助航标志通报的动态管理工作。  14、管理辖区内水上遇险安全通信工作。  15、负责权限范围内航行警(通)告的发布及管理工作。  16、作为省级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搜救责任区内的重大海上搜救行动,处理省级海上搜救中心日常业务。  17、负责辖区内海事业务的统计上报工作。  分支海事局职责范围  1、负责辖区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工作;按照统一要求,负责辖区内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2、协调、划定、审核或审批辖区内水域港内非涉外锚地、临时锚地、安全作业区、船舶调头区、水产养殖区、挖沙区、引航员登(离)船点,以及水上游览、水上体育竞技活动区域。  3、审核辖区内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港区岸线使用和辖区内水上水下施工项目通航安全事宜;审批有关施工船舶。  4、负责辖区内水上巡航工作;管理辖区内交通管理系统;对辖区内引航工作监督管理。  5、审批辖区内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以及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的发布工作。  6、负责权限范围内海船船员丙、丁类、港作船、小型海船、游艇驾驶员和内河船船员三、四等适任证书的考试、评估、发证和跟踪管理工作;  7、负责辖区内航运公司的船员注册和船员服务簿的签发、审核和管理工作。  8、负责辖区内航运公司所属或所经营的非国际航行船舶的登记工作,以及所登记的非国际航行船舶的管理和危管防污方面的法定证书、操作性手册和文书的签发和审批。  9、审批国际航行船舶进出辖区港口、港外装卸作业点。  10、实施辖区港口国监督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安全检查,以及船舶防污染设备和证书、文书的检查。  11、调查处理辖区内非涉外、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以及辖区内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水上交通事故的结案审批。  12、办理辖区内外国籍船舶的海事签证。  13、审批辖区码头、装卸站点溢油应急计划,组织和协调辖区内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质)1吨及以上、10吨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和调查处理。  14、负责辖区内港区水域污染监视及船舶拆解的防污染监督工作。  15、负责辖区内液货舱清洗队伍、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的管理,审批和监督一般液货船过驳作业。  16、参与辖区内非干线航道助航标志配布的审核。  17、作为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协助省级搜救中心组织、协调责任区内的搜救行动,处理海上搜救分中心的日常业务。  基层海事处职责范围  1、负责辖区水域内禁航区、航道、交通管制区、锚地、安全作业区、施工作业区等区域的现场安全监督和秩序管理。  2、维护辖区水域内水上游览区、水上体育竞技活动区的现场通航秩序。  3、监督辖区内引航工作。  4、监督检查辖区码头、泊位安全状况,监督辖区锚地、航道、调头区、泊位水深情况。  5、应急处理辖区水域内有碍通航秩序、影响通航环境的异常情况。  6、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船舶的船员配备、持证、适任、值班等情况;负责权限范围内内河船员五等适任证书的考试、发证工作。  7、负责辖区内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查验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  8、负责辖区内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检查,以及船舶防污染设备和证书、文书的检查。  9、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情况,处理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违法行为。  10、对辖区内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船舶试航、试车;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船舶烧焊或者明火作业等港内安全作业实施报备制管理,并进行现场监督。  11、调查处理辖区内非涉外、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水上交通事故;配合辖区内所有水上交通事故的现场初步调查和取证工作。  12、负责辖区内中国籍船舶的海事签证。  13、负责辖区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及现场监督。  14、审批辖区内船舶排放洗、压舱水和舱底水;负责辖区内船舶拆解的防污染的现场监督管理和船舶污油水、残油及生活垃圾等接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15、负责辖区内港区、码头和船舶溢油应急计划的监督实施及港区水域污染监视,应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质)低于1吨的小规模船舶污染事故。

2. 船舶水下检验手册图片

医学检验实习手册填写内容为:在各个科室里面实习期间的劳动纪律,尊敬师长及规章制度情况,在老师带领下完成的工作量(完成什么检验多少例),熟悉了什么操作,了解了什么知识,掌握了什么内容,还存在什么不足之处,以后应该怎么样做等等。

3. 船舶现场检查指南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船舶证书,有关文件资料,船员及配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事故预防,一般安全设施,报警设备,货物积载及装卸设备,载重线要求,系泊设施,推进和辅助机械,航行设备,无线电设备,防污染设备,船员岗位职责和实际操作能力等.

4. 船舶检验指南

船舶檢驗的制度是怎樣的?船舶檢驗   驗船機構對船舶進行的技術監督檢驗。其目的是促使船舶具備安全航行的技術件。船舶檢驗一般分為:船舶制造檢驗、初次檢驗、特別檢驗、定期檢驗、年度檢驗、臨時檢驗、船舶入級檢驗、船用產品檢驗以及其他公證檢驗等。各種檢驗的范圍和內容在驗船機構的有關規定、規則和規程中均有具體規定。   制造檢驗   為使船舶在各方面滿足船舶規范及有關規定的要求,驗船機構對新建船舶,從審查設計圖紙和技術文件開始,以及在船舶建造過程中進行檢驗、試驗和試航,直至簽發各種船舶證書為止的一系列工作。對入級船舶,制造檢驗又稱建造入級檢驗。   初次檢驗   一般指未經我國驗船機構監督下建造的國外船舶,為換發我國船舶證書所進行的檢驗。其目的是檢查船舶技術狀況是否符合安全航行的要求。對船舶入級的檢驗,又稱為初次入級檢驗。申請初次檢驗時,須將該船原有船舶證書、證明文件及有關技術資料提交驗船機構審查。對要求取得船級的船舶,初次檢驗的項目、內容和要求,驗船機構將根據船舶的具體情況,按“海船入級規則“的規定辦理。《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和《1966年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規定,船舶投入營運以前的檢驗,也稱初次檢驗。上述檢驗合格后,應簽發有關的船舶證書。   定期檢驗   驗船機構對營運中的船舶按規定的間隔期限對其有關航行安全的項目所進行的檢驗。目的在于檢查船舶的技術狀況及主要部分的損耗程度,以確定是否保持安全航行所必需的技術件。根據《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和《1966年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的規定,除初次檢驗外,規定相隔-定期限的檢驗,均稱為定期檢驗。目前,在我國國內航行的船舶,機動船每隔四年進行一次的檢驗和非機動船每隔六年進行一次的檢驗,也稱為定期檢驗。上述檢驗合格后,應簽發相應的船舶證書。   船舶入級檢驗   對需要取得船級的船舶,驗船機構按照《海船入級規則》的規定所進行的檢驗。其目的是檢查船舶是否符合入級件。船舶入級檢驗分為建造入級檢驗和初次入級檢驗。檢驗的內容在《海船入級規則》有詳細規定。   保持船級檢驗   對已取得船級的船舶,為繼續保持其船級,驗船機構按照《海船入級規則》的規定所進行的各種檢驗。包括年度檢驗、塢內檢驗、鍋爐檢驗、螺旋槳軸和尾軸檢驗、特別檢驗、循環檢驗。各種檢驗的詳細要求在《海船入級規則》中均有詳細規定。   年度檢驗   驗船機構對營運中的船舶,在入級檢驗和特別檢驗之間或兩次特別檢驗之間,每年所進行一次的檢驗。其目的在于查明船舶技術狀況是否符合繼續安全航行的件。入級船舶的年度檢驗,自入級檢驗或特別檢驗完成之日起每周年的前、后三個月內進行一次,年度檢驗的項目、內容和要求,在《海船入級規則》中均有具體規定。國內航行船舶年度檢驗的期限、項目、內容和要求,在《營運船舶檢驗規程》中均有具體規定。在《船舶起貨設備規范》中,對吊貨桿及連接于吊貨桿、桅和甲板的固定零部件,起重機,絞車及其附屬設備,起貨設備活動零部件每年進行一次的檢驗,也稱年度檢驗。上述各種年度檢驗合格后,驗船機構在相應的證書上簽證或換發新證書。   循環檢驗   驗船機構對入級船舶的特別檢驗所采取的另一種形式。即把特別檢驗的項目由集中一次進行,改為按一定比例分配在兩次特別檢驗之間有計劃地進行的檢驗。循環檢驗周期不能延期,但每一周期內的個別檢驗項目允許適當延長。實施循環檢驗的好處在于減少或避免集中進行特別檢驗所造成的非生產性停泊,提高船舶周轉率。世界各主要驗船機構均開展循環檢驗。   特別檢驗   驗船機構對具有船級的船舶,在船級證書期滿后,對其技術狀況進行全面檢查的一種檢驗。目的是確定船舶技術狀況是否能繼續保持船級的要求。特別檢驗的間隔期一般為四年,特殊情況下可延長一年;對技術狀況基本符合船級要求,但有某些可允許的不足處的船舶,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縮短。特別檢驗的項目、內容和要求,在各國驗船機構頒布的船舶入級規則中均有具體規定。特別檢驗可用循環檢驗來代替。特別檢驗合格后,換發新的船級證書。   臨時檢驗   驗船機構對技術狀況或用途等發生變化的船舶所進行的檢驗。當船舶發生海損、機損,改變航區,改變用途,更改船名、船籍港或船舶所有人,要求證書展期,以及其他原因影響船舶航行安全時,應申請臨時檢驗。臨時檢驗后,驗船機構應發給相應的證書。 以上是我對于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能夠幫到大家。

5. 船舶水下检验注意事项

首先是对原材料:水泥、砂、石进行检验,水泥的强度初凝终凝时间,游离分子的化学分析等。砂石料的料径含泥量和碎石强度试验等。

再据此做试验配合比,使骨料级配达到最佳,最后还要做和易性、抗压强度、抗拉强度、抗折强度检验,比如说道路混凝土需要抗折强度和抗压强度,而建筑工程一般只要求抗压强度。≥C40则也要做抗试验。当设计有特殊要求时也要个做。如抗渗混凝土就需做抗渗验。

6. 船舶水下检验手册内容

因为人需要呼吸,呼吸是因为空气中有氧气,下潜的时候周围只有海水没有空气,所以需要携带氧气下去。

确切的说,我们潜水时使用的高氧(或称“富氧”),是指任何含氧量大于21%的氮氧混合气体。也就是说任何含氧量等于或大于22%的气体都可以称作高氧,最常用的氮氧混合比例是32%,休闲潜水氮氧混合比例的极限是40%。

高压下的氮气溶入体内,除了因上升过快而有可能造成的潜水病以外,在过大深度下(一般超过30米)会出现氮醉现象,表现如同醉酒,据说会头晕眼花、反应缓慢、失去判断力等。

超过30米深后氮醉可能性就很大,因此较深的技术潜水都会添加氦气来避免这个问题。醉人的还不只是氮气,几乎除了氦气之外的所有气体都会有“醉”的效果,包括氧气和二氧化碳。因此潜水教程都会一再强调动作要有控制,有节奏,不能惊慌,尽量避免剧烈动作。

每一个潜水员都知道,随着深度增加而增加的压力会导致我们呼吸的空气中的氮溶解到血液里(不知道的请自觉温习OW开放水域潜水员手册)。我们在水下可以停留的时间(免减压极限)取决于氮的饱和度---潜得越深,时间越长,溶解到血液里的氮就越多越快。身体里的氮达到饱和的时候就是我们的免减压极限,一旦到达极限,我们需要强制执行减压或承担患减压病的风险。

高氧气体会减慢氮在我们血液中的溶解,因为我们呼吸的高氧气体中含氮量比普通空气要少。高氧气体的百分比越高,气体中被氧代替的氮含量就越高。

7. 船舶水下检验标志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指由于工作性质,使其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要求进

行操纵的能力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船舶:

(1)从事敷设、维修或起捞助航标志、海底电缆或管道的船舶;

(2)从事疏浚、测量或水下作业的船舶;

(3)在航中从事补给或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舶;

(4)从事发放或回收航空器的船舶;

(5)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

(6)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而该项拖带作业使该拖船及其被拖船偏离所驶航向

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者。

8. 船舶检验规则规范

标准水位尺宽1米水尺检验【1】就是船舶的船首,船尾和船中,左右,在吃水线上下刻有标尺,利用这个标尺可以知道船舶吃水多少。利用船舶在装货前和装货后吃水深度的变化,同时测量水的密度,就能得出船舶装货量的多少了。

【2】水尺:水尺广泛应用于软土地基处理,港口码头等工程中,用以观测地下水位和海洋潮汐水位的变化.产品具有读数稳,抗干扰,寿命长等特点,被国内外各大重点工程采用。

9. 船舶操作手册

装载手册是配货装货用,系固手册是计算靠泊受力用的

10. 船舶水下检验手册电子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保护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促进产业化经营,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渔政渔港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渔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养殖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库、湖泊、泡沼、池塘、山间溪水等适于养殖的水域发展养殖业;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渔业生产者提供科技、信息和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水域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资源状况、水域养殖容量等,依法编制水域、滩涂养殖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跨界水域的养殖发展规划由相邻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没有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养殖发展规划修改,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重新公布。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必须申领养殖证。

  申领养殖证,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跨市、县水域、滩涂的养殖证,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核发;没有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由省人民政府核发。

  单位和个人承包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

  第八条 申请养殖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渔业养殖技术规程的要求;有与渔业养殖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养殖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提交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的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之日起十日内核发养殖证;不予核发养殖证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使用国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未从事养殖生产一年以上或者鱼种放养未达到规定投放标准的,视为荒芜。

  养殖水域鱼种投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商品鱼生产基地和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商品鱼生产基地和重要养殖水域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 养殖生产用水应当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

  禁止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者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药品。

  第十二条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产,但是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实行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

  县域间引进水产苗种的,必须持有检疫合格证明。

  水产苗种检疫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申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二)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三)有与水产苗种生产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繁殖用亲体来源于原种场、良种场,符合质量标准,群体达到一定数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后,核发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不予核发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初级水产品实行检验检疫制度。检验检疫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负责水生动物的防疫检疫工作,监测、预防和控制渔业疫病的发生和蔓延。

   

第三章 捕捞业

     第十六条 自然水域和人工增殖水域实行捕捞限额制度。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渔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确定全省捕捞限额总量,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七条 在自然水域和人工增殖水域内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捕捞许可证。

  第十八条 申领捕捞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后,核发捕捞许可证;不予核发捕捞许可证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

  渔业船舶取得检验证书后,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或者经营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和国籍登记,确定船籍港。

  第二十条 进出渔港的船舶应当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进出港签证,接受安全检查;在渔港内应当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安全秩序的统一管理。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与保护渔业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和使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禁渔区和禁渔期。国际边境水域的禁渔区和禁渔期按国际间的渔业协定执行;无协定的,按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或者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鱼叉、鱼罩、土簗子、冰板张网、密缝箔、地笼、快钩、搬罾网等渔具捕鱼。

  禁止使用爆炸物、有毒物、电力等捕捞方法捕鱼。

  禁止制造、销售禁用渔具。

  第二十五条 禁止使用小于规定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进行捕捞。

  捕捞经济鱼类的各种网具最小网目为10厘米。捕捞小型成鱼的各种网具最小网目为2. 6厘米。

  簗子淌囤的眼高不得小于7厘米,宽不得小于4厘米,并禁止使用套箱、套囤。

  冰槽子、花篮子、鲶鱼囤等渔具眼的尺寸均不得小于簗子淌囤眼尺寸。

  张网间距以桩基计算不得小于500米。

  第二十六条 国有水域主要经济鱼类及其他水生动物的最低起捕标准为:

  (一)青鱼、草鱼、鲢、鳙、翘嘴红鮊(大白鱼)、大麻哈鱼、乌鳢(黑鱼)、怀头鲶,体长在40厘米以上;

  (二)鲤、滩头雅罗鱼、雅罗鱼、东北雅罗鱼、鳜(鳌花)、蒙古红鮊(红尾)、鲶,体长在30厘米以上;

  (三)红鳍鮊(麻连)、花鱼骨(吉勾)、唇鱼骨(重唇)、长春鳊、团头鲂(武昌鱼)、黄鱼桑(嘎牙子),体长在17厘米以上;

  (四)鲫体长在15厘米以上;

  (五)甲鱼背径在17厘米以上(甲鱼卵不得采集);

  (六)河蚌蚌径在13厘米以上。

  其他鱼类和水生动物的最低起捕标准均以达到性成熟为准。

  第二十七条 捕捞作业时裹获的经济幼鱼不得超过渔获物总重量的5%。

  第二十八条 用于渔业并兼负调蓄、灌溉等功能的水体,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

  第二十九条 在鱼、虾、蟹、贝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等渔业水域直接引用水时,引用水单位必须设置网、栅等保护设施,切实保护渔业资源。

  第三十条 禁止围湖、围库造田。沿湖、沿库滩涂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围垦。

  重要的苗种生产基地和养殖场所不得围垦。

  第三十一条 国有水域中的鱼、虾、蟹、贝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等,不得划作养殖场所。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进行监测。任何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禁止将病害高发期或者发生疫情时的养殖用水向自然水域排放。

  禁止在渔业水域浸泡和刷洗有毒有害的物品以及进行其他危害水质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经营休闲渔业的单位和个人,对垂钓场所及其水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理,防止水域污染。

  第三十五条 向自然水域和人工增殖水域投放水生动物新物种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论证报告,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进行生态安全评估后,方可实施。

  禁止向自然水域和人工增殖水域放生有害的水生动物。

  第三十六条 在距离国有渔业水域边缘500米以内或者在国有渔业水域内进行爆破、勘探以及其他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同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并采取保护措施。由于爆破或者作业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赔偿。

  建设单位在完工后应将突出水底的残留物清除干净;拒不清理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理,清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种质资源和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集中分布、主要栖息地和繁殖地应当建立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

  禁止非法捕捉、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运输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国际边境水域的渔业,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边境水域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辖区执行渔业法律、法规的情况,查处渔业违法案件;

  (二)监督检查国际渔业协定的执行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渔政管理方面的涉外事宜;

  (三)保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渔业生产秩序,调解处理渔事纠纷;

  (四)保护、增殖渔业资源,救护水生野生动物;

  (五)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六)组织指导渔业船舶检验,负责渔船和船用产品的检验、登记;

  (七)维护渔港港航安全,调查处理渔业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组织渔业水上救助;

  (八)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渔业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渔业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十一条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渔业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捕捞方法和渔饲料、渔药、水产苗种、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等依法进行监

11. 船舶下水前检验

1 气源打开 (Air on)

只查看你的残压表指数并不代表气瓶一定是满的。

在第一个安全检查中,你必须边透过二级头呼吸并同时检查残压表。

如果在每次呼吸中,残压表的指数不断下降,那代表气瓶阀是被关上的。

你可以轻易的问你的潜伴将气瓶阀打开。

如果在呼吸时残压表指数不停上下来回,那表示你的气瓶阀只有微微开启,再次的请你的潜伴帮你将气瓶阀全开。

检查你的备用气源也是透过直接呼吸。

同时也可以一起确认潜伴的备用气源摆放位置,因为如果在空气耗尽的紧急情况中,这有助于你找到潜伴的备用气源确切位置!

2 浮力控制装置 (BCD)

对你的BCD充气并且检查是否有漏气现象。

让你的潜伴四处检查你的BCD并且看看是否有跟其他人明显不同的差异。

也许你有一个跨带他们没有。

你的蛇腹管跟他们都是在同样的地方吗?

这是让你潜伴了解你在水面上的装备组装配置,如果你在水中需要任何的帮助,你的潜伴将会对你的装备配置有印象。

记得,直到下潜前都要持续保持你的BCD在水面是充气状态。

3 电脑表开机 (Computer on)

确认你的电脑表已开机并运作正常。

检查是否有充足的电力完成本次潜水,确保表带有绑好,最后,检查你的气体设定是否正确,以避免潜水时得到错误的免减压潜水时间。

4 潜水装备齐全 (Dive equipment complete)

个人装备与潜水装备 - 这是一个机会确保你携带了所需的个人装备:面镜,蛙鞋,呼吸管,配重还有你在潜水中所需要的任何装备。

5 进入水中 (Enter the Water)

根据你所在的潜水环境选择最好的入水方式,有可能是背滚式,跨步式,或是简单地从岸边走入水中。

每次的潜水,开始时的安全检查是最重要的。

这可以让你能再次确认你的装备良善,并且准备好要入水了。

这些步骤能够在下水前找到并排除潜在的问题,并且让你有个机会去熟悉你潜伴的装备与配置。

潜水前再次检查这些装备只不过多花几秒钟的时间!不要忽略潜水前的安全检查并且记得随时充满欢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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