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船舶大气污染数据(全球船舶大气污染数据分析)

江南官网app 2022-10-13 21:30 编辑:jing 413阅读

1. 全球船舶大气污染数据分析

1.《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 15097—2016)、

2.《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 14622—2016)

3.《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 18176 —2016)

4.《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及测量方法》(GB 19755—2016)

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司长邹首民表示,实施这五项标准可以大幅削减颗粒物(PM)、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污染,有效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环境质量改善。

 新标准的制定综合考虑了国内行业生产和排放控制现状、生产工艺和污染物排放治理技术发展情况以及达标的经济成本等因素,增加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调整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收紧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管理的规定。实施新标准后,预计废水化学需氧量(CODCr)、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总汞和氯乙烯排放量与执行现行标准相比,分别削减77%、67%、67%和87%。废气颗粒物、氯乙烯、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与执行现行标准相比,分别削减51%、72%、58%。

2. 全球大气污染数据统计

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关系:生态破坏比环境污染更为严重。后者可能导致前者。

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区别在于:概念不同、危害程度不同、侧重点不同。

一、概念不同

1、生态破坏是指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造成森林、草原等自然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从而使人类、动物、植物的生存条件发生恶化的现象。

2、、环境污染是指由于自然或人类原因,产生有害成分化学及放射性物质、病原体、噪声、废气、废水、废渣等,引起环境质量下降,危害人类健康,影响生物正常生存发展的现象。

二、危害程度不同

1、生态破坏间接地危害人类,危害较长期。

2、环境污染直接地危害人类,危害较短期。

三、侧重点不同

1、生态破坏侧重于强调平衡被打破。

2、环境污染侧重于强调有害要素超量。

3. 全球船舶大气污染数据分析报告

船舶港口排放已成为重要的排放源之一

航运业发展迅速,港口吞吐量大

船舶运输具有运量大、成本低等优点,是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运输方式之一,80%以上的国际货物通过海运完成,我国更是高达90%以上。

《2017年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7年末全国港口完成货物吞吐量140.07亿吨,旅客吞吐量1.85亿人,拥有水上运输船舶14.49万艘,万吨级及以上泊位2366个。按货物吞吐量计算,世界十大港口中有七个在中国,2017年宁波-舟山港货物吞吐量突破10亿吨,连续9年位居世界第一。

船舶港口污染呈明显的区域性

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中国机动车环境管理年报》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船舶排放二氧化硫、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颗粒物分别为78.8万吨、2.8万吨、121.4万吨、11.9万吨。其中,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分别占移动源排放的10%和12%。

上海、深圳、香港等港口城市大气源解析研究显示,船舶港口排放已成为重要的排放源之一。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和香港环保署的研究结果均显示,船舶排放的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

4. 全球船舶大气污染数据分析图

“十三五”期间,生态环境部会同各地各相关部门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狠抓各项任务落实,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归纳成效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是产业结构绿色转型升级取得实质成效。化解钢铁产能约2亿吨,1.4亿吨地条钢全部清零,截止到2019年底燃煤电厂累计完成超低排放改造8.9亿千瓦,目前,全国约6.1亿吨左右的粗钢产能正在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我们在完成火电行业的超低排放改造后,正在积极推动钢铁行业的超低排放改造。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重点地区的39个城市列入2018、2019年“散乱污”企业清单台账的7万余家企业清理整顿开展专项排查,发现问题及时移交地方政府并督促进行整改。

  二、是能源结构进一步清洁化低碳化。集中力量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等区域散煤治理,累计完成散煤治理2500万余户。北京以南约20万平方公里基本完成散煤替代。指导督促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设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开展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

  三、是交通运输体系进一步绿色化。加大铁路和港口的连接线、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不断提升铁路货运比例。去年全国铁路货运量同比增长7.2%,从去年1月1日开始全国范围全面供应国六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和部分船舶用油的“三油并轨”,普通柴油实现国四、国五、国六的“三级跳”。全国范围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积极推广清洁能源汽车。2010年以来,国内新能源汽车快速增长,目前全国公交车电动化比例从2015年的20%提高到目前的60%。

 四、是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整治。在重点区域开展降尘监测体系建设,每月通报重点城市区域的降尘监测结果。去年,京津冀及周边、汾渭平原、长三角平均降尘量分别是每平方公里7.5吨、6吨和4.4吨都满足目标要求。联合相关部门指导地方通过禁烧促进秸秆资源化利用,去年卫星监测到的全国秸秆焚烧火点数比2015年下降了42%。

 五、是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发挥了重要作用,成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和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制定实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汾渭平原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强化重点时段污染治理,实现精准施策。为科学精准、依法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我们印发了《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对39个重点行业按照绩效采取差异化减排措施,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

5.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数据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于2016年1月13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实施时间

2016年3月1日

发布机构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时间

2016年3月1日

政策全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标准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

污染防治

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

第三节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污染防治

第五节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章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五章重点区域联合防治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章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和工业发展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加强生态建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以及布局调整,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实施,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制定和完善大气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对机动车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油气回收治理等实施监督管理;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建筑扬尘、矿山扬尘、道路扬尘、企业料堆场等实施监督管理;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工商、食品监督、农业等部门对餐饮服务、露天烧烤、原煤散烧、秸秆禁烧等实施监督管理;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对农业生产、畜禽养殖造成的大气污染等实施监督管理;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渔业部门、海事机构对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管理。加强清洁生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绿色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责任。

第七条本省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对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人民政府对开展技术改造、能源替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给予扶持和帮助。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

第九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编制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防治技术,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机关、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标准

第十一条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和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制定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并采取严格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按期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要求,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措施。

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以及实施效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制定本省地方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主体功能区划和经济技术条件,合理确定本省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制定并完善大气环境功能区划。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大气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大气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区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和能源结构,制定和推行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经济政策,促进污染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与产业升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产业布局,逐步将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合成制药、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出城市建成区和生态红线控制区。在完成落实技术改造措施和达到排放污染防治标准要求后,迁入工业园区。

第十五条本省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逐步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省人民政府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状况、产业结构,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排污单位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十六条本省在严格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排放总量削减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总量减少的原则,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

第十七条本省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向大气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及其标志。除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突发环境事件需要通过应急排放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外,禁止通过其他排放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不得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入大气环境治理领域,推行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提高治理专业化水平和治理效果。

排污单位承担大气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代其运营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实施大气污染治理。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以及排污企业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

第二十条对超过国家或者本省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国家或者本省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建立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设置和预留区域生态过渡带和生态保护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主体功能区划合理规划工业园区的布局。新建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严格环境准入,按照有利于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资源循环利用和集中治理的原则,集中安排在工业园区建设。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区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等条件,制定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重点削减工业用煤和民用煤使用量,实现煤炭消费负增长。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定本级的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将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百分之八十的范围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禁燃区内不得新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限期改用清洁能源;未改用清洁能源替代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配套建设先进工艺的脱硫、脱硝、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排放;仍未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停止使用。

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炭质量管理,禁止生产、进口、运输、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

煤炭使用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洁净煤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限期淘汰不符合国家规定规模的燃煤锅炉,加快改造燃煤锅炉和燃煤工业窑炉,推广使用清洁燃料。

禁止燃煤锅炉、燃煤工业窑炉、单位使用或者经营性的炉灶等设施排放明显可见黑烟。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市建设,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

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可以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具备稳定热源的集中供热区域和联片采暖区域内的热力用户,应当使用集中供应的热源,不得建设分散的燃煤供热设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热设施应当限期拆除。

推广集中供热计量收费,提高供热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农村燃煤污染治理:

(一)推广使用民用清洁燃烧炉具,加快淘汰低效直燃式高污染炉具,严禁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炉具;(二)加强洁净型煤、优质煤炭的推广使用,实现农村地区洁净型煤配送网点建设全覆盖,严禁使用高硫分和劣质煤炭;

(三)推广太阳能、电能、燃气、沼气、地热等使用,加强农作物秸秆能源化,推进农村清洁能源的替代和开发利用。

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质量监督等部门,按照国家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指导目录,提出本省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淘汰列入前款名录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二十九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合成制药、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工业项目。现有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三十条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大气重污染企业,

6.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数据要求

在我国,无论是远洋船舶,还是内河船舶,船舶大气污染主要源自含硫量较高的燃油。

按照国际海事组织(IMO)《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的规定,远洋船舶燃油含硫量最高不超过3.5%,但这已是国Ⅳ柴油含硫量上限0.005%的700倍。内河船舶使用燃油则没有强制性标准

7. 全球船舶大气污染数据分析论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海事监管工作,落实《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5〕17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进一步规范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海事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船舶使用合格燃油的监督检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普通柴油》(GB252-2015)第4章规定的技术要求的船用燃油;海事执法人员在查验船舶燃油供受单证时,应重点检查燃油的硫含量、闪点、酸度、凝点、水分、机械杂质等安全和环境保护指标是否满足规定的最低限值要求;需要取样送检的,重点检测硫含量,有条件的可视情抽检其它影响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指标。对“江海直达船舶”的内涵正在研究中,暂无明确界定,目前主要是特指在满足一定结构和设备要求的基础上,可进出入海口附近特定海域的内河船舶,不宜将“江海直达船舶”的概念扩大到海船。

海事执法人员在查验进入船舶排放控制区船舶的燃油供受单证时,应重点检查《实施方案》规定的燃油硫含量,以及《船用燃料油》(GB17411-2015)第4章规定的船用馏分燃料油的闪点、酸值、倾点、水分和灰分,船用残渣燃料油的运动黏度、闪点、酸值、倾点、水分、灰分和“铝+硅”等安全和环境保护指标是否满足规定的最低限值要求;需要取样送检的,重点检测硫含量,有条件的可视情抽检其它影响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指标。

承担上述检测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

二、正确理解和把握《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实施方案》中的“靠岸停泊期间”系指船舶开始稳固的系泊于某泊位的时刻至解开与其泊位系缚的时刻之间的时间段。“靠岸停泊”不包括船舶锚泊与浮筒系泊。前文所述“稳固的系泊”系指所有船舶缆绳都系固完毕的状态;“解开与其泊位系缚”系指所有船舶缆绳解开的状态。在极端恶劣海况下,船舶所有缆绳都系固完毕后仍需主机备车以维持船舶安全的,“稳固的系泊”指船舶主机完车的状态。

“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系指船上所有使用燃油的设备(包括主机、辅机、锅炉、发电机等)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替代措施”系指船舶使用任何装置、设备或替代燃料,使船舶取得与实施方案规定的相同或更好的大气污染减排效果的措施。

“尾气后处理装置”系指通过船上脱硫、脱硝等技术手段,降低船舶尾气中的硫、氮和颗粒物含量,使船舶取得与实施方案规定的相同或更好的空气污染减排效果的船用设备。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在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船舶排放控制区有关政策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6年8月22日

8.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8

答:目前执行的船舶排放标准为2018年1月16日发布的《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2018,代替GB3552-83),环境保护部与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2018年7月1日实施。

9. 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数据收集表

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

(1) 当油从一处驳到另一处油柜,应记录有关事项。

(2) 压舱或清理燃油柜或货油舱。

(3) 压舱水的放出或油柜清洁水处理方向,残余物的处理。

(4) 在港口时,机能应计算污水排出量。

(5) 记录污油柜接受残渣油的数量,应考虑到整个航次的燃油消耗量。

(6) 油类记录簿应保持3年。

(7) 在港口排放时,应写明何时何地何污水处理船来接受船舶污水及其数量。

(8) 船长应在每个航次校阅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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