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管理的意思是什么(海洋管理的主体是什么)

江南官网app 2023-07-16 11:04 编辑:jing 80阅读

1. 海洋管理的主体是什么

地球表面71%的面积都是海洋水域,29%的面积是陆地,而且在地球的热带地区,绝大部分的面积都是海洋,因此海洋在调节地球气候方面起到的总体作用要比陆地更大。

地球大气层中的水汽大部分来自于海洋,陆地上的降雨也大部分是海洋中的水汽凝结形成的,水的温度在升高和降低时吸收和释放的热量较多,因此当地球的温度升高的时候,海洋可以吸收大部分的热量,维持地球的温度均衡,所以地球的生态环境离不开海洋对气候的调节作用。

近日,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的气候学家联合印度这方面的科学家用他们的研究结果声称,印度洋和太平洋正在变暖,其海水暖池规模已经增大了一倍,这一变化正在改变全球降雨模式。

横跨西太平洋和印度洋东部的印度洋-太平洋暖池是全球海洋最暖的部分,其中包含着“马登-朱利安涛动”,它是由地球热带赤道地区海水对流区块引起的,在北半球的冬季,其动向主要以周期约30-90天的速度向东行进,表现为雨云在热带海洋上空移动,通常是从非洲东部向东移动到印度,再绕过印度尼西亚进入太平洋,并一直行进到美洲,它可以影响季风气候区,引发大范围的热浪和洪水。

如今,两国的科学家们发现这个海水暖池每年都在扩大面积,并且正在改变已有的地球表面的降雨规则。它能促使我国长江流域、美国、东非地区、印度北部的降雨减少,同时也会导致澳大利亚北部,南美洲亚马逊河流域,非洲刚果河流域和东南亚的降雨量增加。该研究报告已经发表在《自然》杂志上。

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的科学家迈克尔·麦克法登表示:“印度洋和太平洋大部分海域的水温都在变暖,不过最温暖的水域仍在西太平洋上空,印度洋水汽会被西风带吹到太平洋西部,使得这里云量增多,台风更容易出现。

海洋除了会吸收热量给地球降温,并且海洋水汽能增加降雨之外,海洋也对地球大气成分的含量有很大的调节作用,才能吸收地球大气层中的氧气与二氧化碳,二氧化碳过多会造成地球的物质效应,但是海水可以吸收二氧化碳,降低二氧化碳在大气层中的含量,避免地球温室效应化,不过这一过程也会增加海水的酸度。

总之,海洋是全球气候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通过表面与大气的能量物质交换和水循环等现象,在调节和稳定地球气候方面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因此被称为地球气候的“调节器”,左右着地球的气候模式。另外,海洋中长距离的洋流可以调节全球能量、温度和养分的平衡,维持了海洋及陆地生态系统的发展,海洋对地球气候的影响也是需要好好研究的一门大学问啊!

2. 海洋管理的职能是

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海洋与主要渔业水域环境的调查、监视、监测、评价工作,负责赤潮等海洋灾害的预警报工作。

2.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的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为用海单位提供项目论证技术咨询服务。

3.承担海洋与渔业水域污染事件的调查、取证和所造成经济损失的估算工作,为污染案件的查处提供公正合法的依据。

4.开展海域勘界和测量技术服务。

5.做好本站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6.建立全市海洋与渔业水域环境数据库,做好内部信息资料的保密工作。

7.承担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3. 海洋管理主体是多元的包括什么

中国海洋事业分为四大类分别是重点开发区域、优化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

海洋功能按开发内容分为产业与城镇建设、农渔业生产、生态环境服务三种,依据主体功能,将海洋空间分为四类区域。优化开发区域针对现有开发利用强度较高,资源环境约束较强,产业结构亟须调整和优化的海域。重点开发区域指的是对沿海经济社会发展较为重要、发展潜力较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可以进行高强度集中开发的海域。限制开发区域包括用于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功能的海域。而禁止开发区是指对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具有重要作用的海域,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领海基点所在岛屿等。

禁止开发区域的管制原则是,对海洋自然保护区依法实行强制性保护,实施分类管理;对领海基点所在地实施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移动领海基点标志。

对于海洋自然保护区,目前国家级的有34个,总面积约1.94万平方公里。《规划》中明确,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不能建设任何与保护无关的工程,涉及保护区的航道、管线和桥梁等基础设施需要经过严格论证才能实施,甚至保护区内的科研,所考察的路线也要合理。目前,我国已公布94个领海基点。

4. 海洋管理的基本原则

(1)通过立法程序,建立与新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相适应的管辖海域制度,把我国的管辖海域扩大到可能划归我国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范围,并把管辖海域作为国土开发的重要领域,象陆地国土一样开发好、利用好、管理好。

(2)海洋具有许多与陆地不同的特点,开发利用海洋必须由国家统一组织力量进行三大基础性工作:

①对海洋环境和资源进行综合性调查研究与测绘,为海洋开发和管理做好前期工作;

②兴办海洋环境监测、预报和资料信息等公益服务事业,提高海洋开发的保障和防灾能力;

③发展水下工程,为各种海洋开发活动进入海洋提供基础和通用技术。这些工作都是各种海上活动共同需要的,不应该也不可能由各行业分别进行,必须由国家统一组织和实施。

(3)海洋既有面积很大的管辖海域可以作为国土开发利用和管理,又有广阔的公土(公海和国际海底)可以开发利用,因此要适当兼顾近海工作与大洋工作的关系。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不能象发达国家那样花过多的力量研究和开发大洋,海洋科学研究、开发利用、资源和环境保护工作始终应以海岸带、领海、大陆架和其他管辖海域为重点。同时,由于我国是11亿人口的大国,应该着眼于未来,重视分享大洋开发之利,其中包括适当开展具有重大科学意义的大洋考察和研究、大洋生物资源开发、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以及积极利用海上全球通道发展国际贸易四个方面。

(4)海洋是一个新兴的开发领域,不断发现新的可开发资源和形成新的产业,国家要引导产业部门有选择地发展高技术和新技术,不断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开发领域。目前的主要海洋产业是海洋运输业、海洋渔业和海水制盐业;90年代除上述产业之外,还可形成规模较大的海洋石油工业、海上旅游和娱乐、海洋信息服务业;进入21世纪,海水资源开发、海洋能利用、深海采矿技术逐步成熟,并可形成新兴产业。同时,要引导海洋产业配套发展上下游工程,发展海产品深加工事业,把海洋的资源优势变为经济优势,使大型海洋油气资源基地、水产品基地、海水利用基地,由资源开发区变为资源开发与产品加工相结合、长期依赖海洋繁荣和发展的地区。

(5)许多海洋开发领域是技术密集型事业,必须依赖科学技术的进步。海洋科学技术的发展也要明确面向实际的方向,为开发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维护海洋权益服务,并着重提高研究和开发利用海洋的总体能力,为使我国成为名符其实的海洋大国作出贡献。为此,要特别重视培养海洋科学技术人才,造就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海洋技术专家和科学家,形成一支结构合理、创造力强的海洋科技队伍。同时,要加强海洋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全民的海洋意识。

(6)正确处理开发海洋与保护海洋的关系,强化对主要污染物、重点污染和污染严重海区的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5. 海洋管理的主体是什么部门

就是我们应该尽自己所能的保护海洋,因为现在人口剧增,资源短缺,但是海洋有丰富的藻类植物,可以为人类提供所需的营养物质,还有众多的鱼虾,还有许许多多未被人们充分开发利用的海洋生物,在未来,我们可以开发海洋,海洋将成为人类未来的粮仓,所以我们要保护海洋。

6. 海洋管理的核心主体包括

 正规公司,待遇好。

 山东海洋控股有限公司是山东海洋集团全资设立的综合性国有金融控股机构,是山东海洋集团核心投融资平台的重要实施主体,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包括: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代理其他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投资业务;投资咨询;参与设立投资企业与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海洋控股作为山东海洋集团核心投融资平台重要实施主体,已在省内形成了一定的品牌影响力,先后整合了融资租赁、海洋投资、小额贷款、创业投资、融资担保、资产管理等6大业务板块。海洋控股及权属企业海融小额贷、融资租赁等先后获得了“省管企业精神文明单位”、“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优秀创新企业”、“省管企业先进基层党组织”、“省管企业青年文明号”等荣誉称号。

7. 海洋管理的主体是什么单位

海洋由四部分组成:

(1)海水水体——海洋的主体;

(2)海岸——海洋的边缘;

(3)海底——托起海水的固体层;

(4)海空——海面以上的大气。可见,海洋是一个包括海水、水下、水上的立体概念,由具有固态、液态、气态的三态物质组成,由无机物和有生命的海洋生物并存的复杂的统一体。

8. 海洋管理体制构成要素

       海洋信息工程专业是海洋技术领域的一个重要分支,该专业主要学习海洋遥感信息处理、水声通讯技术、海洋物联网、海洋光电探测技术、海洋信息电磁传输、卫星通讯与导航定位、海洋物理与信息感知以及对海探测与新体制雷达等方面的一些理论和相关技术。

9. 海洋管理的基本手段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四条

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国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

第五条

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对海域使用状况实施监视、监测。

第六条

国家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统计制度,定期发布海域使用统计资料。

第七条

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海洋渔业实施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海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条

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全国海洋功能区划。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地方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一条

海洋功能区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按照海域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科学确定海域功能; (二)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各有关行业用海; (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海域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 (四)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五)保障国防安全,保证军事用海需要。

第十二条

海洋功能区划实行分级审批。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功能区划,经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市、县海洋功能区划,经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由原编制机关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 经国务院批准,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四条

海洋功能区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第十五条

养殖、盐业、交通、旅游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港口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第三章 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 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 (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二)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

第十九条

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条

海域使用权除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方式取得外,也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招标或者拍卖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招标或者拍卖工作完成后,依法向中标人或者买受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中标人或者买受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应当向社会公告。 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除依法收取海域使用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用于养殖生产。

第二十三条

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海域使用权人有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海域的义务;海域使用权人对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

第二十四条

海域使用权人在使用海域期间,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从事海洋基础测绘。 海域使用权人发现所使用海域的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 (一)养殖用海十五年; (二)拆船用海二十年; (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 (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 (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 (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

第二十六条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第二十七条

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需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八条

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 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第三十条

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一条

因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海域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海域使用现状。

第三十二条

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第五章 海域使用金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上缴财政。 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根据不同的用海性质或者情形,海域使用金可以按照规定一次缴纳或者按年度逐年缴纳。

第三十五条

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军事用海; (二)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 (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第三十六条

下列用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公用设施用海; (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三)养殖用海。

10. 海洋管理的重要性

生命起源于海洋,人类繁衍于陆地.今天,面对陆地资源短缺的压力,人类又把目光转向海洋,提出了“重返海洋”、“21世纪是海洋世纪”的说法.人类重返海洋、开发海洋,主要是从五个方面进行的.

  海洋生物资源开发

  首先是发展海洋牧场.由于现代科学技术越来越多地应用到海洋渔业当中,使捕鱼率大大提高,但也导致天然渔业资源的衰退.因此,各海洋国家都非常注意开发海洋牧场,即用人工繁殖的苗种,在人为的舒适环境中经过中间培养,然后放到海洋中养殖,摄取海水中的天然饵料生物来生长发育,最后科学合理地进行捕捞.从而使海洋渔业由传统的捕捞垂钓型向养殖放牧型的现代化海洋牧场方向发展.

  其次,生物工程技术为改善海产品的质量开辟了新途径.例如用重组DNA技术生产的生长激素使鱼的体重比对照的鱼增加了近一倍,而牡蛎、蛤、扇贝、贻贝和鲍鱼的产量则提高了25%.第三,海藻将成为未来“海洋食品农业”的重点之一.一公顷水面养殖海藻,加工后可提取20吨蛋白质,相当于40公顷耕地年产大豆的含量.海洋正发展为人类的“第二粮仓”.第四,向海洋要药.科学家们通过对多种海洋动物、植物和微生物进行研究,分离出数千种活性化合物,它们具有特异的化学结构,是陆生生物无法比拟的.其中许多化合物在抗癌、抗病毒、抗放射性、抗衰老、抗心血管病方面显示了特殊的功效.因此,向海洋索取新药、特药已成为全球竞相开发的热点.

  海洋矿物资源开发

  世界海洋矿产开发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海洋油气的开采,其产值占海洋开发总产值的70%以上.到1995年,世界上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从海洋开采石油,年产量占世界石油产量的30%左右;海上天然气产量已占天然气总产量的20%以上.海洋油气开发表现出高速、高效的明显特点.当前仅次于油气的海洋矿产资源是滨海沙矿.已开发利用的滨海沙矿主要有金刚石、金、铂、锡等金属、非金属、稀有和稀土矿物等数十种.海洋矿产资源中还有一潜在的宝库———大洋多金属结核,总储量达3万多亿吨,其中一些锰、镍、铜和钴等主要有用金属的含量是地壳中平均含量的300多倍,有可能成为21世纪这些金属的主要来源.目前各国正在集中力量研制深海潜水器、水下居住舱以及海底采矿装置.预计从2010年开始,海底多金属结核的商业性开采将逐渐规模性展开.对洋底天然气水合物(可燃冰)的开发利用也提上了日程.

  海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据专家估计,世界海洋能的蕴藏总量高达750亿千瓦,包括潮汐能、温差能、盐差能、海流能和波能.由于这些能源具有可再生性、永恒性、无污染、分布广、数量大等优越性,许多国家都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研究与开发.从目前水平看,海洋能之中潮汐能开发技术最成熟,已接近实用化并具有一定的商业竞争能力.不少国家已建成一定规模的潮汐能电站,如法国朗斯潮汐电站、俄罗斯基斯洛潮汐电站、我国的江夏潮汐电站等.波能技术也取得很大进展,日、美、英、加等国进行过国际合作波能发电实验,挪威曾建造500千瓦和350千瓦的波能电站,我国也已在导航灯标上推广使用小型波力发电装置.海洋温差发电、海流能和盐差能的研究与开发尚待进一步加强.

  海水资源综合利用

  目前已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海水淡化技术开发研究,其中科威特、沙特阿拉伯、美国、日本等都把淡化海水作为解决淡水不足的主要办法,特别是科威特的淡水几乎全由海水淡化供应.海水淡化除过去主要采用的蒸馏法以外,利用渗透膜和分离膜淡化以及太阳能蒸馏法亦显出美好的前景.

  海水还是含有多种可开发利用的元素的液体矿床.其中溶解着近80种元素,陆地上的天然元素在海水中不仅几乎都存在,而且有17种元素是陆地上所稀少的.现代技术已能对海水中溶解的卤素以及镁、钾等资源提炼制备.预计在21世纪中对海水中大部分资源特别是海水提铀、锂、氚的研究将取得新的突破,从而为新能源开发提供燃料.

  海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

  首先,传统的海洋运输业在现代科技条件下有了新的发展.在世界上各种方式的运输中,海上运输起着主导作用,海洋为此提供了无数条不用维修的“天然铁路”.不仅洲际间往来大多依赖于船舶,而且近岸海洋在运输上也功不可没.海上运输成本低、运量大,如今超级油轮的容量可达50万吨以上,当这种油轮以15海里/小时的速度在海上航行时,相当于1万节满载的火车皮同时在轨道上奔驰.

  其次是开发海上的生产、生活空间.诸如海上人工岛、海上工厂、海上城市、海上走廊、海上牧场、海上机场、海上油库、海上公园等.科学家预测,至迟到21世纪末,人类将有十分之一的人口移居海洋城市.

  第三是海洋中和海底空间的开发利用.如在海底铺设电缆、建设海中隧道、海底隧道、水下航行、海底输油管道以及海洋合理倾废场等.

  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发展上述海洋开发技术的同时,必须注意发展海洋环境和海洋灾害监测技术,搞好海洋资源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使海洋开发利用走上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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